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學
司法部早在《法學教育“九五”發展規劃和2010年發展設想》里就提出使法學教育結構更加合理的目標。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里也提出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等作為高等教育的目標。法學教育課程的設置應與法學教育目標相一致。法學教育既是職業教育,也應是素質教育,因此,法學課程的設置應服務于法學本科生的素質培養,同時也是為法科生將來從事法律職業做準備。
目前教育部將婚姻家庭法列為非主干課程,一些法學院校因而將婚姻家庭法作為一門邊緣化的學科,這既不利于法科生法學素養的培養,也與我國的社會實踐嚴重脫節。婚姻家庭法作為一門獨立的必修課程開設是許多國家的做法,在我國也具有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婚姻家庭法設置為必修課的理論基礎
教育部14門核心課程中,民法體系包括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其中并不包括婚姻家庭法。按教育部主干課程的分類,許多法學院校在課程設置中,自然以民法、商法與知識產權法為必修課程,而將婚姻家庭法列為選修課程;有的院校則在民法課程中包含婚姻家庭法課程。如北京大學注重基礎理論教學,形成了以法學基礎理論為主導的19門法學專業必修課程,民法課程分為民法總論和債權法2門課程。[1]
作為中國五大政法院校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學則將婚姻家庭法作為限選課程,繼承法作為全校任選課程開設。我們知道,必修課是每一個學生都必須學習的科目,是學生必須掌握的基礎性學科。選修課就是根據學生自己的情況選擇學習的課程,旨在補充學習、深化與之相關的必修課程。[2]
以婚姻家庭法作為選修課就會存在可以不選擇該門課程的可能性;而在民法中涵蓋婚姻家庭法進行講授,往往會由于課時不足而擠壓婚姻家庭法的課時。這樣一來,婚姻家庭法課程完全可能被邊緣化。那么婚姻家庭法是應作為獨立的主干課程開設,還是作為民法的補充、深化而開設為選修課?學生掌握了民法是否就可以代替婚姻家庭法呢?筆者認為,婚姻家庭法的特性決定了其不能為民法所取代,婚姻家庭法應作為一門獨立的核心課程開設。
首先,與普通民法相比,婚姻家庭法具有更強的民族性、地域性及倫理性特征。婚姻家庭不是普通的市民社會,家庭是人類心靈的港灣,被譽為現代社會“位于冷漠世界的天堂”。婚姻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初級群體組織,婚姻家庭成員的關系是一種面對面的直接的關系,其調整的是一種親密關系,此種親密關系具有不可復制性、不可替代性。在處理初級群體組織成員的關系時更多依賴于習慣、風俗、倫理道德、群體意識,而非以明確、嚴格的規章、制度和法律進行規范。[3
]209黑格爾對從肉體方面看待婚姻的觀點進行了批判,認為康德將婚姻視為男女兩性性器官的交互使用為目的的契約這一觀點是粗魯的。
同時,黑格爾對婚姻契約觀也進行了批判,認為婚姻的契約觀將婚姻降格為按照契約而互相利用的形式。黑格爾認為婚姻是一種倫理性關系。因此,一般的民事關系的法律并非都能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傳統民法理性人的假設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較大的限制。在商品交易中,追逐利益最大化是一般的規則,在理性人假設下,每個人,包括當事人自己或代理人都能識別利益之所在。即使是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間也存在較多的共性。而婚姻家庭領域具有強烈的利他性,只存在有限的理性人假設。因此,婚姻家庭法不同于一般民法。
其次,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屬性決定了其不能為其他法所代替。婚姻家庭法調整身份關系及以身份為基礎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法調整的主體具有一定親屬身份,家庭成員由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組成。而一般的民法主體之間并不具有身份關系。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如等價有償在婚姻家庭法中是沒有適用余地的。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身份屬性,日本的我妻榮先生將家事糾紛的特征概括為“財產關系的合理性和身份關系的非合理性”。他認為:“財產關系是合理的關系,可以用合理的一般的解決基準來對待,而身份關系是非合理的關系,家事糾紛的基礎就是身份關系,其背后潛藏著復雜的人際關系,表面上看,有財產分割、精神安慰費、養育費等支付金錢的請求,其根本則是夫妻間、親族間情感上、心理上的糾葛,即埋藏著的非合理要素。”“顯然,對待非合理的關系,適用合理的一般基準是不適當的。”[4]
且身份關系糾紛的審理“不應對過去的問題在權利系統內斷然做出決定,而是為了改善和調整未來的關系”[5]17-18。家事糾紛中的財產糾紛也往往因其身份基礎帶上了上述身份關系的烙印,其中糾紛的解決應遵循身份關系的特征,維護身份利益。由于身份利益無直接的財產價值,缺乏可量化的標準,因此更多地需要根據倫理道德的標準,以人的價值的實現和自我尊嚴的維護等為準則,包括滿足人的安全感、歸宿感、自我實現的心理需求等。
中國臺灣身份法專家林秀雄也認為,財產法屬于公平競爭的原理,而身份法屬于弱者保護的法理,兩大板塊的邏輯不同,形成涇渭分明的格局。我國大陸學者徐國棟在其《綠色民法典》中,對民法典采取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編制,認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不同的邏輯,前者以協作和互助主義為原則,后者基本以理性經濟人假說為原則,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6]
顯然,以一般的財產糾紛相關法律處理身份糾紛是不妥當的,民法的學習不能代替婚姻家庭法的學習。
此外,改革開放以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很難用一般的契約法知識加以解決。如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空床費協議的效力、婚內強奸、夫妻生育權的沖突、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等,這些問題不管是司法實踐還是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的爭議,尚需要結合婚姻家庭本身的屬性及其實際情況在理論與立法上進一步深入與完善,為此需要對婚姻家庭法給予高度的重視,僅僅通過選修該門課程是很難推動婚姻家庭法在理論和實踐中的進步和完善的。將婚姻家庭法列為選修課程或擠壓該課程的做法,既不利于學生婚姻家庭法理論素養的培養,也會降低學生處理相關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