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當前刑罰輕緩化改革浪潮之下,對我國的刑罰體系進行反思與構造是必然要求。通過探尋刑罰的本質來正確認識刑罰的理念,對刑罰體系進行反思。目前我國刑罰體系存在死刑比重較大、管制刑形同虛設以及罰金刑地位不高等問題。因此,對刑罰體系的構造應當從這三方面入手,以期推進刑罰觀念與制度的科學化,更好的為我國法治建設服務。
本文源自創新時代【2020年第09期】《創新時代》(月刊)是中央級綜合經濟類刊物。定位于“創新改變世界,創新引領經濟”,深刻解讀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制度創新、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產業創新、教育創新、文化創新、品牌創新”等多領域變革歷程。
關鍵詞:刑罰本質;刑罰體系;反思;構造
一、刑罰的本質
1.報應刑論
報應刑論理論學說認為,刑罰的本質是一種報應。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為是一種惡行,而刑罰則是對這種惡行進行回報的一種害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刑罰是基于犯罪這種惡因而存在的。在這方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爾以及賓丁等。報應刑論的觀點也同樣存在于日本,有一些學者主張刑罰是對犯罪者的報應,目的是使犯罪行為人感受到與其犯罪程度相當的痛苦。該學者也認為刑罰的本質只能是報應。
2.目的刑論
該理論學說認為,就刑罰的本質而言,其關鍵在于刑罰存在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將來再次犯罪導致社會利益受到損害的一種手段,而并非是對犯罪的報應。
其含義為對犯罪之人實施刑罰并非目的,讓犯罪行為人未來減少犯罪,使得更多的人被威懾,從而保護社會利益,使社會更加穩定才是最終目的。主張目的刑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龍勃羅梭和李斯特等。
3.并合論
并合論又被稱為相對的報應主義,與前述兩種觀點相比而言是一種折中的觀點。該觀點是將前述兩種觀點進行綜合分析,且為大多數人所贊同。并合論既認為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報復,又承認刑罰所具有的目的屬性,對犯罪之人以及社會中的其他人具有威懾力,預防他人將來實施犯罪行為。該種觀點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邁耶、貝卡里亞、費爾巴哈等。
對于上述三種學說,筆者認為并合論更具有合理性,報應刑論與目的刑論或多或少都有其弊端,兩種觀點單獨來看都較為單一,而對于并合論來說則是綜合兩者來進行分析探討,能夠真正體現出刑罰的價值所在。刑罰不僅是對犯罪行為人的一種回應,也是對所有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預防,包括已犯罪之人及社會其他人。雖然報應刑論與目的刑論存在爭議,但兩者之間并非排它關系,而是可以共存的關系。只有兩者進行完美的結合,刑罰的意義才得以充分的體現。在我國,刑罰體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沒收財產。對我國刑罰體系進行反思應當從刑罰本質的角度來進行。在當前刑罰輕緩化的時代,對刑罰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越來越清晰,因此應當在此基礎之上來對我國刑罰體系進行反思與構造。
二、我國刑罰體系所存在的問題
1.死刑在刑罰結構中的比重依然偏大
目前我國大多數人都贊同的原則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之上慎用死刑,對死刑的把控較為嚴格。作為一種剝奪個人生命權的刑罰,并且沒有回旋的余地,在適用之時必然慎之又慎。為了體現對死刑的慎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又逐步取消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至此我國刑法中現存死刑罪名有46個。從我國當前刑罰結構上來看,總體上能夠達到懲罰犯罪行為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但是在刑罰輕緩化的浪潮之中,仍然存在可以減少死刑適用的空隙,對死刑罪名進行適當的削減,并不會對社會的穩定產生消極的影響。
2.管制制度形同虛設
管制刑在我國主刑中是懲罰程度最低的刑種,管制刑最大的特征就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并不會影響犯罪分子的日常生活及其正常工作。盡管管制刑與其他刑種相比并非過于嚴厲,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刑罰輕緩化的改革趨勢,但不可忽略的是,管制刑仍然是刑罰中的一種,管制刑仍有其教育與懲罰的作用。在我國刑法中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規定了五種義務,但在大多數人看來這些義務過于溫柔,并不能達到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所造成嚴重后果的相應程度。由于從古至今重刑主義深入人心,監禁刑成為常態,因此,管制刑的存在很容易被人忽略。另外,我國刑法中對管制與緩刑、假釋期間違反禁止令做了不同規定,形成兩者之間鮮明的對比。在管制刑中違反禁止令的規定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進行處罰,而在緩刑、假釋期間違反禁止令規定的則可能導致監禁刑的恢復。管制刑作為一種非監禁刑并且其懲罰力度與其他刑種相比過于寬松,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率比較低,猶如形同虛設,致使管制刑逐漸成為一種邊緣化的刑罰。
3.罰金刑地位不高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與其他刑種相比對罰金刑的適用也并非特別廣泛,只有少量的犯罪會適用到罰金刑,比如貪污犯罪、單位犯罪或者其他一些特定種類的犯罪。并且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絕大部分都是并科的方式,與其他主刑并科處罰,而選科適用或者單科適用罰金刑的情形并不多。由于在我國刑法中又對刑種進行了區分,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罰金刑又屬于附加刑,其地位必然不高。長此以往,罰金刑則容易被人們忽視,其價值以及作用也將難以得到實現。與我國相反,在世界上其他國家罰金刑的地位并不低,其適用率高達60%,并且還有持續上升的狀態,大有取代自由刑而居于體系中心地位的趨勢。雖然在某些國家也存在并科適用罰金刑的情況,但與單獨適用罰金刑的情形對比來看仍然是少數存在,可見罰金刑在國外的適用形勢一片大好。而我國由于大規模并科適用罰金刑的情況,導致了刑罰處罰的重刑化現象,并且罰金刑的真正作用也難以實現。
三、完善我國刑罰體系的若干建議
1.減少死刑適用罪名
在刑罰輕緩化的改革背景之下,對于刑罰而言我們應當樹立正確的觀念,慎用死刑并且也要合理的削減適用死刑的一些罪名。首先,降低刑法分則中一些罪名的死刑適用率,逐步減少現存死刑罪名數量。雖然在國際上廢除死刑的呼聲愈演愈烈,但是各國的國情并不相同,各有其特色,廢除死刑并非所有的國家都適用。對于我國而言應當保留死刑,并且減少大多數罪名對于死刑的適用。比如非暴力犯罪,目前我國存在46種死刑罪名,非暴力犯罪比重較大。非暴力犯罪與暴力犯罪相比社會危害程度比較低,可以在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下,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適當減少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數量。其次,對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限制適當降低。作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老年人無論從精神上還是身體上與中青年相比都比較弱,犯罪行為在老年群體中出現的幾率較小。雖然存在身體強健犯罪行為嚴重的老年人,但并非常態,僅僅是個例。我們并不能以特殊來否定一般,這樣對于整個老年群體都不公平。而且對年齡較大的老年人適用死刑并沒有很好地效果,其意義也難以實現。因為對于一個生命時間有限的老年人來適用死刑并不會對其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在司法實踐中,老年人對于死刑的恐懼與存在大好時光的年輕人對于死刑的恐懼無法相比,死刑對老年人的特殊預防功能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可縱觀國內外充分考慮各方因素,適當降低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限制。
2.完善管制制度
在刑罰中,管制刑相對于其他刑種來說懲罰力度較小,因此提高管制刑的懲罰力度必不可少。“刑罰的易科,又稱為換刑處分,指判決宣告的刑罰,因特殊事由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而選擇其他刑罰作為執行的代替”。當被判處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多次違反相關規定或其情節較為惡劣,可考慮將其轉為拘役等監禁刑,增強管制刑對犯罪分子的威懾力,使管制刑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并且易科制度具有雙向性,可以根據犯罪分子服刑期間的表現由監禁刑轉為管制刑,或者由管制刑轉為監禁刑,在刑罰之間形成彈性轉化,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另外,管制刑邊緣化的問題也應當得到進一步的解決。首先,可在過失犯罪中適用管制刑罰。與故意犯罪相比,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分子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對于過失犯而言,其渴望回歸社會的情緒更為強烈,其刑罰效果與故意犯罪相比更為顯著,對刑罰目的的實現具有推動作用。但在適用管制刑時法院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從而公正且全面的判斷犯罪分子是否符合適用管制刑的條件。其次,一些未成年可以盡量適用管制刑罰。由于未成年尚未成人,其思想意識等方面發展并不成熟,對犯罪行為的認知程度并不完善。對于未成年來說監禁刑有些殘酷并且在監獄中容易受到交叉感染,不利于對未成年進行教育改造。還有一些年齡較大的老人,在符合相關條件時也應當多考慮適用管制刑,高齡犯罪分子由于身體較差易生病,其勞動力在監獄中已所剩無幾,更容易為監獄帶來負擔。
3.擴大罰金刑的適用
罰金刑作為刑種中的一種,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應該將其價值最大限度的發揮出來,展現其獨特的刑罰魅力。擴大罰金刑的適用范圍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可以配置罰金刑,其原因主要為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較小,犯罪后果并非刻意追尋,因此可將罰金刑適用于過失犯罪;其次,對于貪利性犯罪也可以適用罰金刑,換句話說也是對癥下藥,由其貪利性的性質來對其適用罰金刑。第三,對于一些犯罪罪行輕微的案件,可以單獨適用罰金刑。對于拘役中的輕微案件,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來決定對其適用罰金刑,來作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種。而我們之所以要提高罰金刑的適用比例是因為對于那些實施輕微犯罪行為的罪犯來說效果會更加顯著,對其懲罰與教育作用能夠得以更好的發揮。適用罰金刑既能夠讓罪犯不接觸監獄中的其他罪犯,以防止罪犯之間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影響;而且適用罰金刑的罪犯并不需要被實施監禁的措施,在得到應有的懲罰的同時又不讓其遠離家庭,使得罰金刑的適用更加科學化。在罰金刑的執行上也存在益處,罰金刑只是在錢財上進行處罰,并未涉及人身,與監禁刑相比大大節約了司法成本,而且又能使犯罪分子體會到被剝奪錢財的痛苦從而減少犯罪行為的實施,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結語
由于刑罰本質在不斷的發展,不僅推動了我國刑罰輕緩化的進程,也推動了法治文明的進程。刑罰體系決定刑罰的實踐,貝卡利亞曾說,刑罰和實施刑罰的方式應當經過仔細推敲,一旦確立了關系,他會給人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殘罪犯軀體的影響。對刑罰體系進行反思是刑罰輕緩化的必經之路,而從各個方面對其進行完善則是刑罰輕緩化的必然要求。、
作者簡介:
韓路穎,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18級法律(非法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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