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陶藝論文
明清御窯廠每當入窯焙燒之時,“每夜廠官新臨窯邊巡督編立更夫并民快各五名,分定更籌,遞相巡警,以察勤惰。”工師及監工根據工匠的生產數量和業績給予記分,稱為“計功”。官府按工匠計功的多少,發放生活費用。計功因工匠性別、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秦律規定:“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婦女和兒童體力不如男子,故計功至少減半。但女奴因長期從事制作,為熟練工,計功時僅減半,征發的女工不夠熟練,計功僅為男子的四分之一。計功因季節不同也有差異,秦規定冬日每作三天,只抵夏季兩天,同時影響計功變量還有技術因素。隋唐仍是“凡居作各有課程”,“功有長短,役有輕重”。唐規定“凡計功程者,夏三月與秋七月為長功,冬三月與春正月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秋之八月、九月為中功”,根據季節的長短,劃分為長功、中功、短功,其功值各不相同,這種長短功制度是對漢制度的完善,并為后來的趙宋王朝所沿襲使用。同時唐計功除仍有性別、年齡的差異外,更注重工匠的技術差異。元代仍是“以考其程度而給之食”,由提調官計點功課。明朝時計功多采用計件制,洪武時規定各工匠憑自己作功的數量領取相應的生活費。清對工匠的產品進行嚴格挑選,依據其產品質量獎懲,“至開窯時器皿完美,厚賞旌勞,倘有不堪,量其輕重懲戒。”
貫穿始終的“物勒工名”管理模式
為考察工匠的勤惰,核查工匠生產的數量和質量,各代都規定每個工匠要在自己的產品上刻上名字或其他記號,作為監工對其產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的依據,同時可對產品進行質量跟蹤,工師可對工匠產品質量反饋,確定其生產技術或質量。《禮記•月令篇》:“工師效功,陳祭器,案度程……必功致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物勒工名”是官營手工業的常用管理方式,陶瓷業也是如此。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制度不斷得到健全、完善,至明清時期變得非常嚴密,也十分繁瑣。
1983年在江西鷹潭角山發掘的商代窯址,出土大批陶瓷器具及制陶工具,還在不少工具及器皿上發現刻劃符號或文字計1500余個。東周至漢時這一管理方式已相當成熟。首先“勒名”的方式由刻劃變為戳印,之前采用銳器刻劃,現制成陶文印模,在胎體將干未干之時印在器皿上,使標識更加規范,同時提高了效率,也使廣大目不識丁的工匠一勞永逸地解決了不會書寫的問題。其次“勒名”的內容有所增加,不僅包括工匠姓名,還包括工匠所在的管理部門、工匠籍貫、產地等,以便于找到產品的制作者及其管理人員。這一時期的陶文發現很多,周王室及各諸侯國遺址均有出土。不僅標識于陶容器上,也大量出現在建筑陶構件上。秦朝陶器銘文發現最多,主要在都城咸陽和兵馬俑坑等地出土,有陶器、建筑構件、兵馬俑等,尤以建筑構件最多,格式或官署加工匠名,官署多簡稱,有左右司、都、北司、大、匠等,如工匠是從各地征發而來,則銘印工匠所居的鄉里或籍貫。如秦都咸陽遺址發現的陶文“咸陽隧更”、“咸陽成申”、“咸邑如頃”等。這些磚瓦之所以有官署和工匠名,是因為秦律規定工程必須有一年的保質期。這些官署和工匠名就為責任追查提供直接依據。
漢代官營制陶作坊的“勒名”管理遠不如銅器、漆器嚴格,因為建筑制陶作坊往往設在建筑工地附近,使用者對陶建筑構件作坊相當了解,不必刻于器物,只要標出工匠名則可。同時當時陶器仍作為較低級用品或用作冥器,其質量的好壞,出窯時即可一清二楚。唐時規定“凡營軍器,皆鐫題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閱其虛實”。唐制陶業“物勒工名”的現象非常普遍,考古發掘的許多條磚上面印有工匠手印,這些手印是工匠對產品加上的一種不可篡改的標識,是對“物勒工名”制度的完善和補充,說明唐代官府制陶坊管理日益完善和嚴密。
宋代同樣沿襲唐的這一制度,司馬光云:“其百工在官者,亦當擇人而監之。以功致為上,華靡為下,物勒工名,謹考其良苦而誅賞之。取其用,不取其數,則器用無不精矣。”元朝在承襲這一制度的同時,所記內容稍變復雜,故宮收藏的三彩龍蓮紋香爐,上刻“至大元年汾陽琉璃待詔任塘城造”,山西平遙縣東泉鎮百福寺發現的琉璃寶頂上刻“介休縣張元村琉璃待詔張琳男仲祥,延?三年六月造”。其上有生產時間、工場和主持官吏等內容。明朝則變得更為復雜,官營作坊生產的建筑材料上印有府縣、主持造磚官吏和工匠及甲頭姓名、生產時間等,并且越往后越復雜。明代法律嚴酷,往往實行株連制,故官磚瓦上的有關人員之姓名都被列上,這些都反映出封建國家對作坊管理的日趨嚴密,制瓷業官營作坊生產的御用瓷器沒有勒工匠之名,而是書帝王年號,但其內部管理實際上仍采取這一管理方法。作坊內對每個匠師都有序號,“次早照號點名入席,行若魚貫,列若雁序,坐定匠師。”“畫完坯,用在官回青,當堂各畫樣品一件,書名。”出窯后依其樣器核對各工匠所作的數量和質量,“樣器既完,置號簿一扇記數。照原定坐席,序出號,堂上逐一唱名。”[12]清乾隆以后瓷器除書帝王年號外,一些制瓷名家也開始書寫工匠名款。中國古代官營作坊產品制作精良,這種質量的保證,是與“物勒工名”制度分不開的。也正因為如此,這一制度才能貫徹始終,并日趨嚴密。同時“物勒工名”的方式對民營陶瓷業也產生了很大影響。
嚴密的物業管理
歷代官府對作坊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管理也非常嚴密,對工匠防范有加。工匠損壞成品、生產資料要給予處罰,秦律規定:“城旦春毀折瓦器、鐵器、木器……輒笞之。”“直一錢,笞十;直廿錢以上,熟笞之。”元朝規定官府作坊的物料,要有詳細的賬目,物品的收支要辦理必要的手續,由正官親行關支,每次支取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半月具結一,收支賬目須由正官印押,“若有收支而不收支,應標付而不標付,而耽誤造作者,拖延三日,主管官罰俸三月;五日以上者決七下。失收濫支者,另行追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