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環境治理的現實困境
(一)重城市、輕農村的環境治理政策導致農村環境治理缺位
由于農村地區幅員遼闊,長期以來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在中國的發展戰略中,一直對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高度重視。在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的嚴重態勢缺乏科學、客觀的認識。加之地方政府發展理念中的重經濟因素的偏向,導致對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方面,農村是城市工業生產的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輸出地,消耗了農村大量環境資源。另一方面,由于城鄉產業結構的不同,城市環境排放的廢物遠遠大于農村,不斷向農村轉移,導致農村環境不斷惡化,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城市并未向農村按“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支付治理補償費。一些農村地區成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并未得到應有的補償。中國的“排污收費”制度,一些污染物排向農村卻不包括在治理范圍之列,并且對于農村小水體、水源地、耕地等治理和保護也未加考慮。作為環境治理的政策長期主要用來治理城市環境,對廣大農村環境的治理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地位。
(二)缺乏農村環境治理的機制
中國環境治理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地區,對農村環境關注較少。在中國城市地區,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環境治理機制。在廣大農村地區,環境治理機構不健全,農村環境治理、監督體制不完善。這源于多年以來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體制,以及對農村環境問題的忽視。政府在農村環境領域的公共管理職能長期缺位,未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農村環境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個人或企業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只能由公共的權力機關來代表公共利益。在環境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共的利益,而且基本壟斷了環境制度的供給,應當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職能,積極推動農村“環境良治”的實現。因此應發揮政府在農村環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在政府的引領下,發揮群眾在環境治理中的監督作用,積極參與到環境治理的行動中來。(三)農村居民環保意識仍需提高長期以來,農村居民一直沿襲傳統的生活方式,他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對環保的知識掌握不足、環保意識較弱。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他們大多關注自身經濟條件的提高。對環境的重要性并未上升到重要地位,甚至一些居民認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居民無關。在這種錯誤的認識下,難以發揮環境治理的主體與監督作用,導致環境治理難以收到科學的反饋信息,環境治理效果較差。
二、對策分析
(一)以政府為主體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意識
隨著經濟發展造成的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環境問題被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以可持續發展觀為引領,生態文明觀、環境公平觀、環境正義、與自然和諧相處等環境保護新理念開始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加大環境治理和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成為當前農村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正確認識和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應以政府為主體,貫徹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意識,強化環境觀念。轉變過去經濟發展優先忽視農村環境保護的不合理的思想,樹立環境是農村發展的根本的理念,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基礎上切實維護農村居民的環境權益。
(二)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
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工程,作為公共事務的代理人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根據國家發展的長期戰略制定農村環境治理的目標體系。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對環境治理的力度納入政府考核的主要目標,同時在地方發展中堅持環境為本的發展策略。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農村居民及各級組織既是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同時也應積極發揮他們的主體性作用,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把環境保護與社區發展結合起來,讓村民在環境治理中監督治理的效果,并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的行動中來。
(三)健全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
從目前來看,農村環境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雖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但是總體來看,呈碎片化的狀態。因此應從農村長遠發展的角度,逐步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是改善農村環境狀況、加強農村環境監督管理切實有效地防治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依據。為了適應農村環境保護的需要,盡快修改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農村居民環境權益訴求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同時健全和完善權利保障法律機制,使農民在農村環境保護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各項環境權利,這是實現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和根本保證。在微觀層面,對于農村環境治理應該以村委單位,建立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并有效落實制度。
三、結論與討論
自然環境是農村和諧發展的根本保證。中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導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農村環境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環境治理已迫在眉睫。要改變傳統的發展理念,通過多種形式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多方參與與監督的環境治理體制。從農村長遠發展的角度,逐步健全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發揮農村居民環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農村居民環境權益訴求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
作者:張紅霞 單位:石家莊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