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發在特殊場所(娛樂場所)、被殺者為政府官員、殺人者為娛樂城女服務員、案情涉嫌官員恃強凌弱,有媒體質疑該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鄧玉嬌案”的進展格外受人關注。某網絡論壇上發帖,認為此案是鄧玉嬌在面對幾個具有官員這一強勢身份的男人對她的強奸威脅時做出的正當防衛,并建議大家一起用行動來幫助這個用刀捍衛尊嚴的姐妹。此帖引發各網絡論壇的巨大響應,網上一項針對鄧玉嬌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調查表明,廣大網友幾乎是一邊倒地支持鄧玉嬌的正當防衛。網民普遍表示出對鄧玉嬌的同情甚至贊頌,在網絡上鄧玉嬌已被授予“2009年第一烈女”、“俠女”、“圣女”等稱號,營救烈女的網絡呼聲甚至已經變成了現實行動。在巴東縣城以及鄧所住的醫院前,都有從各地趕來聲援支持的網民,當地一些民眾也聚眾聲援并申訴自己的利益要求,巴東縣城局勢緊張。
巨大的輿論和民意產生影響,6月16日,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鄧玉嬌案”,判定鄧玉嬌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鄧玉嬌的自首情節和心境障礙,法院做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鄧玉嬌案的判決回應了媒體輿論的關注。盡管法院一再表示堅持公正處理,理性審判,絕不以意志和感情代替法律,但一些專家指出,此案的判決結果實際上是感性民意戰勝理性司法。該案看似塵埃落定,但凸顯了一個我們無法回避的話題:當公眾意見借網絡等媒體形成巨大輿論壓力時,司法如何在理性適用法律和輿論壓力之間取得平衡?司法向來以獨立、理性、公正為價值追求,司法行為的職業性、專業性和理性特質要求司法工作者排除各種非理性因素干擾,公正客觀地適用法律,因此傳統上人們傾向于認為獨立而理性的司法應該拒斥情緒性、非理性、非專業性的公眾意見和輿論。然而,媒體和公眾也能借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之途,影響司法個案,形成“媒介審判”的現象。
“媒介審判”在西方源于審判過程中施行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并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容易受到公眾輿論的影響。如果大眾傳媒在判決前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將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因此,西方法學界普遍將“媒介審判”視為一種不依據程序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非法的道義裁判,并對其加以限制。
在我國,大眾傳媒的日益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等新媒介的井噴式發展,新媒體(互聯網和3G移動互聯網)和傳統媒體(主要指書籍、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正不斷聯手導演一幕幕“影響性訴訟”和“媒介審判”的大戲,如孫志剛案、哈爾濱林松嶺案、云南晉寧縣“躲貓貓”事件、貴州省習水嫖宿幼女案、杭州“70碼”飆車案、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拾金案,等等。單純的個案由于傳媒和網絡的傳播,其影響迅速超越當事人,超越事發所在的行政區域和地理區域而傳遍全國,成為“影響性訴訟”,并匯集成強大的公共輿論,進而影響司法審判活動,最后形成“媒介審判”之實。
仍以鄧玉嬌案件為例。在此案的發展中,“媒介審判”的特征表現得淋漓盡致。第一,公眾話語權的膨脹。公眾幾乎是肆無 忌憚地發出了自己對鄧玉嬌“刺官”行為的意見,并期望以此來影響甚至左右法官的判決,公眾及輿論實際上扮演著法官的角色,無怪乎一些人驚呼“全民法官時代”已經來臨。第二,公眾參與的匿名性和無組織性。正因為匿名性和松散性,網民的參與帶有明顯的肆無忌憚和任性特征,不少論壇帖子充斥著各種侮辱性和不負責任的謾罵和惡毒言詞。第三,網眾參與的理性與非理性和情緒宣泄性共存。一部分網民的意見基于個人理智而顯得理性而節制,但相當一部分網民將自己的情緒性意見宣泄出去,使得網絡意見中充斥著喧鬧、發泄和謾罵等非理性色彩。由此,審慎、獨立、理性的法律適用活動與媒體洶涌的民意浪潮形成激烈的沖突。
當司法遭遇了媒體,我們該何去何從?是遏制公眾輿論和更嚴格的媒介管制,還是“跟著公眾的感覺走”?
一方面,在信息公開和日益開放的輿論環境下,任何組織或個人遏制公眾輿論和媒體顯得越來越無能為力。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大發展,網眾數量持續增長,他們不屬于任何機構,黨組織“進不去”,思想政治工作“進不去”,行政強制力也“進不去”?;ヂ摼W的迅猛發展在改變媒體格局的同時,也宣告單純的遏制媒體和輿論的管制手段在技術上越來越難以見效。
另一方面,獨立司法審判權的履行和司法理性的價值追求也決定了司法系統不能簡單地“跟著公眾的感覺走”,尤其在面對不成熟的和非理性的公眾意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網絡輿論壓力時,更要審慎地保持司法頭腦的清晰冷靜。
媒體或網絡往往追求的是“眼球效應”。為吸引眼球,媒體不可避免地存在刻意迎合公眾傾向性意見的沖動,在給我們提供了巨量和便捷信息的同時,媒體難免會傾向性地提供信息,利用公眾的非理性情緒進行渲染乃至炒作。
發生在哈爾濱的林松嶺案件更戲劇性地展現了公眾的非理性和被操控性。從當初“惡警”打死“大學生”的序幕上演,其后網絡和媒體爆料林松嶺的紈绔子弟身份,林松嶺便被操控成了“惡少”,“惡警”毆打大學生的劇本于是演變成“林衙內”逞兇襲警和現代版的“魯提轄拳打鎮關西”。兩個版本的劇情截然相反,但在“吸引眼球”這一點上卻高度一致。兩個版本一經上演,都激起了公眾或網眾的巨量參與,起初還在同情“大學生”林松嶺的廣大公眾,在隨后幾天卻又加入了聲討和譴責“林衙內”的行列中。
無論是“鄧玉嬌案”、“林松嶺案”,還是類似的“媒介審判”個案,一個共同的事實是:公眾既沒有意愿、也沒有能力、更沒有途徑去搜尋或者閱讀可靠、翔實的真實劇本(如偵辦記錄、司法鑒定文書等)。公眾參演的劇本似乎總是媒體提供的具有“眼球效應”的信息,甚至是各種傳聞、謠言等,公眾根據對劇本的“感覺”進行表演,其表演因而具有很強的非理性特征。
面對這樣的網絡輿論和公眾意見,司法可以簡單地予以忽視和拒斥嗎?不能!因為網絡意見的發表,無論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表達的都是公眾對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期盼。因此,簡單拒斥網絡輿論實際是在打擊社會對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呼喚,是在毀壞司法賴以成長和成熟的土壤。
既不能簡單拒斥,又不能盲目跟從,那么,司法應該采取何種態度才是合適的呢?這個態度應該同時保證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價值,又要維護社會監督司法活動的熱情和對司法理性與公正的期盼。分析眾多“媒介審判”案例,能夠發現一個相同的現象,那就是公眾巨量參與所要表達的實際上是現實世界中因貧困、失業、不公平待遇、不平等競爭、貧富分化、司法不公、腐敗的蔓延、干部的專橫跋扈、強勢集團的肆無忌憚、弱勢群體的無助等形成的社會壓抑、怨恨、不滿等情緒,表達的是對權勢階層的警惕和對強勢群體恃強凌弱的義憤填膺。總之,表達的是對現實社會的某種態度和評價。因此,如果對公共輿論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傷害的將是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打擊的將是公眾對司法理性和公正的熱切期望,最后受傷的將是司法自身。而如果無原則地“跟著公眾感覺走”,司法理性和公正就將成為犧牲品。
獨立理性的司法與大眾輿論之間的平衡在于司法公開。司法過程中的立案公開、審判公開、執行公開和司法結果(判決書)中充分的證據、詳盡的法律解釋、透徹的法理演繹等,既是引導輿論的有效方式,也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質的最佳課堂。法律是理性的化身,是冰冷的;但法律的適用過程應該體現人文精神關懷,是溫情的。當然,我們還需要自律的網絡媒體和成熟理性的公眾。我們相信,隨著輿論和司法的多次互動,大眾輿論和公眾也會逐漸養成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司法理性與公正的更成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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