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政策瞭望》發表的一篇行政法方面的論文,(月刊)創刊于2003年,是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委政策室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具有國內統一刊號的公開出版刊物。本刊是一本緊貼黨的中心工作,關注浙江法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宣傳介召浙江各級各部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的綜合性刊物。她的主要特點是:指導性和政策性。
摘 要:世界各國進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國有公司或者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擔者經濟或者社會的壓力。國家力量的收縮,是以公共事務得到良好的管理為前提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社會公共事務在民營化力量的經營下得以有序的進行;其二,民營力量在進行社會公共事務經營過程中采取的行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對一般社會主體影響最小。對民營力量的要求,本身是與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項原則——比例原則——息息相關的。
關鍵詞:行政法;民營化;發展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國家的性質以及權力的屬性都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改變而發生變異。從國家政權產生之初的集權專制統治模式,到近代資產階級領導下的民主革命,將分權,控權的理念融入到國家的統治與管理中而形成的典型“三權分立”模式下的國家統治管理模式。要言之,社會的不斷進步,其實也是一個權力大步后退,權利奮勇前進的過程。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民營化”問題成為以權力分立理念指導下,國家權力萎縮的最后陣地——行政法學所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公共行政的民營化浪潮沖擊了古典自由主義法治國家思想構筑的傳統行政法概念,民營化的政策將許多承擔公共任務的公營企事業列入民營化的名單。”
一、社會公共事務民營化基本概述
社會公共事務民營化問題,是當今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一個社會化問題。在新時代背景下,國有經營事業范圍的萎縮以及程度的淺涉,一方面是市場經濟制度下,經濟參與主體積極主動參與到以前國有經營事業范圍導致競爭環境下的敗退,另一方面也是國家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干預范圍以及程度的退卻,社會愈發成為一個自治的群落。國家權力的退卻并不意味著國家力量干預的放棄,因為“公共服務民營化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化和社會化為主體,以公眾滿意為標準,打破政府壟斷,引進競爭機制,構建政府、民營部門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務體系。”從社會公共事務民營化的實質來看,就是在社會公共事務民營化過程中,政府使民營力量在社會公共管理事務中得到有效地利用,并將民營力量納入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體系,“使政府的單中心治理模式變為政府、社會、市場的多中心互動治理結構,從而達到善治的目的。”多種力量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之中,使得國家力量的投放廣度以及投射的深度,有著更為廣泛的自主選擇和支配的自由。但是與此同時,國家力量的收縮,是以公共事務得到良好的管理為前提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社會公共事務在民營化力量的經營下得以有序的進行;其二,民營力量在進行社會公共事務經營過程中采取的行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對一般社會主體影響最小。這就要求國家力量在社會公共事務上是形式上的“撤退”,而是實質上的“裁判者”和“操縱者”。對民營力量的要求,本身是與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項原則——比例原則——息息相關的。
二、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現實考量
(一)民營化能夠高效合理的進行社會資源配置。在進行社會公共事務民營化之前,世界各國進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國有公司或者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擔者經濟或者社會的壓力。“但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經濟形式的變化,原有國有企業中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如效益低下,虧損擴大等。為扭轉這種局面,政府開始對部分國有企業推行民營化。到目前為止,韓國已經進行了五次國有企業的民營化運動。”民營化一方面是基于社會力量的崛起而發生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于社會大眾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公共事務的不滿,“權力產生腐敗”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國家權力參與下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由于權力本身運作方式的復雜性,導致了對公共事務管理的帶來的缺乏靈活性的弊端。而民營化的力量本身由于其本身對盈利目標的追求,其在責任承擔以及社會管理方面,比固有力量更易適應社會的發展。
(二)民營化能夠收縮國家力量,防止力量的分散。我國當前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地區發展不平衡,行業發展不均衡。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產業發展還相對滯后,整個經濟的發展依靠粗放的加工業以及廉價的勞動力進行艱難的外匯入超。國家的發展需要力量的投入,而公共事務的管理本身需要國家力量的投入,此時,民營化的進行則有效促進了國家力量的抽身,促使其將國家緊缺的資源投送到需要發展或者救助的領域。
三、行政法視角下民營化的發展
(一)行政法應加強對民營化過程的監管。民營化是公共事務管理理念以及機制轉型的重要契機,但是“通過民營化使許多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本分期分批的從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優化了所有制結構,促進了經濟整體的發展。但在這一進程中它同時也會被某些人利用,成為他們大肆隱匿侵吞國有資產的最后良機”。行政法作為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其本身對行政權和國家力量退卻的社會公共事務本身依舊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督管理責任,這是由于社會公共事務自身的特殊屬性決定的。
(二)行政權應在民營化過程中積極引進競爭機制。競爭是保持市場活力的重要機制。同樣,國家力量在收縮之時,其撤出的“陣地”應該讓更多符合一定資質的民營力量參與其民營化的過程。行政權一方面要保證多方民營力量能夠參與到這樣的一個進程中,更為重要的是政府部門不應對任何一種民營力量歧視,其應允許符合條件的一切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進入居民公共服務領域,在此過程中,政府部門在選擇過程中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同時對原來壟斷性的服務企業進行分割。
參考文獻:
[1]敖雙紅,任禾一.行政法視角下的民營化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8,8.
[2]丁文浩,崔俊杰.論公共服務民營化與我國政府職能構建[J].黃石高等??茖W校學報.2004,5.
[3]丁文浩,崔俊杰.論公共服務民營化與我國政府職能構建[J].黃石高等??茖W校學報.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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