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范式是特定研究問題、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論等研究模型的統稱,各范式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研究方法。目前民事訴訟法學界的研究范式可以歸為兩類:一是基于裁判者視角的規范法學研究范式,主要以法教義學和案例分析法為主要研究方法;二是基于立法者視角的社科法學研究范式,具體分為法律政治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和法律認知科學等,其中以實證研究方法為主要。這與羅馬神雅努斯的兩面形象正相契合。面對新時代“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話語體系”的建構問題,須在這兩類研究范式的基礎之上進行第三種范式的探索和嘗試,即規范法學與社科法學研究方法的結合互補,唯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才能擺脫困局。
本文源自吳如巧; 王睿, 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發表時間:2021-07-12
關鍵詞:研究方法;規范法學;社科法學;法教義學;法學實證研究
一、引言
所謂“研究范式”(research paradigm),是一定時期內研究者們在某一研究領域中實踐形成的區別于其它研究活動的特定研究問題、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論等研究模型的統稱。 [1]其中,研究范式又以研究方法(researchmethod)為要,面對相同問題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結論,因此研究方法的區別往往就是研究范式之間的差異。②另外,任何一個研究領域可以被稱之為“獨立學科”,必然要以形成獨特的研究方法為前提要件。以自然科學研究方法觀照法學研究方法的現狀,或者以其它人文社科研究方法與法學研究方法現狀作簡單對比,可以明顯感受到目前我國法學的研究方法尚處于多元發展但并未成熟的階段,各部門法學由于自身特點等諸多因素導致對方法運用的認識程度亦有深淺。但民事訴訟法學主流學者在研究方法上的普遍梳理和相互切磋,可以證明民事司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已經進入了體系逐漸成熟、構造日趨精密的發展新紀元,一個多元的研究方法體系正逐漸浮出水面。[2]
從已經發表的相關研究文獻來看,可以將當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范式大致分為“規范法學”和“社科法學(廣義)”兩類。前者是基于裁判者視角的“保守派”,其對現有法律制度持有溫良改革的意見態度,該類研究可稱之為詮釋法學或規范法學,研究方法以法教義學為主,而案例分析法作為法教義學在個案中的具體運用,亦可歸入此類。后者是基于立法者視角的“革新派”,其對現有法律制度大多抱以改革建新的批評態度,該類研究可以稱為社科法學、非傳統法學,研究方法主要來自于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和認知科學等非法學類社會科學。裁判者向后看,立法者向前看,這種解讀雖形象有余但專業有闕—— 裁判者要在當下對過去的事實給予法律上的評價,必須考量這一判斷對未來的影響;立法者要在當下對未來的事實給予價值上的決斷選擇,也要在過去的事實中尋找具有說服力的印證材料。但不難發現,前述兩類研究范式雖有相通之處,二者的側重及目的價值上的差異仍是明顯的。這讓筆者聯想到了古羅馬神話中的起源神——雅努斯(Janus),傳說中其有兩幅面孔:一者向后看著過去,一者向前看著未來。[3]在筆者看來,立足民事訴訟法學問題進行學術對話的每一個研究者,都須具有這種“雅努斯思維方式”——或許可以通過兩個面向在雅努斯身上的結合,探索出多種研究方法在具體運用上的結合,以此整合兩種研究范式的異與同,并在此基礎上發現民訴法學研究的“第三種范式”。
二、法教義學方法下的規范法學研究——基于裁判者視角的學術反思
一直以來規范法學研究范式都是法學研究的主流,民訴法學研究亦不出其外。除共性原因外,民訴法學研究堅持以法教義學為核心的規范法學研究范式還有以下三點個性原因:一是歷史上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脫胎于民法學研究,現代民法深受潘德克頓體系影響,以法條為中心的法律解釋方法依舊是王道;[4]二是通過留洋歸來的民事訴訟法學相關學者的不斷努力,特別是接受了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傳統法學教育的學者們不斷積極探索和實踐,使得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規范法學研究方法更為深入、細化和嚴謹,為學者們提供了以規范為中心的討論焦點;三是當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已經趨于完善,開展細致且系統的規范法學研究的基礎要件——基本完備的成文法——已經成就,學界的當務之急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規范進行深入研究,保證既有法律規定的穩定性。
“法教義學”一詞源自德文 Rechtsdogmatik,英文譯作 legal dogmatic 或 legal doctrine,中文有法釋義學、法律釋義學、法律信條論、法教義學、法律教義學、教義學法學等譯法,目前學界已經達成共識并統一使用“法教義學”進行指稱。法教義學要求法律從業者應對法律抱以某種類似宗教信徒般的赤誠敬畏之心,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最接近這一要求的就是司法裁判者。在世界范圍而言,對既定法秩序的理性尊重與對既有法律規范的合理適用,已經成為評價一名司法裁判者是否具備基本專業素養的第一指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 3 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其中也明確規定司法審判權應以憲法和法律為限。有民事訴訟法學者指出,法教義學是具有司法面向的研究方法,[5]其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整合現有法律規范,通過形式邏輯解析、經驗知識論證、多元價值判斷和概念類型梳理等方式,對條文進行內部機理的體系化構建,解決司法領域已經面臨或者可能面臨的現實難題,為法官提供裁判進路及論證方法。[6]
(一)法教義學方法的特點分析
1.從法條出發
如果用最直白的語言對法教義學方法進行描述,那就是“法教義學是一種從法條出發的研究方法”。[7]其著重強調對“規范”展開“規范化”研究而非脫離法律規范的外延式探索,要求研究者對現行法律規范抱有某種思想上的“戀土情結”,秉持對條文基本信任的態度展開嚴謹、冷靜且有限度的研究。而此處所謂的限度應當是指研究不得破壞法秩序體系架構的安定性。但法教義學并不等同于法解釋學,其外延應該更為廣闊。法解釋學的對象僅僅是現行法律條文,要解決的是法律條文如何理解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語言學的相關內容。而法教義學除了包括現行法律規范的解讀問題,還應包括法學理論問題、法律適用問題,其目標是進行法學研究。法教義學方法和法解釋學方法在運用時會表現出很大程度的重合或者包容關系,而這也恰恰反映了法教義學從法條出發的基本特性,因為法律條文不經解讀是無法展開細致研究和討論的。一般而言,法律解釋(解讀)方法具體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社會學解釋等,這幾種解釋方法是在法律條文應有之義下按照一定排列順序展開的;特殊的解釋方法有目的性擴張解釋與目的性限縮解釋,由于這兩種解釋方法已經超出條文字義,所以在運用時應進行嚴格論證,即必須證明其解釋合法律規范目的、合法律基本原則、合法律意義脈絡。①拉倫茨為解決法官裁判時價值判斷可能會代替立法者價值判斷這一問題,對形式邏輯推理的“三段論”進行了詳細的拆分解讀,對大前提(如何解讀法條)和小前提(如何認定事實)進行了全面的方法闡述。其中有關法條分解與法律解釋方法的說明已經成為法學界通說乃至專業基本常識,這也是法教義學研究得以出發的根源。[8]從法條出發或許可以消解大部分學術猜想(甚至“焦慮”),這是法教義學的優勢凸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研究為例,民訴法第 56 條對該類訴訟的適格原告已有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研究者即應以該規定為出發點,無須再使用既判力理論在原告主體適格問題上進行糾纏。
2.用理論分析
法教義學并不等同于法解釋學,從法條出發并不意味著完全拘泥于法條,否則將會步舊實證主義的后塵,且模糊了法官與學者的角色界分。一個基本理由是,單純的法條解釋容易將學術研究變為法條注釋,難以滿足當下所要求的研究容量。從法條出發后,要如何達到解決問題的彼岸呢?換言之,除了法條解釋以外,還需要借助哪些方法才能為研究者所提出的學術命題提供有力佐證。筆者認為主要是知識理論模型、比較研究素材以及其它證明材料。知識理論模型是統攝研究者全文的基尺,是一種理論構建方法論的具體表述,是研究語境的選擇和學術對話的展開之地,一般而言從論文題目和摘要就能判定出文章的理論界分。例如討論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決對后續民事審判的影響問題,到底是以證據法理論為綱領,還是以裁判既判力理論為契要,分析的過程與得出的結論可能將完全不同。比較研究是中國法學研究無論如何也繞不開的方法,尤其對于民事訴訟法領域來說,其發展至今能有此規模,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法學理論都仰賴于前輩正確的比較研究,這也是所謂后發展中國家法治發展的后發優勢。但現在做比較研究不能再簡單地進行文獻羅列或轉引,而務必做到全面、準確地把握某一法律現象在其他法域的實際情況。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機構是否應當從法院分離出去,如果簡單觀察英美諸國可能會得出應當進行分離的結論,但是如果縱觀大陸法系國家可能結論正好相反。除了法系差異外,做比較研究時還應該注意與研究主題相關的域外司法制度、律師制度、法的觀念、理論構成、法治發展階段甚至社會歷史背景等因素是否與我國現實情況存在差異,由此才能保證敘述的強度與證明的力度。[9]其他證明材料根據研究主題不同而類型豐富,例如有司法實踐經驗的介紹、形勢政策文件的解讀或者模擬案例的推演等等。以對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為例,其對黨和國家的重大決議以及兩高、司法部的專題會議或文件進行特別關注是必要的,特別是近年來推行的律師管理制度改革,其對司法制度改革所產生的影響也是明顯的,而這里的材料大部分來自會議紀要、發言報告、新聞報道等。
3.向法條回歸
如前所述,法教義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對既定法秩序保持尊重,這種“規范意識”不是研究的某個階段性體現,而應當是一以貫之的。如果一開始從法條解讀出發,最后的落腳點是對現行法條的大肆批駁與否定,并最終將論文寫成一份立法建議,那么實際上就已經脫離了法教義學的研究范式,最多只能稱其對法解釋學進行了運用。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科學,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也要求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法教義學研究的落腳點是為法律實踐提供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正確標準,研究者應當自覺瞄準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與困局,并通過理論研究實現法律實踐規范性的路徑躍升。民事訴訟法學界近幾年有關立法建議性質的論文逐漸在主流期刊上消失,更多的只是通過目的性解釋對現行法條進行補足釋明,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民事訴訟法的統一性和理論研究的規范化。
(二)案例中的法教義學——案例分析法簡要
與法教義學研究方法具有同樣面向與特質的是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方法近年在學界具備了一定的熱度,通過主流學術期刊對該方法運用下研究成果的認可,以及學界針對案例舉辦的各種專題論壇,案例分析方法逐漸走向成熟。對于司法實踐性極強的民事訴訟法學來說,通過學者們的不斷努力,已經形成了相對規范的案例分析法,形成以個案正義推動整體正義,以具體法治推動宏觀法治的良好研究勢頭。[11][12][13]
隨著指導性案例的批次發布,案例分析方法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運用卓有成效。但在筆者看來,案例只是研究材料,案例研究的具體方法取決于研究用途,大致也可以分為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兩類。如果對群案統計而進行實證研究,那么就屬于社科法學的研究范疇,其研究目的是為了佐證其理論假設的“實然”狀態以推進立法或理論的“應然” 建設。如果對個案剖析而進行解釋分析,那么就屬于法教義學在個案中的衍生,即所謂的 “歸入法”。①其研究目的是為了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即便有法律續造的成分,也只能是基于案例分析得出的慎重結論,“實然”與“應然”在此處沒有完全割裂,而維持兩者相互映襯的關系是以法教義學為研究方法的應有之意。本文著重分析法教義學在個案中的推演運用,因為在以社科法學方法對大量案例進行特征分析時,其關注的更多是案例類型的普遍化情況,與處理其它樣本材料的方法基本無異。而與前述一般法教義學方法的適用相比,案例中交叉著事實和法律,是法官推理的最終呈現,對此并非可以直接啟動法解釋學,而是需要對案例中形成的邏輯“三段論”進行專項處理。
案例分析方法在總體思路上也是沿著案例中形式推理的“三段論”邏輯結構展開的,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1.法官通過案例對現行法律所作出的具體解釋,法條中法律要件的具體涵攝運用;2.案例是否對現行法律進行了補足或續造,如果存在這一情況,那么先例性規范的未來影響力能有多大;3.案例是否對國內外法學理論進行了具體證成,這種理論的運用可能出自有意或無意,大多數情況下可能裁判文書中并沒有運用專業術語,但只要符合理論的基本構成也要進行特別注意;4.案例是否對既往裁判立場進行了變更與革新,這里可以歷史解釋或體系解釋的方法對類似案例的形成沿革進行比較分析,從中可能會發現新的研究成果。
以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的案例研究為例。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精細綿密已經達到了很高的程度,這從日本主流學者所撰寫的教科書即可看出。這種如同工匠一般精雕細琢、細致入微的研究話語如何展開?就是對一個一個案例的解讀與敘說。有個比喻可以解釋案例分析的具體作用——抽象的條文猶如經復雜工序制成的干癟茶葉,具象的案例猶如滾燙的杯中之水,只有通過個案的沖泡法律才能逐漸舒展其細致的紋理并漫漫發散,研究者因此得以進一步深層次地品味和解讀,這就是“歸入法”運用的階段性思維推進過程。民事訴訟法學相關學者對案例分析有獨到見解,主張以原告劃定的訴訟標的為主軸(在不考慮反對規范的前提下),同時考慮事實和證據問題,形成案例分析的“六步驟”。①[14]通過六步驟全面準確地把握案例核心重點,這與前述對法條解讀的方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是以案例分析為研究方法的起點——吃透案例材料。在此基礎之上,再結合前述法教義學的一般方法對研究問題進行細致展開。
三、社科方法下的社科法學研究——基于立法者視角的學術反思
社科法學研究范式并非民訴法學研究領域獨有,而是從二十世紀末起席卷整個中國法學界的一場研究方法革命。社科法學全稱為“法律的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 of law),其是與規范法學相對的法學研究方法,即以除法學以外其它社會科學理論、方法分析法律現象及其本質的方法。蘇力教授早年間曾將法學研究范式分為政治法學、詮釋法學、社科法學三種,[15]筆者則認為將目前法學研究范式歸類為規范法學與社科法學即可。詮釋法學的內涵基本可以等同于前述的規范法學,而政治法學和社科法學(狹義)則可以歸入到廣義的社科法學研究范式之中。原因有二:一是蘇力教授的分類方法重點是為了體現我國法學研究方法從政治法學到詮釋法學并終將發展至社科法學的流變過程,與筆者分類的出發點不同;二是蘇力教授認為政治法學“是一種政治話語和傳統的非實證的人文話語”,指出 “其思想理論資源基本上是廣義的法學(包括政治學),其中包括孟德斯鳩、洛克、盧梭、馬克思、美國聯邦黨人等的理論,甚至包括后來的韋伯的理論、現代化理論等”。既然政治學是社會科學的一個門類,那么政治法學也只是社科法學中的一種而已。目前比較流行的社科法學研究范式可以細分為法律政治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和法律認知科學。②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以社科法學范式為主要研究方法的學者也有不少,且都已產生不少學術精品。[16]法律政治學在作為私法的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研究不多,一般多見于憲法、行政法等部門法學,[17]但在某些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也有涉及。[18]在法律社會學方面,以顧培東[19]、吳英姿[20]、徐昕[21]等為代表的學者以社會學相關理論重新詮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中的法律現象,以王亞新[22][23]為代表的學者以實證研究方法透析制度實際實施情況。在法律經濟學方面,以王福華為代表的學者運用經濟學相關原理重釋了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成本問題。[24]在法律認知科學方面,以孫笑俠為代表學者通過心理學、傳播學等學科知識分析了司法與媒體輿論關系等重要問題。[25]
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社科法學形成的主要趨勢是社會學研究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備受追捧,并與規范法學形成了融合與互補關系,以至于學術論文中若沒有實證數據支撐就會被認為與司法實踐脫離,直接影響到論證說服力這一關鍵問題。故筆者主要討論的是法律社會學中通過統計學進行實證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歷史實證分析、量性實證分析與質性實證研究。實證研究的具體展開在社會學中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法學界相關研究具體操作路徑的建立也應當比照參考。①
早在 1987 年季衛東與齊海濱就撰文討論了法律的量化研究方法,并主張“注重實態調查、經驗積累和數據統計”的方法在轉型中國的法學研究中是比較有效的。[26]實證研究方法下的研究范式有如下幾個特征:1.研究大多從中國法律實踐入手尋找問題,研究肇始是形而下的路徑探尋,而非理論假設或理論體系的建構;2.研究大多從結果(即法律實施的實際效果)出發進行逆向的科學的因果分析,所謂科學主要就體現在運用統計學方法對樣本數據進行分析;3.研究大多從多元視角對具體客觀現象進行中立解讀,實證研究通過實用主義的事理分析方法,不預設價值而保持數據真實,不以法條為中心而是多角度地進行分析解釋,不宏大敘事而是通過數據關系反映實際問題;4.研究大多從中國法治經驗向中國法治理論躍升,這是在具有充分實證研究基礎上的理論嘗試,從具象到抽象、從一般到普遍的規律萃取,因難度較大目前尚未見突出成果者。民事訴訟法學作為與法律規范實施活動相關的法學學科,從學科特性上就注定會成為實證主義的試驗場。當然除了學科特性外,實證主義方法得以展開離不開必要的外部環境條件,例如中國法治建設的開放性導向下研究樣本與研究話題的解禁,以及大規模司法改革所提供的巨大學術市場空間。實證研究不僅成為量產學術成果的“神器”,更有機會在形勢政策制定過程中發揮“智庫”作用,發揮超脫于法教義學裁判者視角的立法者視野作用。實證研究彌補了詮釋法學研究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重大缺陷,主要體現在傳統法學研究依靠三段論演繹推理進行內部和外部證成極度缺乏理論創新可能,且法教義學的研究往往需要翻過重重大山——結構、要件、原則與例外、概念、新說舊說、通說少數說等等,其更注重的是思想理論的傳承和運用。甚至有法學家提出要以類比或者個案比較為中心的等置程序取代演繹或者三段論的涵攝模式。 [27]當然,堅守規范法學陣地的學者也毫不客氣地對社科法學發起攻擊,認為這種研究范式根本就不屬于法學學科話語范疇,而是借助非法學話語的工具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試圖用 “實然”狀態去改變“應然”秩序,無論如何論證都只是在外圍的“隔靴搔癢”,無法觸碰法學核心思想,因為數據分析永遠無法代替對法律問題的價值判斷。[28]況且這種研究方法本身就容易造成研究樣本資源的壟斷,導致學術環境產生“馬太效應”的不良循環。另外,仔細分析實證主義與規范法學相結合研究風潮下產出的諸多成果不難發現,文章中數據所發揮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甚至是可有可無的。
上述對于社科法學的批評部分指出了其本身存在的缺點,但也有部分批評實際是基于對實證分析方法的誤讀或錯用而產生的。這種批評產生的根源在于:1.統計學中量化分析的樣本選擇是極其重要的,如果樣本不具有代表性即特征不夠明顯,那么數據就將失去研究分析的意義,目前的實證研究中對樣本的篩選就普遍存在不夠精準的問題,導致數據論證力本身存在源頭方面的問題;2.只把數據當作命題論述的支撐材料是對實證研究方法的一種低層級運用,并不代表實證研究方法的真正效用;3.目前實證研究大部分成果對數據的處理仍然停留在數值差額比較、圖表形式展現等非常初級的階段,運用數理方法對數據關系進行分析的研究成果尚屬少數,更不必談能通過數理模型構建進行深度分析;4.并非所有命題都適用實證研究方法,不能為了實證而實證,論文評審的普遍壓力導致實證研究方法濫用,故而引來非議??偠灾椒ū緹o優劣高下之分只有恰當與否之別,當務之急仍需要學者對社科方法進行深度學習和精細運用,法律實證研究與統計學等數理科學的進一步深層次結合是極其必要的。例如實證研究中變量與常量的科學選定,量化研究方法信度與效度的合理調控,統計模型與研究問題的契合程度等等,都是亟需深入挖掘提升的關鍵。[29]
四、覺醒后的躍升可能——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范式發展之路
早年便有學者直指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貧困化現狀,并提出理論脫離實踐、程序與實體背離、研究自主性失位、研究方法缺失與失范等學界四大病癥。[30]時至今日當初狀況或許有所改觀,但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困局仍未根本改變。研究方法決定研究范式,研究范式決定研究學科的基本格局與未來走向。社會在隨著科技文明的不斷進步日益復雜,法學的跨學科研究和部門法交叉研究成為熱點是無法避免的,也是法學學科發展所亟需的。方法意識的普遍覺醒和多元進步后,學者們開始探索是否有可能實現法學研究方法的發展,乃至于提升法學學科整體的發展。湯維建教授提出我國民事訴訟研究正處于從實踐法學時代(以多元社會科學方法分析民事訴訟的實踐運作過程)向理論法學時代(揭示民事訴訟發展規律和內在本質)躍升的階段,并且認為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需要由注釋法學(規范法學)所鋪墊,并通過實踐法學催生理論法學時代的到來。[31]陳瑞華教授提出法學研究要擺脫政治牽引(區分法律立廢與法學研究),擺脫法條研究(區分法官與學者),并闡述了法學研究從“稚嫩”走向“成熟”、從“學科”成為“科學”的方法路徑。他認為要從我國既往社會實驗所得出的改革經驗中總結歸納出屬于中國的理論話語體系,不斷強化堅實的本土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相結合,才能形成我國法學研究的一種內部修復和自我生長的良性循環。[32]著名德國法學家耶林也早在 19 世紀就提出,法學要成為一門科學,就必須要從哲學、歷史、法律、經驗與事實等多個面向尋求素材并進行科學的闡述。[33]
學者們對法學研究范式的發展對于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范式發展而言有所啟發,但并未言及第三種研究范式的具體內涵。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研究方法的結合與研究范式的創生可以通過一個形象的模型進行理解——作為羅馬城邦庇護神的雅努斯雖然長有兩張相反的面孔,卻只有一個腦袋。規范法學的研究范式與社科法學的研究范式的共融,具體包括研究問題的交集與研究方法的結合。方法是為學術研究服務的,不論何種范式的學術研究都應當堅持“問題意識貫穿始終”,職是之故,研究方法的演進一定是研究者在學術問題的解答需求牽引下不斷發掘而推動產生的,新的學術問題是新的研究方法乃至研究范式的生發之源。對于一個成文法國家來說,將法律條文奉為圭臬的法律文化并不新奇,而所謂法學問題就是圍繞法律規范所產生的問題,這是規范法學研究的基礎,也是法學作為一門規范科學的本質所在。①[34]然而,規范法學的單一研究范式催生了新的問題出現:一是傳統論證缺乏事實支撐導致的學科科學性(客觀性)存疑的問題,二是傳統研究方法和對話空間局限缺乏學術創新可能性的問題。在此背景下,社科法學應運而生,其不滿足于規范科學的研究,而更多關注實證科學的問題,可以實現對規范法學的有益補充。
審視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已經涌現出不少社科法學范式的研究成果,雅努斯實現兩面覺醒以后,牽引法學研究的問題意識又是什么呢?筆者認為應當是“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話語體系”的建構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同其它部門法一樣,都深受域外法制的影響。1934 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員會在《中國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中就確定了延續至今的兩審終審制,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基本以介紹蘇聯民事訴訟法學為主。[35][36]改革開放之后大批留美留日學者學成回國,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帶來了更為豐富的理論資源,其中主要以日本為主。大量的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名著經譯介引入,深刻改變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結構、理論依據,這無異于是對我國民訴法學研究話語進行的“換血運動”,發展至今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已基本“日化”。當下,在認識到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大部分取法德國后,我國一批留德歸來的學者開始著手于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引入,同時引入的還有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思路與研究語境,除個別領域與美英比較,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走向德日理論框架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以線性歷史進行描述,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脫胎于蘇維埃,成長豐滿于英美日,成熟精進于德意志。民訴法學者大多將之歸結為發展中國家“彎道超車”的后發優勢凸顯,但這一現實這將直接導致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陷入全面西化的兩難境地——若斷然拋棄域外知識,我國學者可能因理論匱乏而難為無米之炊;若全盤接受域外知識,我國學者則只能永遠跟跑而無法領跑。筆者并不支持閉門造車式的學術研究,而是擔憂我國民訴訟法學研究在比較視野中丟失對中國問題的關注,最終落得“為他人作嫁衣裳”的尷尬境地。例如有關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問題,我國有學者就其中民法上請求權與民事訴訟中訴權的關系展開研究,實際上這完全是德國法上的歷史問題,是德國潘德克頓式民法體系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問題,其根源可追溯至十九世紀溫特沙伊德(Windscheid)的有關著作,[37]而我國目前有關訴權的法律規范缺失,實際上根本不存在請求權與訴權的區分問題。因此筆者認為,要在世界范圍內爭奪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話語權,產生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其根基在于對中國問題的關注,同時要具備國際視野,與域外傳統理論進行對話交鋒。中國問題之所以能夠作為理論創新的溫床,關鍵在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獨特性,我國司法實踐改革速度日新月異,在智慧司法、庭審公開和電子證據等領域我國顯然都已走在世界前列,由此產生的許多問題域外還未發生,而這正是我國民事訴訟理論探索與建構的新契機。有學者提出通過社科法學中的實證研究方法可以積累出中國的法學理論架構,筆者認為這既違背了實證研究的認識論基礎,也違背了社科理論構建的正確邏輯方式。一方面,社科法學中的實證研究主要是探尋客觀現象之間的因果律,其背后的科學認識論是證偽法的運用,即人類不可能窮盡所有樣本去正向證明“是什么”,卻可以通過合理樣本證明“不是什么”,故因果律的證明并非是正向的累積過程,相反是逆向的證偽推翻過程。另一方面,波普爾對通過歸納積累產生理論的方式進行了根本上的批評,他認為“理論是我們撒出去抓住世界的網”,[38]理論創新不是“水缸積水”的積累歸納過程,而是“探照燈式”的理論命題的拋出與證偽過程。
面對域外理論本地化后期中國本土理論創生的時代命題,第三種范式的研究方法必然要運用實證研究方法,并與規范法學范式下的研究方法相結合。如果單純進行實證研究,只關注“是什么”的因果關系探尋,陷入“現象即合理”的“黑格爾陷阱”,將導致法學研究失去價值判斷的專業特性,研究成果將很難歸入法學范疇,而是與社會學或人類學等其它社會科學相近的超越價值的敘述性呈現。當然,我們也不能陷入“休謨之問”的知識虛無之中,認為因果關系僅是人類經驗習慣的反映。[39]我們應當承認“實然”與“應然”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或許是永不可逾越的鴻溝,但這并不妨礙研究者通過實踐不斷縮短二者之間的距離。盡管沒有絕對的真理,但并不會阻擋人們尋求真理的熱情和努力??傊?,第三種范式的研究方法應當是開放而絕非保守的,應當是服務于中國問題而非言之無物的,應當是關注司法實踐而非純粹理論的,應當是致力于開拓創新而非墨守成規的,唯有如此,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才能徹底擺脫困局,完成學術研究質的階段性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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