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環境污染論文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
2013年10月9日,臨汾市安澤縣太岳焦化有限公司脫硫工段脫硫液3#循環泵出口軟管破裂,導致脫硫液泄漏,部分脫硫液排入藺河。9日7時39分,接到該焦化公司的報告后,當地環保部門第一時間向上級環保局、本級縣人民政府進行了報告,第一時間責令該焦化企業采取封堵外排口等處置措施,并對該焦化公司下發限產保爐的通知。該縣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成立應急指揮部,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加強搶險指揮部領導,為確保事故得到科學、合理處置,指揮部快速成立了專家組,同時安檢、環保、水利、公安等部門18人組成調查組。應急指揮部按照專家組意見,采取了層層設壩、清污截流等措施,共在藺河設置9道水壩,將上游清水與受污染河水分別設壩截流,確保事故不對沁河造成影響。應急指揮部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
a)通知沿途村戶禁止使用藺河河水;
b)將受污染的河水全部攔截在事故點下游約7km的壩內,隨即調用了21臺消防車、運水車等將污水運送至該焦化廠污水處理站和縣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部分運至周圍洗煤廠、煤礦等企業事故池暫存或噴灑至煤堆;
c)立即組成200余人的專業施工隊伍開始施工,將上游清水截流在壩內,并通過2800m管道引至壩下游,以減少河水流量,減緩受污染水體流速。同時要求上游焦化廠停止排水,在上游設置多道清水壩層層截留清水,并采用大功率抽水機將清水提至農田,以減少河水的流量;
d)搶險過程中,為了減少河道的污染,在水體投放活性炭80t余,用于吸附水體中的污染物;
e)當地環保局第一時間責令該焦化公司采取封堵外排口等先期處置措施,并下發通知,要求限產保爐。該焦化公司焦爐結焦時間已延長至50h,焦炭生產負荷已降至45%;
f)共布設21個監測點位對污水流經河道(約7km)淺層水進行了監測,結果表明,污水流經的河道淺層水未受到污染。未發生人畜傷亡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情況:監測站共布設14個監測斷面對藺河、沁河水質進行了監測,同時為了了解藺河過污河道潛層水受污染情況,在7km河道內布設21個監測點位對潛層水進行了監測。
結果表明,過污河道潛層水未受到污染。從15日22時到17日2時,藺河入沁河前200m斷面COD、氨氮、揮發酚濃度穩定達到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本次事故未對沁河水質造成影響。在本次污染應急事件中環境監測站出動應急監測車7輛,動用監測儀器、設備20余臺(套),每2h采集1次樣品進行分析化驗,共出具監測數據2000余個,為指揮部科學處置提供了可靠的技術依據。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長治市潞安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了一起苯胺泄漏造成濁漳河水體污染的環境突發事故。事故原因是,該公司苯胺罐區一條軟管破損,而雨水排水系統閥門處于開啟狀態,如果企業的管理到位,雨水閥門處于關閉狀態,泄露的苯胺就會流入事故池,出不了廠區,恰恰就是企業的疏忽導致泄漏的苯胺通過下水道排進濁漳河。2012年12月31日早7時40分,事故發生,省環保廳1月5日才獲知消息,中間間隔了5d。
2012年1月6日,長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團才實施了應急預案,在濁漳河河道對水質污染物進行活性炭吸附清理。泄漏事件導致河北邯鄲市區從1月5日下午起突發大面積停水事故和居民搶購瓶裝水,河南安陽境內紅旗渠等部分水體有苯胺、揮發酚等因子檢出和超標。根據2012年3月山西通過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2h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山西長治出現苯胺泄漏污染水源遲報,事故在12月31日發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為該公司和當地的環保部門對苯胺泄漏污染濁漳河水體的事故嚴重性認識不夠,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如果把化工企業作為一個重點監管對象,尤其是在安全、環保方面的要求更加嚴格,企業對自身設備、設施管理到位,完全可以避免外泄的苯胺通過雨水、污水管道流入濁漳河,造成污染。也不會由一般性安全事故發展成環境污染大事故。以上兩件突發環境事件如出一轍,但是因為當地政府對污染事故的認識不同、警惕性不同,造成了處置方式的不同。長治市政府在第一時間知道事故后,未按照《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在5d之內,長治政府和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只是將污染的河水攔截在市境之內,結果事態無法控制、污染了的河水已流出市境(同時是省境),當地才急忙上報。作為一個國有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沒有認真核查苯胺泄漏量,誤報為1t~1.5t,遲報了苯胺泄露導致濁漳河污染事件,誤導和延誤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此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準確判斷和快速處置。
造成了應急處置失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存在疏漏等問題。企業在日常巡檢維護中,沒有重視對雨水閥的維護,雨水閥處于開啟狀態的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置。長治市環保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突發環境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規定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不高,執行力不強。在得知苯胺泄露的事件后,面對大量的監測數據未能及時作出正確判斷、不能向領導和上級提出正確建議,在監測數據連續超標的情況下,仍堅持將污染事件暫定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而臨汾市和安澤縣的環保部門在2013年10月9日,得知脫硫液泄漏,部分脫硫液排入藺河的事件后:a)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b)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c)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行動;d)協調對周邊地區污染源的監控工作;e)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f)根據現場監測結果,隨時調整應急方案;g)每天向上級部門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進展情況。通過積極努力,避免了一場大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未對環境造成破壞。
二、結語
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是企業,尤其是從事化工、焦化、印染及有毒有害危險品存儲和運輸的企業造成的,所以更要強調這些企業的環境應急責任,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能立即采取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防治環境污染范圍的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因此企業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盡量恢復。環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大量排放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惡性事故。它和一般的環境污染不同,具有發生突然、危害嚴重、擴散快、難在短時間內確定污染物等特點。因此在平時的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污染事件的預防,尤其是對化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對于每戶企業的外排口等敏感區域一定要檢查到位,并且提高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處理處置的應變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作者:苗玉蓮 單位:臨汾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