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教育相關
教育權利,它是人發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權利,也是滿足人在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權利。而涉及平等,更多的關注是教育機會的平等,即從入學機會均等的層面上來考慮教育權利,而有意無意地忽視了教育活動內部,即微觀層面上的教育權利平等,這就造成了表面上的平等而實質上的不平等。從本質上說,教育權利平等應該包括人人享受基本權利平等和非基本權利的比例平等,也就是一切兒童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和滿足生存和發展需要的比較高級的權利。
薩托利說:“平等進入就是在進取和升遷方面沒有歧視,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進入社會……平等起點的概念則提出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基本問題,即如何平等地發展個人潛力。”①在頒發的一系列教育法規中,已非常明確地談到人的教育權利與機會均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其中,不僅包括了基本權利平等,也包含著發展潛能的機會平等,不僅涉及入學機會,更關注微觀教育活動中兒童的教育權利平等問題。
教育權利平等作為人類的一個基本理念,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其內涵也在不斷地發展、深化。它的實現程度受國家經濟、教育的發展水平影響。當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教育資源相對缺少時,較多地強調入學機會的均等,而隨著經濟水平的逐漸提高,則更關注每一個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過程中的權利平等。
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會”通過的《全民教育宣言》明確宣布:“每一個——無論他是兒童、青年還是成人——都應能獲益于旨在滿足其基本學習需要的受教育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質,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在這里,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地規定了每一個兒童不僅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教育過程中,應該獲得理想的、全面的發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則進一步明確:“基礎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質的奠基工程。”從而更加強調了基礎教育的性質和任務。
二教育的本質功能在于促進人的發展。素質教育的要義是“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這種教育觀正是以人為本的教育觀,要求一切從學生的利益出發,要求滿足一切學生的要求。基礎教育必須保證每一個適齡兒童在品德、才智、審美、體質等幾個方面得到培養和開發,應著眼于全體兒童、少年的全面發展,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數人。
傳統的教育往往把教師的“主導”變成了“主宰”,學生只是教師的奴隸,學習的奴隸。這種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識使得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有著至高的權威。現象一,四川某小學語文課堂上,一位教師問學生:“雪花變成了什么?”絕大多數學生回答:“變成了水珠。”一位學生站起來回答:“雪花變成了春天。”老師評價胡說八道。答案是“雪花變成了水”。現象二:小學數學課堂上,學生們在做練習,老師巡視幾圈,發現有部分學生練習出錯,“停,停下來”,老師站上了講臺,“剛才這道題,應該……”,所有的學生放下筆聆聽教師的講解。現象三:課堂上,老師在非常投入地講課,一位學生插嘴,老師訓斥:“閉嘴!誰讓你發言了?!”“坐正,手放背后!”老師又開始滔滔不絕地講課。教學過程中學生主體權利的抹殺,反映出目前的中小學教育存在著嚴重的教育權利不平等的問題。
(一)發展權的漠視。中國教育學會顧問呂型偉在中國教育學會第12次全國學術討論會上的講話中提到,現行教育“曲解了全面發展”,把馬克思提出的全面發展學說演變成“平均發展”,他把現行教育歸納成三句話:“求全責備,求同去異,扼長補短。求全責備就是要求你樣樣功課都要好;求同去異就是你一定要按照標準答案去答題;扼長補短就是要你放下長處去補你的短處。”反映在中小學課程上,以文化知識的灌輸為主,忽視德、體、音、美等課程的教學,體現在教學中,漠視學生的興趣、愛好,隨意增減課程、課時,隨意挪用“副科”課時,剝奪了學生發展自己個性、特長的機會。《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是“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這是保障學生發展權利的前提基礎,也是學生學習權利的具體表現。課程的設置往往賦予學生的是教育的機會和發展的權利。學生學習不同的課程,他們的潛能就會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美國教育家科爾曼明確指出:教育“機會寓于某種特定課程的接觸之中。機會的多少視兒童學習的課程水平的高低而定,對某些兒童來說,所達到的課程水平越高,所獲得的機會就越多。”②課程所蘊涵的教育權利和教育機會是實質性的、內在的。按照教學計劃安排學生參加所有的課程活動,這是學生最基本的發展權利,尤其對一些在某些學科上有特長的、潛能的學生來說,在教育過程中,在教師的指導下獲得盡情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的。而只有知識的傳授,文化的學習,是遠遠無法滿足發展需要的。
《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根據身心發展的特點或其他情況選擇學校、專業、教育形式。”這是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有人認為在義務教育階段內,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沒有選擇學校的權利,這是和國家大政策相關,考慮到納稅人的義務問題。但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同在一個地區,同樣的納稅,在共同擁有的幾所或十幾所學校內,為何就不能自由地選擇學校呢?現在,有許多特色學校的創建,如體育的、美術的、音樂的,對那些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來說,這無疑為他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但是,不許擇校,對一些沒有這方面特長的或有另外特長的學生,就存在不公平,實質就是發展權的扼殺。學生在一定范圍內應該有權擇校,選擇自認為理想的、適合他發展需要的學校。呂型偉在他的講話中提到:“學生選擇學校是基本的人權。”他認為,學校總是有差別的,不管怎樣搞,學校不可能辦得一模一樣,那么讓不同長處的學校招到有這種長處的學生來培養,這不是更有利于學生發展嗎?英國曾經在不許擇校的問題上試行了十幾年,結果是英國的基礎教育質量全面下降。現在英國人的口號是學生有權選擇學校,學校有權選擇學生。從目前國家經濟發展趨勢看,經濟的發展必然帶動人口的流動,而在流動人口背后,存在著相當突出的問題就是兒童入學受教育問題。擇校問題不僅對兒童發展帶來限制性,而且也為人才流動促進經濟繁榮帶來制約。人的發展是存在差異性的,為什么我們不能在擇校這件事上給學生更廣闊的發展空間與權利。教育平等是機會均等、權利均等,現在我們的口號是:讓每個人獲得盡可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