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近兩年,有關“被精神病”問題被一些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吸引了社會關注的眼球。在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中,也針對防止“被精神病”的發生做出了專門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針對“被精神病”是否存在的問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在認識上可謂是南轅北轍。造成這種現象存在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源于精神衛生知識不普及,精神障礙的診療程序欠規范和不透明。站在法學角度審視“被精神病”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和防范。
1大力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長期以來我國民眾精神衛生知識普遍貧乏,對精神障礙病癥表現不認識、不理解,不認為精神疾病與軀體疾病一樣是病理性的疾病。對此,筆者認為不應抱怨民眾不懂,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自己應當檢討未盡到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的義務。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就是宣傳普及醫藥衛生知識。向公眾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是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定的義務,必須履行。只有讓更多的民眾通過了解盡可能多的精神衛生知識,才能有效地與專業人員進行溝通,減少誤解。
2轉變觀念。施行無病推定原則為突出。因此,就有可能造成精神障礙診斷的擴大化。出現所謂的“被精神病”問題。面對當今復雜的社會環境,要防范“被精神病”問題,醫務人員在主觀上須轉變以病為本的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施行無病推定原則。
無病推定(presumptionofnotmentaldisorder)原則是筆者在1997年針對當時我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普遍存在的“有病推定”(presumptionofmentaldisorder)思維模式而提出的。即“在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鑒定人對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首先應當推定為正常,且具有完全相關法律能力,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鑒定人確是患有精神障礙,并且因此而影響其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時,方可做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應法律能力的鑒定結論‘1]0”無病推定原則是一種反駁性的法律推定。其思想的核心源自于1843年英格蘭法院制定的《麥克諾頓規則》(MacNaghtenRules)嵋1。實踐證明,施行無病推定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防止精神障礙診斷擴大化的目的。反觀“被精神病”問題,筆者以為,無病推定原則也應當在精神科臨床醫療活動中施行。
3依法規范、落實診療程序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至五十七條,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由于職業的慣性思維,在臨床醫療工作中,醫到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界定為醫療過錯。第生習慣將前來就診的人,都視為病人。醫生更多關五十八條第一款又明確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注的是病,而不是人。精神醫學因學科特點相對更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承擔過錯責任。所謂推定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有一個事實存在,必有另一個事實存在的可能。也就是說,醫務人員雖然在技術上盡到了診療義務,但在程序上有違法違規之處,仍然認定有錯,須承擔過錯責任。這里所說的違法違規指的就是診療程序上的失范。
法律上非常注重程序規范,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這與醫生的傳統習慣正相反。縱觀現代醫學發展史,由于醫生的傳統習慣是只注重技術措施,忽視診療程序規范,在法制建設的初期,醫生經常當被告,輸官司賠錢。
由于精神醫學的特殊性,再加之精神衛生知識不普及,精神科的臨床診療過程便自然地被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社會上對精神病的診療過程的各種想象、猜疑甚至演繹也就不足為怪。要揭開這層神秘的面紗,除了須普及知識轉變觀念外,筆者以為,還有一項更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充分發揮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的作用,依法制定系統的、涉及精神科臨床醫療所有環節的診療程序規范,并且要公開透明,認真落實執行。
4建立防止誤診的救濟制度為了防止精神障礙的誤診,避免所謂“被精神病”問題的發生,應當建立切實可行的防止誤診的救濟制度,即對精神障礙診斷爭議的復檢、鑒定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些規定嚴重違背了精神病學的最基本規律,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鑒于精神障礙診療的特點以及我國精神衛生服務水平的現狀,筆者認為這一救濟制度建立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中更為妥當。即由醫療機構內設的診斷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復核、治療等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綜上所述,“被精神病”問題不是簡單的醫學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法律的職能是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筆者希望,以上對“被精神病”相關問題的法學思考,能夠有助于理順精神障礙診療中的醫患關系,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最終實現促進全民精神健康,促進全社會和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