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畜牧業論文
本文作者:于凡 郭慶海 單位:吉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畜牧業面臨著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在生產經營的諸多環節,分散的養殖戶與大市場的矛盾十分突出,從日本的經驗看,小規模經營農戶之所以能順利地在產前、產中和產后各環節與大市場接軌,正是得益于其背后的綜合農協。以調研對象———中民興畜牧合作組織和其所在的榆樹市大坡鎮養雞業為例,該鎮養雞業始于1992年,由于養殖規模小、成本高、技術落后,養雞戶各自為戰、互相排擠,在市場競爭下,養殖積極性不高,養雞業發展長期停滯不前。該合作組織成立于2009年,分散的養殖戶依托合作組織,以具有一定規模的整體參與市場競爭,集雞雛供應、飼養、銷售、技術服務于一體。2年多以來,該鎮養雞業快速發展。所帶動的鄉鎮中,弓棚、保壽、黑林和秀水都是吉林省糧食產量前100名的鄉鎮??梢?,畜牧合作組織在聯合養殖戶的過程中,擴大了小農經濟的外部規模,形成規模優勢,以橫向聯合推動縱向發展,為糧食主產區畜牧業的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建設現代化畜牧業、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關鍵的2點就是規?;l展和標準化生產[1]。分散的小規模養殖戶依托畜牧合作組織統一培訓、統一供料、統一技術、統一免疫、統一收購、統一銷售、統一價格等,畜牧業生產實現了標準化。達到一定標準的合作組織可進行行業的產品標準認證和生產標準認證,以自己的商標走向市場并形成特色品牌,使畜牧業向更高層次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散養戶無法實行標準化生產,并非由于其沒有引進優良品種、飼料的愿望或是對免疫、技術等不感興趣。而在于目前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無法滿足這些訴求,并且小規模的家庭養殖收益無法彌補標準化的技術成本。因此,畜牧合作組織的作用不只是表面上的標準化統一,而在于把分散的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從生產和發展的實際出發,使標準化成本得以由規模經濟所彌補。
首先,畜牧合作組織根據成員需求與市場需求,延伸產業鏈條,實現了外部經濟的內部化,改變了單個養殖戶在大市場的弱勢地位,提高了產銷各環節的議價能力,經濟收益明顯。同時,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提供就業機會,社會收益明顯。長期以來,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一直被倡導和鼓勵,但家庭經營的小規模生產無法激發可持續生產的動力。統計顯示,我國每年產生的畜禽糞便是工業固體廢棄物的2.7倍,污染嚴重。調研中看到,民興畜牧合作組織充分利用雞糞,兼業發展魚蝦養殖和經濟林木種植,田豐合作組織將豬糞進行有機處理,發展沼氣等,都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應。
吉林省畜牧合作組織發展的起步較晚,20多年的發展中,培養出了一批具有較強帶動作用的服務規范的合作組織。但受政策環境、市場環境、農民合作意識以及人才等因素的制約,整體發展水平仍然較低。調研發現,在成員構成多元化的同時,非農民身份的成員在畜牧合作組織中占比較大,且在股權結構中處于優勢地位。還有很多的主要成員,身份雖然為農民,但早已脫離真正的農業領域,即真正農民成員的力量還處于弱勢。農民內生力量的薄弱造成外來資本大量侵入畜牧合作組織,產權結構與真正意義的農民合作組織要求還存在偏差,外來工商資本所固有的逐利性與“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存有矛盾,不利于畜牧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大部分畜牧合作組織起步較晚、起點較低,且規模較小,業務多停留在生產資料與初級畜產品的生產流通上,角色是聯結農資供應企業、養殖戶與畜牧產品加工企業的中介。不具備運作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等條件,市場競爭力較弱,合作水平較低,對成員帶動能力不強,無法滿足成員的綜合需求。對吉林省榆樹市未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158戶農戶進行訪談,60.1%的受訪者表示,未加入的原因是“沒有能夠滿足自己需要的合作組織”。
合作組織既要解決成員的畜產品銷售,又要將畜產品銷售給加工企業或消費者。目前,多數組織以協議約定同成員之間的畜產品定向轉移關系。而實踐中,畜產品轉移數量有時無法確切約定,有時又無法約定。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出發點,一方面成員在市場環境較好時,常會受利益的誘惑而減少與合作組織的畜產品轉移量。另一方面,合作組織成員往往存有不信任的心理。這就產生了合作組織與成員之間的內部沖突[2]。與成員定向轉移產品關系的穩定性是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僅依靠協議不能根本解決內部沖突問題。多數畜牧合作組織缺乏科學的利益機制,無法通過緊密的利益關系吸引成員并維持穩定的合作。很多畜牧合作組織業務定位不準,組織機構和管理運營的隨意性較大,各種外部力量交叉混亂,違背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有些由政府牽頭或參與發起,由于政府力量過于強大而導致政企不分;有些由農村“能人”或農資公司發起,又由于能人或公司的力量而演變為私人或合伙企業。甚至還有一些企業和個人以興辦畜牧合作組織為旗號,侵占市場,空享國家的政策、資助和補貼。不規范的、假冒合作組織的存在,形成不正當的利益競爭,侵占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公共支付,擾亂了正常的發展秩序。目前,吉林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員整體的綜合素質較低,真正能夠帶領組織發展的人才不多,成為合作組織發展的瓶頸。資金方面,農民手中的資金非常有限,須向金融機構融資來解決。然而,農村金融目前正在發展之中,支持額度有限且貸款成本高于城市一般工商企業貸款。
在畜牧業的發展中,政府應準確定位,將力量集中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政策的引導和落實。在實踐領域要充分調動發揮畜牧合作組織的作用,通過畜牧合作組織加強政府與養殖戶、生產加工企業之間的聯系,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管理效率。滿足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等軟需求,關鍵要看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是否真正實現。政府應通過公共管理和服務,運用市場手段,輸出合理有效的政策產品,加快畜牧合作組織的成長,使之成為推動畜牧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吉林省畜牧專業合作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政策上要加強支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的“扶持政策”,細化支持其發展的稅收、信貸、財政、信息等政策體系。但不能過度依靠向有關部門灌輸“為農服務”的觀念,要注重對支農政策的激勵和保障措施加以制度的細化和完善。此外,更要重視政策落實的環節,向吉林省23家調研對象征詢發展的政策建議,60.9%的受訪組織表示“希望把現有政策落到實處”,可見,相比于政策體系的支持力度,政策落實水平也同樣重要。作為國家鼓勵發展的互助型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一方面享有國家的支持政策和資助補貼等公共支付;另一方面,又在實質上作為一類企業法人進入市場并參與競爭。因此,既要鼓勵其在競爭中成長和增強實力,又要引導其避免過度競爭,平衡生存與發展,兼顧效率和安全。同時,要細化法律法規來防止其向私營企業的性質演變,甚至假借合作組織的名義侵占國家的公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