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制教育論文
律師職業的憲政意義及其實現條件———法制教育
律師代理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與公共機構對抗,在民事訴訟中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和專制,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律師職業是民主審判的柱石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組成部份。律師通過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動中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是律師職業的主要憲政和社會意義。此外,隨著民族國家現代化的發展,民主、法治得到生長,律師逐漸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更廣泛的領域致力于社會民主治理,伸張社會公平與正義,如參政議政、立法建言、政府顧問、公益訴訟、法律援助、免費法律咨詢、獎教助學和慈善事業,[5]以及關注弱勢群體、參與信訪、民事調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因此,“當一個國家決意要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時候,最需要建立、發展、壯大律師業。…….律師業對于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具有其他任何職業不可替代的作用。”[6]而無論是律師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還是在更廣泛領域內踐行社會民主,維護社會公正,都必須依賴于三個條件:一是律師踐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主要不是來自律師自身的權利,而是來自于公眾的辯護權,是公眾將自己法律上的辯護權委托給律師代理,律師才有機會參與司法,從而實現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此外,律師廣泛的社會活動也可以分為針對特定相對人的和針對不特定公眾的二類。
踐行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活動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對人知道自己的問題可以或者需要通過法律解決,即相對人需要律師幫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知道律師可以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并寄予信任。二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社會公正不僅來自于司法裁判、社會治理確實符合民主、正義的價值標準,而且來自于公眾的心理感受。而公眾心理要感受到司法和社會治理的民主、公正,就必須理解法律,理解司法裁判、社會治理的正當性。①三是實現司法民主、公正與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公正,防止司法和公共權力專權,不能僅靠律師的孤軍奮戰,而必須依靠公眾的力量。公眾知曉自己的權利,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實現司法民主、公正與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公正,以及實現權利對抗“權力”、監督權力。形成律師的專業參與與公眾的廣泛參與相結合的社會治理參與體系,律師的專業監督和公眾的廣泛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體系。而上述三個前提條件的實現都必須仰賴于公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觀念。只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民主法治觀念,公眾才知道也愿意將自己的辯護權委托給律師;也才會產生對律師的需要,而在更廣泛的社會活動中信任律師;也才會理解、認同律師在司法和廣泛社會領域中的行為及其實現民主和公正的作用;也才會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與律師共同推動司法民主和更廣泛領域的社會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和更廣泛領域的社會公正。而公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尤其民主法治觀念“是不會自發形成的,它必須通過包括普法教育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有意識地加以培養才能形成。”[7]
因此,律師職業實現司法民主乃至整個社會民主,實現司法公正乃至整個社會公正的憲政意義需要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律師也可以更完美地完成法制教育,因為法制教育過程中,“案例比邏輯給公眾更多法律印象;這對認識是很好的”,可以剌激公眾的興趣,[8]而律師恰恰不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而且能夠運用法律處理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他善于將法律與生活相結合,能夠將法律的概括性規定通過生活化的知識、案例等傳播給公眾。并且因為律師的地位相對獨立和良好的公信力,易得到公眾的信任。既然律師職業憲政意義的實現需要法制教育,而律師又可以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那么,律師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由于法制教育,又稱普法教育,是指“不以法律職業人而以一般人為對象,進行的理解法、司法及其基礎價值,掌握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9]因此,律師承擔的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是指律師承擔的傳播法律,促進公眾內化法律的,與職業活動有直接、間接關系的法律、道德義務。
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路徑
律師應當將法制教育內容,運用一定的手段,通過相應的渠道傳播給公眾,促進公眾內化,從而完成法制教育的社會責任。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主要是傳播法律信息,以促進公眾內化法律。傳播的法律信息即是法制教育的內容,是由法律知識、法律理性和法律價值觀構成的體系。法律知識是實然的法律制度,當它作為公眾化活動的客體時,變成為“知識”。而法律理性是指從社會現實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家庭生活、個人生活等方面提示法律制度設計、安排的目的,以及法律思維模式。法律價值觀則是法律為滿足社會的某種需要而具有的根本態度。一般來說,法律具有秩序、自由、安全、正義等價值觀,其中秩序是最基本的價值,是其他價值實現的基礎。此外,還有次級的法律價值觀。法律價值觀是指導思想,在法律價值觀指導下,通過法律理性選擇適當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產生法律知識。律師要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首先需要明確法制教育的內容,也就是律師作為特定職業者,其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制教育任務。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應當與律師職業活動特點相聯系。而律師職業活動是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專業服務,是根據法律的已有規定,運用法律對具體行為或活動作出法律評價,一般不能對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應當如何作評價。由此決定了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是向公眾傳播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的準確理解需要法律理性,只有從法律理性才能回歸到法律知識本位點上,也才能讓公眾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律師公眾化社會責任的內容還包括法律理性。至于法律價值觀,則不能成為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律師業務主要是運用法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如代理訴訟,草擬、審議合同、遺囑等非訟事務,以及代理出庭辯護或辯論等訴訟事務。律師踐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不同于律師業務活動:一是律師業務更多是點對點的活動,即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活動。而法制教育社會責任更多是點對面的活動,即律師對不特定的公眾的活動;二是律師業務可分為訴訟和非訟業務。訴訟活動中,律師對法庭表達自己的觀點,并與對方進行辯論,至多是人與人的信息交換。在非訟業務中,律師只需要向委托人交付服務成果即可。但法制教育則是律師需要將法律的相關信息輸送給公眾,并為公眾所接收、認同。因此,決定了律師法制教育社會責任履行的恰當手段是傳播,可分為傳送和解釋。其中傳送是基礎,而解釋則是升華。法律的傳送是指律師運用一定的語言、文字、圖示等符號,通過一定的載體、方法向公眾傳遞法律信息的活動及其過程。要達到傳送法律的目的,律師運用傳送手段時,要堅持“易于傳送”和“易于對象接受”的原則。為此,面對浩如煙海的法律法規,“律師可憑借其在時空上與群眾接觸的便利,針對服務對象存在著的個體心理、生理、智力、職業、文化程度、知識結構、思想道德修養上的不同特點與水準”,[10]選擇適合的內容,恰當的表達符號和傳送時間。但公眾作為傳送對象,不是消極、被動的接受信息的客體,而是具有自主性的能動主體、理性者,他會根據自己的興趣、偏好、需要等主動選擇、吸收信息。而且由于法律語言具有詞語的專業性、句法結構的模式性、表達方式的特定性、語言風格的莊嚴性等專業特征,[11]而與日常生活語言存在巨大差異,“但也正是這些與眾不同之處增加了人們理解法律的難度,若非法律專業人士較難領會法律的全部精神”。[12]因此,律師傳送給公眾“法律是什么”的信息要為公眾主動選擇、吸收,還需要律師進行必要的解釋。此處的所謂解釋是指律師對傳送的法律信息進行必要的說明,主要說明法律理性、法律信息與社會生活、個人生活的關聯性,通過這些說明最終讓公眾準確地理解法律制度及其社會生活意義,從而選擇、吸收、內化相關信息。律師的解釋是實現法律專業話語體系向公眾話語體系轉變,要在法律語言與生活語言之間進行恰當的切換,將深奧的法律專業術語通過生活化的語言、事例等符號表達出來,換言之,要將法律符號轉化為公眾的生活符號,才能讓公眾能從生活中理解法律的規定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