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行政立法論文
本文作者:李宏宇 單位: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系
1(略)
2(略)
2.1(略)
2.2建立聽證制度
《立法法》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包括有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并將聽證會引入行政立法程序,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遺憾的是,《立法法》規定“: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使用“可以”一詞,而不是“應當”,這種過于寬松的語言,難以確保民主立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使行政法規立法的民主性大打折扣。而且《立法法》沒有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如何組織聽證會,未就行政立法聽證程序做出具體規定,這樣在實踐中聽證成為一般性的征求公眾意見的一種形式,可由立法主體根據情況自行決定,無論是否采取均不影響立法活動的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法》中規定行政立法聽證制度,其應包含聽證參加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內容及聽證程序規則,職能分離制度、回避制度、案卷排它性原則等內容。
2.3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和論證制度
由于現代行政立法所遭遇的議題日益向復雜化、專業化、高科技化的方向發展,只有普通民眾參與立法程序已不能確保現代行政立法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因此有必要由掌握專業技術的專家參與行政立法一邊更好地解決問題。這種利用專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使立法決策合理化、公正化、科學化的制度,稱之為專家立法制度。[2]根據我國立法法及兩個條例的規定和目前的行政立法實踐,我國行政立法的專家參與制度,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座談會,二是專家立法組織。行政立法中的專家座談會,是指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座談,對法案發表意見的一種程序。[3]
座談會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專家意見對行政機關而言僅起參考作用不具有約束力。實踐中,當行政立法需要專家參與時,就聽取專家意見,或交由專家起草。而一旦不需要,專家組織就不存在,專家的召集始終是臨時性的。顯然,這種狀況并不能使專家真正地參與到行政立法活動中。因此,筆者認為,可以總結我國一些地方在這一領域的成功經驗[4],從專家論證會的組成、職權、程序性要求等方面來構建我國的行政立法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為專家參與行政立法提供制度化的途徑。因此,在我國應建立專門的常設性的專家立法組織。這個組織應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專家學者組成,同時還要吸納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相關學科的專家參與。同時要處理好行政立法決策與專家咨詢論證的關系。一方面,涉及行政立法中的重大專業性問題,行政機關要全面地聽取專家的意見,包括肯定性的意見和否定性的意見,綜合分析,全盤考慮,才能達到集思廣益的效果。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機關要始終掌握行政立法的決策權,不能完全為專家意見所左右。一旦出現專家權威與行政權力相結合,就有可能導致專家專斷和行政武斷。
3建立和完善行政立法公開制度
德國十九世紀自由主義學者沃爾卡在其著作中論述國家行為公開原則時指出:“國家行為的公開與權力分立,是民主政治中兩大不可或缺的防止國家權力腐敗、政府專制的原則。”[5]行政立法公開是與民主參與制度密切相關的一個重要制度,如果喪失了公開性,則參與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民主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行政立法公開制度應包括:
3.1草案公告制度。是指在行政立法草案成型后即讓公眾了解其內容,在此基礎上置于社會之中進行評議,使民意輿情得以盡早的融入立法過程。在我國,國務院在其網站上設立了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成為公眾提出建議的官方渠道。
3.2立法背景公告制度。即向社會公告立法目的和意義,防止公眾在面對政府公布的立法文本時出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造成無法合理、客觀的進行評議。
3.3完善公布方式,應明確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公布等級,避免行政立法機關規避公布或者縮減公布范圍的情況的發生。在現有的公布制度基礎上,發揮網絡便捷、低成本的優勢,行政立法機關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相應的行政立法內容。
綜上,在民主政治之下,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因為“程序本身就是權力的規范化的運作方式,程序的設置和運作都要反映對權力的規范與制約。……權力只有化解到程序之中,化解到具體的步驟、過程之中,才能成為有明確界限、有標準可資奉行的權力。”[6]因此,我們應通過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以規范行政立法權的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