摘 要 依法治理和道德約束,是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兩種調整手段。法律以其強制性從外在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是構建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有力保障。道德以其教育感化的力量從內在對人們的行為作出指引和勸導。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法治不力,丑惡橫行,社會治理必然困難重重。如果不注重道德建設,人心不穩,社會矛盾和問題必然難以妥善解決。因此,堅持運用依法治理和道德約束兩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才有利于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關鍵詞 法治 道德 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著眼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要求:“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同時又強調:“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這對于我們當前社會治理的重大指導意義在于:在社會治理中既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快推進法治建設進程,不斷提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構建法治社會;同時,還要堅持綜合治理的思路,重視和加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社會主義道德的巨大作用。法治和道德兩種調整手段的綜合施治成為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
一、德法并舉有利于實現“善治”
社會治理的核心要求和目標在于實現“善治”。所謂“善治”,是指社會治理的一種理想模式。“善治”的明顯特征在于治理的法治化,而“善治”又不僅僅停留于構建法治社會,其核心理念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治理與善政的完美融合。法治作為單一的治理手段,必然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局限,而難以達到善治的要求,只有德法并舉、綜合治理,才能克服各自局限,發揮最大功效,從而實現“善治”。
法律的產生根源于道德規范,道德是法律內容的源泉。探究人類社會制定的不同法律可以發現一個基本的規律,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則。一旦法律與道德的基本原則相脫離,必然失去正義的基礎和合理性,從而不可能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同和支持,也就難以發揮效力最終失去其存在的意義。這也是剝削階級社會的嚴刑峻法并不能帶來社會長治久安的原因所在。同理,一個社會法制建設的先進程度必然和這個社會道德建設的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因為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法律的制定從實質上體現了立法者的道德水平,法律的施行也必須適應社會成員普遍思想道德水平,譬如在“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等思想占主導的我國封建社會,必然不可能推行以“男女平等”、“婚戀自由”、“一夫一妻制”為核心的現代婚姻法律。從這里的邏輯關系可以得出,“善法”的形成離不開一定社會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礎,加強法治的同時,必須注重道德建設。
善治社會的重要特征就是把“法律至上”的理念體現到具體的國家和社會治理實踐之中,但道德是執法的思想基礎,司法的公正離不開道德的保證,因為最好的法律也必須由具體的人來執行,無論立法、執法、司法最終都要依靠執法者來完成。如果執法者的道德素質低下,必然難以保證司法的公正、維護立法的宗旨,執法者不能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法律就會有極大地風險淪為個人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工具。解決這個問題的必然途徑就是提高執法者的道德素質。執法者道德素養為其提供一種內生性的行為準則,這種俗稱所謂“官德”恰恰是法治社會下對于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人員道德的呼喚,也正是當代中國必須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現實意義。分析我國數千年封建王朝的興衰歷史,正是因為統治階層道德的腐敗落后,法制被執法者肆意踐踏,使社會公平正義完全淪喪,引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并最終不可避免地導致王朝的更替。
二、法治和道德綜合運用使社會治理的調整體系更為完善
人類社會是物質運動的最高形式,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有機系統。維持人類社會的正常有序運行必須有一個較為完善的調整體系。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法律和道德一直是占據主導地位的調整手段。在社會治理中,兩者通過不同的方式和途徑發揮著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堅持兩種手段綜合治理,必然使社會治理的調整體系更加完善。
從調整手段途徑來看,法律是外在調整,是他律,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調整和規范人們的行為,道德是內在調整,是自律,以道德的說服力和勸導力規范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社會治理任務的復雜艱巨,客觀上不能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調節手段,但法律的調整畢竟難以涉及人的思想意識和內心世界,這就需要道德內在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時,道德的固有特性決定了其無法對危害社會的不良行為進行強制性懲治,這就需要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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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改革》(雙月刊)創刊于1988年,是中共四川省委黨校主辦的綜合性政治理論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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