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審計假設(AuditingPostulate或Assumption,也有的譯為審計公設)間題由美國審計學者莫茨(P•K•Mautz)和夏拉夫(H•A•Sharaf)在其“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將審計理論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加以論述的著作”—《審計理論結構》〔注1〕一書中首次提出以來,國內外審計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審計假設包括哪些內容,即應當設立多少條假設;二是審計假設在審計結構屬于哪個層次。
一、審計假設的概念及其特征
演繹推理方法是我們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建立理論結構需要運用的一種重要方法。歸納方法的運用有助于我們從特殊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
什么是審計假設呢?在定義審計假設這個概念之前,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假設。
《韋伯斯特新國際辭典》對“假設(postulate)的解釋是:(l)理所當然或不言自明的命題;(2)基本的前提或假設.[注2〕這一解釋表明假設作為進行演繹推理的先決條件,其設立并不是為了證明自身的正確性。雖然它可能會在將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入而被否定,但在被否實、被證實之前被人們公認為正確并接受,設立目的是為了推演其他的命題。
以上述假設解釋作為屬概念,加上種差,我們可以將審計假設定義為:審計假設是對審計實踐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尚未為人們確知或者無法進行正面論證的事物,根據(jù)客觀實際的正常情況或發(fā)展趨勢所作出的合乎事理和邏輯的判斷,是人們從大量審計實踐中抽象概括獲得的理性認識.審計假設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客觀性和可知性各種假設反映的事物首先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依賴于我們的感覺而存在的.”其次是可以為人們所認識的,可以通過人們的感覺感知其存在,只是尚未被人們確切地認識。審計假設來源于審計實踐,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東西,雖然沒有被完全證實,但絕不是主觀臆造出來的。
(二)公理性在審計理論研究過程中供演繹推理用的假設不需要另加證明,就可以為人們理解并直接加以使用。這些假設之所以不需要另加證明,主要因為:(”審計假設來源于審計實踐,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可以感知其存在,并且它們本身就是己經經受了實踐的檢驗,人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可以當作公理加以使用;(2)這些假設是由審計人員為了進一步的理論推導而假定的,本身就是由審計人員將審計實踐中客觀豐了的事物,通過調查研究,運用歸納等一系列科學研究方法獲得的理性認識。
(三)抽象性、間接性和深刻性審計假設作為一種理性認識,由于它是對大量感性材料進行的抽象和概括,不是經驗、事實等感性材料簡單加總或堆砌,而是舍棄了事物個別的、片面的、非本質的特征因而達到了對事物本質的認識,具有間接性和深刻性的特點。而且抽象程度越高、反映愈深刻,越具普遍意義。
二、審計假設體系成立條件
審計假設并不是唯一的、孤立的,而是由若干個獨立的假設共同組成一個連貫一致的完整的體系。
這個體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成立條件:
第一,合理性闡明審計經驗事實的假設,必須合乎事理,不應與審計實踐領域中已證實其正確性的理論相矛盾。審計假設不得與已知的和經過驗證的事實產生矛盾。在已知的事實中,審計假如如果和其中的一個不符,那么我們就必須拋棄這個假設或者對其進行修改,直至提出新的假設體系以解釋全部事實。
第二,獨立性體系內的各條假設必須具有獨立的意義,假設之間不存在任何一種形式相容關系,即各審計假設的外延不相同。反過來說,審計假設體系中的任何一個假設都不能從其它假設推演而來。
第三,非矛盾性審計假設體系內各條假設雖然不能相互包含,但彼此之間并不相互抵觸、相互排斥、相互矛盾,而是能夠相互協(xié)調,互補融為一體。如果根據(jù)這個體系中推導得出的結論有相互矛盾的命題,那么這個體系中就必然存在互為矛盾的假設。其中一條甚至二條以上假設應當拋棄或提出修改。否則這個審計假設體系就是不完善的。
第四,可檢驗性各條獨立的審計假設是無需證明的,但是組成一個體系以后,這個假設體系是否完善合理,其完備性應當在研究過程中或者在實踐的過程中進行檢驗,即可能借助研究人員掌握的方法得到驗證。
三、建立審計假設體系的必要性
在審計理論研究過程中,提出審計假設并由這些假設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建立審計假設體系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識:
(一)審計假設是審計理論研究進一步深化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審計理論是人們對審計規(guī)律的認識。早期的審計理論研究,都是局部性的,比較分散,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對審計實踐中遇到的實際間題作出解釋,因而是分散的、應用性較強的理論。理論上存在的局部性,甚至局部理論之間相互沖突性迫使人們進行反思,致力于消除局部理論的不一致性,使之趨于協(xié)調一致,將分散的研究成果貫穿起來,使之渾然成一體,具有內在邏輯嚴密性.審計理論研究要進入到具有完整體系這樣一個高級階段,首先必須找到一個將各分散的理論串聯(lián)起來的紐帶,即共同的邏輯基礎。這個邏輯基礎就是審計假設體系。因此可以認為審計理論研究要達到許多學科已有高度,就必須提出審計假設,建立假設體系。這是審計理論深化和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二)確定或解除審計機構人員責任的需要根據(jù)審計關系人理論,審計機構(第一審計關系人)接受財產所有者(第二關系人)委托或授權對財產受托經營管理者(第三關系人)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報告能否順利進行,視其能否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有無客觀的評價標準、以何種方式報告等,即有無可遵循的原則與準則.而這些原則準則都是以一定的假設為基礎而提出的。因此有無審計假設,這些假設能否組成一個完整體系,能否形成一些重要審計原則、一整套健全完善的準則,對第一關系人評價第三關系人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履行情況的質量即審計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可見,確定或解除審計機構或人員的責任要求提出審計假設并將其組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