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行政管理論文
一、國家行政與憲法的關系
(一)國家行政在憲法客體中的地位
憲法的客體是法律行為,主要是憲法行為,憲法行為以行為主體的不同可以做不同的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國家的立憲行為、公民的憲法行為、國家行政行為、司法的憲法行為等,其中國家的行政行為是憲法規范的主要客體。從憲法的基本大綱中可以看出,第三章一整章的內容都是圍繞國家行政而展開的,用了大篇幅的規范條款來對國家的行政機構和行政行為等做了明確的規定,為國家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以憲法中有關國家行政的規定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主要依據,依法行政,對各項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務。憲法對國家行政機構進行了科學合理的劃分,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并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做了細致明確的規定,規定國務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從這些規定都可以明顯看出,國家行政在憲法中的地位是何其重要。
(二)國家行政與憲法的辯證統一
國家行政與憲法兩者是迥然不同的兩個事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律制度,而國家行政則包含行政制度、行政權力、其他行政事務等。憲法為國家行政劃分了既定的框架,作為一種準則來約束和指導國家行政,是國家行政的綱要和前提;國家行政則通過事實反映了憲法的一般原則和性能,作為憲法的補充和說明。從它們功能看來,憲法和國家行政的根本出發點都是為了確保國家穩定、民族繁榮,兩者的目標均是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它們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憲法對國家行政的保障
憲法對國家行政的保障主要表現在“權力”“體制”“指標”“監督”四個方面。憲法以一種至上標準的形式存在,為國家行政各項事務的目的、原則、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繼而通過部門分管、統一監督的辦法,將國家行政劃入其子項當中,實現限制與促進共同作用的國家行政保障模式。
(一)權力下放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通篇講述了我國國家機構的構建和劃分,對相應的國家機構作出了釋義和義務、權利的規定。其中關于“主席”“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出了詳盡地規定,包括級別劃分、部門職責、權力賦予等內容。將國家行政的相關權力落實到不同的行政機構中,包括:部門或者同級別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實際的管轄范圍和程度;行政工作的性質與具體要求;擁有的法律地位和應受的保障等。憲法以國家強制力(國家暴力)為后盾,將人民對國家的行政權下放給各個行政部分或機構代為實行,同時也賦予其在實行該類權力過程中的便利許可(部門立法等)。但是在本文所講的“權力下放”,實際上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力下放,各種國家權力都有“公有”標識,最終所有權依舊是人民,這樣就切合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要求,以及“為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
(二)體制劃分
諸如此類的條款,憲法中有很多,它具體地將國家行政用地域劃分和事務屬性劃分等辦法,科學地整理成為一個體系,并規定了人員配備、工作要求等。這種劃分辦法有幾個優點:第一,能夠將國家行政事務進行細分和集成管理,使行政有分工,但能夠相互促進;第二,避免因界限混亂而產生行政工作中部門或機構之間的矛盾和責任推諉;第三,區域劃分有助于對我國復雜的國內環境進行量化監控,使行政部門能夠通過地域性特點來管理整個國家,降低了行政困難,確保行政實務的有效開展。從該類劃分看來,我國憲法是基于社會主義先進思想下,黨的國家與民族事務管理理論的精華集成。其中,經濟特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三)分類指標
憲法中耗用了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和規定國家行政相關指標。例如:總綱,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為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管理事務提出了要求和原則。此外,憲法還將行政事務具體劃分成為:教育事務、社會事務、經濟事務、民政事務、醫療衛生等多個部門,對每一個部門均下達了基本標準。例如:教育事務,即促進和保障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傳承和發揚民族精華,加強對外學習等,以教育工作提高我國綜合國力。通過這一系列基本指標的分類下達,為各項國家行政工作奠定了理論基礎,使其各自科學地建立目標、認定工作方向,同時又不會相互產生不良影響,確保了國家行政的秩序化。
(四)統籌監督
(1)對國家行政的直接統籌監督。憲法主要是通過對部門法和行政部門機制的一些規定,對國家行政事務的指導和約束,每項國家行政工作,均應當遵守憲法之規定,不得與根本法產生沖突或者違背根本法。以一種評價標準和實施原則的形態來統籌和監督國家行政,實現直接干預。(2)間接保障。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和組織等有配合國家相關工作的義務,同時又有對國家相關事務進行監督和提起建議的權力。通過對國內社會的約束,為國家行政提供基礎保障,同時構建了一條民主、廣泛的監督渠道,能夠動態、及時、全面地對公家行政事務產生束縛力,引導其合理開展。通過社會建議的反饋,總結出對國家行政在一定階段內的成效,并將這些意見或者建議進行提煉,為下一階段的行政工作提供理一定的指導參考意見。
三、現狀及建議
(一)憲法對國家行政的既有保障力度不足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行政又有了新的內容和解釋。國家行政能力的擴展,已經從原有的較少方面,變化成為目前幾乎對社會所有事務進行統籌的地步,并且,隨著經濟、文化、政治等多個方面全方位的改革,社會事務的種類還會更多,亟需更為完備的國家宏觀行政管理,憲法的完善和更新速度顯得相對滯后。就目前而言,我國憲法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總則,在對國家行政的范圍規定、標準制定、門類分化、監督約束等方面,顯得略有不足。主要表現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國社會產生了許多新生事物,國家行政工作雖然對其有所統籌,但是缺乏憲法的統一指導,導致以地方行政區域為分界線的多種標準或者制度叢生,國政管管理事務略顯混亂。憲法相關仍需改革和完善。
(二)加強憲法強制力,拓展管轄范圍
強制力是一切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我國在過去的發展過程中,雖然強調對國家強制力的建設,但是仍然有較大的改善空間。國家行政事務中,一般的行政事務有時候難以得到有效開展,歸根結底是因為缺乏了相關強制力的保障,不能產生一定的威懾和強制效果。因此,一方面,要將一些新的事物納入憲法當中,實現全面、根本的法治,例如:以網絡為基礎的,信息化行政事物,以及一些邊緣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等。另一方面,要加強強制力的建設,在一段時間內實行嚴查重處,對違反憲法或者與憲法有所抵觸的行政相關進行整治,強調和重申憲法的至高地位。
(三)改革監督機制
監督是一切國家事務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古語有云:“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有效的監督不僅可以規范國家行政,還能夠對國家行政進行監控和有效評價。在我國社會主義背景下,應做好以下幾點建設:(1)開展廣泛的監督評價,以社會為監督主體,倡導和鼓勵群眾監督,并構建快速、直接的信息傳達渠道,及時反饋監督信息,以便科學適時地調整國家行政。(2)構建獨立的監督部門,以憲法為根本標準,專司國家行政相關監督。(3)實現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與評價,不僅是一般要求中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管理,還應當是同級別部門之間、上下級部門之間的綜合評價,實現“人人評價、評價人人”。
四、總結
研究我國憲法對國家行政的保障相關,實際上就是探究一種憲法等執法制度對國家行政事務的保障和引導作用,借“憲法”與“行政”兩者之間的一般相互關系,科學探尋出一條實效性較強的國家法制建設與行政建設相統一的道路。這對于人口基數龐大,社會事務繁雜的我國國內環境而言,相當重要。從國際規律看來,部分所謂的“行政國家”已經發生內部異化,造成國內新矛盾不斷滋生,影響國家發展。本文研究,即是以有效防范國家行政異化,穩定我國綜合發展走向為目的的。
本文作者:王婉茹 單位:瓊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