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來,隨著招標項目范圍的不斷擴大,招投標工作也需更加規范高效。盡管我國的招標制度在不斷地完善,但是政府采購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需要在政府采購中得到相應的政策來解決,確保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論文結合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以及市場環境的發展變化,可以看出嚴格地遵循市場發展規律能提高其政府的采購水平。加強對政府采購招標工作中問題的研究,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有利于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本文源自新晉商【2020年第06期】《新晉商》雜志,山西出版傳媒集團主管,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山西省人民政府參事室(文史館)主辦。于2005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4-1350/F,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對話晉商精英、關注財富生活為主線等。
1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概述
在政府內部工作領域,采購作為重要的項目組成,所呈現的工作環境及涉及的工作要素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當前的采購工作領域,政府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以招投標為主,對外進行物資采購的競標處理,從而保證所采購的物資在品質等各個方面的參數符合實際需求。通常情況下,招投標作業方式主要為公開和邀請兩種,前者在預算方面受中央機構或者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后者主要以采購負責人為主體,根據具體的采購標準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同時,招標投標工作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隱患,采購人員的職能素養及政府在此方面的管理實施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整體采購質量。因此,政府需要對此項工作加強重視,并積極參與到采購管理工作當中。
2 我國現有政府招標采購方式優缺點分析
2.1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參與投標。其中,“招標人”是指具有組織招標能力的采購主體,主要包括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必須在政府指定的網站發布招標信息,體現了公開原則;“不特定”是指任何符合投標條件的潛在供應商都可以參加投標,體現了公平原則。但是公開招標因其采購周期較長,一直為人所詬病。另外,采購成本也較大,對于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而言,潛在投標人較少,不利于進行充分競爭。我國劃分公開招標的標準主要以采購金額為依據,主要體現的是“規模效應”,未根據采購內容性質進行區別,無論采購內容是貨物、服務或是工程建設項目,在程序上,只要采用公開招標,一律需要20天的開標等待期,總計約30天的采購周期。如果采購內容是工程建設類項目,由于需要實地踏勘、研究工程圖紙、設計施工方案、計算工程報價清單,一些煩瑣而又必要的程序使制作投標文件的時間花費20天是合理的,甚至可以更長。但是政府采購,主要是貨物和服務采購,投標方只需要根據招標文件具體參數需求制作招標文件,不需要復雜的現場踏勘,也不需要復雜的方案及計算,甚至對于一些簡單的貨物及服務項目,3~5天時間就足夠了,所以20天的開標等待期就不太合理了,大大降低了采購效率,增加了采購時間成本。遇到需緊急采購的貨物及服務,雖然有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做為補充,但是一旦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而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還需要向相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1]。
2.2 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如果采購標的物的市場競爭性較弱,很難通過招標公告及資格預審公告的方式吸引到合適的供應商,招標人可通過前期市場調研,邀請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參加投標,其耗費的采購成本及社會資源較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縮短了采購周期,提高了采購效率。但是,邀請招標有限的競爭性使招標人獲得更優惠的價格及良好的服務的可能性減少,有可能無法選出合適的中標人及獲得最佳競爭效益。同時,招標人既然向特定的供應商發出邀請,要保證能邀請到合適的供應商前來投標,就要求招標人對市場上相關行業內供應商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否則,將會直接影響到招標結果。此外,在這樣的情況下,招標人還有產生廉政風險的可能。鑒于以上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邀請招標在政府采購方式中一直被謹慎使用。
3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3.1 采購的招標投標方式單一
就目前來講,在政府的采購工作中,關于招標投標方法手段的建立,呈現出單一化的不良現象。在當前的招標投標領域,公開和邀請是主要的工作方式,但是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比較顯著。在實際執行招標投標工作的過程中,一些人員因為熟諳內部的工作流程或者考評機制,掌握法律的漏洞,并借此機會進行暗箱操作,謀取不良的利益,給政府的采購工作帶來較大的風險。同時,隨著市場環境逐漸發生變化,政府在采購方面的工作發展也逐漸趨于創新性發展。因此,政府更有必要針對當前招標投標方式單一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并站在未來的發展趨勢考慮制定科學、合理的解決措施[2]。
3.2 法律追責制度不完善
法律責任的有效落實則必須要建立在法律能有效追責的基礎之上,如果違法人員無法得到法律責任的處罰,則法律成為了一紙空談。而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追責制度不完善,首先追責途徑過于籠統,我國法律責任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體的綜合責任,所以在進行追責時,以哪一種追責制度為主難以確定,這樣就導致追責實施困。并且當前我國政府采購與司法途徑銜接不流暢,司法機關是當前社會維護公眾公平的最有效保障,但是相關政府采購當事人即使經過司法制裁后法律責任難以落實,那么就導致司法裁判與責任執行的連接不順暢,法律責任追責制度與司法機關的銜接存在一定的空隙。
4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作中的改進策略
4.1 采用競爭式的招標投標采購方式
在采購范疇內,政府需要針對內部的工作需求,對招標投標的方式和執行手段進行多元化創新。進一步豐富采購工作環境,也能進一步促進招標投標的執行渠道,從而全面提高整體的工作效能。在常規手段的基礎上,積極學習國外在該領域的理論思想,發掘競標手段,并根據內部在采購工作方面所呈現的具體需求,進行工作手段改良與創新,全面增強競爭性手段在國內政府采購領域的適應性,也能保證最終所獲得的采購物資,在各個方面的規格均符合實際標準,從而全面提高采購工作質量。在實施競標的過程中,政府需要加強項目的宣傳,利用新媒體等技術手段進行宣傳和推廣,從而吸引更多的供應商參與競標。
4.2 明確規定政府采購行為義務方責任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對于在采購活動進行過程中相關義務還未形成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就需要對相關法律義務責任進行規劃。首先,通過觀察政府實際采購活動現狀,可以發現當前法律對政府采購責任的規定尚不全面和規范,這很容易引發相關管理制度混亂。因此我們需要在法律層面對政府采購責任進行系統全面的定位和把控,力求保證任何政府采購行為都能在法律的監督管控下完成,真正使政府采購行為合法化、正當化、科學化。其次,作為補充說明的法律責任或其他補充內容則應當遵循可操作性原則,以招投標法為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活動原則,進一步規范立法用語的問題。
4.3 加強監督管理制度建設
在招標投標工作環境中,政府需要針對當前存在的風險因素制定完善性能的監管體制,從而保證監管工作全面、具體,同時能為構建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一定的外力支撐。政府需要單獨成立監督部門,加強內控機制全面建設,就內部招標投標工作的開展進行系統審核。
5 結語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工作是整個政府內部服務工作落實的關鍵,合理的招標采購工作有利于政府機構工作的全面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何紅鋒.政府采購法律責任與法律風險[J].中國政府采購,2015(10):20-21.
[2]肖劍欽,譚荔,黃曉云.淺談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化的原則與標準[J].財經界(學術版),2016(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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