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始終與該環(huán)境下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和文化形態(tài)相關聯(lián),是特定社會文化價值理念的集中體現(xiàn)。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傳人我國大約才有10年左右的時間,發(fā)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單從制度來講,仲裁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推行帶有很強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以及中華民族的特有心理,卻為仲裁在中國的生根發(fā)芽并茁壯成長提供了深厚而滋潤的土壤。
一、特定社會歷史鑄造的中國人尚和心態(tài)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典型的農耕型社會。農耕離不開土地,而土地是不動的,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夠長久穩(wěn)定在居住地而有較少流動。只有在自然災害或戰(zhàn)亂時,人們才會被迫背井離鄉(xiāng),尋找新的土地。正如費孝通所說:“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態(tài),遷徙是變態(tài)。在穩(wěn)定的生存空間中,生于斯,長與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對穩(wěn)定的人際關系。人們之間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個熟人的社會。而熟人社會又必是一個重人情的社會。在群體規(guī)范的壓力之下,每個人都遵循著以和為貴的社會規(guī)則,這為中國人民的尚和心態(tài)的養(yǎng)成制造一個了良好的溫床。另一方面,農業(yè)的生產完全依賴著氣候的變化,旱災水災的整治以及因時令限制而導致的高強度勞動,這些都是個人或少數(shù)人無法完成的,所以必須依靠多個人的齊心協(xié)力來共同完成。同時,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強化了人們的農本思想,輕視財富利益,并把安貧樂道作為一種理想的人生狀態(tài)。這種經濟背景還使中國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態(tài),使得中國人更加注重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尚和”作為平衡人我關系和群我關系的根本準則。
史學家錢穆先生認為:“中國人很早便確定了一個人的觀念,由人的觀念中分出己與群。但己與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觀念中,因己與群全屬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則全賴所謂大道,即人相處之道。中華文化一貫主張社會重于個人,提倡群體內部的團結與和諧的社會取向成為中國人社會生存與適應的基本方式。“尚和”心態(tài)也就成為中華民族的一種集體潛意識而影響著中國人千百年來的處世之道。
二、中國人尚和心態(tài)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對歷史文化影響最為深遠的要數(shù)儒、釋、道三家,同時它們對于中國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義。自漢魏兩晉南北朝以來,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體系在幾千年的歷史中,經過相互對立、相互滲透、彼此轉化,融合成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形成中國深層的文化心理結構,一直滲透在人們的觀念、行為、習俗、信仰、思維方式、情感狀態(tài)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人們處理各種事務、關系和生活的指導原則。
在動蕩的東周時代,諸子百家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維的儒家將“和”字賦予了“和諧”、“謙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義。和,是處理人際關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準則,也是人行動自律的內在原則。孔子曾說:“禮之用,和為貴”、“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由于將個體視為一個成就圣賢積極主動的自我,因此儒家強調,每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務,便是不斷地自我修養(yǎng)以完成“自我”的超越與轉化。自我修養(yǎng)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壓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禮制和規(guī)范。而悟守規(guī)則的最終目標和結果,則是最大程度的減少了人與人之間沖突的存在,營造了平和的社會環(huán)境,從而鞏固了封建王朝了統(tǒng)治。
如果說儒家?guī)в凶陨隙碌恼紊?,那么作為儒家補結構的道家,則以自然為依歸,崇尚“無為、不爭”,“至虛、守靜”,“寡欲、知足”及“安時而順處”以達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讓長期處在“克己復禮為仁”的心理緊張和裹足在社會關系和責任中不自由的中國人,獲得一個消解內在沖突和緊張的處方。如果說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產生了中國人的內在緊張,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個中國人可以繼續(xù)忍下去的心理空間,透過它的“不爭哲學”而有了一個可以保持內在平衡的心理場。“萬物負陰而抱陽,充氣以為和”,意思就是說,和是萬物的本質與天地萬物生存的基礎。道家強調出世、適意的人生觀擴展了中國人的心理空間,其“正言若反”的樸素辯證法則大大地增加了中國人謙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學則經由苦、集、滅、道四諦的精細論證,來說明人生是苦的判斷,進而強調通過抑制自我、排除我欲,達到無我的狀態(tài),以進人涅架的解脫境界。佛教所宣揚的忍辱哲學,讓中國人更能無條件地忍受他人諸般惡行,其心性學說,對極力主張禁欲的理學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礎,更是佛教學說對中國文化的最大影響。
總體而言,中華文明所重視的以道德修養(yǎng)為人生主要目標的禁欲思想,是中國人時時刻刻皆須要忍的根源。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之所以成為世界歷史上唯一一個歷史文明從未斷裂并頑強地傳承至今仍生機勃勃的國家,它與這種國家至上、以和為貴的民族集體無意識不無關系。正是在這種“和”文化氛圍的幾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態(tài)深深浸潤了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給中國人的“和諧”氣質烙下了一層重重的文化印跡。
三、尚和心態(tài)下的中國人司法理念
前面說到,尚和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積淀在中國人心理結構中的具體成果,所以中華民族是一個崇尚道德的民族。“大學之道,在明明德”,道德修養(yǎng)是中國人實現(xiàn)人生價值的重要手段。加之長期處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tǒng)治之下,中國人在面對司法事務方面有著極其鮮明的處世態(tài)度和原則。楊知勇認為古代中國政治體制最重要的特質是“家國同構”,國是家的擴大,國和家族在組織結構、權力結構、倫常原則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國與家相通,君權與父權相互為用,君統(tǒng)與宗統(tǒng)一致,專制主義與宗法主義同質。在這種政治體制中,法律要服從于倫理,人治勝于法治。法律的嚴苛和不健全使得人們遇到爭端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tài)度,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還長期存在著“族誅”、“連坐”之類的苛刑酷法。因此對于同處一個家族的成員而言,可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在家族內部,則利用法律化了的“族規(guī)”、“族約”來規(guī)范家族成員的行為。在這種政治背景下,家族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人們要時時處處克己修身,用自己的成功顯親揚名,避免做出危害家族利益的事情。同時,人們也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因為“家丑外揚”將會影響到家族每個成員的利益,甚至會牽連整個家族遭受刑罰。在這種社會背景下,中國人尚和,注重道德修行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具體來說,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司法領域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便是“無訟”。司法官員主要運用道德教化來解決法律糾紛,以收到平息紛爭的效果。鄰里發(fā)生糾紛難以協(xié)調時,也是請求德高望重的賢者出面調停。所以古時衙門里野草叢生,被認為是社會和諧的表現(xiàn)。在千世百代的中國普通百姓中,“厭訟”、“賤訟”、“恥訟”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無論是孔孟“中庸”哲學、老子“無為”思想,還是佛教生死輪回的義理,都主張融和沖突、息事寧人,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有位學者曾這樣評價中國文化:“宇宙間的一切現(xiàn)象都蘊含著和,一切思維都浸潤著和”。正如中國古典哲學所說,和,是一種有利于事物發(fā)展的狀態(tài)。這種以和融突的思想就是中國訴訟文化的最高價值理念。仲裁恰恰滿足了這種價值理念的需要,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專家斷案。選聘來自法律、經濟貿易等各行業(yè)的專家、學者,以他們的人格力量、專業(yè)威望和對市場主體的感召力來贏得社會和當事人的信任。除此,仲裁的不公開性及商業(yè)保密原則又極大地復合了中國人的面子觀。從字面來說,“仲”乃仲裁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制度強調的是法治與人文的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zhí)法和社會效果。仲裁文化則體現(xiàn)了法律制度和社會公德的高度和諧統(tǒng)一。它既能平息沖突,而相對于訴訟而言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際關系的破壞和商業(yè)信息的泄露。而仲裁的人本主義思想正是其有別于法律的最大不同。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仲裁以主體意思自治為原則,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依托當事人私權的行使,實現(xiàn)國家公權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控,使每一位社會成員依自己的理性判斷,管理自己的事務。對當事人的充分尊重,正是仲裁文化的靈魂和生命力所在。
四、仲裁植于中國本土化的發(fā)展
仲裁作為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物在我國的發(fā)展剛剛起步,還處于對西方模式的照搬和模仿階段。但是說到底,法律制度還得緊緊依附于社會環(huán)境和共眾接納而存在。
要解決仲裁制度在我國的適應性問題,就要求仲裁人員既要站在當事人的文化環(huán)境中,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的思想與行為,又要用法律原則得出合情合理的判定。在實踐中應以中國人所熟悉的心理經驗和司法觀念為前提,借鑒西方心理學理論,進行植基于中國人之社會、民俗及學術傳統(tǒng)的仲裁文化本土化研究。實際上,在亞洲文化背景下所從事的研究可以為仲裁提供更加廣闊的理論背景,使其在多元的經濟體制環(huán)境下充分顯示制度本身的優(yōu)越性。心理學理論的指導則貼近了制度的應用過程,將仲裁別于訴訟的人文特點發(fā)揮到極致,潤滑了仲裁與社會的契合,從而使仲裁更具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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