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的主體類群,對其犯罪的法律適用需要從行為人的角度予以區別對待,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教育感化是整個法律適用的根本性原則。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貫徹“寓教于審、注重感化”,是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和原則。堅持量刑的寬緩和人道,使未成年人在刑事審判活動中認識自己的錯誤和社會危害性,是人民法院審理時必須把握的宗旨和應盡的職責。
一、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隨著物質文明高速發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隨之呈上升趨勢,呈現了幾個明顯的特點:其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呈低齡化趨勢;其二,未成年人女性犯罪率逐年攀升;其三,未成年人犯罪中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比重增加;其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其五,團伙類犯罪上漲。
未成年人較之成年人的特殊性表現在:其生理、心理不成熟,對社會和自我認識具有較大的片面性、武斷性、情緒性等,遇有外界因素的影響易做出非理智的行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雖然在客觀行為和后果上很相似,但往往有本質區別:一是缺乏或只具有不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二是行為舉止有游戲性和好斗性的表現,沒有明確的反社會性和主觀惡意;三是犯罪原因主要在外部。
二、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
l、刑罰輕緩化。未成年人罪犯同樣是刑事法律的觸犯者,在罪刑關系的對應上,犯罪的特征是“應受刑事處罰性”。但是,對未成年人強調特殊保護一直是我國刑事法律的一貫原則,因此對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罰必須予以區別對待。這種區別對待的實質性要求則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輕緩化。對未成年人刑罰與成年人的刑罰在相同或相似的主客觀條件下,無論是定罪、量刑還是行刑,都應當處于一種相對輕緩的狀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輕緩化,不僅是刑罰由暴虐到文明的必然進化過程,同時也是我們的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給予寬容和人道的集中體現。隨著社會多元價值的演進,刑罰輕緩化有了更為現實的可能性,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將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
2、刑律政策化。刑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覺地授受刑事政策的指導,無論是刑法的制定還是刑法的運行都是納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具體到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重防輕打”、“感化、教育、挽救”等都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體內容。如果要真正將這些刑事政策貫徹到對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活動的導向和調節功能,就必須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多樣化。具體到審判工作中,則必須堅持以刑事政策為指導,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考慮、預防和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使刑罰目的與整個社會的變動和觀念的更新趨于一致。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的具體做法
1、嚴格遵守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首先,在程序上,切實維護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不公開審理、通知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指定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對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快審、快判,以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次,在實體判決上,特別是在對確定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僅僅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還充分考慮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有無悔罪情形和個人的一貫表現等情況,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后,結合所判同類案件的量刑幅度,決定對該未成年被告人是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
2、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嚴格依法從輕、減輕判處。把未成年人審判的著眼點放在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們最終回歸社會,重新做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兼顧保護社會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對初犯、偶犯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從輕、減輕判處的同時多適用緩刑,這是依法體現保護政策、實現懲教、挽救的較好方式。實踐證明將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處緩刑后讓他們在社會大環境接受監管改造,有利于他們積極改過自新,也避免了判處實刑后服刑時可能產生的交叉感染。
3、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原則,有針對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審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他們的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理應懲罰;另一方面,他們的身心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世界觀尚未形成,理性判斷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這個時候,最需要正確的引導和理性的點撥。一是開庭前堅持與被告人見面。在告知其訴訟權利的同時,了解其犯罪原因,進行庭前教育,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靈上對犯罪后果有所觸動;二是堅持與法定代理人見面。必要時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環境,平時表現,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準感化點和突破點,為庭審教育作好充分準備;三是發揮訴訟參與人的作用,全方位地開展庭審教育。庭審中,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要語氣和緩、有耐心,用啟發、疏導的方法進行教育,態度平緩又不失嚴肅,讓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緒相對穩定的狀態下交待和陳述,營造較寬松的法庭氣氛。同時,把庭審教育階段確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后,因為未成年被告人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后,應當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這是進行法庭教育的基礎。審判人員應充分引導訴訟各方從各自職責出發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如公訴人員側重指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懲罰性,迫使其產生悔罪意識。法定代理人從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僅給社會、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給個人前途及家庭造成嚴重影響,促使其產生內疚感、責任感。審判人員運用庭前準備的背景材料等結合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從感化點入手,分析罪因,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把法庭作“課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實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