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考古學論文
本文作者:陳淳 單位:復旦大學文博系
考古學家本身看來一直要到20世紀30年代才使用該術語,而且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極少將其列為一種獨特的方法。經常被引用的歐文•勞斯的綱領性論文“文化歷史學的策略”,是對“有關文化歷史學研究調查規劃”的一個回顧,而非相較其他范式的對某特定范式的描述。很顯然,那個時期的大部分考古學家只是將自己看作是干考古的考古學家———研究考古材料,真正區別僅在于處理的究竟是史前期的還是歷史時期的遺存。與后來階段不同,那時很少反省,很少自我意識;另類考古學家如霍德的現代或后現代思想很可能被視為異類。這涉及到幾個方面。首先是從事任何課題的智慧問題,希望用一些簡潔和有用的方式來描述一種現象的特征,這實際上只不過是標簽而已,它們是歷史學和歷史學家所依賴的一些概念缺乏關聯、方法介紹不清和很難記住個性的模糊范疇。同時,它被警告存在從類型學來研究這些現象的危險。最大的問題,顯然是將類型學建構與經驗事實混為一談的后果;即認為考古學家今天所分辨和掌控的、史前人類的生活單位和他們史前學科的分析單位是一碼事。其危險在于將歷史事實大體等同于一種類型學構建。這很容易將用類型學縮小差異而獲得的共性,與某些原來實質的共性混為一談。還有種種危險將文化歷史學這門學科看作是一個與眾不同的實體,而其思想則可能是文化歷史學和其他同時期傳統如功能———過程論和進化論傳統之間規范連續的一種主觀大雜燴。
文化歷史學家所擔心的正是這些問題。在本文下面,我將介紹我所定義的文化歷史學傳統的代表性特點。規范性理論首先,文化歷史學的文章以各種陳述為特點,以體現對古代文化性質的共同看法、它們的特性、它們如何與物質記錄相關、還有考古學家如何來有效研究它們。就如布魯斯•特里格所言,20世紀初,考古學家尋找新的概念,以便將數量激增和差異很大的物質遺存有序地加以安排。由于古典進化論的失勢,于是考古學家采納源自民族學和人類地理學的概念。他們覺得,這樣可以將考古發現即“組合”整合起來,并根據某些標準構建起與民族學文化相當的文化單位。這包含了幾個彼此關聯的假設。劃分的文化(PartitiveCultureorCultures)文化歷史學的一個核心概念是,文化構成了文化綜合體真實或經驗的劃分,愛德華•泰勒將其定義為“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其他作為社會成員中個人所獲得的能力與習慣的一種復雜綜合體”。就如特里格所指出,“從這種文化的整體觀和過程觀出發,就很容易邁向一種將個別文化看作是由特定人群世代相傳的生活方式而劃分的觀點”。后來文化的劃分或文化單位的概念最初是源自德國的民族學和地理學,并在18世紀中葉被用來指稱個別社會的習俗,并以文化歷史學名稱刊行。
大約19世紀下半葉,弗里德里克•拉策爾和弗朗茲•博厄斯推廣了將文化作為地理上不連續的實體———文化區或文化板塊的思想,它們具有由特征隨機組合而形成的獨一無二的特點。沃爾特•泰勒將這一概念概述如下:“就文化作為一個劃分的概念,我指的是一種由歷史產生的文化特征系統,它或多或少是指一個綜合體(也即文化)可分而又整合的若干部分,它的各種特征被一個群體或社會的全體或特定個人所共享。”文化單位概念在美國民族學中以“民族區”和“時代區”的概念而流行,這也增強了考古學中的同類概念。結果,區分整體的文化與文化的組成部分,便成為文化歷史學的主旨。規范的文化(NormativeCultures)最初也許來自涂爾干,第二個概念是這樣一種思想,即文化是一批共同和獨特規范的集合體,也即文化的規范觀。就如柴爾德所描述的,文化(從劃分的意義)是指一群人或一個社會全體成員在傳統行為標準下所共有的各種行事方式(“每個男性社會確實會強制要求其成員嚴格遵從多少有點嚴厲的行為標準或規范”)。于是,文化是由思想組成的智力構建。這也意味著,文化要作為一個綜合體來加以研究,因為作為自然的一套組合內容,它們在規范上具有一致性。克里斯多弗•霍克斯的話可以看作是關鍵的一句格言:“將考古學所能理解的人類活動與一系列規范相對應,這些規范能夠在文化的名稱下整合起來。”流淌的文化(FluidCultures)劃分和規范意義上的文化,進一步被理解為以一種喻為流水的方式運作,也即所謂的文化“液態觀”。文化歷史學文獻充斥著類似“文化的源流”,“新的文化元素流入一片區域”,還有“廣泛流動的思想規范潮流”等語句。這種思想為原來的時空概念所固有,其中文化特征被認為從其起源地———某處文化中心———像漣漪一般擴散開去。后來朱利安•斯圖爾特說,考古學的“目的是要表現不同文化源流的發展、互動和融合”。顆粒狀的文化(ParticulateCultures)文化被看作是液態的,但是也大體地被看作是顆粒狀的,即由許多獨有的特點所組成。
這些文化特點從文化中心擴散開去或從一個文化傳給另一文化的觀念,在拉策爾和博厄斯時代就已在民族學和人類地理學中牢固確立。在地圖上標出文化特點的分布,人們就能確立一個文化的邊界及其歷史。而對于實際上一種文化特點由什么構成,無論在民族學中(如部落文化的某觀察單位)還是在考古學中(如文化單位和某類器物)均無共識。盡管對于這個問題需要一種共識,但是對文化單位意見不一,使得在文化歷史學中普遍采用對文化異同的分類。進化考古學家聲稱,真正了解文化單位最好的辦法,是注意它們隨時間重復的成功。其他人則把文化單位從具體特點或器物的統計歸類來定義。考古學文化(ArchaeologicalCultures)文化歷史學典型地視考古記錄并非文化本身,即一種流淌的規范現象,而是文化的產物,即文化物化表現的規范。由此而產生的考古學文化概念,被某些人認為是歐洲史前學最重要的一塊基石。特里格將其在歐洲的起源追溯到古斯塔夫•科西納。科西納將地圖上標出的北歐器物分布用文化鑲嵌來解釋,是由生活方式和族群身份不同的互不關聯人群的遺存所構成。這一概念被柴爾德所采納,并在其使用中加以系統化。在美國,這一概念在米爾斯和其他人在俄亥俄河谷的早期工作有其獨立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