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云南林業》發表的一篇林業論文,(雙月刊)創刊于1958年,由云南省林業廳宣傳中心主辦。著重宣傳林業方針政策,交流林業工作經驗,反映國外、省外及本省林業動態,表彰林業先進,普及林業科學知識,推廣林業技術,傳播林業信息,反映林業職工的意見、要求,活躍林區職工文化生活,促進云南森林資源的保護和促進云南林業生產建設的發展。
摘要:林業經營的指導思想從“木材利用”轉變為“生態利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生態林業已成為我國林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從生態林業所存在的問題及后果,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探析在生態林業理論指導下林業會計核算的理論意義及實踐價值。
關鍵詞:生態林業理論;林業會計核算;成本;意義與價值
生態林業是以生態學、經濟學和生態經濟學為基礎,用系統工程理論優化林業生態經濟系統,進行集約經營、立體開發、綜合利用、以短養長,達到多層次、高效率物質、能量循環利用,并用控制理論調控其生態經濟系統,持續穩定地、最大限度地發揮森林多種效能,實現永續利用,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一的生態經濟型林業。生態林業系統是一生態經濟系統。它包括林業生態系統、經濟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三大系統是有機地優化組合,以發揮生態林業系統最大整體效能,實現生態、經濟、社會3種效益的統一。生態林業是一門新學科,也是一門邊緣學科,是在多學科交叉滲透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根據生態林業的概念及特點,可把生態學、經濟學、系統工程、控制論等方面的理論作為生態林業的理論基礎。
1 現階段林業會計核算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所造成的后果
1.1 林業會計核算對象不完善,不能滿足林業發展的需要
現行林業會計沒有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納入會計核算體系,導致了林業企業忽視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導致森林資源的日益枯竭,生態破壞和環境惡化的日益嚴重。首先,森林資源消耗的價值沒有計入木材成本,被摒棄于經濟循環之外,卻用循環外的育林基金進行森林資源再生產的殘缺補償。其次,傳統林業會計計量體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計量在市場上可以進行交換的貨幣收益,而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生態、社會效益部分,無論是在“投入”還是在“產出”方面均未得到反映,導致林業生產經營的個別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最后,傳統林業會計計量體系中的成本部分只包含經濟成本,不包含林業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環境質量的消耗,造成某些林業生產者單位的個別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
1.2 用循環外的育林基金進行森林資源再生產的殘缺補償
森林資源消耗的價值沒有計成木材成本,被摒棄于經濟循環之外,卻用循環外的育林基金進行森林資源再生產的殘缺補償。目前森林資源再生產的資金循環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從銷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對因時間因素導致不足的部分以簡化的辦法按一定比例從銷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價),以維持林業的簡單再生產,而目前對于育林基金的提取來自于各林業單位的銷售收入,但在使用時卻采用統籌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財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維持林業簡單再生產資金,卻在提取后由財政統一安排使用的辦法無形中導致林業經營單位無法維護簡單再生產,也就無法實現資本保全。
1.3 林業生產經營的個別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
現行林業會計計量體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計量在市場上可以進行交換的貨幣收益,而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生態、社會效益部分,無論是在“投入”還是在“產出”方面均未得到很好反映,導致林業生產經營的個別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
1.4 沒有統一的林業會計制度
林業經營單位現行的一套會計核算制度,是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事業會計制度和基建會計制度分別設計的,分別適用于不同經濟業務,強調專款專用,分別設置賬戶,分別歸集費用和計算成本,分別編制會計報表,從而使林業經營單位需分為基本業務、天保經費和公益林項目等3個方面獨立核算,分別形成不同的會計要素、會計科目、會計賬戶和報表體系,造成一個會計主體、多種會計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由于沒有統一的林業會計制度,森工企業之間核算的差異性較大,表現為會計科目名稱不一致,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會計報表口徑不一致,造成會計政策、會計方法和會計報告體系在不同林業企業之間不統一、不可比。
綜上所述林業會計核算在生產實踐中所存在的嚴重問題,造成了嚴重后果:第一,消耗的森林資源價值不計入木材成本,一方面由于資源無價使得木材和其他林產品成本虛低,利潤虛增;另一方面用于彌補森林資源消耗的客觀性成本補償卻要向國家尋求財政扶助得以解決。一端是國家財政收入的虛假增長,另一端是森林資源的持續減少。這實質上是混淆了作為補償的物質消耗與新創造價值之間的關系,它導致了林業部門收益分配領域的紊亂,也導致了國家在宏觀價格、財政、稅收政策上的失誤。第二,森林生態、社會效益不作為收益,環境資源、環境質量的消耗不計成本。一方面林業生產者(單位)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必然只著眼于木材利用為中心的物質財富的生產,而忽視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生態環境和環境自然力的更廣泛生產,從而導致生態破壞和環境惡化的日益嚴重;另一方面林業生產者(單位)必然對經濟效益低而生態社會效益高的營林生產活動以及對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社會負效益問題無意顧及,隨著森林資源的日益枯竭,一系列環境生態災害的出現,導致社會一環境系統的不協調運轉,并最終導致林業經濟效益下降,危及林業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2 從生態林業理論角度,完善林業會計核算體系的幾個建議
2.1 健全林業會計核算內容
建議林業會計應增加的核算內容包括:森林資源資產核算(含對林地資產、林木資產、林區野生動植物資產等的核算)、環境成本(含對環境支出成本、自然資源消耗成本、環境破壞成本等的核算)、環境收益(含對育林收入、環保獎勵、環保損害補償收入等的核算)、環境利潤等。
2.2 將森林資源從宏觀上劃分為兩大類:商品林和公益林
這2類森林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在會計核算上應根據林資源的不同特點分別核算。商品林主要為社會提供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其產品可以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其價值。商品林在采伐前同樣具有生態、社會功能價值,根據“生態利用”原則,商品林經營單位必須在確保森林生態系統穩定的狀態下持續地供給木材等林產品,因為在世界林業發展史上和現實中,因商品林經營不當造成的生態性災難并不鮮見。這樣對商品林的會計核算除了計量其產品貨幣收益、經濟成本外,還應將森林資源消耗的價值計入木材產品成本,同時計量森林資源的生態、社會功能價值,而其生態環境成本集中表現在環境破壞的損失上。公益林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其產品屬于社會公共商品,并且產品以無形的生態、社會功能服務于社會。因此,生態公益林的價值不可能通過市場交換來實現,而必須通過政府行為來實現。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因此對生態公益林在會計核算上重點要求反映其生態、社會功能價值,同時計量經營單位對生態環境的發展、維護成本,為其進行生態、社會功能價值補償提供依據。
2.3對傳統林業會計核算體系進一步完善,彌補傳統林業會計核算的缺陷
傳統林業會計核算計量收益時,只計量在市場上可以進行交換的貨幣收益,但是對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沒有得到反映,對林業的外部經濟性不予以考慮。
2.4以林業生態為首要林業會計核算目標
由于林業生態效益遠遠高于經濟效益,更加凸顯林業會計核算需要從生態理論角度考慮。而林業發展要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3者統一和協調,就要以生態保護為首要目標,因為只有林業生態是健康的,提供凈化空氣、凈化水質、保護生物多樣性、保持水土不流失等方面功能,才能保障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果林業生態不健康,處于資源枯竭狀況,那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無從談起,因此對于林業生態方面的開支都應該計入林業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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