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行政復議法》,與現行的衛生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有諸多不相適應的地方。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并對怎樣進行衛生行政復議進行了闡述。
1現行衛生法律法規中對行政復議的規定
現行的衛生法律法規有兩法五條例,其對解決行政爭議的救濟途徑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除《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外,每部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都有相應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中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均為15日;復議機關均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復議期限《食品衛生法》規定15日,《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件》、《塵肺病防治條例》規定了30日,同時在救濟方式上明確規定了《化妝品監督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防護條例》為復議前置。
2、《行政復議法》中的有關規定
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對申請復議時間的規定:“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期限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機關的規定:“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對救濟方式的規定:“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3如何進行衛生行政復議
現行衛生法律法規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行政復議法》在申請復議時間、復議期限、復議機關等方面存有以上諸多不同的地方.
那么,怎樣進行衛生行政復議呢?根據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原則:“新法優于舊法,高層級的法律優于低層級法律”的規定,衛生法律法規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行政復議法》不相適應的地方,應服從《行政復議法》。即:現行衛生法律法規中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執行60日;
復議機關由申請人選擇,即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復議期限除《食品衛生法》15日,《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30日外,其它法律法規均執行60日;
在救濟方式上采取先復議后訴訟或只訴訟的原則,但在有復議前置規定的法律法規中,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行政復議是行政司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復議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頒布實施,對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將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