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保護和繼承城市文化遺產,文章通過設問式的邏輯行文,從問題的緣起開始,先闡述保護 "人"在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中的目的和意義;然后分析去保護哪些"人";進而回答保護什么;最后提出保護這些 "人" 的措施。
《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1、為什么要保護"人"?
1.1保護的目的
(1)搶救性保護城市文化遺產:城市文化遺產種類繁多,重要程度有輕有重,迫切程度有緩有急。靠誰去判斷?自然是對城市有感情,有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熟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懂得鑒別文化遺產的"人"。然而,這樣的"人"畢竟為數不多。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矛盾,一方面,許多城市文化遺產迫切需要搶救和保護;另一方面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又太少。要解決這一矛盾,最好的辦法就是將對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有益的"人"保護起來。
(2)創造性繼承城市文化遺產:只有創新性地繼承,文化遺產才有可能獲得永續保存和延長價值的機會。我們鮮有聽到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創新見解和行動。為何?無 "人"而已。眾所周知,創新的主體是 "人"而不是"物"。如果缺乏了"人",那么繼承城市文化遺產就將成為一個嚴峻問題。
(3)永久傳承優秀歷史文化:要想永久地通過城市文化遺產來傳承國家優秀歷史文化,只有將人的因素和作用融合到文化遺產中,文化的傳承才能有所指和有所值。因為只有"人"的文化才是真正的文化,而"物"的文化則是附屬于"人"的文化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要想傳承國家優秀歷史文化,自然就需要能夠保護和繼承好文化遺產的"人"。
1.2保護的意義
(1)調動積極性:保護"人",有利于調動人們保護和繼承城市文化遺產的積極性。過去,由于對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者本身及其見解的淡視、忽略乃至打擊,使我們失去了許多歷史遺存,失去了全面傳承中華文化的機會。時過境遷之后的現在,一些城市常以干擾"招商引資"、 "發展經濟"等借口,漠視、諷刺或壓制那些有志于從事保護的人們,以至于保護者沒有了積極性,并開始退縮和減少,文化遺產保護進入一種惡行循環。
(2)改善社會大環境: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繼承需要城市的大多數市民能夠達成某種共識。要達成這個共識,就需要人人在成為保護者之前都能夠有受鼓勵和被保護的良好心理感受。只有這樣,人們才會自愿地為自己和城市構筑起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環境。
(3)提高公眾參與意識:一旦有了保護 "人"的環境和意識,人們保護和繼承城市文化遺產就有了積極性,城市公民社會的特質——民主和公正,也就會得以顯現和發揚。假以時日,在此基礎上萌發的公眾參與意識便可得以產生和提高,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才有希望。
(4)創建和諧城市: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對于創建和諧城市可以起到恢復歷史記憶、融合市民情感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是,要使城市因素之間在其保護過程中得以相互協調和共生發展,還需要找到更為合適的途徑才可以。"人"的作用此時便凸現出來,城市所有的和諧要素都有賴于人的積極作用的發揮。因此,如果能夠保護那些致力于保護城市文化遺產的"人",那么要在保護文化遺產的同時創建和諧城市就會容易得多。
2、保護哪些"人"?
2.1保護支持者
(1)專業人員:專業人員主要指專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和城市規劃等行業的人,他們對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有較高的認識,擁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素質,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能。他們是中堅力量,缺少他們,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就會失去前行的方向和應有的水準。因此,首要要保護這些專業人員。
(2)政府人員:城市政府是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的法定責任者。在涉及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以及落實等方面,政府工作人員往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上級行政壓力和各種任務指標壓力的影響,那些有積極作為和想積極作為的政府人員常常陷入困境。如果能夠對其進行適當保護,那對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工作將大有裨益。
(3)相關人員:相關人員主要是指那些因為熟悉某一文化遺產而與之結下感情,認為自己需要去保護和繼承它的人員。他們因為對歷史街區和文化有著深厚情感,是堅定的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者。此外,從社會學角度看,他們的存在及其社會關系,與歷史街區等一同構成了自我發展和動態繼承的文化遺產整體,具有極高的保護價值和社會意義。因此,很有必要將其納入被保護者的范圍。
(4)志愿者: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原先只有專業人員和政府人員才參與其中的保護事業,現在已經有了相當部分的志愿者。這些志愿者完全本著自己的熱情,一直在無私地默默奉獻著自己的力量,正是他們的加入,我國的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才有了快速的起色。因此,也有必要加強對他們的保護。
(5)同情者:同情者主要指那些雖然認為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與自己沒有多大關系,但是卻對保護者充滿同情的人。他們平常并無太大作用,但是,一旦保護者與反對保護的人員發生交鋒,那么其作用便開始顯而易見。他們的同情有助于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贏得社會輿論支持,因此也需要作適當的保護。
2.2保護反對者
(1)利益沖突者:利益沖突者就是指那些被犧牲或可能被犧牲個人利益的人員。為什么保護他們?原因很簡單,他們是在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過程中最大的利益受害者。我們的保護事業不能因為只顧及了整體就忽視了個人,否則,很容易引起局部的社會矛盾。嚴重時有心支持保護事業的人,也會因為同情他們的處境而改弦易轍。
(2)反對意見者:任何一種工作都會有反對意見存在,而即使反對意見也一定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為了工作的順利進行,需做到"兼聽則明"。如此,需將反對意見者納入保護范圍。
2.3保護普通大眾
(1)城市居民:所有的城市居民都是這個城市最為寶貴的文化遺產之一,為了自己也為了城市,他們有必要自己保護好自己。另外,城市文化遺產是屬于全體城市居民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所有的城市居民都應該積極地參與保護和繼承城市文化遺產。從整體有機和個體平等的意義上說,我們也必要去保護所有城市居民。
(2)外來人員:"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有些當地居民認為是司空見慣的東西,在一些外來人員(主要是外來投資者、打工者、旅游者以及個別不期而來的訪客等)看來,這些東西則是無價之寶,十分值得保護和繼承。因此,為了城市文化的傳承著想,很有必要保護這些外來人員,多多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3、這些"人"有什么值得保護?
3.1人文精神的保護
(1)歷史使命感:保護一個人,最重要的是保護其精神不失,如阮儀三先生"刀下留人救平遙"之精神。這是一種歷史使命感的真實寫照,它使得我國許多城市的歷史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和繼承,也是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的原動力。
(2)地方人文氣息: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具有較強的地方性,這種地方性才體現了城市的特色。"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其實,保護 "人"其實是保護給"人"提供營養的整體歷史人文環境,保護地方特色。
(3)個人文化特質:不同的人群和個人都其有不同的文化特質,他們共同組成了城市多元的文化氣質。為突出城市文化遺產的多元性、豐富性和獨特性,還需注意保護不同的人群和每個 "人"的內在涵養和氣質。
3.2人身安全的保護
(1)個人安全:人最基本的權力就是其合法的生存權。保護和繼承是一項艱苦而又危險的工作,尤其是在社會階層復雜和經濟利益糾紛多的時候。為了使其順利有效進行,必須首先保護參與其中的個人安全不受侵害。
(2)家人安全:家庭是城市社會最為穩定的單元和最重要的細胞。從事和關心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與繼承工作的人員有時候容易受到一些非議或威脅,而這些非議和威脅很可能會波及到其家人。因此,需要對他們家人的人身安全進行保護。
3.3人格尊嚴的保護
(1)獨立人格:在我們保護人的精神和人身時,還需要保護一種更為值得珍惜的東西,那就是他的"獨立人格"。只有這樣,他才可能更為客觀、科學和有創意地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和繼承工作。
(2)個人尊嚴:"樹活一張皮,人活一張臉"。從事和關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人常常要面臨一些誘惑性或脅迫性的考驗,此時,他很可能會考慮到放棄自己的尊嚴。這對我們的保護事業及支持者都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必須有足夠的途徑和手段來保護好個人尊嚴。
3.4政治權利的保護
(1)政治權利:必須保護每一個被保護者的政治權利,鼓勵他們參與城市的民主政治進程,這樣有利于增添他們在保護過程中說話的分量,從而抵抗和排除一些不必要的政治干擾。
(2)政治利益:每一個公民都有追求起政治利益的權利,因此還需要保護其既得的、合法的政治利益。因為,只有在自己政治利益受到保護的情況下,政府人員、專業人員等支持者才可能自覺地團結一心,做好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繼承工作。
3.5財產的保護
(1)個人財產:合法取得的個人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每個受保護者都會有自己合法的個人財產,因此也需要受到保護。如果不能保證其個人財產不受侵犯或不遭受損失,那么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就會失去支持者和關心者。
(2)無形資產:除了有形資產需要保護,人們的無形資產也需要保護。比如,一些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的信譽度、明星的知名度以及企業家的誠信度等等,都是有助他們從事保護活動的無形資產,需要很好地加以保護。
3.6私人信息的保護
(1)信息公開度:信息公開是當今社會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的人,由于涉足了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業,其信息公開度可能會比一般人高一些。但是,為了保證他們能夠進行正常的工作,有必要保護期信息的公開度。
(2)隱私信息:個人隱私信息若非涉及違法亂紀應當受到絕對保護,否則,將會對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的人員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進而損害歷史文化傳承事業。
4、怎么保護這些 "人"
4.1法律保護
(1)制定法律:國家依法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前文所說的這些 "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制定專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度,以使此類保護有法可依。
(2)完善法律:事易時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法律也開始不適應起來。為了保護前文所說的這些 "人",還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深刻檢討,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的完善。
(3)執行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于"人"的保護更應該如此。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規存在某些缺陷,導致那些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的人在受到一些不正當侵害時,不能將事情訴諸法律。
4.2政治保護
(1)政治優待:從事和關心保護和繼承事業的人是一心為城市整體利益和子孫利益服務的人群,他們所做的工作是一種無私而又偉大的工作。因此,應當考慮對其足夠的政治優待,以鼓勵更多人從事保護事業。
(2)政治民主: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的人之間,在工作過程中總會存在一些意見上的分歧。有時候一旦上升到政治層面,問題就會變得十分復雜。為了有效而科學地化解矛盾,也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有必要重視政治運作和決策的民主化,如少數服從多數、無記名投票等。
4.3經濟保護
(1)經濟不減:經濟保護是為了保障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的人經濟利益不受侵犯,至少不會因為從事了保護事業而損失自己的經濟利益。以前以阮儀三教授為代表一些老同志為了保護文化遺產,不惜傾其所有,為國家和城市做出了杰出的貢獻。但如長此以往,則只能說明我們的社會在退步,且于保護事業不益。
(2)經濟支持:經濟不減是前提條件,而經濟支持則是保障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的人的關鍵動力。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保護好城市文化遺產,沒有經濟支持那是萬萬不可能的。所以,政府、企業、民間組織、研究機構應當對其提供大力支持。
4.4行政保護
(1)行政支持:不論是"人"的保護還是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都不可能脫離政府而存在。因為,政府擁有良好的行政資源可以加以利用,而且政府的行政力量可以幫助掃清一些不必要的障礙。有鑒于此,保護行為還是要以獲得政府的行政支持為宜。
(2)行政約束:與行政支持相對應的便是行政約束。政府的行政資源有限,行政能力也不是萬能的,它不可能包辦一切。因此,有必要在保護時對行政力量的運用進行合適的引導和限制,使之有所約束而不至于脫離正常軌道。
4.5輿論保護
(1)輿論導向:要想做好"人"的保護工作,首先要做好輿論的導向工作。只有輿論的導向正確,人們才可能理解和支持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而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的人才有可能獲得一個輕松而愉快的環境,其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才可能提升上去。
(2)輿論支持:要想真正保護好從事和關心城市遺產保護和繼承事業的人,在輿論導向正確的情況下,還必須獲得輿論的強力支持。只有這樣,整個城市才可能形成一個尊重保護文化遺產良好環境和風氣,城市的歷史文化才有可能得到更快、更準確地傳承。
5、結語
在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與繼承過程中對"人"的保護是一項系統、整體和持續的工作。文章對應受保護人員的大致范圍作了界定,提出可以從人文精神、人身安全、人格尊嚴、政治權利、經濟利益和私人信息等方面加以保護,認為需要從法律、政治、經濟、行政及輿論等角度來制定措施以加強對這些 "人"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孫施文.《城市規劃哲學》.建筑工業出版社,1997
2.張兵.《城市規劃實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3.王景慧,阮儀三,王林編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論與規劃》.同濟大學出版社,1999
4.張松.《歷史城市保護學導論》.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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