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計算機
前言
飲用水源保護區對于居民的健康安全,以及區域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作用,歷來為各地政府所高度重視和關注。在我國,飲用水源保護區大多處于流域上游的社會經濟欠發達甚至貧困區域,存在著加快經濟開發活動來改變落后現狀的強烈需求,這就容易導致對保護區域內生態環境的客觀破壞,同時由于地區經濟實力孱弱而無法保障生態保護的充足投入,更加重了破壞的后果。李麗娟等人[1]統計分析了我國從1986年以來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發現最近10年屬于事故高發期階段,從區域上看華東地區則是高發區。近幾年以來,全國范圍內飲用水源受影響的事件屢見報道,如2007年太湖藍藻爆發導致無錫城區供水危機、2007年江蘇沭陽水危機、2009年江蘇鹽城水質遭污染等。為了將區域內不同主體的利益協調一致,從而形成合理的經濟開發格局和良性的生態環保投入機制,發展比傳統的計劃命令手段更加有效靈敏的控制工具成為了亟需考慮的問題。生態補償正是在此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重要手段,目前已成為了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熱點問題。本文以飲用水源保護區為研究對象,通過對相關研究成果的綜述分析,系統的梳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的機理,進一步探討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合理途徑和方式。
1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生態補償旨在通過經濟、政策和市場等手段的制度安排,解決區域內生態環境資源的存量、增量問題以及改善區域間的非均衡發展問題,逐步達到和體現區域內和區域間的平衡協調發展,從而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生態資本增殖、資源環境持續利用[2]。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一般可以歸納為三個來源:外部性理論、公共產品理論和環境資源價值理論[3]。
1.1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可稱為溢出效應、外部影響或外部效應,指的是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對另一個人或一群人賦予利益或強加了成本的情況,具體又可分為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對此已有非常深入的解釋和探討。具體到本文的研究背景下,可以得出: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生態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容易導致水質惡化的外部不經濟性;而開展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投入,又會帶來提供優質水源的外部經濟性。在有關的經濟學理論中,解決外部性的方法主要是兩類:一是庇古手段,即通過政府的干預手段來矯正外部性,對外部經濟性可予以補貼,對外部不經濟性處以懲罰,如生態公益林補助、排污收費制度等就是具體的應用形式;二是科斯手段,即通過界定產權,依靠市場力量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應該說科斯手段是更有效率的方法,但前提是產權能夠明晰和交易成本較低。
1.2公共產品理論
依據微觀經濟學經典理論,社會產品實際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一般認為,純粹的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由于這兩個特征,往往導致了“公地的悲劇”[4],即資源的過度使用,以及普遍“搭便車”心理即資源的供給不足。政府管制和政府買單是有效解決公共產品的機制之一,但并不是惟一的機制。在本文的研究背景里,可以考慮通過制度創新,讓優質水源的受益者付費,使生態環境資源的供給者獲得合理的經濟回報,生態保護行為就能夠得到持續有效的激勵。
1.3環境資源價值理論
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人類為了更合理的利用自然資源,開展大量的科研、勘探、維護、改造等活動,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已凝結在環境資源中,構成了其中的價值成分。環境資源也是有使用價值的,隨著資源耗竭、生態破壞的日益加劇,作為人類生存發展必不可缺的自然環境資源表現出強烈的稀缺性。這種供需之間的矛盾更突出了其使用價值。整個社會已經愈來愈認識到,不能只考慮自然資源的無度索取,而更要加大投資于環境資源,但是如果隨著資源價值的增加而生態投資者無法獲得合理的回報,那么從事這種“純公益事業”的長期積極性就很難堅持下去了。同時,博弈論方法也成為了分析生態補償機制動態均衡的科學工具。李鏡等人以岷江上游的生態保護為例,運用博弈論模型分析得出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效果不完全在于補償金額的大?。?],需要考慮不同主體之間利益博弈的動態過程,這為全面分析和科學構建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新的視角。
2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的機制構建
2.1補償的主、客體的確立
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飲用水源的受水地區是生態補償的主體,具體可涉及受水地區的政府、社會組織及居民。其中社會組織(主要指企業組織)和居民是水資源的直接享用者,應該成為補償的主體,而政府作為地區社會經濟的組織者,也有職責和權力去實施生態補償。保護區內的政府、組織與居民為了保證水資源的安全,投入社會經濟資源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工作,犧牲了發展經濟的部分機會,因此他們都是明確的補償客體。
2.2補償的形式和途徑
歸納現有理論和實踐經驗,可以發現有經濟補償、政策補償、生態移民等多種不同形式。其中生態移民可以視為控制區域內居民規模,從而控制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總量,屬于一種補充方式;政策補償則是利用政策制定中的優惠待遇和優先權,進行制度資源的補償,很大程度上屬于間接性的經濟補償。因此本文的分析討論主要以經濟補償為主。經濟補償本質上可分為“輸血型”補償和“造血型”補償兩類。“輸血型”補償是指生態補償主體將籌集的補償資金以獎勵的方式定期轉移給補償客體,其優點是被補償方自行支配補償金,使用的效率高;缺點是補償資金可能轉化為消費性支出,沒有真正用于自然資源的補償。“造血型”補償是補償主體運用項目支持的形式,將補償資金以專項資金的形式,在保護區域內發展符合可持續性要求的經濟產業,補充生態環境資源投入,逐步形成造血功能與自我發展機制。在實踐操作中,大多運用“輸血型”和“造血型”相結合的方法補償,例如青島嶗山水庫庫區生態補償機制建設中,以此為思路形成了良好的經驗做法[6]。在具體的補償途徑上,實際可細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