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礦業研究論文
本文作者:鄭金鑫 單位:北京海地人資源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礦業權市場發展概況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礦業權市場的發展情況,雖然基礎較弱,但發展迅速,礦業權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已基本形成。其中,一級市場是國家壟斷的,二級市場則為市場化運行。由國家壟斷的一級市場是在市場上有償的并且有期限地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其主要特征是: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由國家壟斷經營,相關的主管部門依法將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采礦權人。交易主體雙方分別為國家即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業權使用人。這種市場交易須服從礦產資源方面的法規和管理,國家通過授予、招標等方式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1]。礦業權是一種橫向流動,其交易過程是在二級市場中進行的,發生在不同的礦業權人之間。在二級市場中,受市場的影響較大,可變因素較多,礦業權的交易主要受價值規律的調節,具有較大的風險,易滋生投機行為。國家在礦業發展方面的政策反映了一級市場的運作情況,而二級市場的發展和不斷完善決定了礦業權市場的發展走向。《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2003年)下發以后,以招、標、拍賣掛牌形式的礦業權交易活動在全國陸續進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業權中,有2萬多個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通過市場方式進行礦業權交易已逐漸成為礦業權出讓的一個重要方式。也就是說,礦業權市場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4]。
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中的交易機制
礦業權市場為礦業權交易主體提供了一個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由于某種原因交易雙方以一定的方式通過一定的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在礦業權市場的運行過程中,交易雙方通過市場這個環境發現各自的需求,交易雙方達成一定的交易價格,這是交易達成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價格、交易信息及傳遞以及交易規則共同構成了礦業權市場的運行機制。交易價格形成機制交易達成的基礎就是形成共同的交易價格,這種共同交易價格的形成又是通過交易的雙方在衡量各自信息的前提下不斷討價還價,最后對礦業權的價值達成共識。交易信息的形成與傳遞機制礦業權的有償取得,涉及較多的權利主體,這些權利主體由于有著一致的利益而最終達成交易。因此,市場提供一種可以形成信息和傳遞機制的環境,而與此相關的行為主體由于某種動機和目的而進入這個環境。信息與傳遞機制的有效形成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但是交易雙方對所交易的物品有著不同的預期,尤其是礦業權,其價值更是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礦業權市場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價格形成機制,可以減少“議價”的成本,這是礦業權市場的一種重要功能。與交易相關的保障機制礦業權市場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確保交易各方的利益,它為交易各方提供一種組織化、制度化的環境,從而規范交易各方的行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
我國礦業權市場中的矛盾關系
礦業權市場同一般的市場一樣較為復雜,由于發展尚不完善,充滿著各種矛盾,既有礦業權市場基礎的矛盾關系,也有礦業權市場運行中的矛盾關系,還有礦業權如何科學發展的矛盾關系,以及礦業權與外部性的矛盾關系[5]。充分認識和剖析礦業權市場中的各種矛盾關系有利于規范和培育礦業權市場。首先是礦業權市場中出讓者與受讓者各方的矛盾。國家是礦產資源所有者,即礦業權的出讓者,國家作為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其出讓身份較為特殊,而礦業權受讓的一方只是普通的礦業權人。礦業權市場中這兩者之間的矛盾,關系到礦業權的基礎,是礦業權市場中的主要矛盾。這個矛盾受供求關系的影響,主要表現為礦業權市場中的價格、交易范疇、出讓方式以及受讓者的購買力和購買需求。在這個矛盾中,國家作為交易的出讓方是主動的,而一般的礦業權受讓方較為被動。礦業權出讓的一方是決定礦業權市場基礎是否堅實的主要方面,出讓者決定著礦業權的交易方式、價格、礦產資源開發方式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一般的礦業權人應積極擺脫被動狀態,以礦業權交易的客觀實際情況為準,努力爭取自身應有的權力。然后是公有權力與私有權力的矛盾。這是礦業權市場中的另一個矛盾。這個矛盾與礦業權出讓者與受讓者的矛盾是相輔相成的,礦業權的出讓者是礦業權公有權力的行駛者,而礦業權的私有權力是礦業權市場中的受讓者。礦業權公有權力與私有權力是礦業權市場中的首要矛盾,礦業權市場就是在這個矛盾的出現時開始的。這個矛盾是礦業權市場的基礎,但它影響著礦業權市場的運行情況,對礦業權交易的全過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礦業權市場屬于典型的壟斷競爭市場,礦產資源由國家所有,為國家壟斷,國家擁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具有設置和讓渡礦業權的權利,在礦業權市場上國家是最初的礦業權人。據我國礦法有關規定,礦業權在設立、取得、行使、流轉、終止直至注銷上,都由國家審批或審定,而且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許可證和地勘人的勘查資質都是行政許可事項,因此,進入礦業權市場必然受政府行政許可限制[5]。其不同的礦產資源開發主體能力與資質不同,所提交的勘查報告的可行性各異。由于國家對礦業權的壟斷,決定了在礦業權的交易過程中要受到公有權力的嚴格限制。而礦業權人在行使與礦業權相關的礦產資源開發和開采時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努力追求礦業權人利益最大化,這表現了礦業權私有的一面。因此,礦業權在本質上是公有權力和私有權力的融合,這兩者既對立又統一,是一個矛盾體。
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政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的基本要求,嚴格監管礦業權市場的運行;在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科學管理的基礎上,優化和調整礦產資源的利用結構,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以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為原則,最大程度地減輕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合理布局和開發礦產資源。各地方政府在業務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在礦業權市場運行中的作用和礦產資源的規劃編制工作,礦產資源規劃在礦業權市場中起著重要的調控作用。根據區域間的資源稟賦條件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突出優勢、規模開采和集約利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礦業權的交易。對違法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的礦業內容,應嚴格限制交易并嚴加監管。對于鼓勵性和競爭性的礦產資源,應根據市場的需求情況制定具體的出讓計劃;在嚴格禁止開采的區域內,不得設置礦產的開采權,在限制開采的區域應按照對開采活動嚴格限制。礦業權的交易并不是簡單的買賣,它是由交易場所、中介機構和信息系統以及與此相關的房地產、商業開發和其他服務業等行業的協調發展。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性的礦業權交易市場,礦業權交易的咨詢、評估及信息服務等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尚不規范,相關的評估機構較少,評估方法不夠科學,評估收費缺乏標準,評估結果誤差很大,監督措施不到位。中介機構在服務質量、服務內容和服務效果上與市場還有著較大的差距。金融服務還未充分涉入礦業權市場,礦業市場的發展需要資本的支持,礦業資本的形成有利于礦業權市場的發展,金融資本的涉入尤為必要,而礦業權的證券化融資在我國尚未開始,礦業投資至今仍以國家投入與銀行貸款為主[6]。礦業權市場的發展不但要依托市場,還要依托與市場體系相關的產業發展。要加快礦業權市場的發展,應緊緊圍繞礦業權市場的運行,建立一個包括交易機構、中介咨詢服務、信息系統等在內的完善的市場體系。政府主管部門應實施專項治理,明確問題加以整頓,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要嚴厲打擊違法探礦采礦行為以及非法轉讓兩權,關閉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礦山;各級政府要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堅決杜絕越權行政。對勘查開采過程中的非法行為應堅決查處,對這些非法行為未加制止的,要依法追究政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嚴肅查處對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如徇私舞弊、違規發證、玩忽職守或對違法勘查開采行為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