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農業
1引言
隨著經濟和市場型措施在我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1],生態補償成為環境經濟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生態補償最初僅限于自然生態補償范疇,之后擴展到社會經濟領域,被理解為促進資源環境保護的環境經濟手段和利益驅動機制[1~3]。
國內研究的生態補償接近于國外的生態服務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概念[2],但目前國內外學界仍沒有對生態補償的統一定義。卡普魯斯(Cuperus)等認為生態補償是對發展中受損的生態功能或質量的替代或交換過程,其目的是為了改進受損區域或創建新的生態功能和質量的區域[3],比利亞羅亞和普伊格(Villarroya&Puig)接受了這一定義,并強調生態補償相對于環境賠償來說,有利于避免出現諸如自然資源的損耗是易于被資金賠償或支付的觀點[4]。國內學者對生態補償概念和內涵的界定具有共同之處,即理論來源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包括對自然的補償和對人的補償,應用一系列的經濟激勵手段,目標是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2,5]。盡管生態補償至今無明確定義,但其相關實踐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在國內外展開。國際上較有代表性的生態補償項目如世界銀行在拉丁美洲開展的針對改善流域水環境服務功能的PES項目[6]、歐盟各成員國推行的生態稅措施,目前生態補償已被廣泛地應用于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農業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7]。國內的生態補償實踐從礦區生態恢復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逐步展開,20世紀90年代后陸續開展的大型林業建設工程、新能源建設、流域水資源管理、農田保護方面的相應補償政策使生產補償機制進入到快速發展階段[5]。
生態補償的補償主體研究一直是該領域討論的重點問題,本文在評述對綠色農產品產業發展進行生態補償的必要性的基礎上,借助博弈分析手段研究了政府和供需雙方在形成穩定的綠色農產品生產—消費鏈條中的作用和沖突,其結果將為綠色農產品產業相關的生態補償機制建立提供一定參考。
2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的必要性討論
本文所研究的綠色農產品指依照可持續發展理念,按特定方式生產,包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這三類經專門機構認證,具有綠色標志或環境標志認證的生態、安全、優質的農產品和食品。隨著健康安全取代滿足溫飽成為農產品生產的主要目標,發展綠色農產品產業將是新世紀農業發展的必然走向。綠色農產品的生產過程避免或減輕了環境污染、生態退化及其消費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健康損害,提高了社會總體和消費者個體效用,其產生的正外部性及相應成本是對其進行生態補償的前提和保證,而現階段實施其生態補償的必要性可歸納為如下思點。
(1)制度方面的必要性。現階段我國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的條件下,僅依靠受益者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完全承擔綠色農產品在生態建設上付出的成本仍較為困難,為維持綠色農產品產業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政府支持的生態補償制度,而類似的對低害或無害化農業生產的生態補償方案(PES)已經在國外實現,如歐盟的“Agri-environmentMeasures”的操作中(此補償包括用于彌補使用該技術所產生的額外成本的賠償和應用這些環境友好的農業實踐中符合農業環境合同所產生的收入,詳細情況可見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envir/measures/index_en.htm的介紹),農戶若采用超出了法律義務的環境友好的農業技術,則將獲得補償。
(2)環境安全方面的必要性。目前農業生產經營中已經付出了高額的環境成本,嚴重威脅環境安全。采用生態補償手段建立生態管制政策引導綠色農產品產業發展,是扭轉當前農業生產中大量負外部性行為存在的形勢,實現環境友好型農業的有效途徑。
(3)相關產業發展方面的必要性。其一,綠色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包括了市場準入成本、生產環節的環保成本、流通環節的營銷成本,實施生態補償有助于化解高成本帶來的綠色農產品高售價與消費者實際購買力之間的沖突;其二,也為生產方實行技術創新,提高綠色農產品產量提供了資金支持。
(4)國內外市場拓展方面的必要性。針對當今世界食品消費從滿足溫飽時代轉向滿足健康和營養需求時代的需求變化,實施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使生產方有實力拓展國內外市場,沖破與環境技術貿易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
3補償主體的博弈分析
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即“誰補償誰”的問題,一般認為國家或政府在生態補償主體中占主導地位,但按照“受益者付費”原則,不應忽視其他主體存在。本文認為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既產生全社會共享的公共物品,又會在其被購買和消費過程中提高消費者在維持身體健康方面的效用,消費者對高于普通農產品售價的綠色農產品的購買,事實上即包括對綠色農產品在健康方面價值的實現,也包括部分對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公共物品的支付,是對生產方生產綠色農產品所造成的額外成本的一種社會補償的實現形式,是一種隱含和間接的生態補償。此外,政府對消費綠色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經濟杠桿和道德文化上的調節和倡導,可視為政府對消費者的一種物質或非物質的“補貼”。本文將通過一個博弈模型來說明實現綠色農產品的穩定供需關系下,生態補償的主體設計及綠色農產品供需中政府、生產方(企業或農戶)、消費者三方的相互關系。
假定綠色農產品供需過程的博弈主體為生產方和消費者,博弈雙方均為理性決策主體,其目標是追求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標為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通過實施對生產方的生態補償和可能對消費者的補貼來影響博弈雙方決策。生產方的純戰略選擇為生產或不生產綠色農產品(生產普通農產品),消費者的純戰略選擇為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和不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消費普通農產品)。該博弈矩陣如圖1所示。圖1中,πgp表示政府對生產方進行綠色農產品生產支付的生態補償,Ugc包括消費者消費綠色農產品的行為而享受的政府的優惠或補貼、消費者認為表示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所能獲得的認同及對自身環保和生態意愿實現的滿足所帶來的非物化的效用。π1為生產方在市場上售出綠色農產品得到的利潤(收入-生產成本);π2為生產方在市場上售出普通農產品得到的利潤;Uc1為消費者權衡消費綠色農產品所獲得溫飽和健康的滿足和購買成本后,認為得到的效用;類似的,Uc2為消費者消費普通農產品所獲得的效用。對照現實情況,消費者對等量的綠色農產品和普通農產品的效用判斷與價格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