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學
在現代社會中,網絡已經深入到各個領域,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它的信息資源共享,成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然而互聯網在為人們信息交流和傳遞提供廣闊平臺的同時,不但對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則和制度提出挑戰,而且還引發了許多新型的侵權———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就是典型新問題。網絡作品著作權是建立在傳統作品著作權的基礎之上的,雖然二者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但這并不妨礙網絡作品著作權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想對網絡作品著作權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首先就應該明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傳統意義上的這種作品被以一種固定的形式傳輸到計算機上,或者是作者直接在網絡上進行作品的創作,再或者是作品以頁面等形式存在于網上,由此誕生了一個新的概念———即網絡作品,因此應是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帶動了網絡作品這一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不過作品的數字化并不會破壞傳統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也不是對傳統作品的改編,而只是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介質,其表現的依然是作品的原意。綜上,我們可以明確“網絡作品”就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的智力創作成果,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1]因為網絡作品是傳統作品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所以說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與傳統作品的著作權之間有著自然的聯系。通常認為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是以傳統作品著作權為基礎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傳輸到互聯網上而依法享有的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構成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沒有經過網絡作品著作權人允許且沒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絡空間運行或者是在因特網上用不正當方式行使那些專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行為。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分析
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與之相對應的侵權客體。根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來劃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侵權行為:
1.網絡間接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現是網站提供一個交互的平臺,并通過獲取金幣等各種方式鼓勵受眾上傳某些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例如,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網站通過這種方式間接的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并試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事實上網站的管理者并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侵權法律責任,因為就注意義務而言,網站管理者的注意義務應高于普通網友的,網友在一定程度范圍內并不會意識到其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是網站管理者有義務要對其網頁內容的合法性予以審查,而不應任由網友隨便上傳。[2]
2.網絡直接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對其他網站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是網絡著作權侵權中更為直接的一種方式,侵權性也更為明顯。如果某個網站管理者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內,那么這不是侵權行為,但大部分網站對其他網站信息資源的“借鑒”是帶有商業盈利特點的,不免就與侵權掛上鉤。1999年4月中旬,由中國青年報社、新華社、中國人民日報社、中央電視臺牽頭,共23家有一定影響的國內上網媒體第一次相聚北京,達成了《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號召網上媒體應該充分尊重相互間的知識產權和信息產權,堅決反對一切有關的侵權行為。[3]公約的形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正規保護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在一定意義上有利于制止網站間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從現實角度來看,這樣一個公約并不能制止網絡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因為其不具有強制力和懲罰性。
3.傳統媒體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因為網絡信息更新快的因素使網絡成為了傳統媒體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傳統媒體對網絡信息的摘錄、使用等行為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又一表現形式。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將其明確規定為侵權行為,但基于侵權的一般原理可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下載或者轉載行為是侵權的。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分析
從法律角度上講,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應當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并且具有責任能力;從侵犯著作權主體的構成上講,它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當然法人不須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它只要能夠獨立的承擔侵權責任就可以),可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IP地址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權利人很難發現真正的侵權人。從理論上分析,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可有以下幾類:
1.網頁頁主的侵權
網頁頁主主要是各類網頁的擁有者,也包含其他一些向互聯網提供信息的主體,頁主需要把網頁加入到互聯網的某個地方,這樣網頁就被存儲在固定的服務器上,并且頁主可以根據個人的愛好或大眾的喜好,隨時上傳新的材料,而網絡用戶就可以通過網頁了解信息了。在此過程中,如將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上傳到某網頁上,將其他網頁上的作品轉載到自己頁面上就構成侵權。頁主在上傳材料時,會在服務器上留下痕跡,從而留下其侵犯的有力證據。所以,針對網頁頁主的侵權行為,權利人能相對容易的確定其侵權責任。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有組織的挑選、編輯一些信息并將改變后的信息上傳到因特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它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提供內容的行為是非常容易引發侵權的,再加上利益的驅動,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更為普遍。網絡內容提供者經常實施的侵權行為有三種:第一,直接將侵權作品上傳到網頁上;第二,非法復制傳統媒體或者是其他網站上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三,非法轉載其他網站上的已經侵權的作品。毫無疑問,這些行為都構成了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