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一、牧民環境權保護的含義及意義
環境權是指特定的主體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對于生活在草原地區并以草原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牧民來說,牧民環境權也即是法律對于牧民個人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草原生態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主要包括草原生態環境資源的利用權、草原生態環境狀況的知情權和草原生態環境侵害的請求權。眾所周知,草原不僅是我國面積最大的綠色生態屏障,也是面積最大的陸地生態系統。在我國西、北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區,草原是牧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完善對牧民環境權的保護,加強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牧區經濟發展,提高廣大牧民生活水平,保持邊疆安定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牧民環境權侵權的特點
牧民環境權侵權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牧民環境權侵權應當是指由于侵權者進行了對草原環境的污染或破壞而導致的對特定或可認定的牧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精神及草原環境權益的損害。牧民環境權侵權應當具有以下特點:
1、牧民環境權侵權具有社會性
牧民環境權侵權危害的對象,往往是以草原做為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的草原地區相當范圍內的牧民。在牧民身上積淀的是幾千年來延續的一種特定的民族生產生活方式和習俗而傳承生存方式與狀態,其侵權影響所涉及的人數較多、范圍較廣、時間較長,具有一定的社會性。
2、牧民環境權侵權具有利益性
牧民環境權侵權始終與經濟發展相伴隨,在諸如破壞草場、傾倒廢物和廢水等破壞草原環境的行為,往往是在創造各種社會財富或公共利益過程中衍生出的行為,雖產生了侵害牧民合法權益的后果,卻帶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表現出一種可容許的危害,體現了一定的利益性。提到內蒙古,現今人們看到更多的是被經濟界稱為“內蒙古模式”和“工業大區”的內蒙古。統計數據顯示,在2000年至2009年間,內蒙古GDP連續8年居全國第一,人均GDP直追廣東,雖財政總收入增長了14.7倍,而相比之下,農牧民收入僅增長了1.7倍。
3、牧民環境權侵權具有長期性
牧民環境權侵權行為的后果往往是各種因素的累積并經過相當長時間的作用后才逐漸顯示出危害性,不會因侵害行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其危害后果的潛伏期相當長,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轉的,具有一定的長期性。據了解,目前內蒙古草原以驚人的速度在退化,平均退化面積占總量的60%,平均產草量相較20世紀50年代下降了70%-30%,草場的破壞給內蒙古的農牧業生產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草原生態的脆弱度已經十分嚴重。
三、牧民環境權保護的思考
1、加強牧民環境權保護的法制建設
牧民環境權的保護,需要政府和各執法部門要加快草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套的建設步伐,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同時,加大草原環境執法監督,亟待加強完整的草原行政執法機制和監督機制建設步伐。內蒙古自治區在全國率先實行的草場承包責任制等制度和法規,及時完善了《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等七項規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草原法律法規體系,保護了草原生態環境,維護了牧民的環境權益。
2、完善牧民環境權補助獎勵機制
牧民響應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實施減畜和禁牧休牧,必將在經濟上作出較大犧牲,應當給予生態補償。國家和各級政府應當逐級逐步的完善牧民環境權補助獎勵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補償和鼓勵牧民開展草原保護建設的積極性,維護牧民合法合理的環境權益。根據2011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草原涵蓋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等七類近70%的草原,是帶有政府強制性的禁牧休牧措施,牧民傳統的環境權益不可避免的面臨約束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