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野生動物能源管理建議
1現行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資源利用由社會上的個人獵捕,各國營林場作為野生動物資源白白流失,資源也得不到綜合開發與利用,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脫節,存在許多弊端。
第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任務十分繁重,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僅僅依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到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限制,管理力量嚴重不足,而國營林場處在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的第一線,有一批管理人員、護林員、林業公安隊伍,但由于他們只承擔義務而得不到資源收益,缺少保護管理野生動物的積極性。
第二,在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受“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舊觀念影響,使獵捕處于無序狀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獵捕量限額管理制度難于執行。
第三,各國營林場只注重營林和采伐,森林資源全方位、多層次的觀念沒有樹立起來,忽視了野生動物等非木材資源的經營利用。一方面因可采伐林木蓄積不足影響收入,出現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一方面辛辛苦苦培育管理的動物資源又不利用,白白流失。
第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既承擔著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野生動物資源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任務,又要承擔本應由資源經營單位負責的經營管理和技術工作,造成職責不清,政企不分。
第五,沒有把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納入林業產業體系,僅僅站在林木的角度看林業,野生動物資源等非林木資源的價值沒能在林業產業中體現出來,削弱了林業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產業部門的地位。
2改革的管理模式及其無能運動方式
改革的基本設想:把野生動物資源納入資產化管理軌道,由國營林場(森林經營局)統一經營管理,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做到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形成誰保護誰利用,誰投資誰受益,投入與產出良性循環局面,達到保住資源,永續利用目的。
一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的行政管理、執法、制定政策及發展規劃,對資源利用與保護實行監督。利用法律的行政和手段來規范市場,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具體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制定與下達獵捕限額、經營利用限額、獵區與禁獵區、禁獵期的審批、獵槍彈具管理、有關證件審批與核發、行政案件查處。
二是各森林經營局、國營林場負責實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經營利用、開展資源調查、建立檔案、編制經營方案,開展狩獵生產并出售其產品。
三是狩獵證只作為公民狩獵的資格證明,申領者要先培訓、考核全格者方可發證,無證不準狩獵,有證者持證到狩獵地國營林場辦理準獵手續并交納費用。在國營林場外的地方狩獵,到鄉鎮林業站辦理手續。
四是木材檢查站、護林點依法對狩獵和野生動物運輸實施檢查。
五是有條件的林場可開設面向社會的營業性獵場,開展狩獵旅游。
六是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在不同的地區實行輪獵制度。
七是各林場可將市場機制引入資源管理行為中,在確保對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可對經營范圍內的狩獵動物資源依法進行承包經營、出租和轉讓。
3實施新的管理模式應采取的措施
3.1建立自然保護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
3.2禁獵區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禁獵區,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狩獵活動,對區內的其他資源,也要作為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加以保護。
3.3環境監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于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3.4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作者:趙彥 單位:山西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梁家油坊國營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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