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法律未對電費收益權質押進行明確規定,但電力經營企業出于自身融資建設的迫切需要,以及理論界對收費權質押的爭議不斷升溫,都呼吁法律法規對電費收益權質押早日予以明確規定。從電費收益權定義、屬性進行剖析,分析其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明確電費收益權可以質押、質押權生效的條件、公示原則以及明確登記機關等立法建議。
關鍵詞:電費;收益權;質押
1 電費收益權定義及屬性剖析
1.1 電費收益權定義
我國法律未對電費收益權進行明確定義。
但是根據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3月1日發布的《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計基礎[2000]19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費收益權,是指電網經營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售電收入方式,獲取一定收益的權利”。由此可見,電費收益權包含電網經營企業經國家批準銷售電力并獲取收益的權利。
根據《湖北省發電企業電費收益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辦法》(鄂經電力[2006]204號)第一條規定:“湖北省境內的發電企業將上網電量電費收益權出質的,質押合同訂立后,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電費收益權質押合同登記”。可見,電費收益權主體也包含發電企業。
鑒于此,本文認為電費收益權是指電力經營主體經國家電力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銷售電力并收取電費的權利。電費收益主要分為電力生產企業的電力上網銷售收益和電網經營企業的供電電費收益。
1.2 權利屬性剖析
(1)電費收費權本質屬于物權。
物原則上是指有體物,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能為人力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但作為例外,權利亦可作為物的客體。權利作為物的客體其本身必須有載體。電費收益權是權利的一種,以電為其權利載體,并以收取電費實現權利,其本質屬于物權。
(2)屬于財產權。
物權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財產權,電費收益權必須具有財產性,否則不能稱為物。電費收益權是一種投資性收益權,是由行政機關批準或許可的權利,能夠帶來或產生經濟效益;其與政府為了實現某種經濟職能而實施的行政管理收費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財產權,后者是一種行政權。
(3)屬于可期待收益權。
電費收益權是一種可期待收益權,其與股票、票據、存款單不同,不是既得權,是一種期權,但這種權益存在著客觀現實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收費權的價值收益的影響因素很多,這種預期經濟收益的經濟價值也就難以確定。
2 電費收益權質押可行性分析
2.1 具有現實基礎
電費收益權質押首先解決了電力經營企業融資和項目建設的擔保需要,滿足債權人資金安全性的要求,大大減輕和降低債務人的融資成本,以及擔保成本和壓力,使投資者能夠迅速籌集資金用于投資建設,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電費收益權在實踐上的重要意義使其在法律上加以確認成為必要,有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使財產的非所有人利用財產成為可能,體現了社會發展對物的利用從物的物質形態向物的價值形態逐步變化,并適應當代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高新技術、無形資產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需要,有利于資產的有效充分利用以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符合市場經濟的根本特征。
2.2 有法律基礎
我國法律法規未明確電費收益權可以質押,但是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地方性規章給出了認可電費收益權質押的信號。
(1)我國《擔保法》、《物權法》考慮到法律的滯后性,均留有“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的兜底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為電費收益權等權利質押提供了法律基礎支撐。根據本文前述,電費收益權屬于財產權,依法可以讓渡,符合《擔保法》和《物權法》對權利質權有關財產權性質的要求。
(2)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最高法院在2000年9月2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97條明確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
由此看出,法規和司法解釋明確認定道路、橋梁、隧道及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屬于依法可以出質的權利。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9〕64號)規定,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法人可以用電費收益權質押。可見,農村電網項目電費收益權可以質押,同理,發電企業上網電費收益權以及城市供電企業供電電費收費權亦具備可以質押的法律條件。
(4)《湖北省發電企業電費收益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辦法》(鄂經電力[2006]204號)關于發電企業將上網電量電費收益權出質的規定更是明確了電費收益權質押的現實需求和立法的基礎。
因此,本文認為電費收益權質押有著迫切的現實需要,質押滿足立法技術要求,具備法律基礎。但是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確保電費收益權成為擔保物權,應當通過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
3 電費收益權質押的立法建議
3.1 建議規定“電費收益權可以作為權利出質”
建議《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增加或國務院出臺單行條例規定類似“電費收益權可以作為權利出質”的規定,明確電費收益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3.2 建議規定電費收益權質押生效條件、公示原則
建議《物權法》、《擔保法》明確電費收益權質押權生效的條件及公示原則,并明確登記機關。
(1)明確電費收益權質押應當訂立書面電費收費權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應當符合“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及形式合法”的基本要求。質押合同應滿足以下兩個方面。
①協議要明確“以電費收益權作質押”的條款,約定將電費收益權收在債權人的控制之下,當債務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利直接收取電費。實踐中,銀行作為債權人一般要求債務人在債權人處開設收款賬戶;非銀行作為債權人一般要求債務人在制定銀行設立共管賬戶并簽訂共管協議來控制電費收益。
?、谫|押期限。由于經營權具有時效性,有確定的存續期間,因此經營權質押的債權期限應短于經營權有效期,以保證債權的實現。
(2)明確登記公示原則,確定質押合同經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電費收益權質押權設立。
?、贀N餀啾仨毬男泄境绦虿拍馨l生法律效力。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占有公示和登記公示兩種方式。法律規定必須進行登記方能生效的,則須到法定部門進行登記,此即登記公示;法律沒有規定的,則一般以質權人占有質押物的方式獲得公示效力,此即占有公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9〕64號)規定,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以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銷售電價文件作為電費收費權的權利證書。但實踐當中,供電部門無需出示權利證書即可收取電費。另外,對于發電企業須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才能發電,與當地電網運用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才可以售電,發電業務許可證、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一系列文件構成了電力生產企業收取電費收益的權利依據。但是實踐中,上網電費的收取是多次的,非一次性的,收取電費時也無須每次出示上述權利依據。
因此,本文認為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電費收益權權利證書不能起到保護質權人利益的作用,不能作為公示方式,為避免使債權人陷入極為困難的境地,本文認為采用登記公示的方式較為妥當。
?、诟鶕嘘P規定,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為地市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湖北省電費收費權質押登記機關是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文認為電費收益權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理應由其進行質押登記,方便債權人能快速查閱出質人辦理電費收益權質押登記的情況,避免重復質押,損害債權人權益。
(3)建議對出質人增加限制性規定。
明確出質人出質電費收益權后,為了保護質權人合法權益,要求出質人企業股東不得申請其股權,也不得向他人申請經營管理權等損壞質權人權利,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除外。出質人股東申請股權或者申請經營管理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綜上所述,隨著理論界、實務界的積極呼吁以及國家政策的明朗,爭取法律法規早日明確認可電費收益權質押。電費收益權質押不同于一般的權利質押,債權人債務人在設立質押時應充分開展權利價值評估和風險評估。債權人還應同時考慮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而導致對權利的限制、撤銷或消滅,或因市場行情的變化對電費收益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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