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農業技術論文
一、農民組織主導型
此類模式是以農民組織作為承貸主體。以荷蘭為例,該國發達完善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業協會是農業科技創新的主導力量。每個農戶一般要參加3~4個合作社,合作社又分中央、地區和基層3個層次;荷蘭還存在大量的農協,農協又分為“行業協會”和“商品協會”,其作用大致相當于中國的工會組織。上述這些組織把農民聯合起來,最大程度地集聚農民手中較分散的信貸資金。
二、我國銀行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存在的難點
(一)我國農業科技創新面臨困境
1.資金投入不足,投入機制亟待完善。長期以來,資金一直是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一大制約因素。一方面,政府的財政投入有限,1996~2005年的10年間,我國用于農業科技創新的財政投資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年均僅0.74%,雖然近年來有所提高,但與國外一些農業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另一方面,財政支持面偏窄,滿足不了農業技術創新全過程對資金多樣化的需求。財政資金多用于農業技術創新前期的研發階段,而對于大量的農業技術推廣和應用活動,財政往往無能為力。
2.體制不順,“研”“產”銜亟需加強。要想真正提高農業科技水平,關鍵是加快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但在目前我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中,研發與產業脫節的問題尤為突出。一是效率低下。“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業科研機構成果轉化率為42%,農業高效轉化率為37%,較之農業發達國家70%~80%的水平相差甚遠。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通過省部級鑒定的農業科技成果,有近一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轉化,從而嚴重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二是脫離實際。目前,許多地方農業科技發展計劃不是實行課題組制,而是過分強調做項目,考核評價標準是課題成果和論文,缺乏退出機制,忽視將研究出的成熟技術轉讓給企業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3.人才不濟,農技隊伍結構優化迫在眉睫。一是農技隊伍存在結構“短板”。以國內率先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的福建省南平市為例,目前全市農技推廣隊伍中40歲~55歲年齡段的人員比例超過60%,農技推廣隊伍存在著嚴重的青黃不接危機。同時,農技推廣隊伍專業結構單一,其中農學專業技術人員占44.26%,其他多種專業技術人員偏少,難以適應新形勢下農業科技發展要求。二是農技隊伍不穩定。上述科技特派員多為下派單位的技術骨干,必須兼顧本單位工作,加上基層工作環境艱苦、生活條件差、福利待遇難以保障,易崗混崗現象較嚴重,專注于科研的時間和精力無法保證。
(二)我國銀行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制約因素
1.農業科技前期投入高、生產周期長、效益產生慢且不確定性較大,銀行業金融機構介入意愿不強。農業科技創新成果從理論生產力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至少需要經過“研發—推廣—應用—產業化”四個階段。通常來說,一個農業新品種從研發到廣泛推廣至少需要6~8年時間,一項農業新技術則至少需要4年左右的時間。同時,在農業科技創新的每一個發展階段,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還面臨著技術、應用及市場等各種風險,因此其融資需求必然存在資金占用時間長、規模大、風險高等特點。由于農業科技創新諸多的不確定性與信貸資金的“三性”要求存在著固有的矛盾,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愿深度介入農業科技創新項目。
2.信貸創新產品少、放貸總量有限,企業準入條件不低。從銀行方面來看,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科技型企業發放貸款,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農產品抵押貸款等少數創新品種,因受限于擔保物的流動性,貸款發放規模有限。具體而言,農業科技企業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存在價值認定標準不統一、轉讓不便等問題;應收賬款、農產品則存在著自然風險、違約風險等,預期收益存有較多變數,銀行在發放此類貸款時,普遍要求提供擔保且抵押率較低,無形中抬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從企業自身來看,具備一定規模的農業科技型企業,一般都有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和成熟的創新成果商業化機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依賴度不高;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高度依賴的小微型農業科技企業,由于其處于初創期,技術不成熟,又缺乏有效的抵質押物,很難達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準入門檻,往往陷入“要想做大做強就要有銀行資金,而要想得到銀行資金就必須先做大做強”的怪圈。
3.農險品種少、補償認定難,風險分擔機制未形成。自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基本上是在商業保險的框架內推行,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在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地區推廣的品種主要以地方重要及特色農產品為標的,農險品種匱乏。同時,由于農業保險在發展中存在著交易成本高、補償范圍認定難、重大自然災害風險補償機制欠缺等問題,其風險保障與分擔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我國銀行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模式選擇
從我國農業科技創新面臨的現實狀況出發,并在借鑒農業發達國家銀行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模式基礎上,筆者認為,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應采取“以政府為主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產、學、研各個階段,實現互利共贏”的模式。
(一)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優化融資環境
1.吸引多元化主體參與。要適當提高農業科技資金投入比例,營造一個鼓勵農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氛圍,吸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農業合作組織、私人等多元化主體的參與,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機制的有序運轉,培育創新主體,孵化創新成果,推廣應用創新技術。
2.創新資金運用方式。要鼓勵各級財政在自身財力范圍內,綜合運用無償及有償資助、創業投資引導、貼息、稅收優惠等方式,撬動社會資金參與農業科技創新。探索財政支農資金的金融化運用機制,由政府與民間金融組織合作實施農業科技創新,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循環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
3.完善風險保障機制。要探索建立農業科技創新貸款的風險分擔和獎勵補貼機制,擴大農業保險補貼范圍,發揮保險在農業科技創新及科技成果產業化中的保障及風險分擔作用,切實解除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后顧之憂。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作為,滿足企業資金需求
1.創新豐富服務產品。要探索以農業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為質押的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辦理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大型農機具抵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開發運用“銀行+保險”“銀行+擔保”“銀行+保險+財政補貼”等多種組合融資模式,有效支持農業科技創新。
2.全面提升服務水平。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制定專門的農業科技創新類貸款管理辦法;加強與擔保機構、保險公司的合作,設計開發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信貸品種;加強銀行同業之間的合作,對資金需求量龐大的大型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組織銀團貸款;加強與農業科技部門的溝通聯系,將其推介的優質企業、項目列為關注對象,實時跟蹤項目進展和評估項目風險,對不同類別的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實施差異化管理。
3.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一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盡量單列規模、單獨考核農業科技創新類貸款,合理調整審貸條件,簡化信貸流程,適當降低貸款門檻,切實保證相應資金需求。另一方面,銀監部門科學把握原則性和靈活性,適當放寬農業科技創新類貸款不良比率容忍度,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農業科技創新類貸款投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對接科研活動,加快創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農業科技創新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活動,必須明確界定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以有效整合資源。目前,全國上市農業企業有100多家,其中60%~70%都有實施科技創新項目,2011年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投入科研經費超過230億元,建議由涉農龍頭企業來承擔和申請可商業化、應用性較強的科研課題,農業院校及農業科研機構則專注于基礎研究領域。由此,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統籌安排,積極對接,對科技研發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分別進行評審,實行不同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效益好、信譽高的龍頭企業以及知名度較高的農業院校、科研機構,擴大貸款利率優惠幅度,有效促成“工廠流水線式”的“研”“產”體系的建立。
作者:陳麗娟 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南平監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