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時代中國與世界關系,仍面臨氣候變化等全球問題的挑戰。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要尋求全球氣候治理創新。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視角,可從國內和國際層面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現實啟迪,探索全球氣候治理的中國方案、彰顯中國智慧。深刻理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應追蹤全球氣候治理的前沿動態,尤其是結合《巴黎協定》之后的全球氣候政治新變化,來思考中國氣候外交應對。從問題導向出發,當前全球氣候治理的碎片化是一種相對混沌和失序的狀態,同時,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亦應依托具體的議題。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嵌入全球氣候治理分析,可深化有關習近平外交思想的認知,同時也助益于全球氣候治理創新。
本文源自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發表時間:2021-02-05《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雙月刊)創刊于1981年,是教育部主管、西安交通大學主辦的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主要反映學校師生在管理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及交叉科學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時反映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熱點和前沿問題。
[關鍵詞] 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氣候政治;全球氣候治理;新時代;中國氣候外交
在回顧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時,黨的十九大報告肯定了生態文明建設之成效,并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中國要“引導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成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這反映了國內生態文明建設與全球氣候治理之間的邏輯關聯,蘊涵著“中國的發展惠及世界”的大國擔當。十九大報告同時指出,盡管“氣候變化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持續蔓延,人類面臨許多共同挑戰”,但“沒有哪個國家能夠獨自應對人類面臨的各種挑戰,也沒有哪個國家能夠退回到自我封閉的孤島”,因而“要堅持環境友好、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1]58-59。
一方面,全球氣候治理及中國氣候外交,是十九大報告中有關全球治理和中國外交的一項十分具有代表性和針對性的研究議程,有必要進一步深化中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相關學術研究,為新時代中國氣候外交提供理論參考;另一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外交整體步伐開始轉向“奮發有為”,黨的十九大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一新的歷史方位,對“人類命運共同體”進行了全新界定和精準詮釋,即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
不過,對新時代中國與世界關系而言,人類命運共同體仍然是新理念,為中國外交和全球治理開啟了一種宏觀思路,而該理念的具體實踐、國際反饋和評價,以及可能遭遇的理論范式之爭(一種新思想、新理念的誕生,自然離不開與舊思潮、舊觀念之間的交鋒),表明研究人類命運共同體及其建構路徑既需要從宏觀上深刻理解其倫理向度和道義制高點,又需要依托具體的研究議程和議題導向,進行必要的中觀和微觀治理制度設計,從而在學理上為全球氣候治理和國內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經驗支撐和理論啟迪。
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礎條件與一般機制
“人類命運共同體”屬于中國外交新理念,目前國內研究仍處于快速起步階段?,F有研究主要側重于對其內涵外延、理論淵源、話語表達、倫理價值、歷史意義等方面進行解讀或詮釋,并嘗試從宏觀層面探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路徑選擇或實現條件;同時突出主體意識,思考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進程中的中國角色、中國擔當以及如何運用該理念引領國際和全球治理實踐。此外,也有研究認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不僅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視野,而且具有獨具匠心的中國特色;與建立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闡明了新時期中國外交的原則性立場;引領全球治理體制變革和推進“一帶一路”倡議作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系統工程,是習近平外交思想的重大實踐創新。鑒于人類命運共同體主要面向的是全球治理,還有研究通過闡釋十八大報告以來中國生態文明理念的實踐路徑,聚焦在中國建設周邊地區命運共同體以及參與全球治理的探索與行動,解讀新時代中國維護世界和平、推動全球發展、建設國際新秩序的決心與能力,強調進一步樹立中國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2]。
國外學界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研究散見于有關海外中國學、國際關系、亞洲研究、中國研究、地緣政治等學術論述中,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分析多出自華裔學者和國外“中國通”之手。整體來看,海外學界較為關注的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背景、概念內涵和實踐形式。但出于意識形態、文化制度以及政治哲學觀念的差異,海外學界(尤其非華人學者)較少思考人類命運共同體之于世界歷史進程和全球治理的價值意蘊。甚至有研究從西方國際關系理論(特別是現實主義傳統)出發,曲解中國外交新理念(如新型國際關系),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認知也存在一定的偏差。綜上,有關“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話語傳播和學術分析仍有待深化,其國際反饋和評價在短期內仍可能直接關系到國際社會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認知。為此,有必要采用較為通行的學術標準、研究方法和理論術語,以更好、更精準地詮釋新時代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念,拓展和深化與國際同行之間的學術對話,從而盡可能減少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錯誤認知。
總體來看,國內外有關“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研究不相對稱,國內研究過于偏重對該理念的“前世今生”進行深度挖掘和再詮釋;國外研究則更多偏向該理念產生的現實背景和實踐平臺(如“一帶一路”、亞投行、金磚國家機制)。盡管國外相關研究似乎較為關注該理念的“實踐環節”,然而由于其政治哲學基礎和分析框架仍出自舊有的、美歐中心主義的理論范式,因而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運行機制、現實表現和未來圖景的認知可能出現偏差。因此,有必要在理論詮釋的基礎上強調“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相關經驗案例,從而在實證層面推動習近平外交思想研究。
探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首先離不開對其本身的理解和詮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本身具有包容性(提倡文明互鑒),因而現代社會科學的智識精華都可能“為我所用”。由于對這一理念的認知涉及國際話語傳播,在傳承中華傳統文化、體現中國特色的同時,仍然有必要適當借鑒現代學術話語和符號,推進該理念的國際正反饋效應。那么,“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否等于“人類命運(的)共同體”?就詞源和理論命題意義而言,至少涉及“人類命運”和“共同體”兩大時空,如果說“共同體”本身存在多角度、多維度的解讀,那么“人類命運”則從時代性、條件性、未來政治色彩等角度對“共同體”進行了再界定。
一方面,對“共同體”的解讀存在廣闊的敘事衍生和觀念情境。例如,考古學一般通過社會共同體進行考察,該“共同體”與其他領域相并列,研究路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共同體”視作人們生活的某種非正式區域,這往往與古代聚落同義,如部落、村莊、城鎮或城市。二是與社會科學的其他界定相似,認為“共同體”是一種社會互動群體。在該群體中,人們通常由于居住地相鄰而發生社會互動,較多受到地理范圍和交通條件的制約[3]263-279。
群落生態學認為,共同體是不同生物群體之間的某種集合。顯然,從生物物種互動的視角來考察群落關系,更多是從生物體、環境間關系的角度來進行,主要包含競爭、掠奪、共棲關系:競爭關系中,互動雙方均可能受損;掠奪/捕食關系是一種得失競賽(類似于博弈論和國際政治中的“零和博弈”);共棲關系則表明兩個生物物種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合作,從而實現“雙贏”。
德國社會學家裴迪南·滕尼斯認為,人類群體生活的兩種基本形態是共同體與社會。他用“共同體—社會”兩分法來思考人類群體社會聯系,認為任何群體概莫能外[4]。其中,“共同體”強調個體的社會互動以及建立在這種互動基礎上的角色、價值觀和信仰;“社會”則強調間接互動以及建立在這種互動基礎上的客觀角色、正式觀念和信仰。
另一方面,“人類命運”通常英譯為“a shared future for (all) mankind”,可見這種理念明顯指涉未來政治,且是一種“共享的未來”。其至少包含兩層意思:更糟或更好的世界,這取決于行為體的行為后果。與氣候變化的政治相關,人類命運似乎關乎樂觀主義、現實主義、悲觀主義觀念情境。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呼吁,各國人民同心協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堅決摒棄冷戰思維和強權政治,走對話而不對抗、結伴而不結盟的國與國交往新路。要堅持以對話解決爭端、以協商化解分歧,統籌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要同舟共濟,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文明互鑒超越文明沖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優越。要堅持環境友好,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
根據十九大報告以及相關學術分析,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其實涵蓋了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全球治理,且并未將二者對立起來——事實上,現實世界的復雜性和系統效應,決定了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議題之間難以做到涇渭分明。那么,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來審視氣候變化的政治,思考全球氣候治理與中國外交應對,基礎條件在于思考全球氣候治理與中國氣候外交之間的邏輯關聯,即實現中國低碳發展、氣候外交與全球氣候治理方案之間的良性互動;一般機制在于通過思考全球氣候治理創新,尤其是制度建設和觀念重塑,來探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諸要素及其相互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全球氣候治理方面的現有研究汗牛充棟,筆者通過訪談、調研、查閱大量第一手外文文獻資料,發現全球氣候治理研究仍是國際學術研究的熱點。然而,2017 年 6 月,美國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全球氣候政治《巴黎協定》(盡管該協定原本就帶有國際社會遷就奧巴馬政府時期的美國色彩);2019 年 11 月 4 日,特朗普政府正式啟動退約進程。同時,以全球氣候政治領導者自居的歐盟陷入多重危機并發的困境,2010 年債務危機爆發以來,難民危機也愈演愈烈;英國“退歐”使得歐洲半個多世紀以來的一體化進程嚴重受挫,因而在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方面同樣“力不從心”。在此背景下,中國氣候外交事實上面臨著關鍵戰略節點(該節點未必是戰略機遇,有可能更多是挑戰和風險)。
為此,新時代的中國氣候外交有必要就當前全球氣候政治新變化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分析,思考中國外交的戰略應對。作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進全球治理善治實現的重要試驗場,中國氣候外交研究也有必要進一步深化。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的重大判斷,意味著國內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與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刻不容緩。因此,中國氣候外交不能“單打獨斗”,而應該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借助聯合國、金磚國家、基礎四國等平臺,彰顯負責任大國身份,同時繼續捍衛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維護全球公正。
二、碎片化:全球氣候治理的混沌與失序
當前全球氣候政治的制度結構,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京都機制為主導,并和非正式國際機制下的氣候政治互動現象并存。這種全球氣候政治的制度結構越來越呈現出碎片化特征。
在世界政治所面臨的各種挑戰中,制度的碎片化及其程度可能是無以規避的一大核心問題。持續的規則與合法化進程導致國際制度本身的“臃腫”——物質和功能的重疊。進而,由治理體系之間的劃分所引發的分裂或碎片問題亦在所難免[5]1。與此同時,有關“碎片化” 一詞的界定及其運用頻頻出現于國際法研究當中,以應對國際貿易、人權或環境等可能的未經規定的爭議領域問題,“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尤其適用于環境治理。可以想見,崇尚所謂跨學科借鑒之“捷徑”的國際關系或世界政治研究,對“碎片化”的理解和界定也往往停留在其他學科已有的概念框架中,試圖借助他山之石,巧妙解決國際問題研究領域可能遭遇的經驗困惑。鑒于此,有學者直截了當地指出,許多政策領域無非就是一些國際制度的拼接混合體,因之在組織、機制、隱含規范、公私界域、空間范圍(從雙邊到全球),乃至主旨定位(從特定政策到普世關懷)等方面其實都存在差異。具體來說,“碎片化”是個相對的概念,某種程度而言,是普遍存在的,只不過碎片化程度各異,很難完全聯結和整合;“碎片化”本身往往價值無涉;有關全球治理架構“碎片化”的經驗研究建立在可感知的問題規模基礎之上,規模越大,碎片化程度越高①。結合全球氣候治理實踐來看,“碎片化”似乎成為理論與現實之間適配度頗高的一個概念框架,無論囊括主權民族國家、非國家行為體(甚或集中演化為國家群體等參與主體),還是精細復雜的制度結構,都可以作為全球氣候政治 “碎片化”的現實還原[6]270。總的來說,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碎片化,至少體現在如下四個層面:
第一,聯合國氣候機制。全球氣候政治的制度結構仍以聯合國氣候機制為主體,其核心是 UNFCCC 及京都機制,但碎片化現象依然顯現于這一層面,主要表現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之間仍存在諸多分歧——特別是美國作為發達國家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仍游離于機制之外(美國拜登政府的氣候政治新變化仍有待進一步追蹤)。
就問題本質而論,氣候變化作為全球公共問題影響甚廣,即使針對單一行為體,氣候變化亦可能影響到該行為體社會生態的方方面面。然而,諸如熱帶地區森林濫伐或環境難民等難題處理,恐怕很難寄希望于 UNFCCC 方案的持續努力。誠然,2015 年巴黎氣候大會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效(比如由“自主減排”邁向“自主貢獻”),可在關乎 UNFCCC 存續最為核心的原則問題,即如何對待“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s)上卻明顯滯后于時代發展的需求。例如,關于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問題的激烈爭辯不僅反映了現有國際條約體系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而且在國際法碎片化與融合發展趨勢下,有關國際減災框架中的實踐經驗可被 UNFCCC 主平臺以國際責任法作為補充吸收。
第二,氣候與能源多邊論壇。緊鄰聯合國氣候變化機制這一“碎片化”制度核心的是氣候與能源多邊論壇,這不僅將少數發達國家的政治領導者納入“俱樂部外交”,而且使得一些新興國家步入軌道——較典型的例證在于“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變化論壇”,在一些較少存在爭議問題的領域將氣候變化主要談判方盡可能納入非正式機制。盡管這一層面的治理安排多數可能將政府、企業以及非政府組織囊括在內,但相關協調工作往往聚焦特定技術議題,比如碳固存領導者論壇(Carbon Sequestration Leadership Forum)、氫經濟國際伙伴計劃(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a Hydrogen Economy)、可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伙伴關系(Renewable Energy and Energy Efficiency Partnership)、全球甲烷倡議(Global Methane Initiative)[7]195-211。此外,世界政治中的非國家行為體往往也為相關的倡議網絡所規約,無論通過諸如碳信息披露項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來實現自我規約,還是以公民社會組織來進行監督,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s)①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8]367-368。更何況,不少個體/私人行為體也的確特別容易遭受氣候變化的沖擊,例如保險業就不得不應對氣候變化風險及其可能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并因此自主地采取某些應對措施[9]385-399。此外,由于京都機制下的全球氣候治理一度缺乏國際領導者,發達國家往往較為弱化對集體行動的參與,而以氣候政治領導者自居的歐盟亦力不從心,如此一來,恰為非國家行為體和次國家行為體提供了活動空間和發展機遇[10]。
第三,其他國際環境制度與環境組織。此類制度化“碎片”原初設計并非用來應對氣候變化,只不過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越來越涉及到氣候變化議題的方方面面。例如,20 世紀 90 年代初,由聯合國環境署發起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主要締約方越來越傾向于將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相聯系;《蒙特利爾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旨在減少破壞臭氧層物質,卻在敦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甚至比《京都議定書》更為成功有效[11]4814-4819。
第四,與環境議題無關的國際制度和國際組織。這一類國際制度和國際組織幾乎與氣候變化無關(例如世界銀行),由于世界政治的復雜系統效應甚或議題間聯系,亦可能在自身實踐和發展過程中“歪打正著”地嵌入氣候變化議題關切——通過氣候投資基金(Climate Investment Funds)提供的資金甚至遠超 UNFCCC 框架下所謂的資金努力。例如起源于哥本哈根大會倡議并在坎昆大會上確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在落實與執行上往往
不盡人意①。此外,世界貿易組織也涉及氣候變化,并與聯合國氣候機制安排發生重疊,例如氣候友好型產品與服務、邊境碳調整以及氣候變化知識產權等等。值得一提的是,這一層面的“碎片化”表象往往在于上述第二層面所提及的氣候與能源多邊論壇,乃至非正式國際機制下的氣候政治互動。也就是說,諸如 1999 年以來的二十國集團峰會、2005 年以來的八國集團峰會,均開始嘗試并頻頻設置氣候變化議程;甚至于聯合國安理會也在 2007 年 4 月嘗試磋商氣候變化問題,并于 2011 年 8 月考慮擴大有關氣候變化與安全方面的維和行動。此外,由于海洋對氣候的調節作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為氣候變化和海洋治理的聯系架構了橋梁,邁向某種跨制度合作[12]。
基于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碎片化情境,可以基本斷定的是,多個層面的氣候治理路徑幾乎是同步甚或相互交織的。諾貝爾經濟學獎首位女性得主、全球公共問題研究專家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也曾就氣候變化議題作出精彩解讀,她提出“多中心治理”,以尋求全球氣候變化這一公共問題的化解之道,不僅應當為單一行為體設法減排提供強有力保障,而且通過信息網絡和各層次監控手段來使中小規模的治理單位更為有效地承擔責任[13]550-557。事實上,無論制度的設計如何精巧復雜,現實實踐演化所呈現出來的往往還有“非確定的意外或驚喜”。國際談判實踐和科學研究偏好使得我們對治理進程中的主體,尤其是何者為中心的認知存在差異甚至分歧。在此背景下,UNFCCC 進程作為整個全球氣候變化治理機制復合體的核心地位都可能面臨質疑——要么認為聯合國層次的這一制度化努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且理應更加強大和完善;要么認為 UNFCCC 進程早已不堪重負,從而在未來全球氣候政治實踐中應寄望于某些去中心化路徑。就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而言,這種碎片化情境可以同時帶有風險和機遇:
一方面,從詞源和現象學意義上理解,碎片化的風險必然伴隨著服務特殊利益的可能,或存在協調上的鴻溝(使得合作難以最終生成)和管理上的不確定性,并可能發生法律責任上的“擇地行訴”現象②。顯然,全球氣候制度碎片化情境中難以避免的“規則漏洞”導致逃避氣候治理責任的消極案例時有發生——這幾乎可以算作氣候變化公共問題治理遭遇集體行動難題的技術性原因。因此,碎片化尤其容易為強大的國家行為體所利用,并通過“擇地行訴”來生成一種和他們自身利益最為適配的機制,或者聲稱原有制度安排無法適應他們的利益訴求而急尋替代方案[14]277-309。更糟糕的是,諸如“碳固存領導者論壇”等聽起來十分 “高大上”的全球治理倡議平臺,竟然把最不發達國家這類原本最易遭受氣候變化沖擊的行為體排除在外[15]18。
另一方面,全球氣候制度的碎片化也可能為致力于推動全球氣候政治發展的建設者提供上升空間,從而盤活全球氣候政治僵局、細化合作分工、為利益攸關者提供更多的平臺。鑒于此,“抱團打拼”式群體化參與至少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尤為迫切,這種群體化態勢相對構建起了較為齊整(碎片化程度較低)的制度架構,從而有助于外交協調,并為在全球氣候政治中盡可能采取較為統一的談判立場提供了條件。同時,這些主要由中國、印度、巴西、南非等構成的新興大國群體,亦較為容忍錯綜復雜的談判叢結以及涉及單個議題內或者相異政策間可能出現的補償性支付,以便降低發展中國家可能遭遇源自發達國家壓力的強制性雙邊安排風險,從而盡可能讓發展中國家在談判結果方面盡力爭取次優解[16]414-428。
三、全球氣候治理創新的中國智慧
2017 年 2 月,聯合國部分職能部門在相關政府報告中聯合頒布出臺了與之相關的決議條文,首次提到中國首倡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隨后該理念被寫入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的多項決議中,從而將國際社會中的各行為體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了該理念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期許,以彰顯中國對全球治理的巨大貢獻。同時,由于全球發展失衡和不平等狀況的加劇,引發了人們對現存秩序的不滿,導致民粹主義抬頭。“全球化” 及與之相關的全球理念,亦在全球事務中遭遇著新的挑戰。那么,中國是否有領導力或意愿在全球治理中扮演領導者角色,這一問題仍需謹慎思考,加之美國、歐盟等超強國家或國家集團之于國際體系和全球事務的管控能力(或治理意愿)也頗受質疑。可以說全球有效治理的遠景可能比以往任何時候看起來都更為形勢嚴峻。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一個較為漫長和長期的發展進程,有賴于國際社會各政治行為體間互動中盡可能實現合作、公正、包容,求取最大公約數。在國際關系中以利益共容為基礎,共同營造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共謀社會發展與穩定,從而為較為具體的氣候治理難題化解提供適宜的政治與社會土壤。2018 年 12 月的卡托維茲氣候大會(COP24)旨在為踐行 2015 年《巴黎協定》而制定“規則手冊”。涉及該規則手冊的關鍵在于克服所謂“區別”責任要求,即在 UNFCCC 和京都機制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通過《巴黎協定》在所有氣候政策層面自愿納入了中國、巴西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國家??梢韵胍姡@對兼有發展中國家且仍面臨發展甚或減貧任務的中印巴等新興大國構成了雙重挑戰——既涉及自主貢獻甚或引領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又面臨著自身經濟社會生態可持續發展的極大壓力。而所謂的“規則手冊”也存在明顯的“規則漏洞”——正如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國家意識到的,發達國家可能將實踐導向“以減緩(氣候變化)為中心”,并向發展中國家施壓,從而沖淡了更為關鍵的資金支持和公正性。換言之,對“規則手冊”的不同解讀,代表著對規則的不同期許,卻無法作為國際社會高效踐行《巴黎協定》的真正基石,因為進一步的氣候行動仍然取決于國內/國際政治進程以及非國家行為體(的反饋),亦即規則執行本身仍然從屬于一些國家積極主動的外交行為。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肇始于全球資本主義現代性(及其負效應),這種現代性的迷思,或許更在于社會技術層面追求一度超越精神信仰。即使回落到“亡羊補牢”式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本身,IPCC 和專家知識共同體始終認為減緩氣候變化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且通常強調可再生能源、再造林、環境管理、綠色基礎設施及包括碳捕獲在內的大規模技術投資。然而,正如我們已經或仍將繼續看到的,氣候行動或變革的主要障礙仍在于資本積累制度及其對經濟增長的承諾,亦即一個又一個需要解決的、不斷升級的難題涌現,同時又催生了不少試圖阻遏環境治理的利益集團。于是,國際社會還未在卡托維茲氣候大會的短暫“欣慰”中舒緩過來,2019 年的馬德里大會(COP25)似又導致全球氣候治理的前景“陰云密布”——原本旨在開啟“行動時刻”、呼吁提升氣候行動目標、踐行 COP24 所謂“行動手冊”、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損失損害的大會一再遭遇阻力,尤其是《巴黎協定》第 6 條下的國際碳交易完整性與合作行動規則方面難以達成共識。
可見,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始終面臨嚴峻挑戰,無論是 1997 年的京都會議、2000 年的海牙會議、2009 年的哥本哈根大會,還是 2015 年的巴黎大會,結果總是驚人相似。此外,即使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延后的格拉斯哥大會(COP26),亦同樣不能寄望于構筑起又一個烏托邦,而仍需仰仗主要排放大國切實增強國家自主貢獻,如果再次失敗,歷史會對那些氣候變化的真正“責任者”進行嚴厲審判。辯證而言,全球氣候治理“碎片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氣候變化與傳統安全相互交織,這顯然是國際政治實踐中的無政府狀態使然。更糟糕的是,氣候變化還可能與大規模流行疾病擴散(如當前席卷全球的疫情)等非傳統安全問題之間發生關聯并產生負面反饋,導致全球經濟增長步伐受阻,誘發社會公眾焦慮。“氣候無政府狀態”可能引發世界政治的失序和動蕩,因之如何應對全球氣候治理的“碎片化”也成為世界政治范式轉型的一個創新機遇[17]182-200。
黨的十八大以來,氣候變化議題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氣候治理的成效直接影響到中國經濟增長的速度、幅度和可持續性,給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帶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18]。同樣地,考慮到氣候變化與水資源危機、糧食安全、大規模流行疾病擴散等風險之間的相關性,不得不綜合考量氣候治理的政策協同效應,即無論是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安全、應急物資儲備、防災資金投入等,都需要有較為完備的調度方案和運作規則,從而真正推動氣候治理創新。鑒于此,打造綜合的氣候治理機制涉及合理的組織機構、完善的制度規范、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以及良好的風險管控預警機制,不可能一蹴而就。例如,“低碳城市”試點建設不得不考慮中長期氣候風險,并對潛在的損失損害進行評估,同時通過政府宏觀調控,將綠色行業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納入到總體的氣候治理規劃中,重視相關生態問題治理的協同進程,從而有效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19]。
《巴黎協定》之于全球氣候政治的一大突出進展,在于它允許各國提出自主貢獻,并在國際層面設立比較和審查機制,希望通過“全球盤點”來提升治理效率。當然,靜態的制度設計未必能在真實世界經濟與政治中如愿還原,因之《巴黎協定》能否真正助力于實現全球經濟去碳化/低碳化,前景仍遠未明朗。為有效踐行《巴黎協定》,中國積極參與并引領氣候變化“南北對話”和“南南合作”,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提升節能減排效能,并盡可能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2017 年以來,中國政府明確繼續擴大對外援助,通過氣候變化“南南合作”,進一步推動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實現共同發展[20]145-146。
可見,中國外交需要審時度勢,爭取國內生產生活低碳化轉型,推動綠色環保產業發展,通過宣傳和教育,給消費者和民眾普及低碳消費和環保理念,實現“消費者—企業—環境” 的正反饋循環;加大對本土企業的環保治理力度,敦促低碳產業建設,優化環境,塑造環保大國形象,為中國融入全球低碳產業升級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就氣候外交而言,中國應與國際社會一道,努力形成環保和氣候治理的長效協作機制,并借助多樣外交平臺和多邊舞臺,積極宣傳中國的氣候政治立場和環保理念,從而提升中國在全球氣候政治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21]。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與世界關系始終不容盲目樂觀。當下全球蔓延的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更是給世界經濟和國際社會帶來重創??梢韵胍姡笠幠A餍屑膊〉臄U散,與近年來漸趨在國內學界“降溫”的氣候變化之間或存在緊密的議題聯系。包括氣候變化和疫情在內的非傳統安全威脅,使得“人類命運共同體”在當前成為不證自明的“人類世”(Anthropocene) 預言。作為新興大國的中國,不得不直面全球氣候政治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挑戰,認清所處的國內外環境,作出審慎判斷和戰略選擇。從全球氣候政治的階段性特征來看,其表現為碎片化與群體化現象并存,中國一方面必須堅持自身作為發展中國家一員的群體身份,恪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另一方面又理應借助基礎四國、金磚國家等平臺進行磋商、協調、協作,從而提升議事效率,實現新興大國氣候政治合作,例如,深化金磚國家對話與互動,推動與歐洲、中亞等地區的氣候政治合作[22]。2017 年的波恩氣候大會由基礎四國主導的“BASIC+”機制進一步深化,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國就全球氣候政治中的共同立場和相關政策細則進行深度磋商,并就彼此間及與其他觀察員國之間的應對咨詢方案等交換意見[23]。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作為新興大國及當今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國,仍可能持續遭遇來自發達國家甚或發展中國家的壓力。鑒于此,中國仍應借助聯合國平臺,推動健全全球氣候政治制度,確保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公平與公正,在踐行生態環保理念的同時,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同時,中國還應繼續與傘形國家群體斡旋,適時承擔起自主貢獻,引領全球氣候治理,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群體謀福利。正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的,中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支持聯合國發揮積極作用,支持擴大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繼續發揮負責任大國作用,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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