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昌水環境治理中公眾參與現狀
南昌市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以來的提案,主要圍繞城市建設和管理、社會事業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方面。市政協委員們對城市交通、城鄉環境保護等方面關注較多,提出提案100件,占立案總數的43.7%,可以看到社會對河治理的關注度。為加強對贛江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南昌市應通過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等措施,減少企業對贛江的排污量。
二、公眾參與水環境治理之障礙
1.公眾環境參與意識薄弱
在水環境治理中,由于政府公眾參與渠道供給能力不足,公共服務短缺,造成了公眾在思想上對政府的一種冷漠與疏離,削弱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從公民自身參與程度和渠道來看,對參與的渠道了解少且參與的主動性差,公民仍然將政府視為社會管理的唯一中心,公民與政府之間互動性差。
2.公眾參與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缺陷
公民的行政參與權應貫穿行政行為作出前、作出時和作出后全過程。但實踐中,基本是在計劃部門立項后,在開發行為已基本被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后才開始環評。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也只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有所體現。因此,公眾參與應盡早引進,公示可供查閱環評報告簡本,早日參與到項目的規劃階段和運營過程。
3.公眾參與權利缺乏法律保障
公眾參與原則作為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得到國際上的認可,我國在公眾參與的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有所欠缺。一是由于受政府人員或決策者的認識局限,流域區居民的利益要求往往被忽略。我國在環境保護上一直強調政府責任,政府被賦予了許多制定環境政策的權利,而對公眾參與機制缺乏具體規定。二是國家沒有給環保民間組織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完善南昌水資源管理中的公眾參與機制
1.健全水環境管理法律制度和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必須保證行政程序的透明度,通過紙質媒介、廣播電視、網絡等手段對擬議活動公示披露。確保公眾對水資源保護知情權,建立相應信息公開制度對公眾環境管理參與權的行使尤為重要。還應將公眾參與納入決策階段,對公眾參與決策權、參與的方式與程度明確規定。廣泛和全面的公眾參與可以為環境保護提供重要的信息和監督保證。
2.拓寬公眾參與的渠道和途徑
廣泛開展多種參與形式,對于某些環境敏感性強,公眾反應強烈的項目,政府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專家及公眾意見,拓寬公眾參與渠道,確保公眾獲取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對于環保NGO非政府組織要真正地深入到群眾中,組織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行動。
3.完善我國公眾參與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公民可以關注流域工程的環評簡本,了解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如果有建議可以聯系建設單位或環評單位。如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將環境信息第二次公示,并把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公布于眾。為保證項目環評審批能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各執行政府及各級環保部門要向社會公開環評審批的具體操作程序。
作者:熊強輝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