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歷史研究論文
個人自主性在馬克思主義哲學語境中的含義
在他的語境中,從應然狀態上講,本真的人和人的本真的勞動是具有個人自主性的,但在異化勞動中個人自主性喪失了。所以,自主活動與異化勞動相對。在自主活動中,人是肯定自己的,其勞動是自愿的,是目的本身;在異化勞動中,人是否定自己,其勞動是被迫的,是滿足外在需要的手段。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說:“這些不同的條件,起初是自主活動的條件,后來卻變成了它的桎梏……已成為桎梏的舊交往形式被適應于……進步的個人自主活動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這些條件在歷史發展的每一階段都是與同一時期的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所以它們的歷史同時……也是個人本身力量發展的歷史。”[7]在這里,馬克思聯系物質生產和人們的交往形式,將個人自主性放在社會歷史的宏大框架內進行考察。馬克思后來從社會發展的三大形態中的人的依賴性和獨立性的角度論述了個人自主性。在第一大形態中,個人自主性存在于“人的依賴關系”中;在第二大形態中,個人自主性體現為以對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在第三大形態中,個人自主性體現為在個人全面發展基礎上,以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作為他們的共同社會財富狀態下的“自由個性”。[8]顯然,在馬克思看來,只有在第三大社會發展形態中個人的自主性才能得以充分展現。第三大社會發展形態中的個人在全社會普遍意義上是全面發展的個人,個人智慧與認知能力的發展使得人們足以認清外在與內在條件,認清社會與事物的發展規律,認清自律與自身幸福之密不可分的關系。全面發展的人不僅有能力自主到位,而且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如此,全社會成員平等相處、自由發展,充分實現個人自主性。第一,個人自主性與實際生活過程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人生活在社會現實中,個人自主性的功能不能獨立于事物的關系網絡結構之外,其選擇必然受到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個人自主性是建立在真實了解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基礎上的合理追求自己目的的能力。主體在追求自己目的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外部客觀環境的制約,不然,忽視了外在客觀因素和環境條件,把人的意志、欲望凌駕于現實生活的各種關系之上,個人自主性就失去了對象性前提,演變為失去任何現實依據的無條件的隨心所欲。同時,自主性的運用與實現一定有其特殊的內部前提條件作依據,自主性主體必須以了解自身狀況為基礎而發揮其內在潛能。那種不承認自身內在條件的限定性的茫然行為實是任意妄為。隨心所欲、任意妄為都不是自主性的表現,而是自主性的背離,其結果只能與自己追求的目的越來越遠。人不是為所欲為的存在,但也不會完全由受動性決定。
個人自主性的實現與社會基本矛盾規律的一致性
關于人類社會基本矛盾理論是唯物史觀的核心內容:“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11]在這里,馬克思揭示了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社會意識形式和政治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生產關系跟豎立其上的由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意識形式導向確立的法律、政治上層建筑一起,共同構成對生產力反作用的力量,而且對生產力起直接反作用的是上層建筑,不是生產關系或經濟基礎。這種反作用的力量若不順應生產力的變化而變化就必然會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如果把以上相互作用的關系進行歸結,即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生產力歸結為經濟方面,那么,社會整體運轉便明顯表現為經濟、文化、政治等三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促進、相互制約關系。若將以上政治方面拆分成物質(設施和組織)與精神(制度)兩部分,并將其物質部分合并于經濟,將其精神部分合并于文化,則顯示出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相互作用的關系。毛澤東把馬克思恩格斯關于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觀念上層建筑、政治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概括為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發展了社會基本矛盾理論。鄧小平結合國內外現代化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在繼承毛澤東社會基本矛盾理論的基礎上,深入具體地研究社會基本矛盾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殊表現,創造性地提出基本制度不同于具體體制,認為改革的不是基本制度,而是體制。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鄧小平第一次將體制從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中剝離出來,研究了體制的相對獨立性。鄧小平倡導將在社會主義國家沿襲多年的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改為充滿生機活力的市場經濟體制,將以人治為主的體制變為以法制為主的體制,從深層次上,對舊的體制結構進行徹底的變革,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掃除發展生產力的障礙,促進社會健康發展。改革前的生產關系極其不適合生產力狀況,究其原因在于,那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是由全社會成員自主選擇的結果,不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是由上層建筑決定的,缺失了自然而然的發展過程。只有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關系才具有自然而然的發展過程,才有可能適合生產力狀況。所謂“生產力決定的生產關系”實質上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狀況下全社會成員根據生產力發展狀況自主選擇自己的社會位置而形成的社會經濟形式以及人們的相互關系。而只要是由每個社會成員自主選擇自己的社會位置而形成的生產關系必定適合生產力狀況,因為,民眾自主選擇的社會角色是最能調動民眾積極性的。事實上,馬克思恩格斯社會基本矛盾思想包含著個人自主性的重要作用。如果把社會系統一層一層剝離開,那么就很容易發現人是社會系統最核心的要素。并且社會任何層次的任何系統的存在與發展都離不開人的作用。我們可以圖例作解釋。在圖中,勞動者的發展取決于環境狀況,而環境的優劣源于合理與否的政治上層建筑,政治上層建筑的合理程度則是觀念上層建筑作用的結果。所以,觀念的作用重大,上層建筑首先需要在觀念上確認個人自主選擇與生產關系自然形成的一致性,確認上層建筑不可以任意選擇生產關系的規律性,確認上層建筑的職責在于維護生產力對生產關系的決定作用,維護個人的自主選擇性。馬克思說:“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