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推進和加強中國法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法治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是短時間簡單輕易就可成就的。“然而,在我國法學者和法律人對法治問題的思考當中,似乎有一種比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維傾向,這種思維傾向或者思維定勢,就是簡約化而比較缺乏對法律的精神層面的法的意識與觀念的重視”[1]。加強法治的法律環境研究,是法治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則是法治和法律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根本基礎。本文著眼于法治的視野中,從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內容、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情感的培養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內容
情感,作為心理學上的一個概念,指個體對外界刺激產生的肯定與否定的心理反應,與社會活動緊密相聯。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識中的一個內容,是基于法律現象作用于人們的感官而產生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應。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是指社會公眾在法治化與人治化的不同環境下,在長期的社會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穩定性與傾向性的法律感性認識、法律理性認識與法律信仰的心理反應的總和。人的情感是一個由多因素構成的多層次的復合體。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也是由多因素構成的多層次的復合體,法律感性與法律理性直至法律信仰,是一個由淺入深、不斷遞進的過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穩定且復雜的法律情感世界。
(一)法律感性情感
心理學告訴我們,情感伴隨著感覺而發生,沒有感覺就沒有情感。外界各種事物作用于我們之時,我們意識反應首先是感覺狀態。如果是能引起好奇、愉悅、滿足與美好的刺激反應,人們就會進一步地認識和探究,最后達到認同與接受直至信仰。反之,如果外界事物引發的是厭倦、壓抑、痛苦與不適的刺激反應,就很難激起人們探究的熱情,自然會產生隔膜、陌生與距離。
社會文化產品對公眾欲望的滿足自然也應建立在人們的情感感受基礎上。法律感受同樣如此。如果人們對外界法律(廣義上的各種法律法規,甚至還包括法律的制訂和運行過程)能產生好奇、愉悅、美好與需求欲望的心理刺激反應,人們就會去探究它,反之人們就會遠離它,甚至反對它。實踐表明,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最初感受來源于法律對社會公眾的親和力,包括立法的宗旨、執法的過程和司法的公正與否。
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從獨特的“權利”觀出發引發對待法律的感受觀可見一斑。“一個政府通過尊重權利表明,它承認法律的真正權威來自于這樣的事實,即對于所有人來說,法律確實代表了正確和公平。
只有一個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員尊敬法律為道德權威的時候,即使這樣做會給他們帶來諸多不便,這個人才會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時候,也自20愿地按法律標準行事。”[2]“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3]由此可知,法律狀況引發法律感受,不同法律狀況會引發社會公眾不同法律感受,這是社會公眾對法律最基本、最表層的認識。
(二)法律理性情感
人們對外界事物的感覺是認識事物的開始,建立在感覺基礎上,是否引發其進一步認識與探究是情感是否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如果自我感覺良好,就會產生進一步探究事物的沖動,對事物進行分析、解剖與評議,從而把握事物的本質。在此過程中,情感因素始終參與并影響其認識的過程。
“憲法的鞏固依靠風俗的善良,依靠的神圣人權的知識和理解”[4]。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識與對其它事物的認識一樣。如果法律感受是美好的,必然引發其進一步了解,探究與認識法律,從而把握法律全貌與本質。人們基于對法律本質的理性認識,才會建立起法律的理性情感。
(三)法律信仰情感
人們對外界事物通過感覺和理性認識,在情感參與與理智作用下,把握了事物全貌與本質。這并不意味著人們完全接受、認同與信賴它,或許還會批判、排斥與否定它,這就進入了大腦意識活動的最高層次,達致情感的提升與升華。
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經過法律感受與法律認識階段之后,必然沉淀與歸宿為兩種不同的方向。一個方向是對法律的認同、接受與信仰,從而自覺地去遵守法律,并積極參與法律建設。另一方向是批判、排斥與否定,從而抵制法律,也就會視法律為虛無,甚至違反法律。
法治文明的發達意味著良好的法律被真誠地信仰和遵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5]法律及其法律作用的發揮必然以確立其權威、被人們認同、尊重與信仰它為前提。“沒有民情的權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權威,而沒有信仰也不可能養成民情”,“自由視宗教為民情的保衛者,而民情則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證”[6]。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接受與遵守,直到信仰,這是法律情感的升華與最終歸宿。“正如心理學已經證明的那樣,在確保遵從規則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實性和歸屬感等遠較強制力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而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仰賴警察。”[7]二、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正確把握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關鍵是剖析與確立其地位和作用。孤立地去談社會公眾法律情感是無意義的,必須置于法治視野中,從法治及法律環境相關性角度,全面分析社會公眾法律情感對于推進法治,加強法律環境建設所起的基礎性地位與作用。
“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我們討論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地位和作用,正是基于此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