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銀行金融綜合論文
本文作者:華文 單位:廣發銀行杭州分行黃龍支行
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在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沖擊的同時也帶來了難得的歷史警示。2011年美國被標普降級使全球金融市場再次陷入恐慌。究其元兇,則不得不聯想到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雷曼等著名投資公司及銀行的相繼倒閉,給世界經濟以最沉重的打擊,導致整個世界經濟呈現倒退的趨勢。然而,正是次貸危機的慘痛教訓讓我們不得不做出深刻反思,雖然商業銀行的產品創新業務給銀行帶來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但是過度的創新和過度放大的不可控信用風險卻又使得金融產品創新成為了一把雙刃劍。目前,中國這把雙刃劍已開始成為風險管理的聚焦點。如何在后危機時代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和銀行業的穩定發展成為我們目前關注和思考的熱點問題。
一、金融產品創新引發次貸危機的原因
從金融產品創新來看,它不僅帶來收益,也能產生一定的風險。因此,來源于劣質資產的金融產品創新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而只有基于優質資產基礎上的金融產品創新才會帶來高收益。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雖然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但最主要的原因則是金融產品創新的基礎不佳。通過對劣質資產進行創新,對其重新整合和打包,只會造成巨大的風險(投資風險極度偏好的投機者除外)。基于此,筆者認為在金融創新過程中不能只注重收益,而是必須運用有價值的足量的優質資產進行金融創新,從而規避風險。另一個重要原因為分散抵押貸款機構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同類性質的次級按揭被美國的一些投資銀行經過金融創新,利用資產證券化的方法,轉變為債券的形式,進而通過次級債券市場流通。其中債務抵押證券(CDO)是影響最大的基于次級貸款的金融創新產品,它是將基于次級按揭的MBS(按揭支持證券)再打包發行的證券化產品,這一過程被稱為二次證券化。經過這二次證券化的創新,創新產品的基礎資產所包含的信用風險被擴散,不同檔次的CDO投資者被卷入其中。此外,以信用違約互換(CDS)為代表的金融創新產品在風險轉移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CDS可以用于高級檔CDO的信用增強,將信用風險轉移給信用保護出售者,進而獲得資本市場準入;另一方面,CDS也可以被信用保護出售者用于構造高風險的合成CDO,以承擔次級按揭風險來獲取高收益。因此可以說,金融產品創新會使風險轉移全面化、市場化。
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識不強
利潤最大化一直是商業銀行的最終目標,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在日常經營中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來實現利潤最大化。但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市場壟斷程度較高,有關部門對銀行的考核以及銀行對員工的考核主要體現在存、貸款等經營指標層面上,對利潤指標考核的重視程度不及前者;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獨立性不強。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管理經營層以及銀行的員工大多數都是考慮如何完成存、貸款等經營指標,而未能深入地思考如何追求更多的利潤,也沒有進行金融創新的上層壓力和自發的動力。
(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素質的制約
要完成一項金融產品的創新任務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包括研發人員、銀行決策者、一般業務人員和對外人員等,僅依靠有限的研發人員難以研發出適合銀行自身和市場的金融創新產品。但是,基于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現狀,銀行從業人員并不具備現代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所需的知識和素養,難以適應產品創新的形勢要求。對于市場開拓者而言,日新月異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現代商業銀行轉變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日趨激烈的銀行同業競爭使其在市場開拓、優化服務、技術進步和業務創新上都顯得較為乏力,過分偏重于傳統業務和市場,延遲了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進程。對于一般業務人員而言,在銀行業務發展與創新的要求下,基層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與知識結構較為老化,偏重于傳統的銀行業務,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對于開發人員而言,熟悉計算機和銀行業務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較為缺乏,已成為阻礙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監管政策落后于創新實踐
監管政策慢于創新實踐就會阻礙創新活動的深層次發展。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經常出現與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產品緊密相關的政策法規遲遲未出臺的現象。同時,現有的法規又未對金融機構創新的灰色地帶作出相應解釋,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在創新時畏手畏腳。甚至出現監管部門因事先的研究不足或協調不夠,對一些優質的金融產品創新采取直接叫停的現象,這種監管部門不作為,不予明確說法,采取觀望默許的態度,同時又保留事后的話語權,阻礙了金融市場創新的發展。
三、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警示
適當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夠增強資產的流動性,維持金融及經濟的正常運轉,但是過度創新就會造成泛濫。目前我國的金融產品創新有所推進,但仍處于初級階段,如何在推進的過程中更加穩健和注重風險監控并有選擇地進行產品創新,在剖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基礎上,對我國金融產品創新提出以下幾點警示:
(一)正確認識金融產品創新與風險防范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我國商業銀行在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必須清晰地認識到金融產品創新不是帶有投機目的的創新而是建立在風險可控、規模適度基礎上的。因此,吸取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加強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首先,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同時完善監管機制。目前我國總體信用環境還不夠健全,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需要各相關部門統一配合完善這一體系,從而構建完備的風險管理機制,并做好監管信用評級工作,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首要任務。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外部風險管理機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把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作為一項改善外部風險管理機制的核心環節。監管部門必須加大對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必要時實施強制性措施。第三,在國際銀行業的競爭中,我們要加強有序競爭,避免因為金融機構的逐利性競爭而使得借貸標準降低、潛在風險增大,最終做到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提高風險的防范水平。
(二)傳統業務和金融產品創新應協調發展
傳統業務和金融產品創新如同現代經濟的兩個車輪,不能盲目追求金融產品的過度繁榮,只有雙輪和諧驅動,商業銀行才能穩定、健康發展。此外,大力發展和完善與實體經濟緊密聯系的金融產品,做實做強做大實體經濟,從而夯實整個金融市場及經濟基礎才是當務之急。在根基還未打牢及其他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切忌輕率而又大量地推出金融產品創新,切勿投機性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