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旅游管理
進入到20世紀80年代后,福利旅游的對象逐步擴大化。目前世界上影響力最大的福利(社會)旅游機構為1963年成立于布魯塞爾的國際社會(福利)旅游機構(International Bureau of SocialTourism,簡稱BITS)。
就亞洲而言,福利(社會)旅游推廣比較成功的國家是韓國和日本,他們都有成熟的法律和社會規范體系。我國福利(社會)旅游在2008年被初次提出。國家旅游局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司司長祝善忠在上海透露,國家旅游局已向有關部門提出“國民休閑計劃”,以促使更多市民參與到國內旅游活動中,該計劃包括獎勵旅游、福利旅游、修學旅游、銀發旅游等(2008年11月20日《新快報》)。2008年底,為拉動旅游消費市場,緩解金融危機的沖擊,廣東省率先出臺《關于試行國民旅游休閑計劃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成為全國首個國民旅游休閑計劃的“試點”。之后,浙江、山東、江蘇、北京等不少省市也紛紛出臺了各自的旅游休閑計劃。國家層面的《國民休閑綱要》也在醞釀之中,在《綱要》內容中就涉及到了福利旅游。
國內外研究進展
以“福利(社會)旅游”、“社會旅游”或者“補貼性旅游”作為關鍵詞,搜索年限為1980~2011年,在中國期刊網搜得相關文獻10篇,維普資訊網相關文獻2篇,萬方數據庫相關文獻9篇。在外文文獻網Elsevier Science direct中與“social tourism”有關的研究文獻共計838篇,其中直接探討social tourism的文獻介紹如下。
1.外文研究文獻述評
從所查閱到的國外文獻資料中,關于福利(社會)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福利(社會)旅游的概念界定和特定群體的旅游行為對社會政策的影響等方面。
(1)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研究
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辨析基本上從其對象和強調社會權利兩個方面入手。對象的界定可以辨析出福利旅游研究主體,強調社會權利則可以界定研究的意義。
①福利(社會)旅游的對象研究
國外關于其對象的界定從最初的低收入群體逐步擴展到社會弱勢群體中,體現在以下方面。最早關于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研究是Hunziker.W在1951年社會旅游代表大會上(International Tourists Alliance ScientificeCommission)的Social Tourism: Its Nature andProblems一文,“社會旅游是一種由低收入群體進行的旅游,它是一種特殊的旅行形式,所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與眾不同”[1],清晰地界定了福利(社會)旅游的對象為“低收入群體”及其旅游的特征。該定義對日后研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力,使得低收入群體的旅游活動開始引起旅游業界的重視。學者Milman Ady提出了另一種定義:“社會旅游是指那些在沒有社會干預的情況下,自己無法承擔費用的群體所進行的一種旅游形式,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個人所加入的協會的幫助便不可能實現的旅行。”
在1971年國際社會(福利)旅游機構(BITS)的會議上,成員一致認為從國家到地方的各級機構和組織都應該為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等其他各種原因造成的旅行困難或受到限制的群體提供旅行費用、旅行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務,或對其使用的非贏利性的休閑設施給予資金支持的社會政策,從而保障每個公民的休閑觀光權利。該機構重點擴大了福利(社會)旅游的服務對象,從經濟相對貧困的對象擴展到了包括身體、精神或其他旅行困難的弱勢群體。EuropeanCommission(1993)提出福利(社會)旅游是由一些組織、社團或者貿易聯盟發起的,用以資助或者幫助相對貧困階層實現無障礙參與旅游活動的社會行為。
②強調福利(社會)旅游權利的普遍化
國外對福利旅游社會權利的肯定著重關注休閑權、旅游權的社會平等機會。各個國家和社會組織都應該創造條件使所有公民的該權利可以得到經濟法律或社會保障。世界旅游組織(WTO)在1978年年會上提出福利(社會)旅游是為了追求社會公平的目標,使不能充分享受休息權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休閑的權利。
1980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組織大會上發表的《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全面提出了3點問題:一、旅游權利問題 ;二、旅游環境問題,三、國內旅游地位問題 ,并指出:“發展旅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活質量并為所有的人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世界觀光大會在1982年提出各國都應制定相應的法律和營造相應的社會環境,使社會群體都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及帶薪假日的權利。European Economic &Social Committee(2006)提出歐洲福利(社會)旅游由3部分構成:a.由于經濟條件、身體上或心理上缺陷、個人或家庭困難、地理條件等因素制約的人們;b.公共或個人機構、公司、貿易聯盟或其他組織提供資金或其他方面幫助;c.由b資助或幫助對象a廣泛地參與到旅游活動中來,以體現社會的公平進步。
綜上所述,不管是學者還是旅游組織對“福利(社會)旅游” 定義的界定都集中在了“使得那些因存在經濟、生理或心理等問題而不能正常享受旅游活動的群體可以在政府、慈善機構等幫助下無障礙實現其旅游需求,享受旅游樂趣”。
(2)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行為效果研究
歐洲的社會規范中,國家的福利政策比較完善,各個階層的人群都可以通過不同的社會組織資助或者國家法律保障獲得其休閑權,研究這些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狀況更多的是為國家政策服務,以體現其社會平等的宗旨。從所查閱到的文獻來看,學者們一般都會以歐洲傳統的節假日旅游活動資助來作為其研究的基本點,通過對特定群體的旅游行為分析來解釋福利(社會)旅游對其日常生活作用或其自身旅游行為面臨的問題。關于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一般集中在低收入家庭、全職家庭婦女、福利院兒童和疾病患者的旅游行為研究,主要包括:Smith,V and H.Hughes[2](1999)的Disadvantaged Families and Meaning of the Holiday通過對由于經濟和環境原因而幾乎不參加度假活動的10個全職家庭婦女的家庭調查,對比分析其參加旅游活動前后的生活狀態,總結出了度假對于她們明顯的意義和度假經歷對她們日常生活的影響 。Hazel.Zeal[3](2005)Holidays for Childrenand Families in Need:An Exploration of theResearch and Policy Context of Social Tourism inthe UK一文以英國為例,從政策研究指導的角度,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節假日,以問卷調查、在線訪問等方法,得出假期休閑對孩子生活和家庭穩定的不可忽視的作用,希望此文的結論可以引起各方的重視并將福利(社會)旅游納入到國家的議事日程中 。Philippa Hunter-gone的The Perceived Effectsof Holidays-taking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Patients Treated for Cancer(2003)和Youngepeople ,Holidaytaking and Cancer(2004)兩篇文章中都是以癌癥患者(特選了皮膚癌患者,樣本均來自UK)這一特定群體的假期旅行活動為研究對象,試圖找出疾病患者的個人假期旅游對其個人健康、社會效果、自我認同和重獲自信等4個方面的影響,通過旅行前和旅行后的對比分析出其在旅行活動中的障礙——固有的(對旅行機會的自我認識)、環境上(旅行環境和社會歧視環境)的和群體上的相互影響,提出政府和組織應該關注特殊人群的旅游需要,營造相應的社會環境,旅游社、交通運輸部門、住宿業等擔負其社會責任,激發那些患者旅行者的旅游熱情。Neil.Carr(2005)在Poverty,Debt andConspicuous Consumption:University StudentsTo u r i s m E x p e r i e n c e 中對赫特福德郡大學(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1999~2000年的學生通過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發現學生的假期旅行費用來自個人日常打工、父母資助或者銀行貸款。研究表明,學生假期旅行開支占了他們收入的很大比例。總的來說,數據顯示,盡管學生的經濟狀況不如人意,學生對旅游的追求依然保持了較高的熱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