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宣稱“人人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是所有人民和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目標”。人權的保障是一個涉及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法律等多個領域的系統工程,其中法律的保障起著關鍵和重要的作用。法律對人權的保障,首先是由憲法規定人權保障的原則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再通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將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和細致化,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宣布人應當有哪些權利。其次是在人權受到侵犯后能予以及時有效的救濟和恢復。權利受到侵害以后,如果沒有正當程序進行救濟,人權最終也就無法保障。我國在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作為憲法的重要實施法的行政法在保障人權方面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為例論述我國行政法制度對人權的保障。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人權的保障
關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的行政法學界有許多種觀點。但行政法治原則是大多數學者所主張的,它包括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授權進行活動;二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做出的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以此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這兩個基本原則都從規范行政權力方面體現了行政法對人權的保障。按照基本原則的要求,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權的設定,還是行政權的運作都要由法律規定并符合法律要旨。通過對規范和控制行政活動以防止因行政主體濫用權力而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不法侵害。
二、行政法的具體規范、制度對人權的保障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對行政權力運作的控制和對人權保障的價值目標和立法方向,行政法中的具體規范、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就應以此為指導,致力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行政法確認、保障公民的權利
1、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被認為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許多國家的法律對人身權做出了規定。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侵犯,一方面來自與公民處于平等地位的個人或組織,另一方面是來自與公民有一定支配關系的公共權力機關。基于此,《人民警察法》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2條規定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給與治安管理處罰。通過警察執法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予以預防、制止和處罰,來創造、維護一個大體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從而使身處其中的公民能較好地實現自己的人權。
行政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的職責,但它根據行政法授權也可以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權。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行政權力也是一把“雙刃劍”使用好了可以有力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和實現行政機關的管理效能。如果濫用了此權力,不但破壞了政府職能的實現和法治規則,而且也會直接侵害公民的權利,破壞和催殘人權。因此,規制公權力是公民人身自由權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
首先,行政法規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主體和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法》第4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公民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其次,行政法對行政主體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了禁止性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人民警察法》第22條規定了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等。最后,行政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時受到監督。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要接受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民對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侵犯前、侵犯中、侵犯后及時獲得保護和救濟。
2、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洛克開創了自然權利說的財產權理論。他首次將財產權與生命權和健康權、自由并列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從而將財產權的地位提高到基本人權的高度。在現代社會,人權的基本內容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而財產權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源泉和手段,人們如果沒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權利,也就失去了維護其生命的正當途徑。在私有財產達到一定量的積累后,人們可以擁有發展自我的權利,通過行使私有財產權,參與經濟活動而獲得更多的經濟成果,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因此保障財產權正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我國憲法2004年修正案22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和法治的進步,政府管理的職能和方式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由以前的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政府不僅是管理者更是社會全方位的服務者。在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方面,行政機關肩負著相應的義務,要依法確認、授予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并保障行政相對人這些權利的實現。《警察法》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任務。國務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2條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另外,公民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定程序可以獲得涉及財產權益的行政許可也可以使公民可以得到相應的財產。
(二)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政救濟行政法雖然對公民的人權予以確認和保護,但行政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在近期和將來很長時間內都是無法消除的。所以對公民人權保護的第二道屏障也就顯得格外重要,這就是救濟。我國已制定了一些法律相應地建立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與國家賠償制度,在保護人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如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對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沒收,非法罰款、吊銷執照或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都有權向法定的行政機關請求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予以撤銷、變更或同時要求做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予以賠償,使公民受到侵犯的權利得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