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高校財務風險的成因
(一)財務監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學的管理手段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其財務行為必須做出相應調整,與新形式下復雜的財務管理形勢相匹配。然而,由于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制度有待完善、高校財務管理方式相對落后、預算編制相對隨意、高校財務資產核算失真等原因,很多高校辦學資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資產重復購置,物力、財力浪費嚴重,資產流失現象時有發生,致使高校面臨財務管理風險。此外,近年來高校基建腐敗案件的頻繁發生充分暴露出高校財務監管缺位、領導權力過于集中、內部制約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高校財務風險埋下了隱患。
(二)貸款數額過高,超出學校本身的負債能力
在政府撥款不足和高等教育規模迅速擴大的雙重背景下,高校大規模建設和發展所需的資金缺口主要通過貸款來填補。但是貸款金額越大,所支出的利息費用就越高。對于非營利機構的高校來說,貸款資金本身并不能帶來收入,更無盈利可言,利息費用只能通過學校的事業收入來彌補。更為嚴重的是,高校在不斷地向銀行貸款的過程中還面臨著還款的問題,如此一來,高校只能是此行借、彼行還,以貸還貸,如果銀行拒絕繼續發放貸款,高校將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
二、化解地方高校財務風險的路徑
(一)建立高校財務預警系統,增強地方高校防范財務風險的能力
通常而言,一個有效的財務預警系統應該具有預警、診斷、免疫三大功能。構建高校財務風險預警系統應考慮到高校財務運行的狀況,在具體預警體系指標的選擇方面,盡可能全面綜合地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因此,高校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可由貨幣資金管理、日常運營管理、基建項目管理、負債結構管理四個模塊構成。同時,高校財務風險預警系統應側重于對負債結構管理和日常運營兩方面預警體系的設置。由于高校財務風險預警系統貫穿于高校運營活動的整個過程,通過觀察財務指標的變化,可以判斷出高校可能或將要面臨的財務危機,有利于高校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二)借鑒處置國企和義務教育負債的經驗,由政府主導化解債務
高等教育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其財政收支應該納入公共財政范疇。高校在發展過程中所欠債務,理應由政府負償債責任。筆者認為,政府主導化解高校債務應采取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分級化債方式。根據各地承擔的擴招任務、人均財政收支情況等,來確定債務承擔比例;將償債重點放在基礎設施建設、大型儀器設備采購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等形成的債務上。至于償債方式可靈活多變,比如,2007年8月,廣東省政府將地方所屬高校的149億元貸款一次性償還;河南省政府連續三年每年安排貸款貼息資金1.5億元,為地方高校解決債務難題;湖南省自2011年開始連續兩年共籌措化債專項資金50億元,緩解高校的經濟壓力,使高校有足夠的資金規避財務風險。
(三)加強與地方政府的交流和溝通,實現地方高校和地方政府協同發展
地方高等教育的發展與區域經濟的發展互為前提。地方政府能夠在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后勤改革等方面為地方高校提供政策和經濟上的支持;地方高校可利用人才和學科方面的優勢,為政府科學的規劃提供理論論證,還可以將研究成果轉化成產品,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因此,地方高校在自我發展的同時,必須與地方政府合作,在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同時,得到地方政府在資金、政策、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支持,實現校、政發展的雙贏。
(四)加快內涵式發展步伐,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
高校自身消化債務的能力有限,為有效化解債務危機,應盡快從外延發展向內涵發展轉變。盡管我國實現了高等教育大眾化,但這種大眾化僅僅體現在數量上,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外延式的“大眾化”。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地方高校要堅定不移地走內涵發展之路,通過嚴格入學標準、優化管理體制、創新培養模式等來提高教育質量,不斷增強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培養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各類高素質人才。
(五)強化內部管理,建立資金運作風險責任制
地方高校財務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管控制度,配備業務能力較強的財務人員,防止無人監督、一人經辦的情況出現;尤其應對不相容職務在不同的人員或部門之間進行詳細分工,盡量避免出現舞弊的可能。在資金運作中要全面推行“第一責任制”,完善第一責任人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制,對造成財務損失的責任人員,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結語
隨著高等教育競爭的日趨激烈,地方高校產生財務風險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這勢必會影響到地方高校甚至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因此,只有采取一定措施對財務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才能使地方高校健康、穩定、持續地發展。
作者:劉樹忠 張維梅 單位:湖南工程學院黨政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