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衛生監督論文
作者:陳德坤 薛芳 曹月娣 蘇敏君 張峰 單位: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衛生監督所
隨著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醫療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提高惠山區醫療機構誠信自律水平,保障群眾診療安全,借鑒了食品、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經驗,結合醫療機構現狀,研究制定了《惠山區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評分標準》,2009年-2011年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實行了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
1研究對象與方法
1.1對象2009年該區全部注冊在內的滿一年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共143家,其中公立醫療機構95家,社會醫療機構48家,對2009年以后發證的單位不列入研究范圍。
1.2方法
1.2.1確定評分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制定了《惠山區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評分標準》,根據其影響到醫療安全的嚴重程度確定其分值,根據醫療機構的規模、大小、科目不同,可以合理缺項,經標化后確定其分值。
1.2.2監督指標一級指標分為執業許可、人員管理、基本標準及設施、傳染病管理、醫療廢物處置、放射診療、醫療廣告發布、醫療技術準入、行政處罰、其他10個,二級指標25個,三級指標152個,其中列出了8個嚴重違法或嚴重影響醫療安全的項目作為關鍵項,所有指標基本涵蓋了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內容。
1.2.3評定標準評分表共500分,標化分等于該單位實得分除以應得分乘以100。標化分在90分以上的為A級,屬于示范單位,實行簡化監督,每年監督1~2次;標化分在75~89為B級單位,為合格單位,實行常規監督;標化分在60~74分為C級單位,為基本合格單位,要求整改,實行強化監督,每年監督5~6次;標化分在60分以下為D級單位,屬不合格單位,要求立即停業整改,或注銷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關鍵項目有3個以下不合格的單位減低一個等次;有4~8個關鍵項目不合格的減低2個等次。
1.2.4所有參加評審人員統一培訓明確標準和扣分原則,確保公平、公正。
1.2.5公示評審結果在政府網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及監督信息公示欄予以公示。
2結果
A級單位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C級單位逐年減少,D級單位徹底消失。醫療機構誠信自律、規范執業、依法執業意識不斷增強。
3討論
3.1對醫療機構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實行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這一監管模式,能有效地配置衛生監督力量。通過量化分級的信譽度來確定監督的頻次,從而避免了“拉網式”的衛生監督模式,對風險級別低信譽度高的單位減少監督頻次,而把監督重點放在那些高風險低信譽的單位上,讓有限的衛生監督力量重點查處安全隱患大的醫療機構[1],將政府的監督與醫療機構的風險度和誠信度管理相結合,并統一了醫療機構的硬件標準和軟件要求,對監督項目進行量化、細化,使衛生監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管理相結合的動態管理的轉變,有利于提高監督效率。
3.2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有效的規范醫療執業行為[2]實行量化分級是增強醫療安全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措施,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思路,是鞭策醫療機構行業自律的新手段,更是監督機構變定性為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新舉措,是變常規監管為重點監管,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的新模式。
3.3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促進醫療機構自律、誠信執業對醫療機構實施量化分級管理,能促使醫療機構加強自身管理,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3]。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要對醫療機構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評價。評定的等級要向社會公開,會影響到醫療機構的形象,有的甚至能影響到院內主要領導的政績。通過這種動態的評定,一旦發生問題被降級,必然會影響到單位社會聲譽和經濟利益,所以醫療機構不會被動的等待監督檢查,而是自覺地對照評分表,尋找差距,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高醫療機構的自身管理和誠信水平。
3.4促使醫療機構增添硬件設施,提升軟件管理通過實施量化分級評定,極大的調動了各醫療機構的積極性,促進了醫療機構加人投入,增添設施、設備,增加房屋面積,自覺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不斷完善內部制度和規章。在醫療機構量化分級評定過程中,不少機構醫療機構增加了護士的人員配備,所有社會醫療機構均增添或更新了高壓滅菌和氧氣瓶、搶救設施等,建立完善了各單位的執業檔案。
4建議
4.1建立統一、針對性強的量化分級評定標準對醫療機構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其評分標準的制定非常重要,因這個標準指導著醫療機構怎樣增加硬件投入。加強自身管理,具有引導作用、指向作用。標準制定的依據是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但比這些技術及管理規范要求要更具體化、可操作性要更強,既要符合相關要求,又能突出重點環節。
4.2醫療機構量化分級要遵循全程監督、量化評價、動態監督、分級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4]管理相對人如果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標準的行為被查實后或者違反關鍵監督項目的,應及時降低其等級,并予以公示。
4.3量化分級管理不能取代行政處罰對違反相關醫療法規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不能以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為由,弱化行政執法的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在下一年度的評審中予以體現,對違法行為嚴重或者違反關鍵項目的,立即予以降級。對那些能對照標準,改善軟硬件設施的,可以提高其信譽等級。
4.4加大宣傳,提高量化分級管理的群眾知曉度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要充分地發揮宣傳工具的導向作用,才能更好地發揮經營者的自律能力和監督機構的監督效率。利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的評定結果,使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融合起來,引導群眾到信譽等級高的醫療機構就診,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把量化分級的結果和單位的評優、評先等結合起來,提高各醫療機構的參與度和群眾的知曉度。
4.5把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結合起來根據量化分級的等次確定檢查頻次,對信譽度高的單位減少監督頻次,對危險度高的單位加大檢查頻次;同時,每一次檢查均按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記分,從而促使各單位重視量化分級評定的結果,提高創建A級單位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