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南通第三建筑公司在濟南搞工程建設已經20多年了,從兩家執法部門有了執法之爭后,就多次遇到兩家執法機構重復檢查的現象。該公司安全生產科的施建平說,今年他們公司在濟南甸柳莊的一處工地開工后,請市安監站對塔式起重機進行了檢測,領取了證件。
日前,山東省濟南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濟南市市中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質監局),不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而當地輿論認為,這場訴訟的背后,實質是對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的執法權之爭,部門打架、企業受累。
兩家的法規都是厚厚一摞
2002年6月13日,安監站收到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單位是質監局。處罰決定書中寫道:安監站檢測服務中心未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資格認可,其檢驗人員無資格證,從事特種設備也就是塔機的檢驗工作,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規定,屬于違法檢驗行為,并作出“停止違法檢驗行為”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6月25日,安監站向濟南市市中區法院起訴,認為這一行政處罰違法,超越職權范圍,請求依法撤銷。
8月13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但未做判決。
早在去年,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監站就不斷出現執法權之爭。在建筑工地上,兩家都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執法檢查和檢測,常常是一家剛走,另一家又來。
安監站站長王子臣說,根據《建筑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而且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及濟南市人民政府令中都明確規定了安監站對塔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進行定期檢驗、監督檢查的合法管理職權。
“況且一部兩局還有一份君子協議。”王子臣拿出國家建設部、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聯合發布的164號文件。他說,文件第4條明確了三部門的職能權限分工。
該文件規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王子臣說,根據這份文件,質監局應該進行源頭管理,不應介入現場,如今質監局的行為是在任意擴大執法范圍。他打了個比方:“質監局的行為就像是不打擊造假煙的,卻去罰抽假煙的。這樣能行嗎?”
“13號令是個部門規章,它沒權力罰款。”王子臣說,“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憑什么拿著你的法到建設部來罰我?”
路天民,濟南市市中區質監局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他拿出的文件法規也是一摞。
他說:“1998年,國務院授權技術監督部門代替原來勞動部門制定特種設備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這個工作以后,于2000年6月份發布了《特種設備質量與安全監察規定》,簡稱13號令。其中明確規定,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檢查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檢查工作。而建筑施工中用的塔式起重機當然屬于特種設備中的起重機械這一類。”
路天民反復強調:“我們從未否定安監站的管理權,對它的處罰是因為它不具備發證權。”他認為,安監站就是一個內部行業的安全處,代表行業進行內部管理,但不具備對塔機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和發放人員操作證的權力。
依法行政還是競相收費
8月13日,在法庭上,對于各自行政執法使用法律、規章的合法性,雙方各持己見,針鋒相對。辯論焦點集中在發證這一環節上。質監局認為,只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發的證件才具有效力。安監站則認為,他們的發證行為是按照省、市建筑管理局有關規定,為保障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屬于行業管理范疇,雖然對社會不產生效力,但適用于建筑工地。
采訪中,王子臣說:“質監局不是來監督,而是來搶錢,是亂收費。”而路天民也算了一筆賬:“濟南市一年有1500個工地,至少有1500個塔機,一個工地培訓人員不少于10人,每人培訓費200元,算下來僅人員培訓費就有300萬元,再加上其他的費用,很可觀。”
路天民說:“安監站不是政府部門,而是事業單位,它應該協助我們干好此事。”
法規打架苦了企業
南通第三建筑公司在濟南搞工程建設已經20多年了,從兩家執法部門有了執法之爭后,就多次遇到兩家執法機構重復檢查的現象。該公司安全生產科的施建平說,今年他們公司在濟南甸柳莊的一處工地開工后,請市安監站對塔式起重機進行了檢測,領取了證件。但6月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又來檢查。前不久在歷山路一處工地開工又遇到了同樣的情況。面對兩家執法機構先后就同一內容進行的檢查,建筑企業不得不重復交費。
山東建工集團法律處副處長徐學強認為,目前兩家都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因為他們的處罰行為都沒有國家大法的支撐或國務院的直接授權。
據悉,去年7月,濟南市法制辦曾召集兩家開過協調會,最后無果而終。
法律界人士指出,不管是越位管理、法規頂牛,還是部門利益,對企業而言只應交一份費用,目前這種不規范狀況會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影響法律的尊嚴。國家有關部門應該盡快清理相沖突的部門規章,明確各自職責,營造良好的市場發展氛圍。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