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政府法制》發表的一篇法治論文,雜志以宣傳依法行政為宗旨,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職能,反映政府之聲、百姓之聲、民主之聲、法律之聲。上半月刊:及時傳遞重要法制新聞,深度報道重大立法背景,薈萃法學流派最新觀點,聚焦近期各類大案奇案。下半月刊:全方位發掘法治文化,不拘一格宣傳法治精神,內容豐富,形式活潑,文風輕快,讓你集中學法,笑中警醒,笑中備發。
摘要:權錢交易犯罪現象危害著國家政權的穩定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立足犯罪的本體及功能的研究,將反腐敗的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對犯罪現象的控制,通過對受賄犯罪諸現象加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權錢交易 國家政權 經濟建設
刑法學界關于受賄罪的本質的界定,基本共識為“權錢交易”,社會實踐中也將有關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及徇私瀆職的相關社會黑暗現象略稱腐敗。我國在傳統里稱之為贓罪,它威脅到國家的統治和管理,社會危害性極大,歷朝歷代都深知“治國莫要如懲貪”,因此傳統的制度設計和法制建設都十分重視對官吏贓罪的治理和懲罰。盡管法律繁如秋荼、制度密如凝脂,然而仍是腐敗迭生。這些傳統的法律和制度在現代社會的政治體系中盡管已難覓其身影,“一時代一民族基于自身的生存條件和生活環境,必遭遇此時代與民族特有之問題與困惑,而求特定之應對與解決”。贓罪的法律與制度已成為歷史,然而,基于生存條件和生活環境的問題和困惑并沒有因時代的更替而不再困擾人們,因此,就有了研究和學習的必要。著名史學家吳晗先生有言,“我國腐敗與史同壽”。腐敗一般也是世界各國不同程度地面對的一大難題,它已經成為不少國家政權更迭的直接原因,成為影響執政黨和政府形象的嚴重問題。
關于了權錢交易這個受賄罪的本質特征。現代社會中一些受賄犯罪行為雖然在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受賄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作為交換條件,從而收受請托人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謀利與收受兩者之間結成一種不法協議。權錢交易,行使職務與謀取私利相結合、權力行為與經濟行為相結合。權錢交易、職務犯罪是腐敗犯罪的最典型特征,在當代,它又被賦予許多新的內涵,權力資本與金錢資本在目的、手段、影響等方面都有所進化。
一、權錢交易犯罪的現狀分析
在大多數的國家,測量腐敗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腐敗活動的非法性是多種多樣的。就中國而言,同樣存在相關的測量難度。然而,公眾的看法,官方的審計,媒體的報道,官方反腐敗的執行數據,以及基于國際準則的估計都表明了腐敗的盛行并且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權錢交易犯罪的成因
首先,犯罪存在的社會條件。從犯罪社會學的原理而論,行為人犯罪的一般原因在于其所處的社會一般條件,就這個意義上來說,行為人并不是作為具體的個人而是作為當下的社會一般主體而存在。國際經驗表明,腐敗與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密切相關;在那些國家控制重要經濟資源并廣泛介入經濟的地方,往往也有更多的腐敗。在中國,盡管經歷了三十年的經濟改革,政府仍然深入且廣泛地扎根于經濟之中。如今,國有部門占到了GDP的35%以上;控制著全國最大的公司;壟斷了銀行、電力與自然資源等核心產業;擁有上萬億美元的固定資產;并且每年新投資上千億美元。此外,國家還控制著關鍵的價格(最重要的土地價格),并嚴格控制著某些經濟活動(房地產開發與基礎建設)。這樣一種經濟運行模式為腐敗的產生提供了土壤,行使著審批權力的官員很容易為了非法的個人收益而進行權錢交易。
其次,環境因素方面。從心理學的角度講,環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識之外,對人的心理、意識的形成發生影響的全部條件,包括個人身體之外存在的客觀事實,也包括身體內部的運動與變化等等。社會環境的變化作為一個客觀外在因素,其對受賄犯罪心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實施經濟社會體制上的轉型并與國際接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享樂至上”消極的思想意識、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對我國傳統價值觀念的滲透和影響,這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了極強的腐蝕力。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2)市場經濟帶來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漸拉大。隨著區域經濟的深入以及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收入差距普遍拉大。在這種沖擊下,國家工作人員心理上的優越感發生動搖,渴望擁有同政治地位相適應的經濟收入和消費水平。(3)監管機制不健全,導致權力濫用。一些西方學者認為: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發了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權力被掛上了商品的標簽而成為某些人角逐和競價的對象。另外,由于執法部門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市場主體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對其行賄、進行錢權交易在所難免。
再次,主觀心理因素。社會情境因素受人的主觀心理支配,并通過主觀心理因素而起作用,經歷了內化、外化、強化三個階段。驅使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心理因素主要有:(1)抗腐能力退化,形成享樂主義的立場與觀念,產生犯罪心理。心理學理論認為,人生觀是個體心理結構中的最高層次,是個性心理的動力結構。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放松對自己人生觀與價值觀的改造,思想政治觀念薄弱,經不住誘惑,一旦擁有了權力,就把權力視為自己謀取私利的資本和條件,大肆實施權錢交易犯罪。(2)社會控制弱化和政治法律意識淡漠,增強犯罪心理;法律不完善、體制不科學、監督制約不落實,使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得以強化,最終利用職務實施腐敗犯罪。
(二)對權錢交易犯罪的防控機制
當今世界,腐敗已不是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獨有的弊端,許多國家和地區將其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制定嚴厲打擊和有效預防的措施,聯合國組織也很重視腐敗犯罪問題,多次召開有關反貪污腐敗的研討會。刑事法學的一般理論主張,反腐敗的機制或對策主要取決于四個要素:(1)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2)公務人員的素質;(3)監督與制約機制;(4)公正的外部環境,主要是社會系統為主體的公共秩序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以上四個要素,通過法律來引導、確立和保障。
中國古代反腐敗主要表現在監察、懲戒、教育和預防四個方面,而以懲戒為主。例如歷代王朝大都堅持以嚴刑峻法整肅吏治,懲治貪官;堅持設立專門的御史(監察)機關和監察制度,監督官吏的腐敗行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為仁由己、修身敬業、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堅持選拔或任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唯才是舉為主要標準;實行官員回避制度以及俸祿養廉。
由于腐敗行為是同黨和政府的宗旨,同國家的人民民主性質根本背離的,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的對策,制定了嚴厲的刑事懲罰措施;建立了對貪污賄賂犯罪進行偵查的執法機關,在檢察院下設立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糾紀的監察、監督機構及其制度,建立了公眾舉報制度,一定程度上發揮了社會力量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但是,腐敗犯罪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和廣泛的政治、經濟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須要把腐敗犯罪放在一個社會、歷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策略手段,要總結借鑒和吸收中外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力求建立一個廣泛有效的預防和控制腐敗犯罪的社會機制。
(三)政治體制與法律制度上的一般問題
權錢交易型的職務犯罪嚴重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究其問題形成的根本誘因,一般淵源于以下方面:
1.體制根源
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創階段,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開始納入市場軌道,但黨政機關目前的職能配置和權力運用方式仍保留單一化整體化經濟體制時的特征,黨政官員仍控制著相當大的物資分配權、資金分配權、干部任用管理權和項目審批權等。初始形態的市場經濟與原有權力過分集中的舊體制相交匯,使權力與金錢的交換有了需要和可能,我國的腐敗集中于國家廣泛參與的各個部門,2006年對3067起腐敗案例的研究發現,大約有一半參與腐敗的官員和個人與基建項目和土地交易有關。賀國強在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工作報告中則明確指出: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金融、司法等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
2.制約機制問題
對職務犯罪現象的斗爭,我國過去主要通過思想教育、行政命令和紀律約束等方式實現,當這些常規制約無效時就代之以大規模的清查運動。這種制約在單一經濟體制的年代是有效的,但是對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卻無從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人財物的流向有許多是受缺乏約束的權力所左右的;在政治運行過程中,權大于法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管理跟不上,造成了嚴重的權力失控現象。加之民主監督薄弱,一些領導干部的官僚主義和嚴重問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處理,更加劇了以身試法的人僥幸心理和冒險心理。監督機關的職能還未充分發揮;有關監督的法規條例原則規定多,可操作性不強;在執法過程中,依然存在若干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懲外不懲內,罰疏不罰親的現象。
二、完善權錢交易犯罪的預防制度
(一)借鑒域外,健全法律預防制度
國外反腐敗犯罪的對策較為全面,刑事懲治預防體系的嚴格而周密,非刑事治理預防措施科學且可行。具體體現在:(1)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法規更為嚴密和詳盡。比如,日本在賄賂犯罪的刑事立法上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格局;新加坡及我國香港地區在防控受賄犯罪方面也實施了比較周密詳備的監管體制,經過一代人的努力,國外許多區域已經實現賄賂罪案低發的常態。(2)懲治腐敗犯罪的機構逐漸專門化,并具有較大的權威和獨立性;懲治腐敗犯罪的刑罰等方法呈多樣化、嚴厲化。例如,法國刑法典對于貪污賄賂犯罪作了多樣化規定,對涉及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權力行使者施以重刑。與此相對的,我國應當完善賄賂犯罪刑事立法,強化以財產刑、資格刑、自由刑的多元化刑罰體系。(3)公職人員的選用標準日益嚴格,公職人員的任職法規不斷完善;實行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和政務公開制度,提高政治透明度。此外,有些國家發揮議會、政黨、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社會外部的制約機制和環境。當前,我國立法機關應盡快制訂和出臺財產申報法等項法律,用法律和制度構筑起有效賄賂犯罪防范機制。諸如,新疆阿勒泰、湖南瀏陽和湘鄉、上海、重慶等地推出了公示或一定程度公示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二)立足我國實際,健全權力運行的防控機制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腐敗的根源在于權利的失衡和濫用,因此,遏制腐敗的根本措施必然是對權力的制衡和防止權力的濫用。要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始終成為謀取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變質,重點應指向規范和完善的權力運行制約機制和權力行使者的職務道德水準。社會腐敗現象的存在,主要是現實社會制度上的相關因素的誘發,正如馬克思所言的:“犯罪和現實社會產生于相同的社會條件”。就中國特色來探究,當前必須在制度上進行改革,用制度指引權力的運轉。
1.實行權力抑制、消除賄賂犯罪的深層次土壤。行政權力干預市場經濟,往往助長了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犯罪的發生;因此,要把市場經濟引入微觀管理之中,以嚴格的制度規范行政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權錢交易現象的發生。
2.實行權力流動,減少權力異變。相對流動的權力比絕對靜止的權力產生權力腐敗的機率低,對于一個具有一定素質的公職人員來說,動態環境中受腐蝕的幾率相對要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權力因職務的長期靜止不變而造成的不良惡習和官場腐敗,利于切斷職務犯罪之間的腐敗鏈條,從而不斷阻隔權錢交易、權力交換的條件和環境。近幾年,為了回應公眾對于腐敗犯罪的情緒,國家采取了一些新的自上而下的辦法舉措,例如,省級反腐敗的最高官員輪流擔任,任命中央政府官員擔任省級反賄賂委員會的領導,各部、各機構以及各重點國有企業中的反腐敗領導直接向中紀委述職,以及派遣檢查組到各省對省級黨的首要領導進行調查。這些集中化的舉措已經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成效。
受賄犯罪是一個嚴重的論會問題,加強預防腐敗犯罪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采取有效的戰略和對策來控制和預防腐敗犯罪,越來越成為明智的政府執政治國的重要內容和有識之士關注的重要課題。我國政府通過長期的實踐總結和不斷的理論探討,逐步形成并正在實踐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防控戰略。只要我們運用正確有效的手段,經過幾代人共同努力,堅持不懈地同腐敗問題作長期而堅決的斗爭,才能有效遏制減少腐敗犯罪,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發展及經濟建設的遠景。
參考文獻:
[1]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
[2]許章潤.說法活法立法:關于法律之為一種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