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話語是反映價值觀和思想的可察之途。大國外交離不開國際法,國際法的首要價值是秩序。在當前時代背景下,考察與研究中國外交話語表達所蘊含的國際法秩序價值內涵具有重要意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外交長期堅持的基本話語,是國際法治中國話語體系的組成部分。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在對外交往實踐中所秉持的立場和價值觀的演變過程,是中國在不同時代背景中開創性地運用國際法解決問題并在國際社會中影響力逐漸擴大的過程。
何田田, 法商研究 發表時間:2021-09-15
關鍵詞:話語 國際法 秩序價值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人類命運共同體
當今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但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主題。和平需要相互尊重,發展需要合作共贏。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要堅持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全面發展同各國的友好合作;高舉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旗幟,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法律外交① 中的理念,是國際法治中國話語體系的組成部分。② 外交話語是一種在對外交往過程中形成的表達,來源于一國的對外實踐,是在實踐中構建一種國際法理論或解決一個國際法問題真實需求的反映。1949年以來,中國在處理對外關系中提出過一些表達自身政策與外交立場的話語,如“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①、“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國兩制”“擱置爭議,共同開發”②、“兩個推動構建”③等,這些話語都是以法律為重要支撐點的。近30年來,特別是“冷戰”結束以來,國際關系中的法律因素明顯增強,外交中的斗爭越來越激烈,外交話語與法律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大國外交必重國際法,國際法作為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穩定器”的作用更趨重要。在堅持和完善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工作中,越來越離不開國際法的研究和運用。在中國提出的諸多外交話語中,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最能反映出中國外交與法律關系的演變,最能說明中國國際法價值觀的發展、演變與堅守。
一、話語:國際法秩序價值的反映
如何從話語來考察與理解國際法價值,揭示話語與國際法價值之間的關系,厘清“話語(discourse)”這一概念,明確其內涵和外延,是支撐本文討論的起點與基礎。
(一)“話語”的內涵解讀
“話語”一詞在中外語境中含義不同。在中文里,“話語”一詞含有以善良語言溝通交流之意, 旨在建立人與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在西方哲學社會科學語境里,“話語”是 “一種調控權力統治的規則系統”,是隱藏于人們意識中的深層邏輯,是某種認知領域和認知活動的語言表達,是受某種思想觀念、價值取向支撐的語言交際活動與語境的結合。④ 綜合中外觀點來看,“話語”是在溝通交流語境中的語言表達,這種表達反映了表達者的價值取向與語境理性。“話語”,一般也稱之為“話語權”;“話語權”涉及“話語權利”和“話語權力”兩方面。在國際社會這一語境中,意味著每一個主體都有權利由自己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要求,這是話語權利;每一主體在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思考和表達時,⑤“怎樣說”以及話語對國際秩序的影響,這是話語權力。僅僅“有權利說”是不夠的,還必須能夠在國際場合中被“聽到”和“聽進”,這就意味著話語表達者有能力在國際場景中影響到其他群體、其他國際關系參與者(國際法主體)。因此,“話語權利”是獲得“話語權力”的前提,而“話語權力”是增強“話語權利”的結果。在“平權”的國際社會中,只要是國際關系的參與者,都有表達的權利;但并非每一表達的國際關系參與者,都能獲得話語影響力。
(二)國際法的首要價值是秩序
國際法價值與普通法理學所論述的法律價值有相同之處。一方面,普通法理學中的法律價值是社會價值系統中的子系統,有著價值的一般含義。價值是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反映的是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揭示的是主體實踐活動的動機與目的;價值同時也是一個表征意義的范疇,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國際法價值也屬于“表征關系”和“表征意義”的范疇,是在關系與意義范疇內對國際法律制度的評價。另一方面,普通法理學中的法律價值是一個由多種要素構成、以多元形態存在的體系。在該體系內部,各種價值要素的位階是上下浮動的。① 一般認為,秩序、正義、自由和效益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其中正義被認為是法律的終極秩序,秩序被認為是法律的形式價值。② 這些價值也是國際法所追求的。
國際法價值與普通法理學所論述的法律價值又有所不同。如周鯁生先生指出,普通法理學書上關于“法律”之定義,常不能適用于國際法。國內法離不開政治的主權組織,而在國際法背后,則未有此種權力組織。③ 因此,國際法的很多問題,如國際法的效力、國際法的執行力、國際法的價值,就不能用根基于國內法的普通法理學來解釋與簡單類比。如有此簡單類比,就會陷入對“國際法是否法”“國際法是否真正的法律”的爭論。④ 正是由于國際法的這一特點,在價值論視域里,必然會影響國際法的價值定位,使“正義”難以成為國際法的首要價值。國際社會中,各國在文化和政治體制方面的較大差異對法律價值中何為“正義”的認同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國際法與大國政治、大國利益之間存在的相互依賴關系,更使得“正義”無法成為國際法的價值重心。有學者由此提出“國際法二元結構說”,認為國際法的價值在不同的主體、不同的階段看來, 最終追求的目標可能是不統一的。⑤ 國際法的規則和運行在很多時候體現出“國家利益”與“人類共同利益”之間的沖突、“人權”與“主權”之間的沖突、“國際體制”與“國家任意”之間的沖突等。⑥ 這些沖突深刻地影響到國際法的價值定位,也使得一些具有正義性的觀念和主張無法在不同主體和不同階段中取得共識。因此,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正義將難以成為國際法的首要價值。⑦
從法律價值的關系與意義范疇來看,國際關系是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價值主要取決于國際法的客觀基礎。國際法的出現一般可以追溯到1648年,那是近代歐洲擺脫中世紀宗教權威進入世俗社會、確立民族主權國家的開始。從那時起,國際法就已經把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存在作為自已存在的前提;但同時也對這樣的實體提出要在彼此關系中遵循法律規則的要求。如果這個體系的成員對規則漠視,混亂和破壞是必然的結果,且其范圍很可能及于世界的每一個角落。⑧ 也就是說,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發揮作用的客觀環境。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來往與交際要持續和發展,就需要國際法。這謂之“有社會,就有法”“有外交,就有國際法”。⑨ 在這個客觀環境里,國際法最開始是通過模仿國內法的運行并借用羅馬法基本法律概念和理念的方式初步實現國家在“平權”國際社會中對秩序的需求的。因此,以規則來維持與促進國家與國家之間在無政府社會中來往與交際的需要,決定了秩序是國際法的首要和最主要價值之所在。正如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所言:“國際體系所要求的,國際法試圖促進的,是在和平框架下的更廣泛、更深刻的秩序。這一秩序試圖向國家間關系提供信心,建立可信賴的預期,從而使國家不必再經反復磋商就能了解什么是可期待的并能夠進行相應的籌劃。”①
(三)話語與國際法秩序價值的關系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不同時代、不同實體,對秩序的理解和追求是不一樣的,但秩序總是意味著在一個社會系統內的某種“確定性”,這也是中外法學家的共識。例如, 張文顯認為,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性是秩序,核心是安全。② 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表達了同樣的秩序觀: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③ 國際法的秩序價值也體現為一種確定性與可預測性。可預測性往往由某些規則和反映行動者如何理解和應用這些規則的行為方式 (話語、行動、互動、結果)所定義。④ 因此,國際關系參與者的行為方式是反映秩序穩定性與可預測性的最佳觀察窗口。由話語及相應的實踐所體現的行為方式反映了國際關系參與者對國際秩序的看法與追求,這些行為方式將決定未來的國際秩序。⑤ 話語與國際法價值的關系也可以利用法國哲學家福柯的“話語權力理論”來闡釋。福柯認為,國際關系參與者的表達方式及其影響, 隱蔽地反映了一種權力運作方式,這就意味著一種國際秩序。⑥ 因此,考察國際關系參與者的話語表達和影響,就是理解與洞見一種國際秩序。話語的影響力在“平權”的國際社會中雖然沒有可量化衡量的標準,⑦但有如下兩個顯著特征可作為參考:一是其他國家(包括西方國家與非西方國家、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話語的提及和使用的頻率與場合。二是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對話語是自愿接受的,而不是被強加接受的。這種自愿接受體現為某些提法、概念等由于能實際地解決問題而為眾多群體自發使用。⑧ 后者是衡量話語影響力的重要標志。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國際法院前院長希金斯在總結英國國際法話語影響力時所指出的,話語未完全覆蓋某些領域并不代表這種影響力不存在。⑨
由此,從國際關系、國際政治、法學和國際法基本理論的共識來看,話語是在溝通交流語境中的語言表達,這種表達及相應的行為方式反映了表達者在表達語境(時間、空間)中對維持或構建秩序的觀點與態度。因此,通過國際關系參與者的話語及相應的行為方式演變,可以觀察到國際秩序的變遷;以話語表達為核心的行為方式變化的背后是思想和價值觀的反映。話語是反映價值觀和思想的可察之途。從國際關系參與者和話語表達者這一角度,考察中國在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兩項話語過程中的國際法實踐,可分析中國對“秩序”這一國際法首要價值的理解與倡導。
二、秩序價值的演進: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話語的形成有著深刻的時代和國際環境烙印。每一話語的提出和發展絕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國內國際形勢總體發展變化的一部分,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認識時代和國際環境因素,對完整或有效理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伊始的20世紀50年代中期,意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語境來看,在此前100多年里,中國飽受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壓迫、剝削和干涉;當時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下簡稱二戰)剛結束,亞洲和非洲地區反對殖民主義、爭取國家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風起云涌,國際社會出現了一批和中國一樣的新興獨立國家;這些新生國家的環境不太平,面臨著侵略和戰爭的威脅。當時的世界正處于“冷戰”初期,東西方兩大陣營對峙,意識形態問題突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兩個推動構建”之一,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① 是中國細致觀察和總攬世界大局后的創新提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出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新時代,各國間的聯系和依存日益加深,但也面臨諸多共同挑戰。資源短缺、糧食危機、網絡攻擊、人口爆炸、氣候變化、環境污染、跨國犯罪等全球非傳統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各國共處一個世界”這一共識的重要性凸顯。隨著2018年“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正式載入我國憲法,這一理念成為中國國際法治觀的最高宣示,是中國新時代世界觀、秩序觀和法治觀的體現。
(一)“互”之秩序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之際,維護國家生存是頭等大事。受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封鎖,中國面臨的國際環境是惡劣的,對外交往是有限的。當時中國對國際關系與國際法的態度是強調首先保持自身獨立,再慢慢融入國際社會,這也反映了中國對國際法秩序價值的理解更注重“互” 的一面。
“互”之秩序觀的前提是強調自身獨立。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前提都是中國保持自身的獨立。②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我國外交政策的原則是“保障本國獨立”,直到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首次完整地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條約繼承的中國實踐上,中國主張“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在嶄新的基礎上開始條約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最初30年中,我國締約的數量不多,主要是締結一些以鞏固新生政權并滿足國家發展基本需要為主要內容的條約。“互” 之秩序觀在國際關系中反映為雙邊之“互”。“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與周邊國家一道提出的,在話語結構中包括4個“互”字。“互”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突出相對性,反映了國際關系運行的內在邏輯和要求。雙邊之“互”有兩個經典的國際法實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逆條件”承認。在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中,一般是承認者向被承認者提出條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拒絕按照其他國家作為承認代價而提出的條件行事,而且提出了自已的承認與建交條件,也就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就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條件,謂之“逆條件”的承認。① 二是中國與鄰國的邊界談判實踐。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礎是擁有一個穩定的邊界;實現邊界的穩定性和終局性是國際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和重要價值。② 在當時, 中國幾乎與所有周邊陸地鄰國都有邊界爭議。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中國秉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本著相互尊重和平等協商原則,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分別與緬甸、朝鮮、俄羅斯(包括蘇聯)、蒙古、哈薩克斯坦等12個陸上鄰國開展友好談判,通過簽訂雙邊邊界條約的方式,妥善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就是第一例具有良好導向和示范作用的雙邊“互”之條約。
(二)“共”之秩序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中國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系,先后同170多個國家建交,全面加入了主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建立了109對伙伴關系。③ 隨著中國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承認,“互”之秩序觀逐漸向聯合中小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的“共”之秩序觀演變。
“共”之秩序觀本來就內含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當中。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時,中國尚未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在此時提出國家之間的五項相處之道,并倡導這些相處之道不僅適用于亞洲國家,還適用于所有國家,無論其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進步意義強烈。1957年, 毛澤東在莫斯科向全世界莊嚴宣布,“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④ 1963 年年底至1964年年初,周恩來總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的14個國家,提出了我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擴展到經濟領域。⑤ 這是中國創新地將經濟上的平等和互利包含在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平等”之內,超越西方國家所主導的從政治或主權的角度定義平等的國際法。正如周鯁生先生所言,中國倡導的平等互利原則,“可說是標志著國際法上平等原則的發展。國家間的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實行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①
“共”之秩序觀在國際關系中突出反映為中國的“三個世界”理論。“三個世界”理論是“共”之秩序觀的體現,是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繼承和擴展。20世紀60年代前后,中國仍未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加之與蘇聯和美國的關系惡化,在國際關系中陷入被包圍的困境。不過,第三世界國家在當時開始大規模獨立,僅在1960年就有17個非洲國家獨立。第三世界國家的大規模獨立,與中國當時的反帝反殖反霸在理念上是一致的。20世紀70年代中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創新地提出“三個世界”理論。“三個世界”理論是富有想象力的,是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實踐與充實。由于理念的一致,第三世界國家和中國迅速處于同一條戰線,中國與第三世界國家的聯系不斷增強。在1978年前,第三世界國家是中國國際條約的主要締結對象。中國與第三世界國家締結了大量涉及國家關系的政治性條約。② 這些條約連同相應的外交實踐不僅貫徹了亞非會議所堅持的落后國家民族團結、民族自立和民族自決原則,更是擴大了反帝反殖反霸的思想內涵和政治基礎。在廣大亞非拉國家的堅定支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20世紀70年代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第三世界國家占據了聯合國會員國中的大多數,中國團結了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并堅定地同他們站在一起,這一有凝聚力和有認同感的“第三世界”外交圈,極大地豐富了中國外交基本盤,直到今天,仍是中國外交的重要力量。“三個世界”理論反映了當時中國理解世界秩序的新思維,是當時中國的全球治理理念和價值觀尋找“共同”的表達,充分反映了中國對國際法秩序的想象、努力與期待。這種“共”之秩序觀也進一步推動了全球秩序的演化。
(三)“共同”之秩序
隨著中國自身的發展變化,以及與世界的互動,聯合中小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的“共”之秩序觀向全球擴展,表現出越來越多的“共同”特點。20世紀中后期,隨著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尤其在“冷戰”結束后,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國際貿易快速增長。大部分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益,各國經濟聯系緊密且相互依賴,日益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有必要開展更有效的國際合作。此時的國際法學者已經敏銳觀察到這一趨勢,如美國學者弗雷德曼就在其名著《變動的國際法結構》中提出,國際法的范式開始從“共存法”轉變為“合作法”。③
合作就是尋找“共同”。由于多邊條約比雙邊條約更能體現平等的精神,共同體的建立最初就是始于多邊條約的締結,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及其規則的發展就是一個極為典型的例證。世貿組織本身就包含著突出的平等精神。作為擁有164個成員方的大型多邊條約, 不管成員大小,一成員一票。而且,世貿組織規則體系很獨特,體現了經典的“共同”特征。“一攬子承諾”原則使世貿組織各協定相互關聯,統一適用;每個案件都是對規則的具體解釋和適用,這些相關聯的規則在相互解釋中又進一步邏輯自洽地向更廣闊的議題擴展。同時也應注意到,這一尋找“共同”特征的秩序,帶來的是對國家主權的約束。例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條第4款要求每一成員“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再如,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框架下,上訴機構擁有專屬管轄權,管轄范圍幾乎已經潛在地觸及經濟管制和經濟政策的每個方面。可見,世貿組織的規則和實踐在國際法和全球治理中是獨一無二的。國際法規則成為相關成員方相關域內法的高階參照系,這一尋找“共同”特征的秩序,導致出現了一些被學者稱之為國家“離開”的現象。① 由于國家的“離開”,又反過來促進了國際法———尤其是普遍國際法———的發展,推動了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維護了國際和平與安全,也增進了國際繁榮與發展。② 在這一時代潮流中,中國開始與全球高度交互,積極地參與到這一股全球化浪潮之中,推動著國際經濟政治秩序的演變。
中國“政治入世”“經濟入世”和“法律入世”的全過程,是“共同”秩序觀的最好體現。一是 “政治入世”,即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回到了聯合國體系之中,開啟了中國與聯合國成員國全面交往和合作的新時代。自此,中國在推動聯合國各項工作及促進國際社會進步方面揮發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二是“經濟入世”,即改革開放和提出“復關”申請。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這標志著中國開始跨入對外全面合作的新時期。國際法在中國的發展也隨之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隨后,中國于1986年提出“復關”申請。③ 三是“法律入世”,即為“入世”談判做持久且全面的努力。“入世”談判對中國提出了廣泛、復雜、影響深遠的要求,涉及關稅減讓、投資、知識產權、服務貿易、農產品等廣闊領域。按照這些要求,中國全方位地“破舊立新”。20世紀90年代,中國清理法規多達2000多件,廢除了 500多件不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加上地方政府清理的文件,共清理了90000多件;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多部法律,將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都載入其中,建立起全新的法律制度。④
在中國看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平等”既是政治平等,也是經濟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在經濟全球化中進一步“互利”;只有“和平”才能充分“發展”。中國“入世”行動背后是改革開放國內政策的推動,是中國對外開放的主動選擇,借由全球化機會實現“走出去”,主動適用、熟悉國際法規則。中國由此實質性地參與到國際組織活動和多邊立法進程中,全面融入國際體系。中國先后加入了亞洲開發銀行等金融組織,參加了110余項多邊國際公約,內容覆蓋范圍越來越廣, 涉及經濟、勞工、海事、民航、外空、核能、金融、人權等多方面,逐步從國際體系的旁觀者變為參與者。⑤ 中國在“政治入世”“經濟入世”“法律入世”這一持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對世界潮流的把握、對國際組織的認識與行動,充分體現了中國對“共同”國際法價值秩序的理解與倡導。更應肯定的是,像中國這樣曾經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經歷的國家,能主動、實質地參與到國際組織的活動中,是巨大的進步,也得益于中國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堅守和與時俱進的理解。
(四)“同舟共濟”之秩序
當前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大變局的動力,是具有決定性地位的生產力得到了大發展,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創新活躍期。人工智能、區塊鏈、量子科技等蓬勃發展,在重構全球創新版圖的同時,也凸顯了不穩定和不確定因素,使傳統國際法的觀念和理念面臨巨大挑戰。大變局的基礎,是世界經濟重心正在從北大西洋向太平洋轉移。① 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一批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群體性崛起,成為繼續推動全球化的新生力量,但隨著英國脫歐以及西方國家族群國家主義的興起,世界走到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
每個國家都在認識和緊跟這一“大變局”,都在通過話語和相應的實踐來表現各自的理解,來參與國際秩序的新一輪調整。世界各國由此出現了兩種態度:一種是任憑風吹雨打,不思改進, 抱殘守缺,甚至倒退;另一種是正視缺陷,迎接挑戰,砥礪前行,銳意改革。② 美國就是前一種的典型代表。進入21世紀以來,尤其在特朗普任期內,在“美國優先”口號下,美國先后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京都議定書》)、《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以下簡稱《巴黎協定》),擱置《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談判,要求重新談判《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以及采取日益恣意的經濟單邊主義。美國2018年以來利用《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以明顯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對中國發起了“貿易戰”,甚至一度阻撓世貿組織任命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成員,致使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一度無法運轉。美國在多個領域從多邊主義日益轉向區域與雙邊主義,保護主義逐步抬頭,尋求“回歸”③的極端做法,損害的已經不止是中國而是整個國際秩序,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強烈關注。與美國做法相反的是,中國此時提出了“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方案。中國“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在追求本國利益時兼顧他國合理關切,在謀求本國發展中促進各國共同發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發展伙伴關系,同舟共濟,權責共擔,增進人類共同利益”。④ “同舟共濟”,本身就內含了“共同”的理解,而且比“共同”多了一層內涵,即對全人類同在一個地球之“舟”的強調,“共商共建共享”和共同安全的治理觀與價值觀凸顯。這是當前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所要求的法律秩序觀,也是中國提出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創新所在。
1.人類命運共同體既是發現的,也是發明的
人類命運共同體既是發現的,也是發明的。學界已有不少關于“人類命運共同體”內涵解讀的研究成果。例如,有學者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是發明的,而是發現的”。⑤ 但筆者認為,一方面,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觀察世界局勢后的洞察性“發現”。國際社會早已有“國際共同體” 和“命運共同體”的提法。早在1999年,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就從人類的共同機遇、共同挑戰以及國際法作用等角度闡述過“國際共同體”的含義,“更美好世界”正是“國際共同體”的目標。⑥ “命運共同體”則是國際關系領域的提法。中國在2011年公布的《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中就提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是當前國際關系中的國與國的相處模式。① 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也曾呼吁,中美關系應該提升到類似二戰之后美歐關系這樣的“命運共同體”高度。② 正如王義桅指出的,過去的國際體系,只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個特例。③ 人類命運共同體彰顯著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對“已有的共同價值觀”的發現,也是正在進行的動態包容性建構。另一方面,人類命運共同體對“人類”主體的強調,是具有創新性的“發明”。創新“發明”并非需要“無中生有”,對已有事物的新認知與新聯系也是創新。人類命運共同體是汲取了已有提法,即“國際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概念的進步因素,也是對這兩個“共同體”概念的創新。④ 在國際關系和對外交往的語境下,中國將“命運共同體”的范疇擴大到了全人類,這里的“人類”,不僅指向每一個人,而且指向一個須共同面對未來命運的整體。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現”,是發現全球人民共享同一個夢想,這個夢想,也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即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這是本來就包含在人類社會和《聯合國憲章》中的初心與追求。⑤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明”,是認識到人類在大變局中已風雨飄搖,世界是一個“地球村”,人類共有一個家園。多么強大的國家都不能單獨應對氣候變化、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等人類共同問題,各國應風雨同舟、榮辱與共。也正是由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現”與“發明”,兼備了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才得到了國際社會迅速和熱烈的響應。
2.“同舟共濟”下的中國實踐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在新時代的世界觀、秩序觀和法治觀,所包含的“同舟共濟”秩序觀是中國在國際關系和國際法領域新實踐的價值基礎。
第一,“同舟共濟”的秩序觀體現在中國對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統籌處理上。對國內,中國強調,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已經發生結構性變化,深度融合在一起,是不會動輒“退群”“脫鉤”“筑墻”的。⑥ 對美國,中國沒有“非敵即友”的簡化思維。在面對美國的貿易政策和單邊行動上,中國一直以共贏合作為出發點來處理中美貿易分歧。中國在任何場合的表態,都強調中美經貿關系本質是互利共贏,共同利益遠大于分歧,⑦正是基于對中美經濟超強互補性的認識,中國有著前所未有的耐心、定力和韌勁。對全球治理,“中國的世界”與“世界的中國”密不可分,中國持續倡導多邊主義和國際關系民主化。
第二,“同舟共濟”的秩序觀突出體現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行動中。應對氣候變化是人類共同的事業。但是,氣候談判議題復雜,牽涉多元的利益格局,多年來一直就體現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兩大陣營的較量。從歷年談判中每個國家尤其是大國的表現來看,每個國家的應對做法與價值觀是不同的。中國在氣候變化領域的貢獻常有提及,從中國多年來參與氣候談判的行動細節中,能獲知中國對“同舟共濟”之倡導與堅守。以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談判為例,一方面,中國提出了環境法領域“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公約》談判進程中,中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公約草案案文。在這份草案案文前言中,中國提出了“國際社會在對付氣候變化問題上有共同但有分擔的責任”,這是后來《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雛形。這份草案案文是中國首次在多邊條約談判中提出完整的草案案文,也是《公約》制定和執行的重要基礎文件。經過長期談判和發展中國家的艱苦爭取,《公約》最終寫入并全面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①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促成合作共贏的理念,直到今天依然影響著環境與發展領域的條約,指導著氣候變化領域的磋商與談判。另一方面,中國積極發聲參與氣候變化領域談判中法律文本的修改,勇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和權益。氣候變化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在《公約》談判的最后階段,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分歧依然存在。例如,《公約》第4條(承諾)第1款b項是關于所有締約方的“國家計劃”承諾義務范圍的規定,發達國家一直建議用“控制”一詞,但這相當于以另外一種方式加給發展中國家實質的限排義務。正是中國代表團在談判最后時刻的據理力爭,為發展中國家積極爭取,“控制”一詞沒有得到最后使用,最后采納了中國建議的、更為中性的“著手(addressing)”一詞。② 中國理解,由于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和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不同國家或國家集團對談判議題有不同的立場和主張是正常的、無可厚非的。但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國際合作是應對這一挑戰的唯一出路。中國多年來在氣候變化領域的表達與行動,充分反映了我們在國際法律秩序中“同舟共濟”的理念。在這樣的認識與理念下,中國多年來一直通過談判推動氣候變化領域國際法的發展,在多場合推動各方彌合分歧、凝聚共識,推動各國在談判中同舟共濟,遵循聯合國多邊機制的基本原則,本著對人類共同利益負責和合作與妥協的主動精神,積極建設性地參與談判,顯示出最大的努力與誠意。正如我國外交談判人員所稱,“我們思考最多的、說的最多的是應對氣候變化不是‘別人要我做’,而是‘我要做’”。③
第三,“同舟共濟”之秩序觀同樣反映在中國在各個領域的國際法實踐當中。例如,在治理規則正在推陳出新的外空法領域,中國已經在政府間空間法規則討論中提出了“外空命運共同體” 理念,即“在和平利用外空領域加強國際合作,以實現命運共同體愿景,為全人類謀福利與利益”。④ 又如,在國際海底區域,“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可以為海洋法領域的關于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國際協定談判提供新思路。在談判該協定的具體權利分配、資源共享、責任承擔和惠益分享等規則上,“77國集團加中國”作為一個整體,已經主張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遺傳資源可適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⑤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概念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密切相關,這樣的重要規則攸關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區域” 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這一倡導將有利于推動國際社會共識的達成。①
三、秩序價值的堅守: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國際法秩序價值觀的“深根”和“浚源”。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這些年來所提出的話語邏輯都蘊含著中華傳統優秀文化因素,有著很深的歷史共振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都非常突出地反映了中國文化的特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反映中國文化中的“平等”“和平”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思想下,中國很快就解決了復雜的邊界領土糾紛和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體現中國文化中增信釋疑和循序漸進的辯證唯物哲學思想。②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都集中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的中華文化智慧和“以天下為己任” “協和萬邦”的大國情懷。③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都來源于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下”觀念。倡導和平共處、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都是在尋找人類共同價值理念,這是中國“天下”觀念對人的不同層次社會存在形態相互關聯的認識。
高超的大國外交,底層邏輯都是在時代背景中不斷感悟和揭示出“道”,并促成國際社會和其他國家理解這種“道”。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貫穿著中國的國際法秩序觀,貫穿著“中國始終是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④體現著中國不變的外交“王道”。從20世紀50年代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弘揚“萬隆精神”,從“三個世界”理論到提出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從倡導構建新型大國關系到致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從打造遍布全球的伙伴關系網絡到提出“一帶一路”倡議,從推動達成《公約》和《巴黎協定》到平衡推進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無論處于何種發展階段,中國在經濟發展、國家交往、安全格局、文化交流、生態建設等各個方面,都從未停止對一個更加合理公正的國際秩序的追求和探索。⑤ 這也是中國倡導的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等價值觀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一以貫之,是中國外交不變的“王道”。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話語,生命力強大,有傳承,更有發展,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是中國對國際法、國際法學和國際法話語體系作出的重要貢獻。⑥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影響力可以說是迅速擴大的。1955年,代表著世界三分之二人口的29個國家共同發表了包含10項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關于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即《萬隆會議十項原則》),《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全部吸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能獲得廣泛接受的原因還在于其對當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創造性貢獻。載于《聯合國憲章》序言和第2條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為人們所熟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與這些基本原則有最緊密的互通和共通,還是后者的深化、濃縮與提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所體現的亞洲特色充分反映了二戰后弱小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共同要求。“兩個推動構建”同樣得到了國際社會廣泛的認可與接受,“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已寫入多個聯合國決議和一些重要的雙邊政治宣言。例如,2017 年3 月23 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和“糧食權”的兩個決議,明確載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聯合聲明》《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青島宣言》《關于構建更加緊密的中非命運共同體的北京宣言》等也都先后納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四、結 語
回溯歷史,考察話語所反映的中國看待國際秩序演變的內在邏輯,可以幫助我們捋清國際秩序演變的脈絡與趨勢。研究和回顧中國從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展、創新與實踐,總結中國對國際法價值的秩序認知,能加深對中國與國際法互動過程的認識, 也能增強對構建中國特色國際法話語的自信。中國外交話語的提出與發展,是在學習和熟悉已有的話語基礎上,結合國內國際實際,反映了1949年以來中國對外交往實踐中的“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對國際法問題的獨特立場、價值與觀點,是中國在不同時代背景下開創性地運用國際法解決自身問題的表達,以全新視角展現了中國參與國際合作和構建國際新秩序的實踐,體現著中國外交的創新、靈活、包容、務實與情懷。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從 “互”到“共”、從“共同”到“同舟共濟”的秩序觀,展現了中國外交話語與時俱進的過程,展現了中國的國際法觀從周邊向全球、從雙邊向多邊、從內政向外交、從接受者到推動者的演變。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為世界和平與發展持續貢獻智慧。“太平世界,環球同此涼熱”“這100多年全人類的共同愿望,就是和平與發展”,①中國對國際秩序的探索與貢獻,之所以贏得越來越多國家和人民的認同,就在于其契合了各國人民內心對美好生活的深深渴望。機遇與挑戰并存,優勢與風險同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的天下仍很不太平,發展問題依然突出,實現各國共同發展,任重而道遠。新時代的中國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引領,在法律外交方面大有可為。展望未來,結合新的情況善用國際法,從全人類的角度,為“共同命運” 著想,中國在推動全球治理方面將發揮更加積極的建設性作用。提出更多有影響力的中國國際法話語與行動方案,在全球治理規則中推動建立“法律共同體”,也是中國國際法學人責無旁貸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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