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互聯網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作為一種獨占性權利,意在維護版權人的權利。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版權的立法與實踐不得不致力于維護版權人和版權使用者之間利益的平衡,也正因此設置了版權的限制和例外制度。視覺障礙者(Visuallyimpairedper-sons)近年來受到人們的關注,其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在適用版權限制和例外時的特殊性。本文著眼于新的網絡環境,從視覺障礙者的角度對版權限制與例外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相應的思考。
一、視覺障礙者適用版權限制與例外的必要性
在討論必要性之前,我們首先要對“視覺障礙者”進行界定。這里的視覺障礙者是指包括盲人在內的不同程度的視覺功能受損者,而這種視覺受損直接導致了其無法和普通的視力正常者(包括借助矯正手段可以達到正常視力者)一樣自由平等地閱讀并獲取信息。廣義上來說,這里還可以包括其他無法借助視覺來獲取信息的閱讀障礙者。
視覺障礙者作為弱勢群體,在獲取知識等過程中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無法和視力正常者享有同等的機會,受到諸多限制。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這種情況實屬不公平。作為社會中的成員,視覺障礙者應當享有和其他主體同等的地位,在版權領域就體現在視覺障礙者享有利用可為其感知的其他方式來實現獲取信息的目的。視覺障礙者的權利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有所體現:《世界人權宣言》的第19條和第27條分別規定了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與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自由,并有權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聯合國大會關于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中的規則5(b)規定了殘疾人應享有無障礙的信息和交流,規定各國應確保一般公眾使用的新的電腦化信息系統和服務系統可為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第9條、第21條和第30條分別規定了各國應確保殘疾人在物質環境和信息環境下享有與其他主體一樣無障礙的權利、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獲取信息的機會、平等地參與文化生活與娛樂休閑和體育活動的權利。覺障礙者在內的殘疾人應享有與其他主體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因此,視覺障礙者在版權方面享有限制和例外以達到獲取信息的目的可謂是有據可依的。
那么,我們就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版權的限制和例外可以促成這一目標的達成,并且同時更好地平衡版權人和版權使用者(這里指視覺障礙者)之間的利益。
綜上,為了利益平衡,視覺障礙者適用版權限制與例外是十分必要的。但與此同時,這也給版權領域帶來了不少挑戰,尤其是隨著數字化網絡環境的普及,一方面增加了所有主體獲取信息的機會,另一方面也給傳統的版權體系帶來了新的沖擊。如何在網絡環境下迎接新的挑戰,在確保視覺障礙者權利得以實現的同時也保證版權人利益的實現,成為新形勢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視覺障礙者適用版權限制與例外的問題研究
(一)適用版權限制與例外的標準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判斷版權限制與例外的標準是“三步法”(Three-steptest),其作為版權限制規則,首次出現于《伯爾尼公約》,并在TRIPS協議和互聯網條約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具體來說,判斷的三個步驟分別是:(1)對版權限制與例外僅限于某些特殊情況;(2)對版權限制與例外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3)對版權的限制與例外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這里的“某些特殊情況”一般是指非普遍性的情況,即比較偶然的一些情況,而不是大量存在的;“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是指對作品的利用不能影響和妨礙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對作品的利用缺乏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并且損害了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可以說,以上這些解釋是比較寬泛的,但是也正因此使得該標準具備了靈活性強的優勢。“三步法”標準的確立是國家之間意志協調的產物,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其自身利益進行考慮并各自做了一些讓步,從而形成了這一標準,為各國國內立法與實踐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1]。如若以列舉的形式來確定標準指導意義更大,但是從各國的立法實踐和國情上來看,可操作性不強,而通過“三步法”確立標準是目前最好的選擇,這是各國在長期的協調中產生的,更易于為各國接受,而且由于其規定并不具體,所以也更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在數字化的網絡環境中,這一標準仍能繼續得到適用,只是隨著環境的變化,“三步法”概念的定義也要發生變化,該標準的最大價值也在于其能在傳統的版權框架內通過賦予新的概念和傾向從而更好地體現最新的發展。故在網絡環境下,對包括視覺障礙者在內的適用主體來說,適用“三步法”這一標準仍然是可取的,只需對相關概念予以新的界定即可。綜上,我們可以在“三步法”的基礎上,根據環境的變化予以新的定義,以符合發展現狀,但需注意一切都要以平衡版權人和版權使用人的利益為前提。
(二)多樣化的可轉換形式
視覺障礙者由于視覺功能的限制,故需要其他可為其感知的形式來獲取信息。傳統意義上主要是指將有形的書本轉換為布萊爾盲文(Braille)為主的形式,以達到獲取信息的目的。然而隨著數字化網絡環境的推進、科技的發展,信息的交流更加頻繁,更新速度也較快,原有的形式已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需要對獲取信息的形式進行革新。具體來說,作為視覺障礙者,在視覺功能無法發揮優勢的情況下,我們從觸覺和聽覺來著手更為有效。從觸覺上來說,布萊爾盲文是全世界通用的,具備無可比擬的優勢,盡管也有有聲書、大字體印刷等形式,但在網絡化環境中,我們最重要的是通過發展科技,生產研制出信息轉化的輔助設備,通過對信息的轉化加工,可以讓電子化的文字轉化為布萊爾盲文,并在輔助設備上體現出來。這樣對于視覺障礙者來說,獲取信息就變得十分便利,可以及時借助輔助設備獲取到最新的信息,也能加快信息流通的速度[2]。從聽覺上來說,如同傳統的轉化為有聲書的方式,在網絡環境下,也可如此。可以通過合成語音的方式對電子設備上的文字信息予以呈現,從而可以方便視覺障礙者借助于聽覺來獲取信息,但這也要借助科技的發展和輔助設備的應用才可以變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