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我國經濟法理念的發展現狀
(一)經濟法理念的功能
經濟法理念能夠對經濟法的效果起到預測作用。有了預測作用的幫助,經濟法在制定時既能符合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又能具有超前性。經濟法理念能夠站在整體法律的高度和發展的視角,對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科學分析,引導經濟法的發展方向。最后,經濟法理念可以促進社會文明的發展。由于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歷史,我國的封建思想影響深遠,導致一部分人們法律意識不高,法制觀念不強。經濟法理念具有的真理性、科學性,可以幫助這部分人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整體法律素質,增強現代法治氛圍,最終創造一個文明與進步的社會。
(二)經濟法理念在我國發展面臨的問題
上世紀80年代,經濟法開始在我國盛興。但到了90年代我國倡導經濟行政法之后卻將經濟法歸入了行政法的范疇。受到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當時許多學者都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經濟管理關系屬于行政管理的一個分支。這種觀點忽視了經濟法本身的實踐性和獨立性,嚴重阻礙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分離,直接導致在市場中經常出現行政壟斷的現象。因為我國行政法的地位高于經濟法,一些地方政府和國有經濟管理部門就有權使用手中的行政權力來干涉經濟,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甚至出現壟斷現象。另外,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前景堪憂。經濟法剛在我國興起的時候曾經興盛一時,但隨著時間發展,經濟法因為沒有在學術界引起足夠的重視而日漸衰弱。甚至有的學者認為傳統的法律部門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根本不需要現代經濟法。這都是由于經濟法理念的缺失引起的。
二、經濟法理念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
生態文明是人類社會和自然和諧發展而產生的各種成果的統稱。它的前提是人類對自然規律的充分認識和尊重,宗旨是人與自然、社會和諧發展、建立人與自然的良性循環、全面發展、可持續性發展和持續繁榮。我國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第一次將“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五大新的奮斗目標之一,從此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國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保障了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而經濟法可以調控和規范我國的經濟運行,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所以說,經濟法和生態文明有著密切的聯系。經濟法理念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正確把握經濟法理念有助于生態文明原則的貫徹
生態文明建設要求貫徹公平正義的原則。由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我國各地區的人文、歷史、地理、自然條件差異較大,導致我國的經濟發展呈現不均衡的現狀。這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經濟法可以發揮法律的制約作用,通過對經濟領域的宏觀調整,穩定經濟秩序、支持扶助落后地區等措施實現我國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有利于生態文明公平公正原則的貫徹。
(二)經濟法理念的觀念性有利于維護和保障生態道德
我國人民目前的生態道德觀念不容樂觀。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行業由于能帶來高額利潤,還是很多經營者的首選。這些行業往往過度破壞生態環境,再利用獲得的資本換取排放,造成環境污染。除了經營者,一些消費者在消費中存在浪費、超額、非循環等現象,也給生態建設帶來了不利影響。經濟法能夠有效的規范市場行為、建立社會誠信機制、督促市場主體擔負起應有的生態建設責任,培養生態道德氛圍。科學的經濟法理念可以規范公民的行為、改善人與大自然間的緊張關系。
三、如何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調整和重構經濟法理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想要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調整和重構經濟法理念,重中之重就是思想的解放。不斷的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是推進經濟法建設的前提。我國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就掀起了解放思想的熱潮。90年代鄧小平同志的南巡講話更是掀起了解放思想的第二次熱潮。可以說,我國近幾十年的發展之路就是不斷解放思想之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生態、環境、資源與社會和經濟的矛盾逐漸增大,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還是得從解決思想根源的問題入手。解放思想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一大法寶,經濟法理念的調整和重構依然離不開思想和觀念的創新。
(一)如何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調整經濟法理念
首先,要調整我國經濟法理念的傳統思想。我國的經濟法理念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不斷完善,已經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法理念。經濟法理念涉及到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內容,概括起來可以分為五大類:公平公正理念、經濟安全理念、整體發展理念、經濟效益理念和注重效益理念。這五大理念基本符合經濟規律和我國的政策目標,也具備一定的法律價值。但在生態文明建設的背景下,這些理念還存在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生態文明建設帶來了很多新要求、新概念、新理念,因此要調整我國經濟法的傳統理念,使得經濟法理念和生態建設新要求能不斷的融合。其次,要重點調整經濟法中的經濟效益理念。在經濟發展中,獲得效益是經濟活動的基本目標。但經濟效益理念導致一部分經營者只關注單純的、眼前的、局部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因此,要將環境成本也納入經濟效益理念中,在制定經濟法的時候把經濟行為對環境的消耗也考慮在內。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自然環境和資源的承受力。
(二)如何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重構經濟法理念
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發展都離不開人的積極參與,要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重構經濟法理念,必須把以人為本放在首要位置。以人為本強調了人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它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法理念的共同支點。過去的經濟法理念對人的主體地位認識不足,沒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因此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重構經濟法理念,必須考慮到如何發揮人的積極性,使人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生態文明建設事業中。除此之外,需要構建經濟秩序理念。法律理念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秩序,經濟法也是如此。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要求構建禁止損害自然生態環境的片面經濟發展方式的理念。以法律秩序的形式來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四、總結本文首先總結了經濟法理念包含的內容和具備的功能,并分析了我國經濟法理念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在此基礎上論證了經濟法理念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最后結合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要求和我國經濟法理念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如何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經濟法理念的調整與重構。
作者:扶廷鳳 單位:河南信陽職業技術學院
(二)
一、經濟學者眼中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的說法大體可以分為國家干預經濟法論原則、國家調節經濟法論原則與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原則,學者們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存在著很大分歧。經濟學界各執一詞,總結概述經濟法基本原則和在我國現階段國情下所起到的作用和達到的經濟效益,總結概括如下:
1.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
這一說法的主張是:“經濟法的最基本原則應該是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和兼顧各方經濟利益,即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我國經濟的發展重中之重是提高經濟效益,這也是我國的經濟立法索要追求的最終目標。不管是何種方法和法律規制,無論是市場調控、宏觀調控還是可持續發展,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經濟主體,無論是社會的分配制度調控法還是公平效率的原則都要把促進和保障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擺在首位。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不是我們理解的簡易的平等、均等而是社會總體公平,這種公平不是單一的個別的公平,而是保障絕大多數的普遍的公平。目前諸如行政干預、權力經濟、分配不公、價格體制不健全、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等都是嚴重威脅這一公平的主要因素,要克服這些因素,就需要我們把實現經濟公平當作重中之重來抓。其中國家干預原則需要我們非常謹慎的掌握這個度,不能過度干預,違背市場調節這一秩序,要在充分發揮市場經濟這一調節作用下,要遵從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過度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的自身調節作用和自身運作規律,破壞了市場經濟這個平衡的舞臺。現今社會市場主體之間即是生產者于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反映著整個市場經濟的主體之間的平和和和諧。經濟法就是要賦予這些競爭者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讓他們在這個環境中,遵照市場規律從事市場活動,從而又能營造出一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來達到這一良性循環。而無論該市場主體的出身或資金來源于何處又是如何而來,都同樣處于這一公平競爭的環境中,發揮各自的作用,維護這一環境的協調發展,這也可以說成是公正、平等理念觀由私法到社會法的一種深化過程。
2.經濟民主和經濟法治原則
所謂“經濟民主”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與經濟高度集中的對立面,同時也是建立市場經濟的基礎。經濟民主是指這樣一個經濟組織運行的模式:在這個模式中,作為行為主體的決策,經濟民主完全不同于等級制度,對企業的控制和管理是有著平等權利和同等重要性的全體勞動者來執行的,這種權利來自于每一個執行決策的人。經濟法治即國家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來干預本國經濟的運行和發展,使經濟法的主體、行為和后果都要以其制定的法律相適應。現在,依法治國我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戰略要求,而經濟是國家的命脈,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中之重,我們要加強依法治理,用法來規范經濟領域活動者的行為,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經濟法治的重要性可見一斑,經濟法治原則理應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原則。
3.社會本位原則
它是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而制定的經濟法。在經濟關系中,要立足于全局,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為基礎,以社會責任和社會利益為最高準則,無論個人還是團體都要遵守于并服務于這一基本準則,即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處理好個體與集體的關系。經濟法作為指導性準則我們在社會活動中必須嚴格貫徹其宗旨遵守其基本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經濟法調整著資產投資、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等各個方面,而這一切都要遵從經濟法的本位原則。同時,一切社會行為、市場主體,都不能只一味的追求個人利益而忽略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否則便是違背了經濟法的這一原則,要承擔社會責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4.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即是發展的持續性,著眼于全局的發展,既滿足現代人的生活生產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發展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即是指發展經濟同時兼顧經濟、社會、環境的全面發展,促進生態、產業等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發展的公平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達到高度的統一的一種先進的發展理念和世界觀。可持續發展就是要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既要達到高的發展水平,同時又能維護生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性,保證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再生。可持續發展就是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不能求一時之發展,而危害到將來的持續發展,它的重要性要求我們必行將可持續發展這一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來貫徹實施,始終把可持續發展放在一個應有的高度去貫徹,通過經濟法的建設,樹立起人們這一思想意識。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意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是我們黨所取得的理論創新的一個重大成果,有著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一個從低級階段不斷向高級階段邁進的歷史過程,建立一個平等、公平、互助、安定、團結、協調發展的和諧社會,一直是我們人類的美好愿望和追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關于自由人聯合體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表述,都是指未來高級的和諧社會的目標模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目標舉措就是要把馬克思的科學論述從理論逐步變成現實的一個過程,它完全符合人類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是我們黨在新時期制定的符合現今社會發展的一個偉大創新。新階段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經濟的關鍵時期,改革在從橫向上上已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所有領域,在縱向上已觸及人們具體最關注的經濟利益問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思想,才能不走錯路少走彎路。建設和諧社會需要有法律制度的指導和以現階段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遵守為準繩,約束其正規發展,遏制不良社會現象的出現。只有全面落實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掌握現今社會的發展趨勢,用法律為準繩規范社會的良性發展。
作者:張靜 單位:中礦資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三)
一、經濟法的特點、基本原則和社會定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一切經濟法規中,體現經濟法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的最高準則,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注重社會總體利益,在國家適度干預下,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首先是提高經濟效益原則,所謂提高經濟效益即在經濟建設中通過較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多的產出,而經濟效益能否提高,則是衡量我國經濟法制建設是否健康的主要標準。其次是責、權、利相結合原則,也是經濟生活中必須貫徹和體現的一項原則,是處理國家同各級管理組織、企業相互間關系的原則。再次是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相結合原則。市場經濟提倡多種經營方式并存,因此,每個經濟法的主體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訴求,但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每個經濟法主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體現在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的經濟法,使企業增強創新創業的活力,保證經濟效益的提升,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又會進一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實現改善民生的可能,同時,也使企業投資人和員工個人獲得應得的收益。經濟法的社會定位首先是控制和協調經濟發展方向,其次是宏觀指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再次是規范和制約利益主體間的市場關系。當經濟快速發展和進入結構轉型期時,會產生一系列經濟、政治、社會、民生等問題,必然要求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與之適應,才能平穩過渡和可持續發展。作為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和調控的經濟法,在影響制約經濟發展方向沿著正確軌道前行與處理國家、市場、個人三元關系矛盾化解、動力轉化方面的社會定位,決定了經濟法的特有功能。
二、經濟法特有功能的對比分析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
(一)經濟法學與經濟學關于資源合理配置的比較分析
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社會在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各種經濟活動和各種相應的經濟關系及其運行、發展規律的學科,核心思想是物質稀缺性和有效利用資源,講求效率優先,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以提高經濟基礎為根本任務,更強調“物質”。物質的稀缺性使得我們在創造最大價值時必須考慮稀缺資源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因此,經濟學在考慮和定位資源配置時第一關注的永遠是如何在物質稀缺的情況下,怎樣作出最佳選擇,進而獲得最優效益的經濟屬性。經濟法則不僅具有經濟屬性,還具有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獨特屬性,通過國家干預來實施制度和規范的強制保證,提供相對公平有序的秩序保證,實現社會利益的統籌協調和分配。
(二)經濟法與社會學關于公共屬性的比較分析
社會學是從社會整體出發,通過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來研究社會的結構、功能、發生、發展規律的綜合性學科,以解決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以及加強和改善社會文化建設為研究目標,更多的關注精神文化領域滿足的公共屬性問題,較少考慮怎樣實現合理的物質供給與分配問題。經濟法則可通過法律范疇內的強制約束和國家干預,合理的配置經濟資源與物質供給,實現社會利益的協調。
(三)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于協調性的比較分析
民商法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同時,更多地強調市場的基礎性作用,主張自愿、有償、誠信。調整手段是基于“私權”的調整,對于協調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則體現出無法兼顧利益主體間社會資源的分配正義和公平。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權行使尺度具有較強的監督性和強制性。當行政指令不能有效保證經濟效率提高時,不可避免的將產生政府失靈問題,且單一的行政控制和規范無法消除政府失靈帶來的影響。可見,民商法和行政法在協調解決涉及民生與發展問題時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011年發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將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可知經濟法由于具有經濟性、社會性、公共性的三重屬性,在現有法律制度的調適框架內,通過國家干預矯正和宏觀調控,可以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義之一,就是要強調國家調控權的“適度干預”和“有所為,有所不為”,在國民經濟轉型期內,協調好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為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深入展開,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而經濟法由于其本身的屬性和特有功能,必然在解決上述若干問題和改善民生、追求發展問題上凸顯比較優勢。
三、基于改善民生與社會
和諧發展的經濟法功能分析孫中山對民生問題的經典解釋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經濟的中心和種種歷史活動的中心”;“民生是社會一切活動的原動力”。可見,改善民生需要多維度的共同作用和持續推進,需要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大前提下,促進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同時保證社會資源分配的正義和相對公平,進而使政府“公權”與民眾“私權”之間達成一種動態平衡。然而,經濟法范疇內民生問題集中在標志物質基礎豐富的社會主體收入的增長,以及代表資源優化合理分配的利益協調來尋求權利保障與權力有限的政府與民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當市場存在秩序上的混亂和失靈時,經濟法則無可替代的體現出功能上的優勢,通過維護和矯正市場秩序,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法律框架下的正義,促進物質基礎增加與資源合理分配。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體說來,“平衡協調”功能主要包括“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平衡”和“公共產品、公共服務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當改革進入深水區,必然面臨經濟社會轉型的問題,也必然觸及經濟體制轉型和政府職能轉型,而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則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即在不完全市場經濟體制向完全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情況下,調整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
1.社會公共資源的差別均等分配
社會公共資源的差別均等化的內涵體現在享有基礎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公共利益的機會均等化,是一種基于社會個體自主選擇差別的相對均等。例如與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教育資源、公共醫療資源及社會保障資源等,需要在經濟法框架下解決社會資源的平衡協調,穩定和保障基本公共資源的供給能夠滿足社會個體共同但有差別享有的權利,進而改善民生,實現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相對均等。
2.社會發展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
社會發展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具體指能夠在滿足社會個體基本需求后,資源的配置更多地體現效率和增加經濟收入。經濟法的本位思想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調社會發展資源的出發點是正義、公平、合理,而不是偏重于國家的公權和個人的私權。因而,在解決社會發展資源配置的問題上,能夠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國家干預和協調,透過經濟現象分析和解讀經濟規律的作用與反作用,進一步總結和梳理合理和優化的關系,上升到制度層面進行調控和解決,達到改善民生的目的。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穩定經濟風險包括經濟制度的平穩有序運行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平衡。通過轉移支付的財政稅收法、緊縮或寬松的量化貨幣調控法、以及市場導向的重點發展領域投資法,來引導、協調供需關系趨向穩定,在宏觀層面調整和平衡經濟結構,實現經濟制度的平穩運行和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于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在經濟轉型期,市場主體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對于經營自主權和自由度的追求會不自覺的放大,很容易產生市場秩序混亂、競爭失效、甚至市場失靈;同樣,國家如果過多地介入和干預經濟生活,來保護經濟發展和預防經濟風險,必然導致部分公權游離于法律框架之外,凌駕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之上,導致企業效率低下。由此,需要通過經濟法來設定國家介入和干預的范圍與內容,確保在遵從客觀經濟規律的前提下行使引導、調控、監督和服務的公權,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同時構建和完善適合現代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公司法律制度,從企業內部建立高效合理的運行機制和結構,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經營效率,進而實現社會各利益主體效率的協調,促進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的增量提高。可見,經濟法不僅重視經濟量的積累增長,也重視經濟質的整體平衡,對于改善民生、調整宏觀經濟社會環境和實現經濟福利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四、結論與展望
經濟法致力于協調和平衡社會各主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發揮其特有功能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以期實現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任何一門學科、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尚未解決的領域需要研究,經濟法也如此,怎樣制定出最適宜、最合理、最科學的法律規范和怎樣運用最高效、最可行、最可持續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彌補市場和政府的功能性缺陷,為改善民生、惠及民眾提供最佳的法律保障任重而道遠。
作者:徐麗 單位: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經濟管理系
(四)
一、我國目前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一)我國企業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甄別能力不足
企業是國際貿易的主體,也應是提出貿易壁壘調查的主體。但目前我國企業對貿易壁壘的甄別能力仍顯不足。綠色貿易壁壘的形式日趨多樣化和隱蔽化,而企業又缺少對其的相關知識,未能從法律和貿易政策層次上予以剖析。并且企業在遭遇綠色貿易壁壘時,多采取消極方式回避或接受綠色貿易壁壘的限制,未能積極利用貿易壁壘調查等手段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我國企業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企業作為受害個體常認為自己所遭受的貿易阻礙是個別現象,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多數企業等待國家、行業協會或大企業出面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缺乏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動性。而且企業間未能形成聯合應對的局面,有關協會商會對會員企業的指導和服務不到位,無法有效整合企業力量,使企業作為受害個體缺乏依靠。
(三)我國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不能適應綠色貿易壁壘的要求
綠色貿易壁壘表明了國際市場對于產品的環保、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國企業在這方面更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距。首先,我國的產品技術法規和標準偏低,其次,企業綠色認證較為緩慢。最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滲透循環經濟的理念和樹立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的經營指導思想,無法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活動中對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這成為了我國企業無法良好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也給了進口國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理由。
二、以循環經濟法為視角淺析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采取的方法與對策
(一)綠色貿易壁壘是刺激我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外部因素
在當今國際社會,貿易與環境的沖突與矛盾愈發激烈。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產品出口受到頗多限制,造成了高額損失。除了利用WTO規則之外,完善循環經濟立法勢在必行,這樣才能有效打破壁壘,不給他國限制我國產品進口的理由。
(二)應對綠色貿易壁壘需要有循環經濟法律加以支撐和協調
循環經濟作為新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協調發展。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除了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從日、德、歐盟的成功實踐經驗來看,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完備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以及制度來保駕護航。因此,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必須完善循環經濟立法。我們除了運用WTO規則之外,還須依靠完備的國內法體系。一般的經濟法律法規只能起到一種事后懲戒性的圍堵作用。而循環經濟模式體現了新的經濟觀,是對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的重大超越。而循環經濟法則伴隨著整個循環經濟的運行過程,體現了循環經濟法的事前預防性作用。
(三)具體操作
法律應對是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眾多措施中不可避免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對循環經濟法的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為后續一系列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與依據。
1.完善循環經濟法制化的配套措施
突破綠色貿易壁壘,除了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本身以外,還應當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章,完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循環經濟立法應當形成從中央到地方、從原則性規定到具體實施辦法的法律體系和配套措施,逐步將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從而有效指導和規范各地的循環經濟運行工作。
2.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激勵機制
(1)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對表彰與獎勵的數額,范圍,程序,機制等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并對資金扶持的數額和申請程序作出規定。
(2)考慮到部分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對實施循環經濟生產方式的這些企業申請低息長期貸款、股票債券融資等作出相應規定。
3.提高企業綠色競爭力
國家應當加強在綠色產業方面的規劃,除了提供必要的綠色補貼,還應當健全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法律法規,加快對《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淘汰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中的淘汰期限作出更加具體詳細的要求。
4.加強政府引導和宏觀調控
(1)擴大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層次。《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僅限于國家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包括區縣一級。我國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行業多為紡織品以及小商品等,而生產它們的廠家有相當一部分位于區縣一級。因此,立法應當增加區縣一級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這樣才能使上一級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落到實處。
(2)完善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對于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國家鼓勵進口的循環經濟技術裝備,金融機構應對企業進行信貸支持,完善擔保方式,并對此類裝備在規定范圍內減免進口關稅。
(3)鼓勵技術創新。早期的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環境附加稅。而現在已有更為隱蔽的綠色標準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環境標志制度等。為了滿足這些制度的要求,應當加快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開發和規劃,加大對其的支持力度。
(4)完善外資企業法。要堅決禁止污染嚴重且治理難度大的項目投資,嚴格控制有一定污染但國內確需且有治理技術保障的項目引進,并要求其嚴格執行母國環境標準,防止類似“博帕爾慘案”的重演。
(5)通過立法的形式適當構筑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提高我國環境標準,控制洋垃圾進口和低價傾銷。
(6)建立生態工業園區。從環境角度看,生態工業園區才是最具環境保護意義和生態綠色概念的工業園區。因此,生態工業園區的建立,體現了生產過程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循環利用,優化了產業結構,為生產過程與產品打上了綠色印記。只有綠色制造和綠色產品,才能有效突破別國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5.嚴格與完善對企業的考評機制,使循環經濟高效規范運行。
(1)綠色市場準入制度。在循環經濟視域下,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實行綠色市場準入制度來督導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實行綠色市場準入制度,可以從源頭上就將不符合環保標準的企業拒之門外,促使企業自覺履行環境責任。
(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雖然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現行立法中對于有關生產者責任延伸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對違反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行為如何法律責任缺乏明確的規定等等。
(3)環境標準制度。我國產品要提高國際競爭力,就要通過ISO14000認證,因此,我國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產業,并加緊制定與ISO14000相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法律法規。
三、結語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正是發達國家對于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對于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環境保護標準不充分而進行的本國貿易措施。因此在我國目前已經存在一定的循環經濟領域法律體系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應對綠色貿易壁壘較為直接和高效的方式。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要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一方面要積極進行磋商或者充分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提高環保水平,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企業要積極推廣清潔生產,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取得相關的環保認證、環保標志。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產品取得有利的競爭地位。相信隨著我國循環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出口商品的環保標準將達到發達國家市場的要求,有效突破綠色貿易壁壘,實現外貿出口的可持續增長。
作者:王澤龍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
(五)
一、從立法角度變革
傳統的法律立法出發點多是以維護個人權利和個人意志為核心,但是可持續發展要解決的是整個人類社會和生態自然的矛盾,因此他考慮的是整體的生存利益,通過立法的手段保障后代子孫享有發展的權利和機會。環境與發展是一對矛盾體,可持續發展并不是要消滅經濟活動,而是要改變過往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投入的生產方式,充分協調資源、環境和發展之間的平衡關系,使之達到一個動態平衡。要充法律上重視生態利益的價值,將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放在一個至高點,以此作為經濟活動開展的評價指標。中共十八大報告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報告專門設第八部分,專題論述“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在以前黨代會報告中是沒有過的。十八大報告30多次提到生態系統、生態環境和生態文明,報告第八部分用了1300多字,從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四個方面論述,把生態文明建設列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部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指導思想”指出: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在決議的第二大板塊“分論”中,第十四部分用了900多字,專門論述“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再次強調“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由此可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創新亮點,生態保護紅線、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等提法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生態文明的制度創新。更重要的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建設,將逐步進入立法層面,“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二、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變革
經濟活動的本質目的是要提高人類的生存質量和生活質量,這就包括了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確保人類這個族群的生存繁衍,這是根本的經濟活動的訴求;再者是要提高人類的生活內容,這是當前的經濟活動的主要內容。但是隨著技術和思維觀念的發展,當代人類對于物質的所求是無盡的,過多過快的發展需求,使得我們大量的透支未來的環境財富,我們的大量資源都已經僅限短暫的使用時間了。因此,必須從經濟法上來改革當前的經濟活動模式,在保障當代人的生存利益的同時,更要看到未來的社會發展的潛力和需求,不要讓未來的生活因為現在的信用卡式消費而缺水斷糧。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必須完成由社會本位向生態本位的變革,通過以生態本位為法律觀念的宏觀調控及市場調節立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兼顧與協調。
摒棄單純以經濟發展速度和經濟總量為目標的經濟發展模式,努力協調好經濟活動和環境的辯證關系,改變單純的效益觀念和效率觀念,增加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環境成本核算和生態附加值核算,通過政府的手段予以導向,為綠色環保的發展模式提供更加良好的發展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對此,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做出了新的部署。全會公報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當前我國發展中,經濟法仍然是最為重要的領域,經濟法的核心是對市場主體的約束。為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創新。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和市場是相互關聯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是經濟管理和調控主體,市場是配置各類經濟資源的基礎環節、媒介產權產品和其他要素交換活動的基本場所。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決定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走向和運行質量。政府行為往往表現為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市場功能往往表現為供求、價格自發調節和自由競爭,兩者緊密關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的提法是“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十八大報告的提法是“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基礎性作用”改為“決定性作用”,說明市場化將成為新一輪改革的基調。從“基礎性”到“決定性”,說明“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作用主次分明,這體現出中國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向的堅決態度。事實上,中國新一屆政府組成后,就把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作為開門的第一件大事,又作為宏觀調控的“當頭炮”,目前已取消下放334項行政審批等事項。
三、從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上變革
資源、環境和發展是當前社會的主要內容,傳統的開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其本質是一個高投入-低產出-高排放的模式,其資源浪費和污染排放的弊病使得整個社會都深受生態破壞的后遺癥影響,有觀點認為,通過降低經濟生產中的原料使用投入,能夠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這治標不治本,工業生產體系以循環經濟模式為核心,通過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通道可以實現物質的最優利用,達到保障經濟生產能力、降低能耗和減少排放的一舉三得的目的,通過生態經濟學的指導,采用友好型的環境介入手段,合理的利用自然資源,改變過往粗暴型的資源開采和資源利用的模式,調整產業結構,加強資源再生利用的程度,提高生態效益在企業發展中的利益比重,通過完善的獎懲機制和行業引導機制,促使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加入到循環型經濟生產的模式之中,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四、構建全社會范圍的可持續發展管理通過完善社會管理機制,在整個經濟生產流程中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調整產業發展政策,突出生態保護和生態循環利用的思想;通過稅收制度的調控,通過市場的機制來引導和調整環境保護的實際力度,從獎懲兩個角度出發,重懲高排放、高能耗的生產模式,提高其稅收比例,對于生態附加值高的企業和行業給與退稅補償,引導發展趨勢。構建金融生態引導模式,通過金融經濟的手段,像全社會大力推廣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并且推行到各種金融產品之中。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的會計制度和經濟審核制度,嚴把資金關和審核關,將可持續發展的實際成果真正的落實到位,提高生態利益的價值體現、提升環境審計的實際地位,這將是切實可行的操作措施。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要發揮市場作用,也要發揮政府作用,但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職能是不同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進行了部署,強調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等,本質上期強化可持續發展管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種社會治理體制機制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法治建設。中國是市場經濟社會,已經將老百姓對利益追求的動力和欲望都調動了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法治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到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從主體上來看,“治理”跟傳統的“管理”不同。社會治理,既要發揮政府服務管理社會的作用,也要發揮社會組織、社區自治和公民參與的作用。改革開放后,中國的社會管理經歷了一個從傳統的社會管理到現代的社會治理的演變過程。1992年黨的十四大,我們黨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們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就提出政府部門要強化社會管理職能,不能繼續從前計劃體制下那樣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2002年,黨的十六大明確確定政府的職能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到2004年時,中央已經正式提出社會管理格局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這里已經突出了社會管理主體的多樣化,體現了社會治理的思想。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社會管理體制“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強調法制保障,體現了社會管理不僅僅是行政性的管理,還要法治作為基礎性的保障,社會治理的概念已經呼之欲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這種變化體現了執政理念的根本性轉變。它意味著我們不僅要向市場放權,也要向社會放權;不僅要解放生產力,也要解放社會活力。
作者:楊慧杰 單位: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部
(六)
一、經濟法的定義
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各國學者對經濟法有著不同的定義。西方學者對經濟法的定義大致概括為:經濟法是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其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經濟法是調整普遍經濟利益的法;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錯;經濟法是企業法;經濟法是社會法。日本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認為,西方學者對經濟法雖然有著不盡相同的定義,但是這些定義卻擁有一個明顯的共同之處,就是明確了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經濟法具有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性質。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學者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概括為以下觀點:“國家協調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一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需要國家干預說”以及“國家調節說”。筆者認為,盡管以上各學說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這些學說擁有的共同點在于均認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存在的目的。從經濟法的產生和定義可以得出,市場機制的缺陷引起了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則產生了需要由國家進行干預的干預需求,有了干預的需求后便由國家進行干預供給,而國家進行干預供給的法律形式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二、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律形式
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最早出現在國家形成初期。“早在古代國家時期,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被稱之為原始干預,這種干預往往伴隨著野蠻與殘酷。統治者為鞏固其統治地位、增加國家財富、緩解社會矛盾,對土地、稅收、交易等進行干預。譬如,從我國古代的田賦制度和中世紀之前的西歐莊園經濟可以看出國家為保障其存續而制定法律對經濟進行強烈干預。”此時的經濟法律制度便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古代經濟法的形成便是源于國家對經濟的原始干預。近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法。這一時期的經濟法已經從諸法合體的法律形式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些單行的經濟法律、法規。這一時期的國家干預已經由以重商主義為代表的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的積極干預向消極干預轉變。消極干預并不代表不干預,英國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開啟了經濟學理論的先河,斯密認為:“最好的政策,還是聽任事物自然發展。”政府無需干預社會經濟活動,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經濟按照市場規律自由發展。斯密極力主張經濟自由,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但也沒絕對一概排斥國家干預。市場機制如同一只“看不見的手”,運用市場機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場正常運行,政府必須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減少到最低限度。雖然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處于消極干預時期,但是關于對外貿易、關稅和社會勞動保障的經濟立法均得到發展。德意志帝國在1871年完成統一后,于1881年頒布了《社會保障法》;于1883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醫療保險法》;于1884年頒布了《事故保險法》;于1889年頒布了《傷殘及養老保險法》。雖然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提倡經濟自由和個人主義,但是在某些領域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國家干預,預示著國家干預經濟將成為一種普遍形式,國家干預經濟立法迅速發展的時代即將到來。我們所研究的現代經濟法實際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才形成和完善的,從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時期過渡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義和經濟自由理論的影響。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隨著資本主義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競爭愈發激烈,資本主義固有矛盾加劇,“經濟危機的爆發和二次世界大戰就是這對矛盾沖突的集中表現”。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呈現出國家對經濟實行全面干預的態勢,并由此形成了對完全放任的自由競爭的否定。形成這種態勢是深受凱恩斯經濟理論的影響。凱恩斯認為:“在自由放任資本主義制度下,正常情況是經濟活動從充分就業一直到普遍大量失業的不穩定狀態,典型的就業水平大都是遠遠低于充分就業,非充分就業就是正常狀態,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業是長期存在的。”為克服市場自發調節的不足,凱恩斯極力主張國家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通過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強投資,運用財政赤字,鼓勵奢侈消費及國民經濟軍事化等措施,以便于增加“有效需求”。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干預呈現出全面干預的特點,促使經濟法得到了空前的發展。譬如,美國頒布的《謝爾曼法》、《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全國工業復興法》、《農業調整法》等;德國頒布的《鉀礦業法》、《煤炭經濟法》;法國頒布的《公司法》、《對外貿易法》。這些經濟法規充分體現了經濟和法律的融合,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得到了認同。
三、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成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是將國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物質關系領域,并且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表現出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調整的整個社會關系的范圍,簡言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市場主體就是以市場為媒介在商品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個人與社會組織。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經濟法對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具體體現為:國家以運用國家權力對市場主體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或者其他管理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在對經濟個體的內部的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今對市場主體的經濟運行實行干預在許多國家已達成共識,同時企業為了謀求自身的發展而需要國家對市場主體行為進行有效干預。此外,由于所有權的社會目的而導出的企業社會責任,決定了需要國家對企業的活動進行干預。
2、市場秩序調控關系
市場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交換和社會分工是市場出現的前提條件。李昌麒教授認為:“市場秩序是指在特定時空范圍內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習俗慣例的總和,以公開、公正、公平為目標,旨在保障市場交易順利進行的一種有條不紊的經濟狀態。”市場秩序有正常和非正常兩種狀態,非正常的狀態便是市場失靈,市場失靈是由于市場機制的缺陷而引起的,市場失靈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前提,市場失靈的范圍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界限。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假冒偽劣產品等都是影響市場秩序的因素,因此,反壟斷關系、反不正當競爭關系、反限制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等均被納入經濟法調整的市場關系范圍內。
3、宏觀調控關系
市場不是萬能的,它不能解決全部經濟問題。市場機制的最大缺點就是缺乏足夠的自我調節機能,因此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需要運用經濟法。宏觀調控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產業調控。其主要目的是促進實現產業結構、產業區域、產業組織的優化配置,為產業優化升級奠定基礎。通過對產業結構、區域、組織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優化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和穩定的發展。②計劃調控。計劃調控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有突出表現。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計劃法的地位雖有所變化,但是計劃作為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③投資調控。國家運用各種方式,對投資主體直接投資活動進行調控,確保產業結構的合理。④財稅調控。財稅調控在宏觀調控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財稅調控可以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兩個方面。國家稅收是財政調控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過科學的稅種、合理的稅率,調整產業之間、產品之間的利益關系,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合理發展。⑤金融調控。金融調節對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的平衡關系具有調控作用。
4、社會分配關系
經濟法意義上的社會分配是指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作為相對獨立的環節而出現的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過程。“社會分配關系是指國家在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我國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依照按勞分配原則進行,再次分配是受基本經濟規律的影響,國民經濟各個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在社會分配中需處理好積累和消費的關系,需要國家從全局利益出發,運用法律手段干預國民收入的分配活動。以上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這個定義中表明了經濟法的內涵即國家干預,同時也表明了經濟法的外延就是需要干預的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說來就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四、經濟法在實現國家干預法治化進程中的作用
1、關于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基礎。關于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李昌麒教授指出,國家如何干預社會經濟活動和如何規范政府的干預行為是我國經濟法必須要妥善處理的兩個問題,其中任何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好,都會對我國經濟法的建設產生不利影響,既要干預市場也要干預政府。市場失靈主要以市場不完全、市場不普遍、信息失靈、外部性、公共產品和經濟周期等為表現形式。經濟法可以說是國家運用國家公權力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的法律,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較而言,經濟法在克服市場失靈方面具有以下幾點優勢:第一,經濟法作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既具有公法性質也具有私法性質,可以在私權方面對市場主體進行限制;第二,經濟法可以直接改變在商品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參與者的利益結構;第三,經濟法比民法和行政法更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民法和行政法卻不能很好地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在面臨市場失靈問題時,政府干預社會經濟活動應當以適度干預為準則,政府不得超越干預的必要限度,以便于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超出市場失靈的范圍進行干預必然會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
2、關于政府失靈
國家干預法治化的最大障礙便是政府本身,主要表現為政府失靈,政府失靈可能會出現過度干預、干預不到位和干預不起作用的情況。政府失靈會使干預超出市場失靈的范圍從而偏離市場的干預需求,進而加深市場缺陷問題。需要制定一套法定程序和原則來規范政府的干預行為,使得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依據。因此,有學者認為:“‘看得見的手’只有順應‘看不見的手’運行的規律才能駕馭市場;‘看得見的手’只有謹慎地使用才能有效地發揮功用;‘看得見的手’只有知道哪里應當無為才能有所作為。”
3、國家干預法治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經濟法在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國家干預為什么要法治化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在市場體制中,市場是配置資源的工具,堅持國家干預市場的法治化才能維護市場中私權主體的形式公平;堅持國家干預法治化有利于保障民眾的權利;政府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堅持國家干預法治化,可以規范政府的行為,限制其權力的濫用。當前被普遍認可的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干預手段可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以及法律手段。筆者認為,“應強調國家干預手段法治化,將具體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法律化,法律成為干預手段最終表現形式,且被人們所普遍遵守”。
五、結語
經濟法的產生及定義表明了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國家干預伴隨經濟法從古代經濟法到現代經濟法的演變。國家干預隨著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無論在哪個歷史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主要法律形式便是經濟法。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的固有矛盾也日益突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也隨之加強,經濟立法也得到了完善。目前學界所認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是采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的方式。筆者認為不然也,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最終都會通過法律手段表現出來,法律手段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常用手段。此處的法律手段是以經濟法為主,兼容行政法和其他法律的手段。經濟法與國家干預的具體關系應當表述為:經濟法與國家干預都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以國家干預為本質特征的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并且以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為國家干預法治化進程奠定了基礎。
作者:張崢 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