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語言文化
一、苗族“古老話”富含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同階級和國家的產生相適應,歷史地形成的,這里談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蠻人,正是漢族的前身。歷史上所說的華夏,乃是由他們共同融合而成的。中華民族中的各個民族,在其形成過程中,都具有這樣的特點。"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化格局決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個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異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表達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話"就是集上述同一性與特殊性為一體的歷史文化畫卷。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制度是中華民族傳統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少數民族習慣法律制度中許多詩性智慧、原創文化以及和諧價值因素至今還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國人把‘和諧'奉為社會中絕對的目標,把法律看成是實現這一道德目標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價值,爭訟乃是絕對的壞事。"探究比較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文本載體,考察苗族"古老話"流傳地武陵山區的法律事象,可以發現,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流傳文本富含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椎牛祭祖,合鼓結社,是舊時苗族各部落首領共同議規、以鼓為標志的結社活動。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會中經常替人們主持祭祀與祈禱的神職人員,也是苗族"古老話"傳承的職司者。據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記載:"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繞圈旋轉齊跳舞,喜笑顏開樂悠悠。飛歌傳上云天里,震天動地無憂愁。"苗族古歌云:"姜央興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結社的法律行為所追求的和諧價值的描述。《苗族理辭》是舊時苗族"理老"等頭面人物為他人說理斷案、排解糾紛、向糾紛當事人敘說和判斷是非曲直所依據的法律規則,它也是苗族"古老話"記敘的一種文本。在這些規則中,對破壞和諧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了否定。"誰的心不正,誰的意不良,他起螞蝗心,他起臭蟲意。掐別人的好花,摘別人的甜果子,進別人田捉魚,鉆別人園‘討'菜,偷別人的伴侶,搶別人的妻子,小案要銀兩,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將和諧作為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時候,古代時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兩個膝頭,你坐我坐,一娘兩個乳頭,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話"中的"開天立地"篇寫道:"古時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連,乾坤接近;水里無通船通筏的道,地上無走馬走驢的路;天空無飛鳥,水里無游魚。""古老話"在這里強調了人是大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人與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與我之分。人與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對立,而是渾然一體、和諧統一的。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生態家園,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法律文化作為服務于社會建設的文化形態,和諧必將成為主導性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話"中所尋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價值不謀而合。
"古老話"所傳承的苗族習慣法對于本民族成員而言,不僅蘊涵著人情、天理、國法,而且有著自我救濟和自我修復的功能。"古老話"告誡人們:"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間情,如牲口歸欄。前面不說東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邊砍倒樹,不要右邊砍倒竹。"千百年來,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勞、鄙懶惰,尚禮儀、鄙驕橫,珍團結、鄙分裂,愛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講良心、鄙陰謀形成了以習慣法基本規范和鄉規民約為載體的社會風尚。這種情、理、法相互交融的習俗法規已構成長期約束當地人思想行為的法律機制,它與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相輔相成,從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樸好客的民風、互幫互助的生產生活習俗、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一直為外界所稱頌。
二、苗族“古老話”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作為一種文化要素,苗族民間習慣法之所以能夠得到傳播與演化,因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會環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組織的苗族風俗與生活儀式的體系,苗族"古老話"正是這套有著法律文化性質的民族風俗與活動的文化載體。苗族學者龍炳文先生在《古老話》一書中記敘的事實正好驗證了這一點。他認為,苗族"古老話""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蠻、武陵蠻,到宋時的苗,都一直把它視為自己的‘百科全書'而廣為傳頌,家喻戶曉。‘文革'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塊苗文記載本被焚燒殆盡,但苗族人民還是悄悄地用民間口傳形式,將其保存下來了。"苗族"古老話"的文化生存能力為什么能如此強大?這是因為苗族先民創造了一種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如果說苗族"古老話"由于在內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規則、維護了社會的正義而備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話,那么,它在藝術上的表現形式則更為富有能歌善舞天賦的苗族人民所喜愛。筆者生于苗家,長于苗寨,自幼說苗語生活,唱苗歌敘事。成年后,用苗話說理,編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話"的部分內容早就耳熟能詳、心領神會。所以,苗族"古老話"的藝術形式對筆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如苗族《古老話》一書的"后換篇"中有關家庭倫理規范的記載:JongsIebIioxros,(七兄七弟)JongsIebIioxkad;(七弟七兄)Mouxguantjibzonggoudmel,(管家中姑娘)Mouxguantjibzongdednpad;(管屋里姐妹)Mouxguandjidblouddebnpad,(不準破口罵娘)Mouxguandnzhadlotndatmat。(不準咒罵父輩)又如《苗族理辭》《議榔》篇有關禁止換妻的榔規記載:Deddiongxhsattiedwid,(制筒不準?妻)Kheikqangthsattiedhvab,(刻木不準換妻)Xilniangbxangxtiedliod,(只有調換牛市場)Axniangbxangxtiedwid。(沒有調換妻集市)
"苗族理辭講求對仗,而且對仗工整,詞語聲調高低升降,起伏跌宕,極富韻律之美。"苗族"古老話"的表達方式既有誦讀(分單人、雙人誦讀),也有歌唱,還有讀唱結合等多種形式。所以"古老話"的記事體裁,既有白話體、詩辭體、還有民間古歌體。苗族古歌為純苗語演唱,女聲高亢嘹亮,男聲豪邁奔放。苗歌曲調因方言不同而不同,裝飾音也因內容變化而變化,苗歌也因柔和、明快、婉轉,細膩而極具感染力,它是苗族性格的寫真。苗族"古老話"中所記載的民族習慣法規范通過苗歌的藝術形式來表達,使它成為了苗族人民實現法律文化自覺的一種有效的民間方法。雖然舊時的苗族人民,因諸多的原因尚難以完全掌握本民族的文化使命和社會命運,但是,他們卻能夠創制維護自身民族利益的民族習慣法,并創設了特殊的表達方式使它歷經千年的洗禮而延續至今。運用這樣的法律文化,完成了苗族人民的文化自覺,這在苗族歷史上也是一項奇跡。須知一個民族的發展,其民族文化的生存力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個民族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文化自覺的程度。
苗族古代的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整體已經很難顯現,但其包含的很多因素則分散地以各種形式延續下來。法律意識、風俗習慣、行為方式等不少內容在現代社會仍然具有建設性價值。肯定苗族"古老話"所展示的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其意義也是積極的。在"古老話"開篇"濮斗娘柔"中,苗族先民以驚人的創造力、想象力和形象思維能力通過"盤古開天,南火立地"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在"古老話"第二部分《前朝篇》的"親言姻語"中,反復出現過"詩體法"韻文,如:"東方聚齊了啟明星,西方升起了夜明珠。齊了坪地的大巖,到了盆地的名村,齊了超山的高竹,到了超嶺的高樹,齊了五親六戚,到了五宗六族。"這種"亦歌亦法"的韻文式體裁反映了苗族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發展和變遷,對闡釋早期苗族社會的民間規約具有珍貴的歷史價值。
武陵山區苗族沒有歷史上流傳下來的本民族文字,主要是通過口述的神話史詩來記錄民族遷徙、文化制度和宗教祭祀活動等,"古老話"以其粗糙模擬性、直觀象喻性、實物類比性證明了它是一種創造性的載體,這種創造性集中表現為詩性智慧的創造性本能。因此,"古老話"所貢獻的詩性智慧起自于人類從內心深處萌發出來的一種自由抒發情意、向往公平正義的原始潛意識與沖動,它是各民族謀求社會平等的人類理想的初始展現。可見,詩性智慧是溝通神話史詩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橋梁,二者是"詩中有法、法中有詩"以及"水乳交融"的關系。詩性智慧代表法律文化結構中最本質最優秀的文化因子,它對理想社會的追求,對和諧秩序的渴望,決定了原生態詩性文化在整個少數民族習慣法體系中的形象和地位。正如茅盾所分析的:"原始人民并沒有今日文明人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并且沒有夠用的發表思想的工具,但是從他們濃厚的好奇心出發而來的想象力,卻是很豐富的;他們以自己的生活狀況、宇宙觀、倫理思想、宗教思想等等,作為骨架,而以豐富的想象為衣,就創造了他們的神話和傳說。"因此,對"古老話"法律文化價值的研究與發掘將對我國民族自治區域的立法實踐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三、苗族“古老話”傳播了苗族習慣法的生態化信息,它演繹了一部精彩的原生態的法律文化
苗族"古老話"中所提到的苗族先民的生存環境,就整體而言并沒有發生危機,更不存在危機加劇的問題。然而,局部自然環境的破壞與人的生存矛盾在任何時候、任何地區都會發生。應當承認,舊時的苗族先民并沒有構建出系統的法律生態化的理論體系,但是,苗族的"古老話"卻蘊涵了現代"法律生態化"的規則和理念。他們用"古老話"的詩體韻文形式,記載了極富法律生命力的民族習慣法,保護了自己的生存環境,也演繹了精彩的初始化的法律文化。
從"古老話"所反映的民族習慣法來看,推動自然的生態系統趨向平衡的內容頗為多見。"燒山遇到風,玩狗雷聲響。燒完山嶺上的樹干,死完谷里的樹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滿。金你郎來議榔,羅棟寨來議榔。議榔育林,議榔不燒山,大家不要伐樹,人人不要燒山。封河才有魚,封山才生樹。"苗族先民將具有維護生態平衡內容的民族習慣法,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起到了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
苗族先民生態法律意識的產生,來源于苗族的自然崇拜。《莊子•盜跖》云:"古者禽獸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而避之,晝拾橡栗,暮棲樹上,故命之日有巢氏之民。"苗族先民乃中華"巢民"之一部,他們日日與森林為伴,面對生機盎然的樹木時,自然會產生一種崇敬的情感。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這種情感不斷堆積,形成了自然崇拜。貴州地區的苗族先民曾將楓樹當作萬物的始祖,無論是傳說中的人類始祖姜央,或者是漢文獻記載中的苗族首領蚩尤,都與楓樹的崇拜有關。《苗族古歌•楓木歌》中這樣唱道:"遠古那時候,山坡光禿禿,只有一棵樹,生在天角角,那是什么樹,那是白楓樹。楓樹在天家,枝椏漫天涯,結出千樣種,開出百樣花,各色花相映,天邊飛彩霞。"由于楓樹在苗族人民的信仰中,極有靈氣,所以,就把楓樹奉若神明加以保護,世代聲口相傳,不得砍伐。苗族村寨立下村規民約,實施法律保護,盡在情理之中。
苗族生態法律意識的產生,還來源于苗族的生態智慧。苗族先民不僅用道德和法律的標準去規范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且也用這些標準規范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苗族先民十分依賴自然環境,大自然中的土地、河流、森林、植被對他們的生活極為重要,所以他們要把生態保護措施付之于實踐,各種禁令紛紛產生。
苗族先民把自然萬物理解成與人一樣有喜怒哀樂等情緒變化的生命體,表達了人類這一大地之子對自然萬物的尊重與友善,闡釋了人類源于自然,就應該尊重自然,與自然萬物平等共存,和諧共生的深刻道理,而對破壞自然,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嗤之以鼻。苗族先民以自然崇拜的形式來表達他們對大自然的關注和敬畏,從容地運用生態調適的功能,詩意地維護著自身的生存環境,展示了苗族深邃的生態智慧。苗族"古老話"傳播了一種法律生態化的信息。這種信息,一方面,對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猛,生態失衡難以阻止的情況下,喚醒人們對法律生態化的重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展示了苗族先民對文化的創造。這種文化創造的精神,對當今文化興國戰略的落實,有著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四、苗族“古老話”為多元一體的中華法文化貢獻了法律智慧,書寫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史上的不朽篇章
張晉藩先生指出:"一個王朝的法制的生命力畢竟是有限的,而內蘊在少數民族心目中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是世代相延的。"苗族"古老話"對于中華法文化的突出貢獻在于,它創造了原生態的法律文化、弘揚了法社會學、法哲學的科學思想。
首先,在原生態的法律文化的價值創造方面,"古老話"是我國武陵地區苗族古代習慣法的傳承手段和文本載體。"古老話"的成千上萬的篇章詩句里傳承了大量歷代苗族民間的族規祖訓、盟約會款、寨規村約、會典祭儀等法文化信息。在"古老話"流傳的武陵山區,每當苗族民間舉行祭祀儀式、婚喪嫁娶、建房造橋、生產勞動、議榔議款等重大場合時,長者理老都要誦講"古老話"。公平、正義是現代法律的原則和精髓,它普遍存在于國家制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若干部門法之中,也反映在"古老話"所傳承的苗族習慣法之中。"古老話"記載了苗族習慣法的法律主體對公平正義的運用,它從內容到形式、從意識到效果都體現了一個古老民族對法律文化的創造。例如,苗族理詞是"古老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讀苗族法律文化,認識苗族歷史、倫理道德、哲學思想的珍貴文獻,它具有"法"的性質和功能,是"理老"司法、執法的主要依據。理詞這一口述文本經由人們誦唱、傳播,其價值觀深入人們的心靈,形成一種內在的民間規約調節機制,苗族人民正是依靠這種糾紛調解機制,在實踐中維護了苗疆秩序的穩定。"在苗族傳統文化中的‘賈'、理詞、巫辭與古歌的內容不可能完全獨立,往往相互滲透,不同程度地負擔著對習慣法的傳承功能。苗族社會的‘知識分子'理老、寨老、巫師(包括主持各種宗教活動的占卜師、通司、算命師、鬼師)以及主持祖先祭祀活動的鼓藏頭、管理生產的‘活路頭'、主管娛樂活動的‘蘆笙頭'等,這些對自己‘專業知識'嫻熟于胸、訓練有素、知識淵博、富有創造性的非職業歌者,在苗族文化,包括法文化的傳承中都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
因此,苗族法律文化經過"古老話"、理詞、古歌等多種形式的傳承和創造,經過一個民族數千年的凝練,而成為我國法律文化寶庫的璀璨明珠。"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是以漢族為主體,各民族共同締造的,它凝聚著少數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納了少數民族優秀的法文化成果,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與法制經驗相互交流與吸收的結果。"從"古老話"章節"仡戎仡夔"中所反映的部落戰爭,突出了舅權最早在戰爭調停、紛爭調解中所顯示的地位:"房屋倒懸,堂階變換,摧垮絕壁,拖倒高山,糧倉被破壞,米桶底朝天。如今,我們要不記舊仇,如今,我們要煙消氣散。要找舅舅作證,要找根根為憑,作證要一千載,為憑要一萬年。""古老話"從舅方的權威立場強調,"我幫你們消水一塘,我給你們了事一樁,幫你們講和,幫你們解勸。日后相親如父如子,日后相愛像兄像弟"。可見,苗族社會"娘親舅大"的傳統習俗從遠古一直流傳至今,在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苗族人的這種習慣心理造就了一種原始的法律規則,古代舅權的法律規則明顯有利于維護苗族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古老話"關于苗族從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轉化過程中比較完整的舅權制度的記載,見證了苗族傳統文化和習俗的原生早熟性、特殊性。
其次,在法社會學科學思想的弘揚方面,"古老話"是苗族社會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和解決內部糾紛的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和裁決標準。在湘西、黔東地區所流傳的"古老話"的另一個版本《中國苗族古歌》章節中,我們看到一幅幅苗族先民立祖立宗、立村立寨、分姓氏定居的生動場景:"從吉吳的水鄉遷來啊,沿河邊的陸地找地方;一支來到瀘溪縣,一支來到瀘溪峒;到瀘溪縣就住瀘溪縣,到瀘溪峒就住瀘溪峒。遷到十二個兌現啊,住十二個兌現;遷到十二個溪峒,住十二個溪峒;十二個兌現有了苗人,十二個溪峒有了苗眾;苗人又發滿了壩坪盆地,苗眾又發滿坡滿嶺。"這里所折射的是古代苗族部落土地占有制度的豐富信息,從中窺探古代苗族社會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對于維護氏族利益和家族財產的價值功能至關重要。從而表明,深入中國西南腹地的部分苗族,可以沿遷徙路線組成氏族或村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本民族生活秩序的相對獨立性。"古老話"的"戴?戴軻"、"戴盧戴遼"分段描述了"一十二姓十二支系"定居武陵山區之后,面對日益增多的土地所有權糾紛,采取的糾紛解決途徑是:"奶仡與奶讓,爭分大田大壩,爭要大田大壩,互相殘殺,把肚腸刺穿。去請阿濮仡僂羋評理,到深潭去呼戎解勸,去聘阿濮仡僂羋來,到云里去呼索出面,大戎幫助挖溝分界,大索幫助立碑劃線。分了大塘大壩,分了大田大坪,永不相爭,各占一方。上邊叫做奶仡塘,下面叫做奶讓壩,兄弟之間,言歸和好;了事一樁,消災一場。"
"古老話"的"親言姻語"章節反映了吳、龍、廖、石、麻五大湘西苗族姓氏相互通婚和"姑舅表單方優先婚"并存的婚制。"姑舅表單方優先婚"是漢族和許多少數民族都存在的婚姻習慣法,但是"姨表不婚"在苗族的習慣法中顯得比較特殊,其他民族的婚姻習慣法中鮮則有此規定,苗族的習慣法在"姨表不婚"原則上彰顯了它的科學性及其與現代國家婚姻法規則的一致性。至今,"姨表不婚"規則依然是現代各地苗族社會成員嚴格遵守的法律規則。有學者指出:"這種產生于蒙昧時代并延續了數千年的、為國家機器推行的‘主流文化'價值觀所包容的、苗族‘原創'或‘獨創'的、游離于‘主流文化'之外的‘文化標本'體現出重大的科學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和社會價值。"
再次,從法哲學科學思想的弘揚方面看,苗族"古老話"是樸素哲學思想的表露,它反映苗族的生存哲學思想,構成了完整和獨立的苗族樸素唯物主義哲學體系。《古老話》在"事物生成共源根"的生成哲學思想的記敘中,揭示了苗族古代法文化的起源、形成及其發展過程,揭示了人類歷史和法的起源之本質關系。如:"什么叫生?什么叫成?生是剛出,成是成規成矩。生是原起,成是存在,無生即無成,無成也無生,千萬事物同一理,事物生成共源根。"可見,前者是事物起源,后者是事物發展形成。沒有生,就沒有成,沒有成就沒有生;生存又會發展,發展又會生存,客觀世界就是這樣無窮無盡地變化著。這一哲學思想是苗族先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形成并完善的,是苗族先民對人類作出的偉大貢獻。在"古老話""仡索"篇章中,先是說"地面上有稻田大壩,天上才有星星生輝,地面上有粟米大秤,天上才有星辰光明。"后來又說"地下生一個怪物,天上才有一個太陽;地下生一個愷人,天上才有一個月亮。"由此,苗族先民借助"古老話"展現一種"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其一,天是可以與人發生感應關系的存在;其二,天是賦予人以吉兇禍福的存在;其三,天是人們敬畏、侍奉的對象。"天人合一"的思想起源于農業生產,苗族作為中國最古老的農業民族,正是在古代農業生產中形成了自己的哲學觀,它不僅包含了人類社會的和諧與共融,還包括了人與自然相生相依與共存共榮。因此,要探索古代苗族"天地合一"的哲學觀對其法律文化的影響,就必須研究苗族"古老話"的法哲學思想精華,而要探究中華民族的傳統哲學觀的核心"天人合一"思想體系,就離不開對苗族"古老話"的深邃法哲學思想的追索。
本文作者:石伶亞 石維海 單位:吉首大學 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