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林業政策論文
作者:樊寶敏 張鈞成 單位:北京林業大學林業史研究室
我國古代林業雖未自成體系,也未形成專門行業,但有關林業的政令和制度頗多,涉及到禁山護林、植樹造林、采伐利用、林業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形成一些諸如墓地植樹、公路河堤植樹、栽植紀念林、封山育林等的鄉規民約和傳統習慣[1,2]。研究這些林業政令、制度和傳統的形成,必須追溯先秦時期的各家學說。因為古代學術體系缺乏邃密的科學分類,哲學、歷史、倫理、天人關系的探討往往與經世致用方略雜糅在一起。群經和諸子學說雖然精華與糟粕并存,深邃與淺薄共有,但都深刻地影響了包括林業在內的中國2000年的歷史。我國古代林業思想體系及管理制度大致形成于春秋戰國時期[3]。當時舊的奴隸制日趨衰微,新的封建制競相興起,伴隨著社會變革出現了思想文化上百家爭鳴的局面。漢代將其歸納為六家,即陰陽、儒、墨、名、法、道德。其實不止六家,由于時間跨度大,一些學派進行了分化。學派之間既有相悖之處,也有相互兼容、采長補短的一面。盡管對我國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影響不同,但這些學說奠定了2000年封建社會的政治體制、政策法令的思想基礎,其中也包括林業的政令、制度和傳統。現就諸家學說中有關林業的思想略加論述,以便弄清林業政策和制度發展的歷史脈絡和淵源。
1陰陽五行學說中的林業思想
陰陽思想產生較早,相傳是伏羲畫八卦時的基本符號,不僅代表男女兩性,也將其用于自然界,如天為陽,地為陰;日為陽,月為陰等,同時產生許多對立的概念,如乾坤、否泰等。這種樸素的唯物論和辯證法進一步發展為認識自然和社會的學說,將天災、人禍等歸咎于陰陽不調。五行思想開始也比較簡單,只是將世界分為金、木、水、火、土5種物質,與印度古代哲學的“四大”(即地、水、火、風)類似。當時人們據此主張應正確處理這5種物質資源,夏啟討伐有扈氏時,宣布其罪狀為“威侮五行”[4],即不能正確處理5種自然資源。周初周武王與箕子總結歷史經驗時,也從“五行”角度進行了分析[4]。戰國末,以鄒衍為代表的陰陽五行學派,將陰陽、五行說結合起來,建立天人合一的“五德終始說”,所謂“天垂象,圣人則之。”將朝代的更替視為五行交替。五行思想,把“木”作為五行之一,并認為木主生,代表生命,與四時、五方聯系起來時,木屬東方,屬春季。由于日出東方,故把東方作為五行之首,如同東岳屬于五岳之首一樣。因此,木在五行之中居于首要的地位。成熟的五行說,實際上是以木為核心的和諧宇宙系統[5]。到漢代,陰陽學說發展為“堪輿學”(即相地的風水學);五行理論發展為讖緯學說。由于歷史的局限,陰陽五行說中難免有些不科學的因素,如讖緯學說中就有不少唯心主義的東西。但是其中合理部分是把宇宙看作一個生生不息的有機整體,人是這個整體的一部分,人應順應自然,按自然物候規律辦事,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因此,從生態學的觀點看,它包含著生態平衡和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寶貴思想,所謂“不夭其生,不絕其長”。對林業政策的影響表現為“四時教令”的產生和山林的“以時禁發”、“以時種植”及保護幼獸、幼鳥等政策主張。
“四時教令”即授民以時,其淵源由來久遠,《尚書•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羲和是堯帝主管授時的官員。司馬遷將先秦“月令”明確為“四時教令”,并對陰陽學說一分為二:“嘗竊觀陰陽之術,大詳而眾忌諱,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又說:“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生畏’。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為天下綱紀,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6]司馬遷的這一認識,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先秦時期有關每月的物候見之于《夏小正》,此書為《大戴禮記》的篇名,至隋代始別為一卷。有關“四時教令”和“月令”的論述主要載于《逸周書》[7]、《禮記》[8]、《呂氏春秋》[9]之中,諸子言論中也屢有提及。漢代《淮南子•時則訓》,亦基本引用了上述先秦古籍。關于“四時教令”,如:《逸周書•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7]管子、孟子、荀子都有森林以時禁發的論述。關于“月令”,以《逸周書•月令解》為例:孟春之月“東風解凍,蟄蟲始振,魚上冰,獺祭魚,候雁北。……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毋毋卵。無聚大眾。”仲春之月“始雨水,桃李華,蒼庚鳴,鷹化為鳩。……無作大事,以妨農功。是月也,無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秋之月“候雁來賓,爵入大水為蛤,菊有黃華,豺則祭獸戮禽。……天子乃教于田獵,……乃厲服厲飾,執弓操矢以射。……是月也,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地始坼,不鳴,虎始交。……是月也,……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其有相侵奪者,罪之不赦。……蕓始生,荔挺出,蚯蚓結,麋角解,水泉動。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7]此外,《禮記•月令》、《呂氏春秋》、《淮南子》等書關于月令部分的記載,都基本上繼承上述論述,并有所增刪。
先秦等時期貫徹上述“四時教令”也有一些具體史料。如《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楚國莊王之相孫叔敖“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6]注稱:“乘多水時而出材竹。”再如,1975年湖北睡虎地出土秦簡中的《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說明秦代將此月令作為法律。其他地區,由于諸侯各自為政,根據地區的不同,有的實行的好,有的則受到破壞。上述對林木以時禁發和保護森林資源的規定,雖源于陰陽五行學說,但并非陰陽家一家之言,也是道、法、儒、墨諸家共識,并被諸家引用。這些規定對后世歷代的農林生產有較大的影響,如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中的農林間作及林木輪伐法等。西方14世紀德國始有區域輪伐法;1795年德國GL哈爾蒂希提出調整木材收獲方法,提倡森林的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