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拐賣兒童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嚴重,對家庭和個體的影響深遠。早前研究側重于犯罪現象的宏觀分析,當前亟需轉向重點地域與重點人群開展研究。本文聚焦我國拐賣犯罪的高發省份湖北,采用文本分析、數理統計、空間分析等方法探究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特征與影響因素。結果表明:①被拐兒童的性別年齡結構呈“工”字形特征,高發于1—6歲和 13—17 歲年齡段,男童為被拐主體,多由城鎮拐出; ②犯罪時間上呈“峰”型態勢,1981—2005年為高發時段,多發于夏季、周日、喜慶節日、元旦及寒暑假等;③市域空間上以武漢為熱點區,區縣上表現為 “兩冷兩熱”的空間布局,微觀地點上高發于居住用地、交通設施用地,以村莊里、街道、車站等地點為最,且各性別年齡段兒童被拐場所存在顯著差異; ④拐賣兒童犯罪與人口性別比及城鎮化率顯著相關。
本文源自王皎貝; 李鋼; 周俊俊; 馬雪瑤; 徐婷婷; 薛淑艷, 人文地理 發表時間:2021-02-15
關鍵詞:拐賣兒童犯罪;時空特征;影響因素;湖北省
1 引言
拐賣犯罪作為位列第三的世界性犯罪,給社會帶來諸多負面效應[1,2] 。尤其是拐賣兒童犯罪,以低成本、高收益吸引犯罪者鋌而走險,致使大量兒童受害[3] ,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傷害。因此,如何防范和管控拐賣兒童犯罪成為當今社會亟需解決的痛點問題。
犯罪地理學是探討犯罪現象的空間分布及其規律的學科。在國外發展歷史悠久,最早以“制圖學派”[4] 為代表,后又受到“芝加哥學派”[5] 的廣泛影響。地理學視角下的犯罪研究在國內興起較晚。早期多以宏觀理論研究[6-11] 為主,當前研究著眼于不同犯罪現象的時空特征與影響因素。研究內容不斷細化、深入[12-15] 。
拐賣兒童犯罪久經打擊而不絕,且隨著時代變遷衍生出新特點,亟需探討相應的治理措施及反應機制。目前,拐賣兒童犯罪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學,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16] 、量刑分析及相應防治對策[17] 探討方面。社會學研究中多以質性分析為主,如王金玲[18] 、趙捷[19] 等。近年來,拐賣兒童犯罪現象引起地理學者的關注。李鋼等[20-25] 揭示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格局與演化過程,探究影響機制與防控對策,為兒童安全與犯罪治理提供參考;武丹[26] 采用了數理統計方法挖掘得到拐賣兒童犯罪的空間等級分布; Huang[27] 等運用地理遷移網絡分析我國拐賣兒童犯罪的空間遷移規律并提出其新趨勢;Wang[28] 等運用社會網絡分析法,通過識別拐賣發生的重點省、市及路徑來提出防范對策;Xin[29] 等通過分析影響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經濟因素以探討其模式。
綜上所述,地理學視角下拐賣兒童犯罪的關注度非常有限,以宏觀尺度的研究居多,難以揭示拐賣兒童犯罪的地域性規律及影響因素,因地制策以遏制拐賣犯罪受到極大限制。同時當前研究多為質性分析,缺少對拐賣兒童犯罪典型地區的定量分析,存在部分定量成果,多以問卷訪談為數據來源,所得規律受到有限樣本制約。本文以拐賣兒童犯罪的重點地區——湖北省為研究區,基于對公益平臺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挖掘和分析,以期揭示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規律及成因,為犯罪防控措施的制定提供針對性、科學性的參考。
2 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2.1研究區域與數據來源
湖北省地處我國華中地區,截至2018年,有5917萬常住人口,在地理位置上發揮著樞紐作用,是我國重要的人流物流集散地。這一優勢雖然促進了湖北省經濟的發展,但流動頻繁和結構復雜的人口也給社會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30,31] 。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案發率占全國總案發率近 5%,僅次于云貴川等拐賣源區,居于第6位,作為拐賣兒童犯罪的重點地區之一,該地拐賣兒童現象與西南拐出源區存在顯著差異,對其存在的特殊性規律的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研究數據來源于公益尋親網站“寶貝回家”(http:// www.baobeihuijia.com/)?;谠摼W站中“家尋寶貝”欄目(被拐家庭發布的尋親記錄,用于指示拐出地),運用網絡爬蟲等技術、文本分析等方法剔除其中送養、離家出走和走失等記錄,獲取了自網站成立至2019年9月7日之前發布的湖北省被拐兒童的信息,共1103條“家尋寶貝”數據記錄,以此構建湖北省被拐兒童數據庫。此外還參考湖北省統計局網站 (http://tjj.hubei.gov.cn/) 中 1949—2019 年 《湖北省統計年鑒》的相關數據。依據《巴勒莫協定書》對于兒童“未滿18周歲”的界定,本文重點針對湖北省18周歲以下 (即0—17周歲) 的被拐兒童開展研究。
2.2研究方法
首先通過文本分析法人工識別并剔除無效信息;其次采用數理統計法對被拐兒童的社會人口學特征、拐賣兒童犯罪的時間特征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最后使用空間分析法,利用 ArcGIS 軟件可視化其空間特征。主要方法簡述如下。
2.2.1熱點分析(Getis-Ord Gi*)
本文選用熱點分析識別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區縣分布中具有顯著性的冷點與熱點,即低值簇類與高值簇類。 G* i = ∑j = 1 n wi,j xj - - X∑j = 1 n wi,j S [n∑j = 1 n w2 i,j -(∑j = 1 n wi,j ) 2 ] n - 1 (1)其中 xj 是要素 j 屬性值, wi,j 是要素 i 和 j 之間的空間權重, n 為要素總數,且: - X = ∑j = 1 n xj n (2) S = ∑j = 1 n x2 j n - (- X)2 (3) G* i 統計即為 Z 得分,Z > 0 并顯著,即區域為熱點區,若Z < 0并顯著,區域即為冷點區。
2.2.2偏最小二乘回歸(PLS)
偏最小二乘回歸分析[32] 是融合多元回歸、主成分分析法的一種回歸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指標的多重共線性,也可以解決樣本數少于變量數的問題,對于現實生活中復雜現象成因的解釋能力強,能夠較好的彌補傳統最小二乘法 (OLS) 分析的不足。故本文選用PLS法對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成因進行探究。
3 湖北省被拐兒童的社會人口學特征
3.1性別—年齡特征
湖北省被拐兒童的性別年齡結構呈現“工”字形特征(圖1)。其中,被拐男童遠多于女童,占比61.3%。在年齡上,被拐兒童數由多到少依次為1—6歲、13—17歲、7—12 歲、0歲。1—6歲被拐男童數遠多于女童數,與0歲嬰兒被拐情況不同,這與買方市場中“養兒防老”、“傳宗接代” 等傳統思想有關,無子、少子家庭偏好收買男童;同時1— 6歲兒童較于7—17歲兒童,童年記憶模糊,更為購子者所青睞,成為犯罪分子首選目標。7—12歲被拐兒童數量明顯少于其他年齡段,因其相較于低齡兒童心智成熟,具有一定自我保護意識,拐賣難度升級[20] 。13—17 者位居第二,其中女童被拐可能與貧困地區大齡男性難以負擔娶妻費用,婚姻“擠壓”現象作用下產生梯度購買行為,即轉向相對落后的地區進行“買妻”有關;也可能與性服務行業市場需求旺盛且屢禁不止,多被拐至性服務行業以牟取巨額利潤有關[33] ;而男童被拐去向多為非法勞工。
將0歲嬰兒進一步劃分為各月齡段,可以看出不足周歲的嬰兒中不足月和剛滿月的嬰兒最易被拐,占比近總數一半,且被拐女嬰多于男嬰,這是由于0歲拐賣大多由熟人所為,早期在醫院等公共場所接觸嬰兒機會較多,因此為避免“夜長夢多”,時間上傾向于及早賣出;受宗族文化影響,性別上傾向于賣出女嬰。
3.2拐出地的城鄉特征
對“家尋寶貝”中用于指示拐出地的城鄉特征數據進行文本分析后得出:拐出多發于城鎮 (圖2)。城鎮為拐賣提供了更為便利的交通條件,且人口流動規模大,更易刺激拐賣犯罪的發生。除1—6歲的高發群體外,城鎮中7—12 歲男童、13—17歲女童被拐較多,去向多為非法勞工、“童養媳”或性服務行業。鄉村中13—17歲被拐兒童數僅次于 1—6者,多為以外出務工或城市美好生活為由誘拐、誘騙導致。
4 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格局
4.1時間特征
4.1.1年際變化特征
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年際變化通過單樣本卡方檢驗(P<0.001),存在明顯的時間分異,大致呈“厚中段薄兩端”的“峰”型變化趨勢 (圖3)。據年增長率將其劃分為三個階段,1932—1980 年的“低發段”、1981—2005 年的 “高發段”和2006—2019年的“中發段”。1932—1980年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處于低發大幅波動變化階段,這與湖北省當時落后的發展狀況 (交通、信息相對閉塞,疾病多發,兒童存活率低等) 和“寶貝回家”網站的成立時間較晚有關。其中,1959年開始受三年困難時期的影響,拐賣發生率形成低發段的局部高峰點。1971—1980年間,“晚、稀、少”全國性人口政策帶來較大的買方市場缺口也不斷刺激著拐賣的發生,形成該時期內拐賣兒童犯罪小幅波動增長態勢。1981 年以來,拐賣兒童犯罪呈持續高位狀態。這可能與該時期省內一些貧困地區人口,尤其是對外界有美好憧憬的年輕人滋生了強烈的外出愿望,使得外出務工或外嫁的人數急速上升,被拐賣拐騙可能性大有關。同時,交通、信息更加便利,促使犯罪成本降低,導致拐賣兒童向外省擴散。計劃生育等政策的實施及各因素的綜合作用也使國內拐賣兒童、婦女犯罪呈現擴展態勢,累積形成1981—2005年的高發態勢。自2003年正式實施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化了省內人口、計劃生育政策,且2005年以來,由于全國反拐、打拐等政策不斷完善,力度不斷加大,行動的組織化、高效化,教育的普及等均使人口素質、防拐意識得到普遍提升,從而使得拐賣拐騙犯罪得到遏制,呈現“中發段”小幅波動減少態勢。被拐男童數的年變化大致與總案發數的變化一致,且幾乎每年被拐男童數均高于被拐女童數,與男童成為被拐主體有關。被拐女童數的年變化較為平穩,于1997年達到其峰值。
4.1.2季節變化特征
湖北省被拐兒童數量的季節變化呈波浪型走勢 (圖 4),單樣本卡方檢驗結果顯示,被拐兒童數量與季節、月份的P值均小于0.001,說明被拐兒童隨季節、月份的變化特征存在統計學意義。拐賣兒童犯罪集中于夏季,占總數的29.28%,其余季節相對較少,這可能與夏季晝長夜短及氣候條件支持外出活動有關。其季節變化存在三個低值,分別為2月、11月、12月。2月多為春節前后,年關將至,警方打擊犯罪力度大,為潛在被拐兒童形成一道安全防線;而11、12月氣溫較低,外出機會少,大部分兒童皆忙于學業甚至寄宿在校,受害幾率低。也存在5月、7月、8 月三個高值,這可能與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暑假期間,氣溫適宜,兒童外出活動頻繁增加有關。
4.1.3周內變化特征
我國雙休自1995年5月1日開始實行,故以此為界,分析拐賣兒童犯罪的周內變化特征。單樣本卡方檢驗結果(P=0.116) 表示周內整體差異不顯著,雙休實施后 (P= 0.42) 也無明顯差異。但雙休日實施前 (P=0.049) 拒絕零假設,分異顯著。雙休日實施前,拐賣兒童犯罪的周內變化明顯,近二成案件發生于周日,工作日內周二、周五案發率較高 (圖5a);雙休日實施后,拐賣兒童犯罪的周內變化均勻,但以周末最為突出 (圖5b)。總體來看,被拐男童及女童的周內變化與總案發量的變化基本一致,且周日案發率略高 (圖5c),雙休日實施后最為明顯。這可能與周日多為休息日,兒童外出活動的可能性大、自由度高,在監護人看護不力的情況下易于被拐。
4.1.4節假日變化特征
統計表明湖北省近4成拐賣兒童案件發生于節假日。進而基于湖北省傳統節慶、除節慶外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寒暑假分布考察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在特殊時間節點的變化特征 (圖6)。其中傳統節慶采用《湖北民俗志》[34] 及《中國民俗大全系湖北民俗》[35] 中有關湖北歲時節令的劃分,并將其劃分為喜慶節日、祈福節日及祭祀節日。由于法定節假日幾經修改且后期隨是否與周末相鄰具體時間存在差異,故本文結合歷史假期日期、假期長度等綜合考量選擇元旦當天、勞動節當天及前后各一天、國慶節后一周作為假日區間進行探討。關于寒暑假尚無硬性規定或標準,故選取約定俗成的中小學假期起訖時間[36] 作為劃分標準 (表 1),寒假與除夕、春節、元宵節日期幾乎完全重合,故未對其進行單獨羅列。分析過程中采用剔除重疊部分后的數據加以解讀。
(1) 傳統節慶變化特征:喜慶節日下被拐兒童數量近7 成。喜慶節日如春節,是我國最為盛大的節日,在此期間活動豐富且熱鬧,兒童外出活動的機會多,根據日?;顒永碚揫37] ,該類節日加強了犯罪者與潛在受害兒童之間的交互作用,增加了犯罪者的作案機會,兒童趁亂被拐的可能性大;尤其端午節期間案發量最多,端午節源于湖北省且長期為其特色節日之一,期間活動豐富度以及當地人對其關注度甚至高于春節,拐賣案發率也呈現高于春節之勢;除夕、春節、元宵時段主要集中于春節后至元宵期間,這一時段也為兒童寒假,年前多輔助家長置辦年貨或參與家中清潔等,自由活動少,而年后一段時間內多參與拜年、玩燈等各種傳統風俗活動,被拐幾率上升。祭祀節日如中元節,驅邪躲鬼等習俗致使潛在犯罪者與潛在受害兒童數量大幅減少,拐賣兒童犯罪發生率降低。近年來,清明節除掃墓、祭祖外,人們多選擇外出踏青,這也增加了犯罪者的作案機會。而祈福節日如七夕節,對拐賣兒童犯罪影響不顯著。
(2) 假日變化特征:在法定節假日 (剔除與節日重合部分) 中,國慶期間被拐兒童數最多,國慶節為小長假,近年來被稱為旅游黃金周,此間兒童多隨父母外出或旅游,出入人群聚集地的機會多,被拐的可能性大。其次為元旦,僅1日便發生34起兒童被拐案件,這可能與犯罪者在新年伊始和傳統春節前最后一搏,為年關做準備,且與兒童在此類節日中活躍度更高有關。勞動節被拐人數較少,主要受假期時長的影響。寒暑假作為兒童特有假日也值得被關注,暑假被拐案件發生223起,這主要受暑假時長的影響,長達2月,遠長于其他節假日,且這一時期監護人容易放松對兒童的監管,使得該時段內案發量達到節假日總案發量的半數以上。
4.2空間特征
4.2.1市域分布特征
將市域空間分布劃分為五個層級 (圖7a) 一個高發市域——武漢市,其位居湖北省的人口重心,人員流動性大,加之交通便捷易于人販子作案后轉移與逃離,致使此處拐賣頻發;三個中高發市域——襄陽市、十堰市、荊州市,毗鄰重慶、河南等拐賣高發省份,人員混雜,形成省際高發地帶;七個中發市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荊門市、孝感市、咸寧市,黃石市、黃岡市,兩個中低發市域——隨州市、鄂州市,其余為低發市域,由于地形、人口密度及城市發展等因素的影響,犯罪發生率相對較低。這一空間布局大致與湖北省的人口分布、城市結構以及交通布局表現一致,犯罪集中于人口比重大、經濟發展中心以及交通便利的城市。
從性別年齡來看 (圖7b),高發、中高發、中低發、低發城市的拐賣犯罪多發生于1—6歲的男童,高發及中高發城市多為核心城市[38] ,低發區集中在省直轄行政區,該區人口比重小,位于江漢平原,拐賣犯罪發生率低;中發城市拐賣犯罪主要發生于1—6歲和13—17歲的兒童,多為男童被拐,中發城市多位于鄂西山地,在地形的阻礙下,經濟發展落后,交通、信息閉塞,使得該地有流出欲望的人群,或是務工或是外嫁,易為人販子誘拐、誘騙[33] 。
4.2.2區縣分布特征
區縣熱點分布總體呈現“兩冷兩熱”的空間格局 (圖 8d),即以武漢市全區及鄰近區縣 (漢川市、孝南區和華容區) 和老河口市的熱點區,以及以宜昌市下轄區縣和黃岡市團風縣為中心的冷點區,犯罪熱點大致集中在湖北省的東部。在置信度 99%的區間下,武漢市全區皆為熱點區,屬于極高值聚類,與市域分布一致。90%冷點區有興山縣、西陵區、秭歸縣及團風縣。
對比低發段 (圖 8a)、高發段 (圖 8b) 和中發段 (圖 8c) 區縣拐賣兒童犯罪集聚特征,發現武漢市全區及其鄰近區縣始終處于極高值聚類,這與湖北省人口分布以及其為集聚性城市空間分布類型有關,且武漢市作為人口和財富高度集中的區域,容易刺激犯罪的發生[39] 。襄陽市下轄區縣多為次高值聚類,這與該市多年來人口基數大,且地處交通要塞,運輸便利,拐賣成本低有關。冷點區則多位于江漢平原上的宜昌市及東部黃岡市下轄區縣。
4.2.3微觀地點分布特征
對“家尋寶貝”中拐賣兒童犯罪發生時的詳細地址進行核實查證,提取詳細地址中關于地點的描述并按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標準 (GB50137-2011) 人工判讀后將其劃分為14個大類,48小類 (表2)。發現拐賣兒童犯罪主要集中于居住用地、交通設施用地2個大類,尤以村莊里、街道、火車站等地點最為高發。居住用地為兒童頻繁活動地,兒童在閑暇時間多在家附近自由活動。尤其是村莊里這一居住用地類型處于管理與保障的“盲區”,受害幾率高。街道與車站作為典型交通設施用地有交通流動性強,人流量大、混亂、易于轉移的特點,尤其在監護人看管不力的情況下,人販子易得手并逃竄。其中武漢市漢正街和新華路分別發生6和5起拐賣兒童案件,且高發于武漢市內各火車站,其中武昌火車站17起、武漢火車站7起、漢口火車站 6起。
結合性別年齡進一步探究拐賣兒童犯罪發生的微觀地點 (圖9),發現不同性別年齡兒童被拐場所存在差異。0歲兒童多于醫療衛生用地被拐,尤以女嬰居多;1—17歲兒童集中于交通設施用地、居住用地被拐,除此之外,1—6歲男童還多于商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被拐,同齡女童被拐案件也多發于商業設施用地;還有少量7—17歲男童、13— 17歲女童分別于教育科研用地及商業設施用地被拐。這主要與兒童的活動能力與范圍密切相關。0歲嬰兒的活動、反抗能力小,活動范圍窄,親生親賣行為頻發,除此之外,由于嬰兒持續處于出生所在醫療場所,容易被無醫德醫護人員或某些不法分子所覬覦。1—6歲兒童多跟隨父母或其他家人活動,容易在無監護的居住用地、親屬工作所在地、出行路途中被拐。而7—17歲兒童大多處于學齡期,其在上學路途中若無監護人接送也易被拐。
5 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影響因素
5.1影響因子的選取
拐賣兒童犯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經濟因素是根本,基于“推— 拉”理論[40] 、社會解組理論[41] 發現多數賣方基于貧困、子女眾多等原因出賣子女[42] ,貧窮是導致社會解組的重要因素、聯系買賣兩方的橋梁,因此GDP、居民消費等衡量經濟水平的指標與拐賣犯罪的發生密不可分[43-45] 。人口因素是主要原因,多數買方基于自身無子女或收養剛需等原因購買子女,我國自古以來的男性繼嗣及男娶女嫁的制度都使收養男童、購買童養媳的現象不斷發生,生育制度時間分異顯著從而導致人口性別結構的差異,而人口性別比的失衡將為拐賣提供巨大的市場[46] 。社會因素是重要原因,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犯罪發生率相應降低,有研究表明,城鎮失業率也與犯罪率呈正相關[47] 。制度性失范理論認為非經濟制度社會控制能力的削弱,會加劇社會失范,導致高犯罪率,由此文化程度對犯罪的影響也不可忽視[48,49] 。交通便捷度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50] 。綜合前述,選取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地區生產總值、城鄉收入差異、城鎮化率、第一產業貢獻率、第二產業貢獻率、第三產業貢獻率、居民消費等指標代表經濟方面的影響;選取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自然增長率、總人口數、人口性別比、城鎮總人口數、城鄉人口比、平均每戶家庭人數代表人口方面的影響;普通初中畢業生數、小學以上學歷人數、小學入學率等代表文化方面的影響;離婚率及城鎮登記失業率代表社會方面的影響;客運量代表交通方面的影響。共選取22 個指標分析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時空格局的成因。
經過相關性檢驗、共線性檢驗以及模型擬合優度的反復測試,最終確定以地區生產總值、城鄉收入差異、城鎮化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長率、總人口數、人口性別比、城鎮總人口數、普通初中畢業生數、客運量以及城鎮登記失業率共11個指標來構建模型。其中除自然增長率缺少 1952 年數據,共 36 個樣本外,其余影響因子均為 37 個樣本。
5.2影響因素結果分析
利用SPSS 25.0軟件對1949—2018年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數據和所選取的11個影響因子進行分析。設置潛在因子最大數目為11,計算潛在因子累積的X方差、累積的Y方差以及調整后的R²三個統計值 (圖10),發現前10個潛在因子即可解釋自變量約 100%的信息,因變量 91%的信息,且調整后的R²為0.869,擬合程度好。其后的因子解釋能力相對較弱,故設置潛在因子最大數目為 10,再次進行 PLS 分析,得到拐賣兒童犯罪潛在因子的回歸系數及潛在因子的VIP值即變量投影的重要性分析 (表3),發現人口性別比、城鎮化率和客運量的VIP值均大于1,說明三個變量在解釋潛在因子時具有顯著重要性。但這一指標無法剔除對因變量幾乎無解釋作用的自變量。
總體來看,人口性別比和城鎮化率的回歸系數絕對值均遠超過其它變量,對拐賣兒童犯罪發生的影響大,人口性別比與被拐人數呈顯著正相關。人口性別比越大,男女比例越懸殊,加劇地方娶妻難的社會現象,由此導致弱勢男性的兩種行為趨向,一為“買妻”以滿足其性行為或婚姻的需求;二則為難以婚嫁的“剩男”傾向選擇“買童” 尤其是男童以實現其傳宗接代或防老等目的,形成巨大的買方市場,催化犯罪的發生;城鎮化率與被拐人數呈顯著負相關,城鎮化率是體現地區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等方面的指標,城鎮化率對拐賣兒童犯罪的影響可以從兩個階段進行探討,前期兩者呈“低高”之勢,城鎮化發展迅速,但仍為低水平,人口向城市大規模涌入,導致兩極分化日趨嚴重,使得我國社會各階層民眾尤其是底層群體產生利益受損的相對剝削感,基于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開始指向“低風險,高收益”的拐賣犯罪。中后期隨著 “以城帶鄉”等政策的提出,農村落后面貌得到改變,城鎮化發展達到相對較高的水平,城鄉收入差距不斷縮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由傳統思想引發的拐賣,兩者呈“高低”相關。其余變量中地區生產總值、人口出生率及普通初中畢業生數與被拐人數呈負相關;城鄉收入差異、總人口數、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及城鎮總人口數與被拐人數呈正相關。其中,城鎮總人口數與被拐人數呈微弱正相關也充分體現了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數量與城鎮存在一定關系。
6 結論與討論
6.1結論
本文主要以我國拐賣兒童犯罪的重災區之一——湖北省為案例區,綜合運用文本分析、數理統計以及空間分析等方法探究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特征及影響因素。主要結論如下:①湖北省被拐兒童多從城鎮拐出,1—6歲的男童為核心受害群體,被拐女童多集中于13—17歲。0歲被拐兒童多為不足月或剛滿月,且被拐女嬰多于男嬰;②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分為1932—1980年的“低發段”、1981—2005年的“高發段”以及2006—2019年的“中發段”,其中近六成的拐賣犯罪發生在高發段時期,呈“厚中段薄兩端”的態勢。年內集中于夏季與喜慶節日,端午、元旦、寒暑假最為高發。周內高發于周日,雙休日實施后最為明顯;③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在空間上多發于省會城市——武漢市及城市體系片區中的核心城市。區縣上表現為“兩冷兩熱”的空間格局,武漢市全區為典型犯罪熱點。居住用地與交通設施用地是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用地類型,尤以村莊里、街道及火車站為最,不同性別年齡段兒童被拐場所存在差異;④通過偏最小二乘回歸分析得到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與人口性別比和城鎮化率顯著相關。
6.2討論
拐賣兒童犯罪不僅給受害兒童、家庭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影響。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發現拐賣兒童犯罪在時間與空間層面都存在較大跨度,與其他瞬時發生的城市犯罪 (如盜竊、搶劫等) 存在顯著差異,具有一定的歷史階段性、跨地域性和終生影響性??傮w來看,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人口學特征及時間特征與全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探討節假日對拐賣兒童犯罪的影響,并發現節假日拐賣兒童犯罪呈高發態勢,這與日常活動理論等相符。在空間研究上還增加了拐賣兒童犯罪發生的微觀地點的探討,發現與盜竊發生地存在相似性,均以居住用地及街道等交通設施用地為高發,但也存在一定差異,拐賣兒童犯罪由于犯罪客體的特殊性,還多發于醫院這一場所。盡管取得一定的認識,本文仍存在以下局限:受數據的限制,僅從受害者視角進行分析,未對犯罪者進行探討;在影響因素指標的選取上是根據已有研究成果與理論進行選取的,存在一定的經驗主義。在今后研究中,擬從犯罪主客體整合分析并探討相關應對措施,關注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社會融入與人文關懷及微觀尺度安全規劃等。
綜上,對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防控提出以下幾點建議:①公安部門建立健全打拐系統和兒童失蹤預警機制;相關部門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反拐、打拐政策,積極主動承擔責任,不互相推諉;優化各部門的配合度,并提高破案效率;加大拐賣兒童犯罪的懲罰力度。根據湖北省拐賣兒童犯罪的市域分布特征,對高發市域、縣區及村莊、街道、車站等“盲區”進行監察和管控;②監護人要提高防拐意識,尤其是在假期集中月份、休息日及熱鬧的節日等特殊時間節點,加強對兒童的監護,同時注重培養兒童的防拐能力;③優化人口性別比,縮小男女人數的差異;宣傳普及平等意識,尤其是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的地域或者傳統鄉村。保持城鎮化長期穩定發展,推動城鄉一體化,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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