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外語翻譯
在外國文學中,如果能夠肯定文學作品本身的“標準”是外在的標準而不是它本身建構的依據,即讀者在文本成就藝術格局之后在其閱讀過程中形成的“解構”所需要的思想格式,那么,這種格式僅僅能夠說明這一文本是藝術作品,它具有可讀性,審美感應,而且能夠產生解讀的價值。只有在這時“,標準”才進入存在。
不過,譯者作為讀者的一種,則一定要有既定的和預設的“翻譯標準”。這是因為,譯者的跨文化“眼光”需要識別作品的可譯性或可移植性,即作品能否譯介給另一種語言文化的讀者。這樣,文學翻譯的標準便是一種雙重標準:從既定角度講,文本要依照原語文化中的閱讀需要傳情達意;而從預設角度說,文本還要遵循目的語文化解構所需要產生藝術的再生產作用。不過,這一雙重標準不可能形成“規范化”——形成既定的模式,引出生搬硬套的重復性勞動,導致無益無用的仿制,也可以認為,翻譯不會變為“依循標本、樣板捧出來的準則”,[1]或者“標而準之的標尺”“度量”“鑄造”出來的產品。在翻譯過程中,如果譯者有所依循的話,那一定是一種為著某種目的進行的,讓原文意蘊隨機涌動、具有創造力。如果標準“先在”于這一過程的話,那么,在這種動力促使下,它也會在創造之中被拋在一邊,而只有譯者的心性張揚與原作意蘊的趨近或吻合才能引出那種符合目的性的“生產標準”。這意味著,是否存在“標準”,那完全是譯者特殊情況的需要問題,而與創造之外的因素了無關系。否則,針對同一個原作所做的眾多的“復譯”、“重譯”以及“新譯本”之中出現的千差萬別怎么才能做合理的解釋呢?實際上,不同的文學體裁會有不同的翻譯標準,不同的文學作品也會有不同的翻譯標準,而同一個文學作品也會有不同的翻譯標準。
如果說前兩種情況導致的不同標志的取舍,是由于作品的“格式”(即作品在譯介中的“復制”的形式)的要求,那么,第三種情況的出現一定是由于同一個“格式”在譯者的創造沖動之中產生了“變型”,因而“標準”隨機隨時發生變異并且“因人而異(宜)”:譯者總是以傳情達意為主要目的,而且總是隨著他的認識中的這種可能性的變化而不斷更改、改寫或超越“標準”帶來的局限性,進而把“標準”轉變成可能符合目的的“標準”,即隨著目的在傳情達意中的調整而調整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發揮反翻譯的作用。
一、反翻譯的種類
(一)“我思”化為言語表達,“我”與“他”成為實際的談話對象
正如金克木(1988)所說的:“我們每人每天都有對話,也就是總離不開翻譯,總是不斷地把別人的語言譯成自己的語言才能理解并回答。”這屬于外顯性的翻譯,而不足含意化的或蘊涵的翻譯,因而也可歸入“反翻譯”。言語表達在這種情況下暴露了精神的弱點,也就是影響到了“我”的獨立性和整體性——在外國文學翻譯中的“反翻澤”總是以“問答”,給子“他”以“我”的“他性”為指歸的。因此,不足“我”在吸收,而是語言的價值導向——意義交換在發揮作用,“他”成為中心,而“我”則依附于“他”的語言邏輯和意義設置,并且把這樣的設置視為“他”的實在的根本特色。精神的暴露在這里的危害性是,這種暴露消失在語言的邏輯程式和由此而來的意義的明確界限的表達之中。更為嚴重的是,語言和言語表達的意義固定了精神的活動范圍,甚至固化了精神本身。相對于“隱含”,相對于“我”來說,暴露即使能夠托小“我”的形態,但精神的損害和損失使“反翻澤”奪去了“我”的小心地位,從而使“我”客觀化為“他”,甚至有蛻變為“它”的可能性。
(二)“我思”既無法擺脫對話中“我”與“他”的對立狀態,又沒有設定語言向意義轉換時的目的性
反翻譯中“我思”只以“世界”為其活動范圍,也就是完全封閉在文化生存的資源提供中,在外國文學翻譯中“。我思”推不出超越當下生存的種種限制的精神,其至把自身混同于或淹沒在“世界”的物質性中。“我思”無法把“我”設定為自身的源泉,而足讓“世界”的資源性和物質性代替自身運行的促動力。“我思”沒有返歸于“我”,而是把精神固化甚至融化于“世界”物化了的、非人性的物質性之中。精神不是促發物質對于人產生的活力,而是恰好相反,物質將精神同化。此類“反翻譯”,其傾向性是要將“精神”泯滅,使生存沉寂于僵化了的既存性之中;或者將“精神”視為物質的附庸,進而貶低精神轉化物質并促使“擬人化”和“人化”的自我提升的作用和功能。
(三)“我思”沉淪于語言的線性組合之中,“思”成為邏各斯之“思”,而不是生活世界或者生存之“思”
反翻譯中,是把“我思”變做語言的囚徒,或者是把“精神”變做語言的奴隸;或者是,邏各斯所突出的理性成為“我思”的審判官,理性歸納出來的原則成為宣判“精神”有罪的法官。也可以說,“精神”的自由——開普勒說“如果人們想要認識真理,就必須具備一個自由的頭腦”——在理性所表現出來的“語言邏各斯”那里被界定、評判為放縱或思想的淫亂。這樣,思想的多重可能性被切割成混亂的代名詞。這樣的可能性,在理性法官的審判下,只能在語言保留下合乎邏輯的可能性。多重不斷被簡化,精神的“獨白”、“自由”有可能被規定為瘋狂和瘋癲者的囈語、癡夢。“我思”也用不著對自身進行反思,因為一切反思都會逸出理性厘定的范圍。這樣,語言成為有名無實的符號,而理性才是一切的主宰。它對“精神”行施法官的作用,對“我思”監察官一般提出訟訴,對“我”則執行法官令——監禁。“反翻譯”在這里不僅僅剝奪了“精神”的自由,而且最重要的是逼迫“我思”放棄任何可能的動并且強制性地將“我”規定為理性的臣民或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