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險保障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是社會進步的表現,而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內容。近年來,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障被普遍應用,逐步受到人們的關注。如何正確看待企業年金,積極發揮其保障和激勵作用已成為當今企業管理研究的熱點。本文從企業年金內涵入手,對企業年金保障與激勵機制方面進行了探索與研究。
一、企業年金的含義
從制度層面理解,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企業年金在國外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如:美國的雇主養老金(EmployerPension)或私人養老金(PrivatePension),英國的職業年金(OccupationalPension),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Superannuation),日本的公司養老金(FirmPension)等等。我國在2000年以前使用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概念,2000年國務院在《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中才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二、企業年金的性質
由于企業年金與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處,因此對企業年金的性質一直存在理論上的爭議。有人認為企業年金屬于社會保險范疇,也有人認為企業年金屬于商業保險范疇,筆者認為企業年金從性質上說既不屬于社會保險,也不屬于商業保險,是現代多支柱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企業年金與社會保險企業年金與社會保險之間雖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比如:兩者都能為個人提供退休生活保障;相關政策都由政府制定,具體運作由政府監管;國家都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等等,但兩者更有的本質區別:(如表1)(二)企業年金與商業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都實行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尤其在我國規范運作企業年金以前,企業年金是以團體年金保險的形式存在,所以不少人認為企業年金就是一種商業保險。實際上,企業年金與商業保險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如表2)
三、企業年金的實施意義
企業年金涉及到個人、企業、國家等三方,那我們相應也可以從個人、企業、國家等三個維度選取有代表性的理論來對企業年金的實施意義進行總結。
(一)個人維度
個人緯度的代表理論是生命周期假說:人的一生中有正儲蓄與負儲蓄。工作期內,收入大于支出形成正儲蓄;退休后,沒有勞動收入,只得用以前的儲蓄進行消費,這就是負儲蓄,個人儲蓄總額在工作期間呈上升趨勢,在退休期間卻是一個逐漸減少的過程。雖然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廣但保障程度低,只能解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企業年金計劃在退休保障程度、計劃的靈活性和貫徹效率優先的原則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所以作為消費者要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消費水平不因勞動收入的減少而大幅下降,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二)企業維度
企業緯度的代表理論是延期工資理論。所謂延期工資,是指雇員在增加貨幣工資與退休金二者間具有選擇權,如果選擇后者,則視退休金給付為雇主支付給雇員的一種延期工資。這個概念將退休金視為工資的一部分,而工資包括貨幣工資和員工退休金延期工資,均為雇主雇傭勞動力所需要付出的要素成本,同時雇主有時會出于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的需要,或出于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節約成本開支的需要,將原擬增加員工貨幣工資的資金挪至退休金上,該理論目前已被廣泛接受。
(三)國家維度
1994年,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中,提出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指基本養老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的最基本的退休養老保障;第二支柱指企業年金,是企業雇主自主為其雇員提供的額外的補充性退休養老保障;第三支柱指個人養老儲蓄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通過其稅后收入的積累所形成的個人補充性的退休養老保障。三支柱理論是包括我國政府在內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養老體系。
四、企業年金的運作管理
(一)企業年金管理模式(如圖二)
上圖是企業年金管理模式圖,其中企業和職工是委托人,相當于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中的董事會的角色;受托人可以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受托機構,相當于企業中的經理管理層。委托人與受托人通過簽訂信托合同,實現信托財產的處置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充分體現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安全性以及可轉移性。而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分別擔當起財務、出納和運營的角色,其與受托人之間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互相監督,相互制衡,有效化解風險,共同實現對委托人信托資產的管理,使企業年金在新的機制和專業管理中安全增值。
(二)資金籌集方式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為參加計劃的員工設立個人賬戶,企業和員工的繳費均存入員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可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直至賬戶余額為零。同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由于員工工資模塊綜合考慮了崗位價值、績效水平、工齡、職務等因素,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計算繳費金額能夠比較全面直接地體現年金計劃設計目標。
(三)年金投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